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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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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

校区的批复

【标 签】建设新校区,利用资产置换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2004﹞36号

【发文日期】2004-02-21

【实施时间】2004-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请示》(辽教[2003]192号)收悉。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62巷6号原省物资学校

的7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0382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置换,并将通过置换所得的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新校区的建设。

二、置换的资产须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到的土地资产须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作为资产置换依据。

三、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置换的价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

四、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收入计征上缴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作为省政府对学校新校区建设的投资。

五、新校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六、各有关部门要对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区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其资产置换及新校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2020辽宁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

2020辽宁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 Text>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以下是WTT整理了关于2020辽宁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_辽宁好的专科学校排名,期望你喜爱。; 2020辽宁高职专科学校排名最新省份排名学校名称等级省市全国排名1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5X辽宁132大连职业技术学院5X辽宁31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5X辽宁594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4X辽宁1005沈阳职业技术学院4X辽宁1336渤海船舶职业学院4X辽宁1427辽宁职业学院4X辽宁1908辽宁建筑职业学院3X辽宁2999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35410营口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37611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46012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46613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X辽宁46814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47215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X辽宁51916盘锦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53017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3X辽宁54518辽宁轻工职业学院3X辽宁56519阜新高等专科学校3X辽宁572 专科生的志愿应该怎么填 一专科与本科填报的不同

1 面向就业:本科毕业后可以进修和就业两种选择,而专科毕业后基本是要就业的。 2 专业大不同:本科的专业更偏向于理论学习,比如__科学 __科学与工程等。而专科的专业更加的具体更实用更接地气,比如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3 学校大不同:本科中,综合类大学比较好,一般都是看综合排名来选;而在专科中,单科越专业的学校越好。 4 填报策略不同:本科中,为了冲击更好的学校,有时会牺牲专业。在专科中,应根据专业选学校,专业优先。 二专科批次,学校和专业孰轻孰重? 很多填报专科志愿的考生对选学校重要还是选专业重要这一问题比较纠结,对这一问题,不单是在专科志愿中难于定夺,就是在本科志愿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就考生个人来说,也是因人而异。总体来说,很多专科批次学校的办学层次一样,实力可能也不相上下,不要因为冲着某所学校的牌子而不顾自己的专业;相反,也不要因为随大流而丢失自己爱好的专业。 1 爱好至上,就业第二 选择专业重要的还是看自己的爱好,不要因为当下什么专业比较火热就业前景看似比较好,或者是家里人父母一再要求,就选择了一个自己压根就不感爱好的专业。其实不一定你学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5 【实施日期】200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187号文件)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辽宁科技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化工大学 大连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工业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沈阳医学院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鞍山师范学院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外国语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大学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大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东学院大连民族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艺术职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学院大连科技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渤海大学文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学院大连艺术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辽宁何氏医学院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财贸学院 辽宁美术职业学院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大连翻译职业学院辽宁商贸职业学院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 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2017年辽宁专科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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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理工29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农林30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综合31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理工32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理工33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综合34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35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理工36大连软件职业学院理工37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综合38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综合39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理工40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医药41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42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艺术43大连翻译职业学院语言44大连艺术职业学院艺术45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其它46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47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体育48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理工49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理工50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其前身为1979年创建的大连管理干部学院,是全国成立最早的管理干部院校之一。198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大连经济管理学院,并面向全国13个省市进行招生。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从成教序列转入普教序列的市属高等院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为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学校以“用忠诚、知识和能力充实人生。”为校训,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要为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技能实用型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2]19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宣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也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

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元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 0.50至0.60元调整到0.70至0.80元。 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0.32元调整到0.52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米由0.27元调整到0.47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各市、县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两费一价”(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

40.LNGZ2020-40:2020年辽宁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市场营销技能”赛项样题

2020年辽宁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市场营销技能赛项(样题) 本赛项包括商务数据分析、营销实战展示和情境营销三个模块。所有题目均为公开赛题。 (一)商务数据分析(15分) 商务数据分析模块选择3e习商网等后台用户数据库完全开放的销售实战平台作为竞赛数据来源,允许使用Excel、Word、PowerPoint 软件进行辅助操作。本模块每套赛卷包含填空题10分,图表题5分。赛题库及样卷于赛前1个月发布,并且允许参赛学生无限次练习使用。比赛前选取不同产品和不同时间段数据形成10套赛卷,竞赛当日裁判抽取一套赛卷装入系统作为正式赛卷,另外抽取一套赛卷作为备用赛卷。样卷如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四所院校的数字商业体验中心准备对方便面商品进行一次促销活动,为获取高职院校方便面商品的校园销售情况,特在以上四所院校进行了校园销售测试。请登录竞赛系统,根据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处理。 1.题目:请快速查询2019年3月9日至3月11日四所院校的数字商业体验中心所售下列方便面各品牌的总销售量。(每空1分,共4分) 表1 四所院校方便面品牌2019年3月9日至3月11日总销量表

2.题目:请查询黑龙江职业学院的数字商业体验中心所售方便面2019年3月9日至3月11日总销金额前3位的单品(单品是指商品分类中不能进一步细分的、完整独立的商品。例如:200毫升装飘柔滋润去屑洗发水),按次序排列,并填充下表。(每空1分,共6分) 表2 黑龙江职业学院方便面单品2019年3月9日至3月11日销售额统计表 3.题目类型1:请做出黑龙江职业学院2019年3月9日至3月11日期间总销量前三位方便面单品的分析图表,图表要求是带数据标记的二维折线图。(3分) 图表要求: ①图表标题为“黑龙江职业学院方便面销量前三位走势图(20190309-20190311)”。 ②横坐标轴为日期(格式为XX月XX日);横坐标标题为:日期;纵坐标标题为:销量。 ③有图例项,底部显示图例,表明所对比的单品的名称。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7]5号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5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调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同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三)改进科研资金管理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的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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