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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腐反腐的理性思考

毋容讳言,某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教育部门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政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官商勾结之风,如瘟疫一般越演越烈,层次之高,数额之大,人群之广,手段翻新,蔓延深化,前腐后继,连破历史纪录,更有的大贪官成批的携巨款外逃,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已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形象、国家干部和群众带头人、领路人的应有形象,是人民最不满意、最痛恨、最担心的社会问题,也是多次强调和治理但见效甚微的问题,是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人们扼腕叹息,翘首期待着党和国家能够在防腐反腐上能有更大的动作和更有效的制度,期待着有关文件、制度、法律能够切实从字面上走到现实生活中。为了解决党政干部的腐败问题,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并明令实行。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反腐专门会议开了不少,文件发了不少,法律颁布了不少,但是基本上都被各级“贪污”了,并不执行。歪风邪气为何禁而不止?贪官们仍旧肆无忌惮,仍无收敛的趋势。究其原因,并非只是党纪政纪不健全,也不是法制不健全。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面前不平等,党政专门监督机关和群众监督不力。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形势?这是由于建国六十年的和平环境,长期执政的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滋生了腐败和享乐的环境和温床。党和国家的各级官员按照严格的“官本位”和等级制度分享着各种权利,按照等级分享着各种信息资源,按照职务高低享受着生活待遇(往往得到特殊的工资、特殊的供给、特殊的住房、特殊的服务、他们的子女还可以收到特殊的教育),党内的和政府内的(更谈不上社会上了)平等和尊严遭到了蔑视和愚弄——使党和政府官员逐渐和普通公民拉开了距离,对外开放中对那些高官和高管在对外交往的行为失控。党政官员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逐渐淡薄了;加之各方面的改革措施跟不上,监督不到位,形同虚设,腐败的滋生和继续迅速蔓延是不可避免的。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果不痛下决心,在近期抓出成效,取得决定性的彻底的胜利,就会丧失民心,重蹈前苏联及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一朝覆亡、人头落地的覆辙。共产党丧失用革命先烈热血换来的执政地位,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酷的现实。人们认识到,外部的敌人绝不会动摇我们的坚如磐石般的团结,内部的敌人搞动乱更不会对我们的政权有丝毫的危机,而党和国家干部的腐败倒足以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一败涂地。

我们今天谈论防腐反腐问题,就不是什么认识问题、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认识和理论问题早就解决了。邓小平的“严打两手抓”遗训言犹在耳。回想已被执行死刑的大贪污犯胡长清在任时作反腐报告规劝贪污分子们时,不也是慷慨激昂吗?人们思考着,呼吁着,盼望党和国家能够加大反腐力度,从法律制度上设计出防腐反腐方案并切实加以贯彻实行。

如何防治腐败?关键在何处?为何总是抓而不紧?成效不大?仅从理性上作一些思考。

我认为,应该从思想和制度两手抓。首先,从宣传和思想教育入手,在全社会造就贪污腐败可耻,清正廉洁光荣的道德风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打造有腐必肃、有贪必惩的法治局面。思想教育只是一种手段,思想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决不能迷信。在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的引诱面前,对于已经形成的某些既得利益的阶层的人,思想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必须高悬反腐利剑,毫无手软地惩办那些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之徒。唯一的道路就是从教育着眼,从制度入手,一抓到底,严抓不懈。

一、关于依法治吏问题

治国先治吏,是一条古训。新中国建国后一直抓得很紧。建国之初,毛泽东亲自批示把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执行死刑时引用《资治通鉴》上的话教育干部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因为,对于执政党和国家来说,吏治腐败是危害最严重的腐败,也是干部和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它足可以亡党亡国,历史上不乏先例。

(一)治吏需从卖官买官和审批权着手

作为党政一把手或主要官员,官风不正,最能体现权力的一是组织人事权,二是国有资源的开发审批权。已经揭发出来的大批案件说明,帮人升官是攫取不义之财的的主要渠道。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任职57个月,受贿36笔,其中20笔式卖官收入(其中包括两名副市长和10名处级干部);辽宁省原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8笔受贿5次是卖官;原葫芦岛市委书记李春枝19笔受贿13笔式卖官。今天,买官卖官,给钱就办事(不给钱就不给办事),已经是尽人皆知的所谓“潜规则”。(所谓“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已经揭发出来并受到处理的官员落马之后,通过送钱得到提拔重用的行贿官员却未受影响。国有资源开发的审批权(如房地产的土地审批权、城市改造的审批权)也是腐败的主要方面。湖南省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把300亩每亩50万元的土地以22万元批给港商,并免除一切城市配套费,换取贿赂,仅此一项就使国家损失8000万元。当前来说,应该治腐先治党(执政党),治国先治官,尤其要先治高官,是人民的迫切呼声。

