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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处方权医师签名留样表

具有处方权医师签名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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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处方权医师签名留

样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权医师签名留样表科别:科主任: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X 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I、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 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授权表

附件Ⅰ: 德江县人民医院处方医师抗菌药物使用分级授权名单 科室编 号姓名性 别 出生 年月 学历专业职称任职起 始时间 授予使用级别备注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普通外科1 周涛男 1977-06 本科普通外科副主任医师2013-07 √★ 2 付加强男 1974-01 本科主治医师√ 3 张翊美男 1975-09 本科主治医师√ 4 黎绪炽男 1984-07 本科住院医师√ 5 杨宗美男 1981-08 本科见习医师√※ 6 陈河斌男 1984-12 本科见习医师√※ 7 饶普通男 1990-04 本科见习医师√※ 泌尿外科1 游万祥男 1969-10 本科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 2 钱琦男 1972-10 本科副主任医师√★ 3 高方军男 1981-10 本科见习医师√※ 4 华叶龙男 1989-03 本科见习医师√※ 5 冉光波男 1979-09 本科见习医师√※ 6 冉景兵男 1982-11 本科见习医师√※ 7 覃智民男 1987-01 本科见习医师√※ 骨一科1 龙欣男 1966-5 本科骨外科副主任医师2007-12 √★ 2 戴明男 1977-08 本科主治医师√ 3 李林男 1985-0 4 本科住院医师2012-12 √ 4 张彪男 1981-11 本科住院医师2007-12 √

5 母文浪男 1987-12 本科见习医师√※ 6 张军男 1987-12 本科见习医师√※ 7 杨凯男 1987-10 本科见习医师√※ 8 余涛男 1989-02 本科见习医师√※ 骨二科1 肖长青男 1979-10 本科主治医师2007-12 √★ 2 周恒男 1975-01 本科主治医师2012-05 √ 3 马高年男 1985-09 本科住院医师2011-12 √ 4 冉旭秋男 1983-07 本科住院医师2010-12 √ 5 杨勇男 1987-12 本科住院医师2012-12 √ 6 龚继强男1980-09 本科见习医师√※ 7 罗旭男1981-01 本科见习医师√※ 神经外科1 陆治强男陆治强本科副主任医师2007-12 √★ 2 张群男 1978-01 本科主治医师2009-09 √ 3 钱良涛男 1979-07 本科住院医师2008-12 √ 4 吴伟男 1986-01 本科住院医师2010-12 √ 5 冉松男 1987-5 本科见习医师√※ 6 杨应福男 1984-12 本科见习医师√※ 7 张金海男 1981-7 本科见习医师√※ 8 叶春天男 1987-11 本科见习医师√※ 9 王永男 1982-6 本科见习医师√※ 肝胆1 黄维学男 1976-11 本科主治医师√★ 2 毛席强男 1974-6 本科主治医师√

C1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日修订日期:2015年12月01日 适用范围:本医疗机构 为加强发出药品质量的准确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53号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处方调剂制度。 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四查十对’原则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剂型;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认真审核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准确调配药品,对有需要在药品包装盒上书写用法用量的,需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必要时可将患者引到药物咨询窗口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药品的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特殊注意事项等。需要时可提供书面材料。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本院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学部留样备查。药剂科应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指导安全用药;药士从事调配工作。 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5.1 对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开具处方时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5.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 剂量、用法; 5.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科室各级医师医疗授权档案最新版本

1.《科室各级医师医疗授权档案》 1)目录 2)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 3)各级医师医疗授权表 4)各级医师处方授权表 5)各级医师手术授权表 6)各级医师操作授权表 7)一类医疗技术授权档案 8)各级医师的能力评价及医疗、处方、手术、操作再授权表 9)院内授权管理登记(POCT授权名单) 10)职能部门的监管记录 11)科室的持续改进记录 2.《科室各级医师医疗授权档案》 1)目录 2)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

处方制度 一、医院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二、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三、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注册地点为"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执业医师可以依法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在我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医务股、药剂科、病案室及信息中心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拥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有效。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开具的处方,须经我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 八、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九、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

医师药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规定含流程申请表授权通知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一)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二)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三)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二)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三)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使用权

附件1: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授权表 限。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一)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二)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医师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二)要求药剂科应规范调剂的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 药物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 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 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 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医师授权管理规程.

大邑县妇幼保健院 医师授权管理规程 1.目的 为确保医疗活动的有序进行,由凡具备资格和相应工作能力的医师为病人提供服务,保障病人的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对医师资格审查、处方权、手术/有创操作、麻醉、放射治疗。病理医师以及其他需要的授权及定期考核再授权管理。 3. 职责 3.1科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医师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并讨论后,形成授权意见提交到医务科。 3.2 医务科 对医师资格审查、接受科室提交申请备案、组织相关专家小组对医师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授权或在授权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 3.3人事科 定期汇总医师授权信息,存入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4.标准 4.1总则 4.1.1在我院从事医疗诊疗工作的所有医师必须获得医院的

授权。 4.1.2在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受权限制,但必须在事先或事后6小时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备案。 4.2需要授权的人员及授权方式 4.2.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我院)的正式入职医师、与我院达成正式入职的试用期医师可根据个人能力及专业范围进行临时授权。 4.3授权类别与级别 医师授权分两类: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特殊资质(手术、操作、处方、功能检查、特殊专业等)授权。 4.3.1临床医师资质授权 4.3.1.1范围:临床各科室 4.3.1.2对象:临床各级科室 4.3.1.3临床诊疗活动资质授权说明 4.3.1.3.10级:所有诊疗活动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但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相当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师。 4.3.1.3.2Ⅰ级:能够收治和处理就诊者,可承担一线值班任务,但不具备指导他人操作的资格,绝大多数复杂病人需要上级医师指导。正在进行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按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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