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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行业类别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行业类别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关于编制塑料丝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说明

塑料丝绳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6855318.html, 高级工程师:高建

关于编制塑料丝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说明 (模版型) 【立项 批地 融资 招商】 核心提示: 1、本报告为模板形式,客户下载后,可根据报告内容说明,自行修改,补充上自己项目的数据内容,即可完成属于自己,高水准的一份可研报告,从此写报告不在求人。 2、客户可联系我公司,协助编写完成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跟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专 业 撰写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要 (1) 1.1.1项目名称 (1) 1.1.2项目建设单位 (1) 1.1.3项目建设性质 (1) 1.1.4项目建设地点 (1) 1.1.5项目主管部门 (1) 1.1.6项目投资规模 (2) 1.1.7项目建设规模 (2) 1.1.8项目资金来源 (3) 1.1.9项目建设期限 (3)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3) 1.3编制依据 (3) 1.4编制原则 (4) 1.5研究范围 (5)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 1.7综合评价 (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7) 2.1项目提出背景 (7)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7)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7) 2.3.1促进我国塑料丝绳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8)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8)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8)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8)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9)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9)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10)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10) 2.4.1政策可行性 (10) 2.4.2市场可行性 (10) 2.4.3技术可行性 (11) 2.4.4管理可行性 (11) 2.4.5财务可行性 (11) 2.5塑料丝绳项目发展概况 (12)

关于编制塑料丝绳及编织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说明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6855318.html, 高级工程师:高建

关于编制塑料丝绳及编织品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说明 (模版型) 【立项 批地 融资 招商】 核心提示: 1、本报告为模板形式,客户下载后,可根据报告内容说明,自行修改,补充上自己项目的数据内容,即可完成属于自己,高水准的一份可研报告,从此写报告不在求人。 2、客户可联系我公司,协助编写完成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跟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专 业 撰写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要 (1) 1.1.1项目名称 (1) 1.1.2项目建设单位 (1) 1.1.3项目建设性质 (1) 1.1.4项目建设地点 (1) 1.1.5项目主管部门 (1) 1.1.6项目投资规模 (2) 1.1.7项目建设规模 (2) 1.1.8项目资金来源 (3) 1.1.9项目建设期限 (3)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3) 1.3编制依据 (3) 1.4编制原则 (4) 1.5研究范围 (5)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 1.7综合评价 (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7) 2.1项目提出背景 (7)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7)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7) 2.3.1促进我国塑料丝绳及编织品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8)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8)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8)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8)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9)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9)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10)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10) 2.4.1政策可行性 (10) 2.4.2市场可行性 (10) 2.4.3技术可行性 (11) 2.4.4管理可行性 (11) 2.4.5财务可行性 (12) 2.5塑料丝绳及编织品项目发展概况 (12)

环评资质类别划分对照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类别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原行业类别[1]-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 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轻工、纺织、化纤-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 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 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 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 化工石化医药化工、石化及医药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 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 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 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 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 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冶金机电

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工;机械、电子-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 压延加工等项目。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 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建筑材料;火电(输建材火电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变电工程除外)等项目。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农、林、牧、渔业;农林水利-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利、水电-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 采掘 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环境影响评价名词解释

环境质量是指环境要素或整体环境性质的优劣,即环境系统的内在结构与外部所表现的状态对人类及生物界生存与发展的适宜性。是环境系统客观存在的一种本质属性,并能用定性与定量方法加以描述。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质量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即不利于人类及生物界生存与发展的现象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估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要素也称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环境容量是一定区域内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自净环境受到污染后,没有人工净化的措施下,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下逐步消除污染物达到自然净化的过程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检测方法,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指标的选取原则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考虑;体现污染预防思想;容易量化;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评价指标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完整版)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性质分类

建设项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计算。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三)按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划分。 1. 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

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解析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2—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3—

影响评价行业类别划分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划分 1、轻工、纺织、化纤 指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选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项目。 2、化工、石化及医药 指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项目以及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3、机械、电子 指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项目;电子加工项目。 4、建筑材料 指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6、火电 指各种火电、输变电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 7、农、林、牧、渔业 指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 8、水利、水电 指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建设项目。 9、采掘 指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项目。 10、机场及相关工程 指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的建设项目。 11、交通运输 指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项目。 12、海洋及海岸工程 指围海造地、海底管道、缆线铺设、防波堤坝、资源开采等涉海工程项目。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指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14、社会服务 指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 (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三)科学优化、合理确定登记表备案管理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指出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目前各地的项目分级管理情况,绝大部分登记表均在县级环保部门审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万个,约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数量的50%。依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核定适用登记表备案管理的范围,使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更加科学,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源头预防,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的“准生证”,其目的是项目建设前的污染源头预防,重在事前,也为项目建成后的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1解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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