对于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打铁先需自身硬”,要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践党的性质和宗旨,把人民群众凝聚在党的旗帜之下。要求别人不腐败,首先保障自己不腐败;要求别人清廉,首先要求自己比别人更清廉。毛泽东说过:“我毛泽东若是搞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他的话昭示了共产党防治腐败的决心和勇气。毛泽东也在实际上作出了表率。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六位亲人的生命;抗美援朝时,他送子参军并说:“谁叫他是毛泽东的儿子!他不去,谁去?”后来为国捐躯。女儿上学,从来不用公车接送;收到礼品,一律交公;亲友托他介绍工作,一概拒绝;自奉俭薄,匡世济人,和群众同甘共苦。其身正,不令而行。腐败分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理想信念滑坡,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中纷纭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五彩缤纷的色情腐蚀,加上社会上各种腐朽落后观念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思想空虚,精神贫乏,贪图享受。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有贡献,吃亏了,不划算,导致心理失衡。进而恶性膨胀,以权谋私,重婚纳妾(对于某些官员和“大款”来说,好像已经成为“时尚”,法律明文规定的重婚罪似乎早已名存实亡了)腐化堕落,在无处不在的钱、名、利、色这些糖衣炮弹面前成了人民的罪人,在对外的交往中,有的在外国公司利益集团的拉拢腐蚀之下成为人民的罪人。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8月3日报道,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跨国企业在华企业行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十年内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其中既有成群的政府高官,也有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企业家;当前如何挑选干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最强烈、最核心、最难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一切都无从谈起,都犹如纸上谈兵。从某些方面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党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取得人民的真正拥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腐败官员低龄化成为了一条不可忽视的规律,应该切实察觉到。大批30岁——45岁的年青干部陆续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有的是“带病提拔”),他们没有经过什么艰苦环境的锻炼和考验,极容易受到社会各种腐败分子的侵蚀,有的不顾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据广州市2007、2008两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政府系统违法违纪案件198件227人中,31——45岁的占55.95%,成了腐败的名副其实的高危人群。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1993年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经说:“自己不勤政,又不廉政,吃吃喝喝,乱批条子,任人唯亲,到处拉关系,把国家财产不当一回事,你还坐在主席台上作报告,下面能不骂你?”

(二)坚决废除实际上形成并实行着的危害党纪国法的所谓潜规则

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超国民待遇的潜规则。净化防腐反腐的社会环境,首先应该立即明令废除这些潜规则。例如,一旦加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得到各种权力,就会得到只有市场价格百分之几的一、二甚至三套住房,坐公车、吃宴席、公款洗浴、养二奶,公款出境旅游、公款赌博,在一些腐败高官的带头下,包括国家级贫困地区也成片成片地兴建起高级别墅群,人民用辛辣的语言讽刺无济于事。他们出境赌博,一场赌局就输掉全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在某些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中,高管人员在正式薪水之外,还享受着大量的数额惊人的“职务消费”入交通、住房、各种俱乐部会员相关的消费,往往达到每年数千万元之上。辽宁省辽阳市公然作出规定,给每个县处级干部每月车补6300元,创造出车轮腐败的新记录,被讽刺为“分赃式公车改革”。广东省东莞县某干部赌博一次输掉人民币9000万元,受贿人民币170万元,北京市怀柔县一个乡镇干部前去嫖娼猎艳败露,为保住自己一顶小小的乌纱帽,一下就拿出了250万元,用于掩盖丑行,山西繁歭县一个副科级的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居然在很短时间内就拥有了两亿元的家庭财产,这样的干部绝不是极个别的。市场经济给农民带来的福利是用百元为单位的,而高官得到的实惠确实以万、百万、千万为单位计算的。除此之外,色情文化已经渗透到各种接待工作中,成为尽人皆知的潜规则。几乎所有的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与色情有粘连的。实际上存在而且正在蔓延的潜规则不废除,大叫防腐反腐,难道不是笑话吗?为此,对于各种违法违纪的潜规则,应该是发现一个,废止一个,决心要大,措施要狠,绝不留情,不留死角,决不允许特使人群的存在。

