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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简要过程

打医疗官司简要过程
打医疗官司简要过程

打医疗官司比较复杂,也比较难。从患者家属角度,大概有如下的过程:

1,患者究竟是怎么死的?如果残疾了,残疾的原因是什么?这需要尸检找出死亡原因,或鉴定找出残疾原因。或分析病历,作出诊断,找出死亡或残疾原因。

所以你第一步要尸检,要复印病历,然后封存病历。

2,找个医生,或医生出身的律师,分析病历,看看是不是值得打官司,有多大把握,估计能赔多少钱。

分析病历是个辛苦,需要高度专业水平的事情偶。一般病历有200--400页,大量的信息没用,需要专业医生写个病历摘要。这个摘要不能漏掉关键的事实,摘要要是写的好,会被法官采用到判决书里,特别是会让技术鉴定的专家节省时间,你的摘要甚至可以影响鉴定和判决的结果。我一般写摘要需要10-30天时间。因为无论是法官,鉴定专家,还是我这样的专业律师每天都有其他工作需要处理。

3,写出医院过错的提纲

一般大案件,医院都有10个左右的问题,要在法律上判断哪些错误是关键的,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哪些问题是家属认为的而没有证据证明。

提纲有5-10个标题,每个标题下,写150字左右的论证说明。让鉴定专家重点审查这些方面。患者方面提纲写的好,证明主攻方向正确,就能胜诉。如果错误,就得不到鉴定专家的认可,那就败了。参考资料:盐城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7099432.html,/yancheng

4,到法院立案。

5,确定到哪里鉴定,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到省级鉴定还是去北京。

6,参加鉴定的听证会,等鉴定结果。

7,法官严格按照鉴定结论判决。患者不服可以上诉。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年月日新浪健康综合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月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年月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月日下午时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年月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年月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年月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 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

我院召开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分析会

我院召开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分析会 随着患者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普遍增高 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也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7月20日下午 我院在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医患纠纷分析会 X X X院长、X X X书记等院领导与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分析会由院监察室主任X X X主持 由X X X副院长给大家回顾了我院关于医疗投诉的相关文件和制度 通报了2012年发生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 对其中较典型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进行了详细解读。会上X X X副院长指出在分析讨论中 出现最多的一个词是“沟通” 绝大多数医患纠纷和投诉都是沟通不畅引起的 真正因为医疗质量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很少。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每个案例发表意见 进行讨论 对于对纠纷事件和当事医生如何处理 大家也都纷纷献言献策 其中不乏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就一些典型事例的起因、处理和预防措施进行了重点讨论 大家各抒己见 畅所欲言 对于有争议的话题 讨论更为激烈。大家一致认为 当前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医生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风险 这就要求我们的医疗水平要不断提高 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尤其要注意到一些产生纠纷的隐患 通过及时沟通交流和协调 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 X院长作了讲话 在讲话中他首先指出了开这个分析会的

必要性——让我们的医务人员了解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 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并进一步找出原因、落实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 使全院医务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防患于未然。其次 他还结合例子深入浅出的讲述了如何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严肃指出了以下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当事医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1.“生、冷、顶、推、脱” 2.沟通不充分 3.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 4.多收费 5.爽约 6.违反医疗常规。胡院长强调指出 全体医务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从这些医疗纠纷和投诉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结合工作实际 增强意识 防范风险 杜绝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本领和技巧。 为了细化、明确医患纠纷和医疗投诉责任 我院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文件与规定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沟通技巧来逐步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疗投诉的发生率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案例考题

考题 1、某患儿2005-06-12上午因腹痛去某市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卵巢囊肿蒂扭转,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小肠系膜肿物、肠系膜血栓,腹腔内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该院未行小肠手术,关腹后急转上级医院治疗,有医务人员护送,但没有向上级市中心医院转交病历摘要“腹腔内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仅有口头汇报。上级中心医院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病情介绍在麻醉苏醒阶段仅做一般的保守治疗,28小时后出现中毒性休克才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小肠蒂扭转3周,绞榨性肠梗阻,小肠广泛坏死而切除。残留小肠仅20公分,属断肠综合征。患者家属告到法院,主张后一家医院赔偿396万余元。 问题:某市医院应负责任吗?上级市中心医院应负责任吗?责任如何分摊。 点评:前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手术不当、转诊时未及时通报病情)要负诊疗过错责任,负次要责任40%。因小肠坏死发生在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转诊时病情介绍,没有立即做剖腹探查术故要负主要责任60%。 2、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

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问题:该精神病医院应负何责任。 点评: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3、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应负多少责任。 点评:违反诊疗常规,违反准入制度,应负全责。 4、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 点评:院方要胜诉,光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一) 名词解释 1、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2、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 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业务。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 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5、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 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简答题 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 患者的损害结果。 3、当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侵权,遭受损害时,如何寻 求救济? 答:第一、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 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造成患者重大损害, 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医务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主。 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09年8月21日,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遂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 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9年10月6日,陆某又到该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诊断陆某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陆某认为是由于某种原因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自己终身残疾。2010年7月3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院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 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术后化疗竟要人命 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十二人民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2651·23元。 二、“落枕”就医送了命 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医疗纠纷复习题案例分析

