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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一、破产清算的两种途径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

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二、民事执行基本能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民事执行和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己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问题。

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

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主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

后者的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而前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矛盾,以保证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

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内容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ㄓ屑际酢?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题要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可以在第一顺序得到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集宁区律师亳州律师玉田县律师卓资县律师池州律师巨鹿县律师化德县律师广宗县律师 一个公司破产了,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员工的权益是否能够被提到第一位呢?▲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能够得到保障吗?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这个问题,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是否可以优先得到受偿,答案是肯定的。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可以在第一顺序得到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 1、概念:公司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破产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图

清算审计业务 概述 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在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不是已经编制好清算会计报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这实质上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与清算相关的一些事务。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虽然企业清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不同原因的清算涉及不同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全部清算活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企业清算活动中,必须谨慎地控制清算审计的风险。我们在承接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不同阶段委托人真正的委托目的及其要求,以评价承接业务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清算的程序,并与委托方协商在企业每一阶段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责任划分。 从清算原因看,企业清算分为:(1)合同期满清算;(2)产业调整清算;(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4)企业兼并清算;(5)企业经营清算。 解散清算由于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对解散清算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较少进行约束,相关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基本上属于自愿委托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求清算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前会计报表和清算损益表进行审计。但不论是自愿委托,还是税务部门的指定要求,相应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除较破产清算简单外,其他无论是业务分类还是业务处理的过程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容,与破产清算无重大区别。 破产清算是法定要求最为严格、清算程序最为复杂的清算业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必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一般是申请破产年度年初至破产申请提出最近月度的财务报告,由于企业尚未被宣告破产,以及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可以比照执行),财务报告仍然按照法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并且该财务报告的编制人为破产申请企业,因此,无论是符合法定要求,应遵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53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Company bankruptcy liquidation workflow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完整版)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公司清算对员工如何赔偿

公司清算对员工如何赔偿 一般来讲,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将会注销,紧接着就是法人资格的消灭,也就意味着公司将不复存在。那么此时,公司之前的员工将作何安排呢?公司清算后对员工是如何进行赔偿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

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清算后对员工进 行的赔偿,此时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

2017年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 B.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的会计处理 C. 经法院裁定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D. 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送A C B C C厂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2. 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应付破产费用 B. 清算净值 C. 应付共益债务 D. 破产费用 C I A 「B C C厂丨 D Q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3.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的科目有 ()° A. 资产处置净损益 B. 清算净值 C.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 债务清偿净损益 厂| A c I B R c C I D Q 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 下列各项中,财会【2016】23号文规定的破产会计期间的确定者是()° A. 企业的管理层 B. 企业的财会主管 C.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 D. 投资人 「| A 厂I B C IT|D Q 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第四条明确,破产会计期间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作为重要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此操作指南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用为《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题要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人们更加关注增资的形式,开设公司就是其中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因为经营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破产需要进行清算,然后进行清偿债务,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我们来了解下。 ▲一、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 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 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破产清算中涉及的职工利益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医疗费、职工的伤残补助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二、破产清算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老板虚构“公司破产”的事实,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题要 现代社会,破产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每天在破产倒闭的企业数不胜数,然而,一旦公司破产,对于该公司的员工来说就是严重的打击了。这时候,公司应该申请破产支付完破产费用清算完员工报酬再清算其他的债务债权。那么,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今天,365小编给您答案。 现代社会,破产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每天在破产倒闭的企业数不胜数,然而,一旦公司破产,对于该公司的员工来说就是严重的打击了。这时候,公司应该申请破产支付完破产费用清算完员工报酬再清算其他的债务债权。那么,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今天,365小编给您答案。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后没钱,可参考下文办理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 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

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后员工怎么得到补偿

企业破产后员工怎么得到补偿 企业破产了员工能得到补偿吗?企业破产后对于企业拖欠 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破产清算组会列出清单并公示。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破产赔偿员工的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企业破产后员工能得到补偿吗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劳动者重新就业当然是一方面,还有另一方面是: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破产清算组会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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