(三)重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腐败的治理问题

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它实际上握有极大的权力。这些年,乡村治理出现“灰色化”现象。一些地方农村家族势力、以及宗教势力等特殊群体在农村潜移默化扩大着影响力,“发言权”越来越大,对一些地方农村稳定提出严峻考验。村官犯罪呈高发态势。有的村官选举中贿选成风,造成家族控权,家长制,一言堂,不是搞村民自治,而是搞村官自治,或者说是村官乱治。他们依仗职权,一手遮天,任意决策,“以地生财”,贪污腐化,其贪污数额往往能与大官们相“媲美”。他们无视村民权利,拼命捞取好处,丝肆意侵害村民利益,毫不逊高官。往往是被遗漏的角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关于强化防腐反腐法律制度问题

我们的目的,是要营造一个使贪官们不想、不敢、不能腐败,一旦出现腐败就会立即发现并能够迅速依法治理的法律制度。中央高层要痛下决心,必须有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和铁面无私的监督者;从理念上讲,人民共和国的官吏是人民的服务员。他们的财产不应该是隐私。既然他们手中握有公权力,他们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自然就应该接受舆论和民众的监督。这对于全面贯彻整个依法治国的治国方案来说,当然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铺平了道路,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契机。意味着今后除了行政官员,党委序列的干部也将面临问责,也说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不论是党法还是国家法律制度,他们都不应该是摆设,而应该是党员和群众手中的武器。要把问责公开透明而且置于相关规定和舆论监督之下,绝不能再像以前制定的某些制度那样流于形式。是否严格执法是检验是真反腐还是假反腐的试金石。尤其对于那些高官必须真刀真枪,真抓实干,毫不留情,绝不宽容,是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一)关于立法

包括行政立法、刑事立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不论是实体的立法还是程序的立法基本完善了。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健全了。当然还要继续完善关于防腐反腐的法律制度。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制度,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等罪

名都有严密的规定;也有了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关于干部纪律的规定也是基本严密的;还有比较完备的党规党法。但是还没有关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相关规定,关于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有的虽有规定,没有追究的程序和相关的追究机关。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认为:官员收入申报效果并不好。主要原因有四:一是官员的信用严重缺失,导致在事实层面上的瞒报、漏报;二是全国的信用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银行的监督功能没能发挥出来;三是监督制度不完善,在收入申报方面完全靠自觉是不现实的;四是制定者怕引火烧身。“如果高层拿不出这个决心,事情办起来会很难办”。她进一步认为:现有财产申报制度上,只要再增加四个环节,就可以达到官员财产申报的效果。这些环节是:“审核、公示、追究、信用记录”。(《国际先驱论坛报》2009年8月7日)在当前,落实县以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是防腐反腐的两项重要内容。县以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颁布已经25年,从来就没有实行过,成了人们的笑柄。究其原因,除了没有政治决心外,首先是立法上的原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和中纪委、中组部的文件都是属于政策性的文件,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申报对象和范围也失之狭窄,受理机关缺乏监管的程序、责任的规定,没有任何行动,自然建立不起应有的权威;另外就是既得利益阶层的以不作为的方式的抵制。他么只把反腐倡廉的口号写在文件上,登在报纸上,在各种会议上宣读,就是不准备执行。有的“边反边犯”,就是不见行动,无人具体的追究。如果没有核实和查处,财产公示制度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人们憎恨他们。因为他们衡量官员往往是从他的财产状况开始的。

谈到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他的历史沿革。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常用的手段。它通过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握,一旦发现其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该官员就必须做出解释和说明;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可以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这个制度,对于民选官员来说,则必须在选区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可见,这项制度无疑是高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这方面有比较严密的立法,我国香港地区也成功地实行着这项制度,而且获得了最廉洁的政府的美誉,说明它是成功的。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是要建设成套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制度也都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构建的,涉及主体、财产范围、对不如实申报则给与严厉的处罚。

