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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2012.02.06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各市(州)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工作的通知

黔教贷发〔2012〕26号各市(州)教育局、市(州)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贵州省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年满3年的由省财政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为保证各市(州)属高校毕业生享受同样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本市(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确保市(州)属高校毕业生与省属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市(州)属高校毕业生若不能享受到与省属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将导致不公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各市(州)教育局、各市(州)属普通高等学校务必建议当地政府,尽快按照《通知》要求,于201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排除隐患。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做到政策把握到位、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每一位应届毕业生都清楚相关政策。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加强对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使每一位到基层就业毕业生了解此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毕业生下基层补偿代偿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会议传达讲解毕业生下基层补偿代偿政策;学校要结合招生宣传,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广播台、黑板报、报栏、橱窗等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三、请各市(州)教育局于2012年7月1前将制定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抄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传真:0851-*******,邮箱:gzdkb@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6271319.html,。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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