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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

(新版)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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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地尺寸规定

运动场地尺寸 1、篮球场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34米×宽19米,面积646平米;主场:长28米×宽15米,面积420平米;围网高4米,灯杆高6米,6组灯;室内要求高度不低于7米。 2、网球场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36.6米×宽18.3米,面积669平米;主场:长23.774米×宽10.973米,面积260.87平米;围网高4米,灯杆高6米,8组灯;室内要求高度不低于11.5米。

3、羽毛球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17.4米×宽10.1米,面积175.74平米;双打主场:长13.4米×宽6.1米,面积81.74平米;单打主场:长13.4米×宽5.18米,面积69.412 平米。室内要求高度不低于9米 4、排球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24米×宽18米,面积432平米;主场:长21米×宽12米,面积252平米。要求室内高度不低于12.5米 5、乒乓球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14米×宽7米,面积98平米;主场:长8米×宽4米,面积32平米。 6、五人足球场地尺寸:主场+副场:长44米×宽24米,面积1056平米;主场:长40 米×宽20米,面积800平米。 7、足球场场地尺寸:长105米×宽68米,面积7140平米。 8、已知标准跑道全长400米,是指最内圈跑道的长度,而且知道最内圈的半径为36米,所以只需先求出最内圈跑道的两个半圆弯道的周长和,然后用400米减去两个弯道的周长和,就得到直道的长。400-3.14×36×2≈174 174÷2=87 米 第一87×2+2×3.14×(36+1.2×0) =400 第二87×2+2×3.14×(36+1.2×1)≈408 第三87×2+2×3.14×(36+1.2×2) =415 第四87×2+2×3.14×(36+1.2×3)≈423米 第五87×2+2×3.14×(36+1.2×4)≈430米 第六87×2+2×3.14×(36+1.2×5)≈438米 第七87×2+2×3.14×(36+1.2×6)≈445米 第八87×2+2×3.14×(36+1.2×7)≈453米 1:那么最外圆的跑道半径为多少米 36+1.2×7=44.4米 2:相邻两条跑道的弯道部分相差多少米? 2×3.14×1.2=7.536米 3:若进行200米的赛跑,第3跑道的运动员要比第一跑道的运动员起跑点提前约多少米?2×3.14×(1.2×2)=?米 400米标准跑道的面积约是8515平米,一般设8条跑道,每道宽1.22米附:综合资料 1、壁球场分为:批荡式营造和模板式营造。 2、壁球场由我方施工的结构组成分为:运动墙面系统,运动木地板系统,玻璃后墙系统,响板系统,画线。 3、单打壁球场的尺寸:宽6.4米,长9.75米,前高4.57米,后高2.13米,天花高度不低于5.64米,响板高度4.8米。 4、双打壁球场的尺寸:宽7.62米,长9.75米,前高4.57米,后高2.13米,天花高度不低于5.64米。响板高度4.8米。 5、篮球架上篮板的规格为:宽1.8米,垂直高1.05米,其下圆距离地板最少2.9米,篮圈距地面3.05米,篮圈直径45厘米。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 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 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 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 游泳 )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游泳场所 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 单个池 ) 水面面积不小于 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 水面面积不小于 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 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 1.2 m 。 ——水面面积在 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节选)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一、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合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合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合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合适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 (一)(一)田径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 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标准体育场地的内容及标准尺寸

标准体育场地的内容及标准尺寸

标准体育场地的内容及标准尺寸 运动场尺寸及面积:1、200米跑道:弯道半径16.7米,直道段长46.8米, 共5道,分道宽最小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宽5厘米,所有分道宽应相同。 标准运动场(400米):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规定标准的体育跑道内圈周长400米,其中最内侧弯道半径应为36.5米,直道要沿南北方向避免太阳位置低时的炫目影响。弯道应有8条跑道,8条道宽为9.76m,每道宽为1.22m,直道有10条跑道。跑道内侧边缘筑"突沿",宽度不小于5cm,高度5.0一6.5cm,若不筑突沿,则应画5cm宽的标志线。 跑道内侧安全区域不少于1米,外侧最好也有1米的安全区,起跑区最少3米,冲刺缓冲段至少17米。跑道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1000,跑的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 计算线是计算跑道周长和各条分道周长的线,在跑道上并不画出来。田径竞赛规则规定,第一道周长的计算线是距离内突沿的外沿0.30米处,其余各条分道的周长计算线是距离里侧分道线的外沿0.20米处。 计算条件:最内侧弯道半径应为36.5米,第一道周长的计算线是距离内突沿的外沿0.30米

第四道计算线长:84.39*2+2*3.1416*(36.5+(4-1)*1.22+0.2)=422. 370m 第五道计算线长:84.39*2+2*3.1416*(36.5+(5-1)*1.22+0.2)=430. 035m 第六道计算线长:84.39*2+2*3.1416*(36.5+(6-1)*1.22+0.2)=437. 701m 第七道计算线长:84.39*2+2*3.1416*(36.5+(7-1)*1.22+0.2)=445. 366m 第八道计算线长:84.39*2+2*3.1416*(36.5+(8-1)*1.22+0.2)=453. 032m

