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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二中刑终字第01779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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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二中刑终字第0177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77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泉深,男,47岁(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哲、刘学同,北京市雷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泉深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崇刑初字第00151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泉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7、8月间,被告人刘泉深利用

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警大队特情队民警的职务便利,接受该队办理因

涉嫌****欲逃避抓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齐建民、邢军华(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二人通风报信,并分两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泉深后被查获,赃款未起获。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泉深身为公安民警,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但其却执法犯法,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

人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

泉深的犯罪行为实施于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泉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

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赃款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刘泉

深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刘泉深的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其未收受贿赂。

刘泉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两次开庭的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对辩护人提请传唤到庭作证

的证人未让辩护人首先发问,辩护人提请到庭的另两名证人未能到庭作证,程

序违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刘泉深作出无罪判决。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

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刘泉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建议对刘泉深作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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