(二)关于严格司法和严格执法

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吏的重要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使工作切实得到加强。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国家刑法某些打击经济犯罪的规定正在实际上被消弱,某些经济犯罪的罪名已经名存实亡。例如,2009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中国建国以来金额最大的一起受贿案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同海(正部级)受贿金额为1.95亿元。其中,有一笔单笔受贿1.6亿元,其余还有单笔1000万元和2563万元的。判决结果是,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行贿人全部不予起诉。此案判决一公布,立即引起引起人们热议。贪污罪和行贿罪都是按照涉嫌犯罪的数额量刑的。创纪录的贪污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判死缓。这个判决不就是说明,不论贪污受贿金额多大,也不会执行死刑了,不论行贿多少,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过时了吗?人们会问,这符合刑法规定的精神吗?长此以往,贿赂之风如何能够刹住?难怪人们说:“人不在大,有权则灵;货不怕假,回扣则灵;饭不怕贵,公款就行;钱不在多,报销就灵;分不在高,后门就行;学不在深,有爹就灵”。邓小平生前多次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手打击经济犯罪,两手都要硬。须知,贪污、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比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要大几百、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倍啊!笔者认为:现在只强调打

击严重刑事的犯罪(这当然是对的,无可非议),而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远远不能起到对经济犯罪分子的震慑、教育的作用。如果不立即加强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力度,我们将失去人民对我们的信任,而失信于民是最大的危害。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防腐反腐的重要战场。在司法机关领域内的腐败,人们反映同样强烈。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件被揭发后,又揭发出若干法官腐败案件。有的法官不能守住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现实给我们提出了“司法腐败中,究竟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的带普遍性的问题。2007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黑社会头目离奇减刑,揭开了该法院法官受贿黑幕。值得注意的是,其间多有律师的从中撮合,律师总是和法官携手出现。主持正义和公正司法是法官形象的衡量标准,是否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是律师形象体现,如果形象受到损害,是难以得到人民信任的。所以,法官和律师也应在被整顿之列。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实行这条原则,谈不到什么法治。当前的问题是执法不力。举例来说,我国的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体系是全面而严整的,党内从中央到地方都按照党章设立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依照宪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设立有各级监察部门,监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制度;按照宪法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有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各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及其他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此外还专门设立了各级审计监督机关。如果都严格执法,腐败分子式无藏身之地的,一经发现,会立即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事实上并不然。问题很明显,除了有的个别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本身就是腐败的窝点,有的法官、执法者自己就是大贪污犯之外,专门监督司法、执法的党政机关不作为是最大的问题。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同样等于无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贪污罪的数额的量刑幅度,但是近年来,有的上亿元、数亿元的贪污分子也不判处执行死刑,不足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建国之初,枪决刘青山、张子善两名功劳大、历史红的高级干部后,人们普遍认为“刘张两个人头换来了官场上至少20年的廉政。”今天,又出现了建国初期那种贪污贿赂风行的形势,如果不用严格的法律手段的话,此风难以刹住。更何况,我们已经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了。

另一个问题是必须立即取消行政机关及所有非盈利单位违法“搞创收”的问题,必须立即斩断一切非法律允许的单位尤其是行政机关创收的一切途径。近年来,“创收”之风刮起来了。实践证明,“创收”能起如同毒瘤鸦片一样的腐蚀作用。行政机关搞创收,学校搞创收,事业单位也搞创收,党政机关干部参股经商捞外快,学校教师业余班学习班捞外快,司空见惯。有的党政机关为了适应社会上“学历风”、“文凭风”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创收”的需要,不经教育部门批准就办各种类型的“大专班”、“大本班”甚至“研究生班”,只要交钱(大部分是公款报销的),不需听课,就会颁发各种五花八门的文凭,已经成为社会上人们鄙视、讥讽和耻笑的对象。至于公家的房子办饭店、开旅馆、搞出租、搞创收,拿着国家的工资去做买卖搞创收,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与之俱来的是,“小金库”,“帐外款”多起来了。单位有,科室有,个人也有。屡禁不止,越演越烈。不仅国有财产流失,而且腐蚀职工灵魂。值得一提的是,近三十年来,对小金库的治理不下十多次。每次都是轰轰烈烈,层层发动,典型引路,成立领导小组,层层下发文件,痛斥小金库、设账外账、化公为私、流失国有财产成为腐败温床的种种弊端,然后各级自查自纠,公布结果。最后总结,成绩斐然。但是,风头一过,则鸣锣收兵,故态复萌。据有关部门的统计,1998——2006年上半年,审计处小金库总额1406亿元,仅2006年上半年就130亿元。往往是刚查处一个小金库,另一个更大的小金库又诞生了。说明都是走过场而已!三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工农兵学商,一齐来经商”是腐蚀人群心灵导致腐败的错误决策,应该立即刹车,不能再继续前进一步了。