标准体育设施场地尺寸

球场类型长(m)宽(m)面积备注 5人制度足球场 4020800 新建运动场一般为南北朝向,长90~120m、宽45~90m的场地 均可称为标准足球场,国际通用105m×68m=7140m2、四周无障 碍区5~6m、线宽(向内翻)12cm 球门宽7.32m、高2.44m、地埋式球门立柱至少埋深1.5~2m, 中圈发球区半径9.15m、大禁区长40.32m、宽16.5m、小禁区长 18.32m、宽5.5m、罚球点至端线11m、角球区半径1m 40.0+{2.0(缓冲区)×2}=4420.0+{1.0(缓冲区)×2}=22968 7人制度足球场 65452925 65.0+{2.0(缓冲区)×2}=6945.0+{1.0(缓冲区)×2}=473243 11人制度足 球场 105 68 7140 105.0+{2.0(缓冲区)×2}=109 68.0+{2.0(缓冲区)×2}=72 7848 网球场 23.77 10.97 260.76 23.77m ×10.97m(单打8.23m)=260.76m2、无障碍区端线 外≥ 6.4m、边线外≥ 3.66m、上部净空≥10m、线宽(向内翻) 2.5~5cm、端线宽10cm、对角线26.18m、网柱高1.07m网球柱分为 移动式、配重式、插地式 配套设施:网球网、网球中心标志带、网球裁判椅、网球场 地清洁器、 网球网的规格和高度:双打球网长12.8米,单打球网长度是 10米; 网球网挂好后,两端高度(绳或钢丝绳上沿到地面的高度)应为 1.07米,中间的高度为0.914米,并用宽度不超过5厘米的白色中心 带绷紧束于地面。 23.77+{6.4(缓冲区)×2}=36.57 10.97+{3.65(缓冲区)×2}=18.27 668.134 篮球场 28 15 420 标准篮球场:28m×15m=420m2、四周无障碍区2~3m、 上部净空≥7m、线宽(向外翻)5cm、对角线31.765m,中线向 外各延伸15cm 28.0+{2.0(缓冲区)×2}=32 15.0+{2.0(缓冲区)×2}=19 608 排球场 18916218m ×9m=162m2、无障碍区端线外≥8m、边线外≥ 3m、上部净空≥12.5m、线宽5cm、对角线20.125m、网高(男子) 2.43m、(女子)2.24m 排球柱:移动式排球柱(配重式)、直插式排球柱、简易羽 排两用架。 排球网:球网为黑色,长9.50米,宽1米,网眼直径10CM 18.0+{9.0(缓冲区)×2}=369.0+{6.0(缓冲区)×2}=21756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A=S/

标准体育场地的内容及标准尺寸

标准体育场地的内容及标准尺寸。 1、体育场:指有6条以上标准400米跑道、场地中心含有足球场、并建有固定看台的运动场。(观众座席不少于500个) 2、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训练比赛的室内体育设施。座席数不少于500个。不包括半封闭的室内体育设施。 3、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室内(外)跳水池:指有固定看台或无固定看台可供游泳、跳水或戏水活动的室内体育设施。室内游泳场地为全封闭的场地,室外游泳场为露天或大部分露天场地。室内标准池为25米×10米以上,室外标准池为50米×25米。 4、有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看台和固定灯光设备,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等运动训练比赛用的室外体育场地。灯光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26米×14米,四周各有2米的缓冲区。 5、综合房(馆):指同一建筑物内多层或分割独立的可同时开展两个以上运动项目的室内体育场地。 6、田径房(馆):指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供田径运动训练的室内体育场地。 7、篮球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26×14米,还应保留底线外2米、边线外2米的缓冲区。 8、排球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18×9米,还应保留底线外3米、边线外3米的缓冲区。 9、手球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40×20米,还应保留底线外2米、边线外1米的缓冲区。 10、体操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40×25米。 11、羽毛球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13.4×5.18米,还应保留底线外2米、边线外1米的缓冲区。 12、乒乓球房(馆):其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92平方米。 13、武术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14×8米。 14、摔跤柔道房(馆):其场地长宽不应小于14×14米。 15、举重房(馆):其举重台长宽不应小于4×4米。 16、击剑房(馆):其剑道尺寸不应小于14×2米,长向每边留7米,宽向每边留3米。 17、健身房(馆):其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18、棋牌房(馆):指专供棋牌运动训练活动使用的,有固定的棋牌桌椅的室内体育场地。其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棋牌项目包括中国象棋、围棋、国际象棋和桥牌。不包括麻将牌。 19、其他训练房(馆):指除7至18训练房(馆)之外的体育训练房(馆)。其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7至19训练房(馆)如在会议室、餐厅、礼堂、楼道内临时放置器材设施的活动场所不予统计) 20、划桨训练房(馆):指供划船等水上运动项目模拟训练等使用的室内体育场地。 21、保龄球房(馆):指保龄球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使用的室内体育场地。 22、台球房(馆):指供台球运动训练比赛健身等使用的、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地。不包括在门厅、走廊等安放台球桌的场地。 23、田径场:指有6条以上400米环形跑道、无固定看台的室外体育场地。 24、小运动场:指有200米以上不足400米环形跑道的室外体育场地。 25、手球场:指供手球运动训练、比赛等使用的室外场地。其场地长宽不小于40×20米,还应保留底线外2米、边线外1米的缓冲区。相邻相同的场地应分别统计。 26、足球场:指供足球运动训练比赛等使用的室外体育场地。其比赛场地长宽不小于90×45米,还应保留底线外1米、边线外1米的缓冲区。 27、室内外网球场(馆):指供网球运动训练比赛等使用的室内(外)体育场地。其比赛场地长

游泳场所规范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文件 卫监督发〔2007〕205号 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程序: 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 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 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 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程序: 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 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 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 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

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

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2003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 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 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运动场设计规范标准[详]

运动场设计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体育场;6.体育馆;7.游泳设施;8.防火设计;9.声学设计;10.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马国馨单可民曹越魏春翊 孙东远项端祈马晓钧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运动场地 4.3 看台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5 体育场 5.1 一般规定 5.2 径赛场地 5.3 田赛场地 5.4 足球场地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5.6 练习场地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8 田径练习馆 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和看台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4 练习房 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7.3辅助用房与设施 7.4训练设施 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2 疏散与交通 9 声学设计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O.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O.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O.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O.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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