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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3-15 浏览次数: 136 字号:[ 大中小 ]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

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4、市(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5、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省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所在省级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托市(州)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和市(区)委委托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市(区)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县(市、区)党委管理和县(市、区)党委委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登记审批、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申请登记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有关材料以及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登记、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各县(市、区)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登记工作事项,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

(鄂组通[2006]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的部分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规进人”的政策界定问题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简称组厅字[2006]16号,下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违规进人”的时间界限定这2003

年10月。对2003年10月以后,未经“凡进必考”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逐步清退。

对1998年至2003年10月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进入机关时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也要进行清理,结合公务员登记认定身份。对这批人员,已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审核公务员过渡表;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审核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入机关的审核干部调动表和国家公务员(干部)身分审批手续;军转干部审核转业审批表;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审核毕业生分配登记表。凡审核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分认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和纪律规定的,应列入违规进人的范围。

二、机构改革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离岗退养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会议及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组织批准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离岗退养目前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在严格审查审批程序和人员条件的基础上,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援藏援疆、挂职锻炼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人事关系原在七类机关且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在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登记;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年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四、内设机构中超领导职数、超非领导职数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和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在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内,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对内设机构中超规定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予以登记;不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可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由各机关调整到国家行政编制内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范围内。鄂办文[2006]27号文件下发后,各机关内设机构中超职数配备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无效。

五、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六、2001年以来从工人中违规提干人员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6]88号)的规定,凡2001年8月14日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违规“转干”人员,不予登记。

七、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的精神,对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由年在单位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按照原单位原职务予以登记。在备注栏中注明“待组织重新安置”。

八、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的人员,要根据工作性质重新清理人事关系。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尊重个人意愿,申请回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搞“两头占”。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停薪留职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处理,不予登记。

九、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十、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十一、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政协委员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职务填写。

十二、机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的登记问题

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用且在聘期内的,予以登记。聘用期满后,按聘用合同(协议)办理。

十三、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7月1日以后调出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2006年7月1日在编在职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其中,2006年7月1日至办理公务员登记集中申报之日调出的机关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的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十四、2000年-2002年机构改革后分流未到位人员的处理

按照公务员法、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以及鄂文[2000]8号、鄂人[2001]37号文件精神,机构改革分流期限内未到位人员已不在公务员岗位,不参加公务员登记,分流期限内保证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分流期满后,按鄂文[2000]8号、鄂人[2001]37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

十五、被劳教、缓刑期后仍留在本单位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中发[1980]67号、劳人干[1982]160号文件规定,对劳教、缓刑期间悔改好的,劳教、缓刑期满后经批准仍留在本单位的人员,按目前已经确定的工作岗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

十六、省纪律、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省纪律、监察厅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派驻编制单列在驻在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上述人员中担任省委管理职务人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十七、设在机关的协会和临时性机构应配备兼职却配备了专职干部的登记问题

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对人员进行调整,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且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能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逐步消化。

十八、“高职低配”、“低职高配”人员在登记中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作下一级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按转任前在党政机关较高职务确定级别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对因工作需要低职高配的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职务层次按高配的职务填写。

十九、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在登记中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登记中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二十、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职务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填写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二十一、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填写问题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二十二、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登记中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组部、人事部、阳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行政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以上公务员登记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下各级党委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二)

(鄂组通[2006]68号)

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

中编[1993]5号、鄂机编[1995]18号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配备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对七类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中使用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且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在各级编委核定的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限额内,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国家行政编制数”栏目内括号注明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数。

二、原使用自定政法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各级政法机关要根据编制管理政策区分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自定政法编制(不含工勤编制,下同)的人员。对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按公务员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的人员,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审判、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照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待中央编委补充下达政法专项编制后,按编制数予以登记。二是在上述人员登记后仍的空余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时,结其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有关的程序在编制内择优录用,再予以登记。

三、2000年以来,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央精神,对于2000年以来(含2006年),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经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2***年军转干部”。

四、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对经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五、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施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对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六、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在机关核定岗位内竞争上岗落岗的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落岗人员没有行政编制,未履行公职,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为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成果,对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落岗的原乡镇机关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可按竞争上岗时的职务参加工资套改,并以套改后的工资为基数,按原规定的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费。

七、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根据《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八、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未转工资关系、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这些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

九、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和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其编制、工资和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登记。