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 1.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 2.2010年1月25日,癌症患者邓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做完检查后不久,邓某便感到腹部胀痛,随即被安排住院观察治疗。当天晚上,邓某病情恶化,次日凌晨死亡。事后邓某的家属发现医院对邓某的病历记录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中医院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此案中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县人民医院对于邓某的病历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破坏了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此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涂改病历资料,还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第一、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设置了警告、行政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三种责任。同时,还规定 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 第二、对于该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 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且对于该机构中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只要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的, 就可以对违法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无须任何前置条件。但对具体违法行为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行政处 罚,则需要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这一条件。 3.周女士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在预产期到来之前半个月因上腹部疼痛、呕吐、腹泻来到医院中医科诊治。医生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开具了一些药物。

口腔医患纠纷案例

长久以来,口腔医疗纠纷一直困扰着口腔医疗机构、口腔医生和口腔创业者们。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媒体的恶性炒作口腔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帮助口腔医生和口腔医疗机构摆脱医患纠纷的困扰,我们设计研发了口腔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并以口腔医责险为工具协助口腔工作者们解决医患纠纷。多年来,我们一直奋战在解决口腔医患纠纷的第一线上,经历和解决了诸多的医患纠纷。我们将挑选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与大家分享,旨在能够使业内人士从中获得警示与启迪。 理赔案件举例: 1、种植失败引发的医患纠纷 患者刘某,男,60岁,由于牙齿缺失严重于2012年3月11日,在西南地区某口腔诊所就诊,医疗机构建议患者做6颗种植牙,由于患者的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同意接受种植。但是种植手术结束后一周左右,患者的左上3种植牙脱落,且患者持续口腔感染并伴有高烧。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20万元。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先将患者进行了转诊,先解决患者身体的不适,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向医疗机构索要了患者病历及相关材料,并找到口腔种植专家进行分析。资料显示:医疗机构为患者种植了6颗种植体,分别是右上3,右上5,左上6,右下6,左下7和左上3,其中左上3种植失败,已经脱落。左上6种植体在骨内部分较少,右下6部分种植体颊侧骨墙单薄且部分缺如。对于这两颗种植体如果不采取措施,日后脱落的可能性也极大。保险公司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充分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承受多个种植手术,也没有根据患者的骨量分析该患者哪里适合种植哪里不适合种植,因此医方有过失可以进行理赔。但患者方面提出的20万元不是很合理。6颗种植体中有3颗是成功的,其余3颗已经脱离或近期会脱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3颗失败种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此外患者由于接受大量种植手术产生口腔感染和身体不适,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后经过医患及保险公司三方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向患者理赔6万元。 温馨提示:做种植手术前一定要分析患者的骨量是否足够能够接受种植,并要分析患者的身体能否承受同时进行的多个种植手术,尤其是对于患有骨质疏松的患者、老年患者及体质较差者更要谨慎。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2010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2 月9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月11日病理示: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ⅲ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ⅲ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2010年6月初,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服用后长期出现腹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出院诊断为: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年10月至11月,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经诊断为阴性,未见可疑恶性细胞,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误诊原告疾病,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元、误工费25,372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49,607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47,249元,女儿误工费 人民币27,010元)374,259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84,507元、住宿费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7,320元、残 疾赔偿金175,40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鉴定费7,800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500元、餐费781元.

2019法院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大案例详解+裁判要点

2019法院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大案例详解+裁判要点3月26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来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医疗审判机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措施,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白皮书》,同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维权提示。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包括十大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和案例详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白皮书主要内容。 十大案例裁判要点 01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赔偿认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疗费赔偿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即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相关医疗费用。 02 . 医疗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且患者非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03 . 缺陷出生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 在医疗机构对婴儿畸形出生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先天缺陷系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 04 .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

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 05 . 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 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06 . 急救送诊行为的认定 急救中心的转诊行为应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转诊行为应为无过错。 07 . 病历不完整的责任认定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出现拒绝提供的情况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08 . 不及时转诊的责任认定 当患者出现所在医疗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情况时,医院不及时转诊,造成病情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09 . 胎儿娩出即为死体时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昆明医科大学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 题目: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以云南省玉溪市Y医院为例 学院:法医学院 专业:法学专业 姓名:纳潇 学号:200920019 指导教师:官莉娜 二○一三年五月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期:2013年5月 25日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以云南省玉溪市Y院为例 摘要(目的)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不满意,引起患方投拆,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的医患纠葛。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妇产科由于创伤操作多、患者预期高,往往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之一,以妇产科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可以较好地代表手术科室的情况。本文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对玉溪市Y院2011-2012年的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期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正确处理的方法等,为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为我国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疗纠纷;妇产科;医患关系;