三、关于依靠人民群众营造反腐环境问题

(一)防毒反腐要依靠人民群众

多年的防腐反腐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是人民群众。因为无论哪一个贪官污吏,都无一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依靠人民群众营造党政官员不想腐败、不会腐败、不敢腐败的环境,只有依靠觉悟了的人民的有效的民主政治。只有人民群众才是腐败的克星,民主是腐败的天敌,只有人民才是防治腐败的生力军。公权力的行使过程要让人民看得到,随时接受老百姓的质疑,实行民主监督。毛泽东不是说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试想,在各种领域内掌握各种证照和项目审批权、资源管理权、违法处罚权、干部使用权、猖狂地以权谋私那些大贪污分子们,煤焦领域的官商勾结,充当违法开矿的保护伞和利益共同体。有一些在当地算得上是公开的秘密。例如,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长1988年到2008年12月办理案件6000多起,涉及近万人,不论案情多严重,都是给钱就放人,没有一起转为刑事案件。他受贿70余人169万元,贪污1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57万元,违反规定经营获利107万元,还涉嫌强奸、毁灭罪证的罪行。在他的办公室内的一杯水就值近千元;案发前他竟指使干警销毁和藏匿案件卷宗;在他的领导下,一名大队长、两名副大队长、两名中队长、一名驾驶员协警被查处。至于开着公车、五边界无节制地公款消费、公费出国旅游、公费出境赌博、嫖娼猎艳,都是尽人皆知的。在某些穷困县市,官员们大片的别墅群、每人三五套别墅、包着二三个“二奶”、如此等等,也都是人民痛恨、尽人皆知的社会现实,难道是秘密的吗?像直辖市的政协主席、检察长这些高干们,腐化堕落,醉生梦死,本机关干部、司机、秘书也不知道吗?为什么天天看、看不见,为什么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也视而不见呢?成群结队的各级检察团,来了一拨又一拨,怎么都发现不了,都麻木不仁了呢?

(二)要集中解决一批现实存在的人们最关心的切实问题

过去,我们曾经用整党、群众运动的形式集中解决实际存在的若干腐败问题,曾经搞过扩大化,应该引以为训,但不能否认也收到过一些良好的效果。现在我们不搞那样的群众运动了,不等于不能够集中解决一批现实存在的而且应该集中解决的一批现实问题(如房地产不法商人行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腐败问题),相信和依靠群众仍旧是有效的可靠办法。

(三)群众也要提高理念认识

谈到群众监督,对于群众来说,也还有几个理念问题。首先,要树立主人公意识。无论哪一个公民,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公,有权监督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必须为人民服务。或者说,他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有权监督他们,不允许任何铺张浪费行为,更不允许贪污了,这叫主人翁理念;第二,对于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假定理念”。历史经验和教训一再告诉我们,对任何人也不要搞“凡是”。包括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都不能搞“凡是”。有些人极为看重某人的身份、权势和官位。好像官位越高掌握真理越多,把权势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这是“唯上”和“唯大”的有害的假定理念作怪。必须把他们放在随时可以监督的透明的环境中,观察他们,衡量他们,监督他们的一言一行。选民们在选举他们之前,他们可能是最优秀的人,但是他们一旦手握实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随时可能受到污染,随时可能变坏,随时可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必须用各种法律的纪律的措施限制他们,规则他们的行为。一旦发现他们违法乱纪,立即绳之以法,这叫“假定理念”,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决定制度的好坏的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出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意思就是说,所有的行为失范都是制度失范的结果。制度好,坏人无法干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干坏事。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证明,假定理念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真