十、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未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党员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符合调任条件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任职的党员干部,应先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本处理意见所称机关,是指按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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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含附表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2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1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2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聚喜欢,聚好玩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

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公务员工资职务与职级并行框架方案

公务员工资职务与职级并行框架方案 公务员工资职务与职级并行框架方案(见议供参考采纳)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意味着,基层公务员将“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这是一次基层公务员工资结构调整的配套改革,为他们拆除了“天化板”,开辟了职级晋升通道,以利于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项改革确实让基层公务员欢欣鼓舞。如何搞好“顶层设计”,使美好的愿景变成现实?网上熙熙攘攘,众说纷纭。 我国公务员工资上一次调整是2006年,此后7年间,没有再调整。公务员工资改革核心在于公平,要做好调整工资结构,扩展晋升空间,必须要引入比较机制。此次职级并行空间,上限只能晋至正处级。我赞同并从工作年限.资历.能力来界定公务员工资改革职级并行的空间,并从这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工作年限(即工龄)。办事员任期满三年按科员对待;科员满五周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满八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这样,从参加工作起,办事员8年晋副科;16年晋正科;26年晋副处级;36年晋正处级(指待遇)。一般情况下,以本科毕业25岁参加工作,按现行退休年龄,一个人一生直到退休,才能享受到正处级待遇!这个晋职级空间还可以从资历能力上来平衡。 二,资历。资历主要以任职时间长短来界定。比如:同样任职10年,正科副科就要有区别;同样任正科职时间长短有区别。可在同级别上相应提高档次工资。 三,能力。能力是很难评定的,最会惹事非招争议。可以从发明创造或获奖等硬项来考评。比如:连续几年评上优秀公务员,获县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工作者),视授奖级别次数而增加档次工资。 四,不可忽视的各种补贴。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组成中,职务和级别工资约占30%,各种补贴占70%的大头。由于各种补贴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如本县生活费补贴:科员比副科级少170元,副科级比正科级少220元,正科级比副处级少240元,再到正处级?科员工资仅此一项补贴就有近千元的落差。忽视各种补贴,"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有名无实了。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

2020年公务员工资改革具体工资分配制度

2020年公务员工资改革具体工资分配制度 正确看待自己。不仅仅是公务员考试,为人处世也是一样,再自视甚高,也务必要谦虚谨慎,低调做人,须知“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对自己缺乏自信的筒子们,你们只需要记住“龟兔赛跑”的故事就行,人生就是那场长途赛跑,也许你的对手就是那只爱睡懒觉的兔子!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由局纪检组、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民主集中制贯彻情况等,对照第八条之规定,提出诫勉对象建议名单,报局党委审定。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比如在有些城市不同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的情况下,面对如此这般一再引起争议的车补、公积金等差距过大的问题,此次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显然应该更多强调严厉规则与刚性公开,唯有如此,级别和地区间差距过大的问题,才能得到逐步向好的解决。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调整之后,部分规范津贴被纳入基本工资。人社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巧立津贴,变相为公务员涨工资。这次将津贴并入基本工资后,公务员工资发放将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不允许额外设立津贴项目,以规范工资发放。

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 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 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人社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

人社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 人社部将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社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欢迎阅读参考!! 并不是个人工资的公开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告诉南都记者,这应该是人社部第一次在规划中提出公务人员工资公开的计划,以前没有涉及过这一问题。 苏海南向南都记者表示,公务员工资的公开并不是个人工资的公开,而是公务员工资政策、标准、平均水平等内容的公开。公务员工资公开是在政务公开的总原则之下,对公务员工资有关事宜进行公开。 苏海南说,旧有计划经济封闭保守观念之下,很多政务都被当作“半秘密”进行管理,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个政府行政管理体制都要改革,执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孙德超曾撰文指出,公务员工资公开透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例如,香港实行公务员工资公开制度,每种公务员职位的工资待遇都公开可查。 孙德超表示,目前建立完整的公务员工资公开机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政府推进公务员工资的公开透明,可以获得公众的理解