Case 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Abstract】Medical disput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for patients with medical personnel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causes the patient complaints, the responsibility or economic compens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In recent years, a growing number of medical disputes,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peration patients due to trauma, high expectations, is often one of the most departments of medical dispute, in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can better represent the operation Department.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retrospective survey, summarized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 cases in Yuxi during the years of 2011-2012 Y hospital and the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to summarize the causes of medical disputes, the correct processing method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related work,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hospital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prevention work.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gynaecology and obstetrics;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人)

医疗纠纷案例学习体会(个 人)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学习体会 近来,我院医务科组织我院外科及妇科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了《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通过这次活动,我获益匪浅,从中得到了许多启发,现总结如下。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的学习,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值班离岗,病人找医生找不到,或在做别的事,如洗澡、吃饭,不能随叫随到,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极等待。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 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 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分析与结论: 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因此,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注意义务,错用了药物,存在过错,且由于患者丘某已经死亡,产生了损害结果。 2、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且对丘某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接着就涉及到了医院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我认为丘某为高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为丘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因此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扩大的医疗费用。医院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致丘某的病情加重而产生或扩大的医疗费损失、陪护费损失和丧葬费损失的30%。且由于医院的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患者的提前去世,病人家属主观心理接受不了这一事实,故还需赔偿病人家属相应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医学上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法学上则采取相关因果关系说,“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如果可能性的判断显示A很有可能导致B的发生,而在存在A的情况下确实有B的发生,那么人们会比较有理由相信A就是导致B发生的原因。在本案中,错输药品很有可能导致患者的死亡,在医院错将“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病人体内之后,确实出现了丘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医院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加速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定案的当然依据。是否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需要法官对其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农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农村医疗纠纷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农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1 2008年3月15日2时许,患者(男 73岁)在家起床小便时不慎摔倒,面部受伤,右眼视力剧降、流血,到某医院急诊被收住院。入院体查:血压17080MMHG,双眼视力:右眼光感,左眼未测,右眼睑高度肿胀痉挛(+++),结膜充血水肿,角膜未见明显裂口,前房见充满新鲜血液,虹膜,瞳孔,晶体及眼底窥视不清,右外皉侧见约5CM不规则裂口,深达骨壁,伤口渗血不止,右颜面部肿胀,张口无明显受限。入院诊断:1、右眼球后段巨大破裂伤;2、右眼眶外侧壁骨折;3、右颧骨骨折;4、右颞侧皮肤挫裂伤。即给予清创缝合,预防感染、止血、脱水、对症等处理。 3月17日,患者右眼视力光感消失,眼球极软,眼压测不出。行右眼球挫裂伤探查术。术中发现右眼无光感,球结膜下血肿,角膜水肿,浑浊明显,前房积血,角膜表面未见裂口,剪开外皉角侧球结膜,分离出右眼外直肌,0号线缝扎,继续探查发现右眼眶外侧壁骨折,

眼球后段7-12点位置有一约25MM不规则巨大裂口,并延伸到视神经边缘,眼内容物大量脱出、流失,必须行右眼球摘除术,并向患者及其子明确告知,原告及其子均同意并签字,即行右眼球摘行右眼球摘除术。3月27日患者出院。 2008年12月23日患者向法院起诉,2009年3月20日撤诉。 2009年5月7日根据市卫生局的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医鉴(2009)0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认为:医方行右眼球摘除术,符合医疗常规,手术操作正确,未违反操作规程;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上,术前及术中已充分告知患方手术有关情况,并有家属及患者本人签字认可,医方不存在过失。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0年1月15日患者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 2010年5月4日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鉴(2010)临鉴字第26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院方的诊断、手术适应症基本正确,两次手术同意单均有患者及家属签字,已尽到告知义务,院方无过错;患者一眼摘除构成五级伤残。 2010年6月12日患者撤诉。 2012年5月17日患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医疗行为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提出未签字同意手术,但手术同意书上确有“黄A”字样,患者又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有违约行为,故其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3月4日,62岁男性患者马某,因黄疸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梗阻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3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写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患者起诉称,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术后病理证实,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对其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医院辩称,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经 过检查认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只是怀疑,并没有明确认定,为其所施行的手术是在有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恶性必须经过病理的检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

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医学会鉴定 分析意见,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 术指征,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理得当,无违规操作,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属在术前、术中沟通不足。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即其是否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15000元 案例点评 引言,所谓“辩证法”,一方面是“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遍的原则,并使潜在 人们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又是“使一般的东西,通常是被认定的,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或思想的规定瓦解”。[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国外,“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美] Cardozo ,1914年informed consent 理论的建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1957年要求作为医疗的专门家医师把病情与医疗方法对没有专门知识, 且怀有不安的患者具体地加以说明。世界医师联盟总会,1964年美国1990年颁布 的《患者决定法》,亦对知情同意权作出规定。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中国]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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