理。三鹿企业的创始人起初是一个全国闻名的响当当的追求产品质量的带头人。但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她成功地利用了“全国免检产品”制度这块金子招牌,利用她全国知名企业家的名声,丧尽天良地把黑手伸向无助的嗷嗷待哺的婴幼儿,而食品免检制度又让那些监督机关放弃监管职责,把人的生命、健康都寄托在这个“领军人物”身上,寄托在监督机关干部们的“良知”上面。血的教训是何等惨痛而深刻!第三,是监督理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个真理已经被无数历史事实所一再证实。

四、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

从投资环境的层面上看,某地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被人称作软环境的一部分,也反映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它直接表现为执政能力的强弱。党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党的性质的外在体现。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其工作作风必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是讲究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是只讲奉献不计报酬的,其生活作风必然是正派的廉洁奉公、勤俭办事的,是讲究自律的;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升迁而加入共产党的队伍中来寻求出路的,必然是虚伪漂浮的、在上级面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的、对下面敷衍塞责欺骗群众的、对工作只会做表面的形象文章的。其生活作风必然是不讲道德的、铺张浪费的、生活奢华的、私生活腐朽的、糜烂的。上面提到的陈同海每月生活费开支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2009、7、16日,明茜文)所以说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实际上是党性的表现,是考验党性品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改变文山会海式的领导方式为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解决问题

文山会海是工作漂浮的表现。会开了,问题并没有解决。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参加的会议不会少于300个,平均每天一个重要会议,有时每天要参加三、四个。有的记者统计,县委主要领导每年参加的大小会议和活动绝不会少于1000个,加上平时迎来送往、接待应酬,这些领导干部哪里还会静下心来理思路、想办法、抓工作、促落实?更谈不到学习了!这些年,干部深入群众极为鲜见。过去那种“同吃同住同劳动遇事同群众商量”的“四同”作风不见了。群众在想什么、有什么实际问题、最不满意的是什么都心中无数,是很危险的。

(二)废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

检查评比之风越刮越大,但总是事与愿违,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弄虚作假,一级骗一级。我们在基层几乎天天可以看到接踵而至的各级检查团。据有关人员的不完全的统计,有的乡镇一个月要接待92次之多,平均每天三次,哪里还有工作时间呢。自上而下的检查团评比达标活动越演越烈------,几乎是“轮番轰炸”。下面穷于应付,为了取得上级的欢心,不断弄虚作假,制造典型。一位在乡镇工作多年的基层干部说:“检查与接待,有时候就像是高手过招,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可能全局就废了。”据有些记者的实际调查,许多基层干部在大大小小的接待实战中百炼成钢,形成了他们独特的接待招数,成为了所谓的“接待高手”。例如,打探来者的准确的级别、检查内容、时间安排,要听什么、看什么;然后设计好专线,“踩好点,想让领导看到什么,回避什么,达到什么意图,达到何种效果;然后是炮制“神仙数字”,填写好各种“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数字表格”;然后准备好天衣无缝的汇报材料。他们极少接触群众,在各当地最高官员的自始至终的陪同下,听取汇报、肯定成绩、接受宴请,完事大吉。几乎没有哪一个腐败案件是通过上级检查的方式发现的。即使像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那样的特大走私案件,也并非通过检查渠道获得的。

(三)建设“民评官”的制度

改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要相信群众,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法律制度上形成硬性的“民评官”的治理机制。长期以来,对党和国家干部的绩效考核主要从上到下的考核评价。实际上是“官评官”的制度模式,老百姓极少发言权,更没有否决

权。要进行改革,要彻底治理官场“六病”(脱离群众的冷热病、好大喜功的虚假病、与民争利的贪占病、不讲团结的内耗病、热衷排场的享受病和不思进取的漂浮病),最有效、最现实、最能够取信于民的办法是“民评官”制度的贯彻,给选民以应有的发言权、否决权。比如对某些干部的重婚纳妾问题以及建设高档别墅、公车私用问题,“晒晒太阳”就会解决。

我们论述防腐反腐的理念问题,是要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反腐防腐法律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构筑有中国特色的防腐反腐系统工程。我们已经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迎接更伟大的艰巨任务。没有一个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和各级政府,没有献身的精神,没有对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深刻了解,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正确的认识是正确的政策、策略、法律制度的前提先导条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只要我们坚决坚持正确的思想理念,端正对腐败发生和发展的规律,采取各种正确的政策、策略、法律和制度,我们就会取得最终胜利。

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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