与认可,同时,也能遏制公务员不明收入的发放,有助于降低政府对公务员违规工资的监察成本。 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 实际上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公开近年来已有“尝试”。新预算法实施之后,各地预决算除了按功能分类,也要求按经济分类审查并公开。后者的分类方式中,就包括了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工资福利等的支出项目。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伴随养老金并轨的工资改革时,中央曾下发三个工资调整方案,其中设定了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的标准,但方案内容并未向社会公开。 2014年,湖南省中部地区一个县级市财政统发工资信息的网站因系统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招致众多网友涌入网站围观,导致该市所有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收入曝光。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工资在2001元至4000元之间,不少人表示比想象中低很多。 国内部分地区也开展了公务员工资公开的尝试,如2013年哈尔滨市提出要“建立公务员、企业工资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从全国范围看,此类举措并未推开。孙德超表示,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公开机制,实行统一的标准,工资公开才能规范化、制度化。 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比 前述《纲要》还提出,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

改革开放后历次公务员工资调整

改革开放后历次公务员工资调整 公务员工资在改革开放后调整了多次。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没有调整,1999年到2001年期间则连续3次调整,且调整幅度较大。 第一次 1985年6月 由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第二次 1989年 国务院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 1993年10月1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

第四次 1997年7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工资相应提高:大学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硕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 1999年7月 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 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至1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 2001年10月 原来50元至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 2003年7月 职务工资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 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020年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2020年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2020年公务员各种职位工资是多少?最新公务员工资组成包括哪些呢?浏览2020年公务员工资标准对照表,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是指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新公务员工资组成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基本工资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办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2018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2018 1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胡晓义表示,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胡晓义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XX年 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工资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工资 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工资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6月底前将调整到位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6月底前将 调整到位 【导语】海南事业单位招聘http:///hainan/?_id=bk10634. “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落实时间表。 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底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得到调整。根据人社部此前透露,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 李克强是在12日举行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做出上述表示的。15日,李克强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公布。记者注意到,她在讲话中还指出:“既要坚决堵住‘偏门’,解决公务人员以权力参与分配、牟取不当利益问

题,也要打开‘正门’,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何时调整? ——今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官方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 随后,有媒体曝光了公务员工资制度调整的方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月19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证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可是,至于公务员工资调整具体何时落地,此后并未有明确消息。“什么时候涨工资”也成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关心的问题。 现在,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在5月12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要求: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随着这一时间表的明确,中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6月底得以调整。 调整多少? ——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据了解,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xx年工资制度改革时

公务员请假规定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职务与职级并行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职务与职级并行 [案例内容]: 2014年,公务员在网上“晒”工资似乎成了家常便饭。公务员们大吐苦水,“工作三年多,现在还要靠父母,工资早该涨了。”叶某是浙江省金华市法院的一名普通公务员。他告诉本刊记者,自己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4000多元,其中基本工资1200元,津贴3400元。 随着近两年“八项规定”的不断深入及依法治国等治国方略的推进,更让本来就处于风口浪尖的公务员群体变得焦虑,辞职潮也悄悄蔓延开来。 “我是副科级,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在北京买房连月供都交不起。”在北京市某镇政府工作的程鹏告诉记者,他身边有很多同事都辞职去了企业,薪水比做公务员多一倍都不止。程鹏2009年通过了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并成为一名基层公务员。工作至今,他的工资从来没有丁点儿变化,“六年物价都翻了多少倍,希望公务员的工资也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浮动,不要六年不变,要不真的干不下去了。” 对于在广西某县担任副县长的时某来说,工资也一直是他难以启齿的事情。作为副处级干部,他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不过4000多元。 “在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下,职务直接决定着公务员地位的高低及其相关薪酬待遇。职务和行政级别越高,工资越高,这对于基层公务员很不公平。”时某说。比如,北京市在2003年实施“3581”阳光工资体系,即科、处、局、部级干部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以及10000元。 据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透露,现实中,省与省之间最高和最低津补贴相差可达3至4倍,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很大差距,不仅挫伤了积极性,也直接影响了行政效率。 据悉,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按照施行于2006年的《公务员法》,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目前,公务员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目录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2)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3) 一、改革的原则 (3)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3)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3)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4)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4)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5)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5)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5) 四、实施时间 (6) 五、组织领导 (6) 附件 (7) 附件1: (7) 附件2: (8) 附件3: (9) 附件4: (10)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调薪最新方案

