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江苏省水利厅
[处室]水文处
[岗位联系人]陆主任
[联系电话] 025-********
被许可人: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无
年检审:无
设立理由: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是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主要实施者,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可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平,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质量。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7号令)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24号令)。办理程序:
(一)受理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送审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二)审查
1、甲级
(1)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乙级
(1)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送达
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权利。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甲级
1、单位资历和能力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2、单项资质要求
⑴水文水资源监测
①地表水水量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3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地表水水量监测站网;配备有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所需的缆道、测船等监测设施和流速仪、ADCP等仪器设备;配备有地表水水量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地表水水量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经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刊布;监测并积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10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地表水水量监测资料。
②地下水水量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地下水监测站网;配备有从事地下水监测所需的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位监测计等设施和设备;配备有地下水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地下水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并整编;监测并积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10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地下水监测资料。
③水质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质监测站网;配备有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水质监测分析实验室和相匹配的水质采样、分析化验的仪器设备;配备有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水质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并整汇编;监测并积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10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水质监测资料。
④水文调查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3项以上,其中1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⑤水文测量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⑥水平衡测试
a、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6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⑦水能勘测
a、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3项以上,其中1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⑵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①水文情报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下同)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情站网;配备有满足水情信息传输接收的设施和设备;具有较成熟的水文预报模型软件;配备有水情信息专用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情报预报成果5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防汛抗旱、工程调度的决策依据;参加过大江大河的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工作。
②水质预测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质监测站网;具有水质预测预报相关的技术方案等。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预测预报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③地下水预测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预测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7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具有地下水预测预报相关的技术方案等。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预测预报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依据。
⑶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⑷水文分析与计算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⑸水资源调查评价
①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获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②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获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③水质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获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培训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二)乙级
1、单位资历和能力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或者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20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者不少于6人。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者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承接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2、单项资质要求
⑴水文水资源监测
①地表水水量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
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8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地表水水量监测站网;配备有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所需的缆道、测船等监测设施和流速仪、ADCP等仪器设备;配备有地表水水量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地表水水量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并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监测并积累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5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地表水水量监测资料。
②地下水水量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范围的地下水监测站网;配备有从事地下水监测所需的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位监测计等设施和设备;配备有地下水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地下水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并整编;监测并积累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范围5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地下水监测资料。
③水质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水质监测站网;配备有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水质监测分析实验室和相匹配的水质采样、分析化验的仪器设备;配备有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存储的软件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每年监测的水质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并整汇编;监测并积累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5年以上经过分析处理的系统的水质监测资料。
④水文调查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3项以上,其中1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⑤水文测量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⑥水平衡测试
a、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⑦水能勘测
a、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3项以上,其中1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⑵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①水文情报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4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水情站网;配备有满足水情信息传输接收的设施和设备;具有较成熟的水文预报模型软件;配备有水情信息专用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情报预报成果5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防汛抗旱、工程调度的决策依据。
②水质预测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等水系范围的水质监测站网;具有水质预测预报相关的技术方案等。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预测预报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③地下水预测预报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预测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具备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范围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具有地下水预测预报相关的技术方案等。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预测预报成果3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依据。
⑶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⑷水文分析与计算
a、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
c、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⑸水资源调查评价
①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②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③水质评价
a、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3人。
b、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5项以上,其中3项以上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材料明细:
(一)资质认定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查水文水资源评价资质的请示文件;
2、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3、法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6、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7、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8、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9、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资质证书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申请表;
3、原资质证书;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