公务员调薪最新方案 公务员工资调整进入财政兑现环节 7月可实发到手 有些省份公务员调整后的工资尚未到手,但当地人社部门均表示已进入财政兑现环节,7月发工资时就能见分晓。 “重庆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已将调薪落实到位,部分单位调薪方案即将实施”。针对此次公务员工资调整,重庆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二是降低了工作性和生活性津补贴。第三,需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广西近日出台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广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月领取300元乡镇工作补贴。目前,广西各地正抓紧落实该项补贴的发放。该项补贴将惠及广西全区1425个乡镇的38万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负责人表示,“此次工资调整,在基本工资中,提高了级别工资比重,体现出工作年限,任职时间越长工资就越高,每人平均能涨300元左右。”据介绍,截至6月30日,内蒙古各地方及各部门公务员工资调标审批工作已全部完成,公务员每人的工资涨多少已经明确,下一步就是财政进行实际兑现的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则表示,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进入增资兑现工作阶段,力争7月20日前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增资全部兑现到位。(记者马丽娅、刘政宁、刘冰、梁锦、刘泽、富丽娟、张莉萍、郑艳艳、董志雯、王文娟参与采写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公务员调薪应有法律保障 公务员的薪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合理适度地上涨,是各国公务员薪酬制度通行的做法。我国公务员的薪酬调整,主要受到社会对公务员薪酬的认知的影响,民众普遍认为公务员的薪酬相对于社会其他职位较为稳定,其福利待遇也较为丰富。因此,提高公务员薪酬容易造成社会舆论的不平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首先,未来我国应当加强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保障工作,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公务员薪酬合理的调整,构建公务员薪酬调整的长效机制。其次,对于公务员队伍当中哪些人最应该涨工资,哪些人暂时不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机制,由这一机制来决定公务员薪酬的合理波动。 此外,考虑到中国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应将基层公务员的“行政职务”与

公务员休假制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 - 1 - 公务员休假制 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 2017-03-18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每年20年的,休假期为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结合 ab 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 1 -

- 2 - 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2 - - 3 -

基层公务员工资改革:重点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待遇

基层公务员工资改革:重点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待遇 时事政治:公务员工资调整一直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以及在职公务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为大家准备关于公务员薪酬改革的文章,帮您梳理基层公务员工资调整。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欢迎访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工资,一直是舆论热点话题。目前,我国约有700多万公务员。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影响的显然不只是公务员的个人福祉,更关系到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成效。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施行于2006年,缺陷日益凸显,改革亟待破局。一边是基层公务员为收入低对媒体大吐苦水,一边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各种“吐槽”,到底是哪些因素掣肘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怎么改?在收入分配改革全局中应处于怎样的方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别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纵观历次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给出的感受是,“从固化到灵活,从粗放管理到精细规范,以及从平均主义到注重绩效”。 建国后公务员工资历经4次大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此次改革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通知》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2006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

公务员的病假规定

公务员的病假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将并行不升职也能加薪 由xx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 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专家表示,公务员将施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 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与职务脱钩、与职级挂钩, 将改变过去当领导才能涨工资的现象,从而提高基层公 务员薪酬。 解决基层公务员薪酬偏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又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 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由其职务决定。 我国的领导职务层次,从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 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到乡科级正副职,共分为10个层级。对应的职级即为科级、处级、省部级至国级。 除此之外,非领导职务也分为8个层级,包括巡视

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就是与这些层级挂钩。职务与级别越高,收入就越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称,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就是要打破这种常规,将公务员的工资与职务分离、与 职级挂钩。这主要解决的是基层公务员薪资偏低的问题。 竹立家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渠道少、速度慢。如 果职务和职级不并行,有些乡镇的基层公务员,一辈子 可能连个科长都当不上,当不上领导基本的薪酬就上不去。 这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对其家庭生活的 改善无益。不论是从管理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讲,薪酬 都是人认真工作的基础因素。 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 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的增长工资。这也可以解决基层公务员一直以来工资偏低的问题。 基层公务员涨薪的钱从哪来? 公务员工资的发放都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竹立家认为,职级并行制度不会有制度障碍,最大的问题来自于 财政支出的调整。

2017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17年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2017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17年公务员工 资待遇标准 公务员工资,一直是舆论热点话题。目前,我国约有700多万公务员。去年底,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7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2017年公务员待遇标准。 国家定调!基层干部有望涨薪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行动明确,要开展“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 福利待遇更有保障 去年末,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实施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明确基层干部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培训费新规!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旧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必须“充电”,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对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能者多得! 去年底,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和单位有: 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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