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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年)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老城区、花桥(轨道交通沿线)、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

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

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44个);

具体分区见附表2-1和附图2-1。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1的规定。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一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第八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特大型、综合型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条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量。

第十一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立体停车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第十二条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居住、办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需按80%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第十三条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

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与停车位泊位数相匹配。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可能。其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挂钩,鼓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3中附表3-2。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

第十八条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米之内,停车泊位数量按90%折减。

第十九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

第二十条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二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

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2015年6月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号》、原《昆规…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录1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

(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

注:①公寓式住宅:大于70平米的公寓式住宅参照普通住宅标准执行。②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采用双指标,取高值为配建停车位数。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 m2进行计算。

(2)办公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2。

(3)商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3。

表1-3 商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4)服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4。

表1-4 服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其配建标准参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指标执行。(5)医院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5。

表1-5医院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6)学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6。

表1-6 学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临时停车位指标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7)工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7。

表1-7 工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工厂办公类建筑单独核算,配建指标参照科研与企业办公类标准执行。(8)园林场馆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8。

表1-8 园林场馆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游憩场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上表为建议值。

(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9。

注:①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予以确定;②部分P+R停车换乘需求较强的公交枢纽可考虑配建公共停车场,标准参照汽车站。

(10)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0。

表1-10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11)其他车型车位的换算系数参照表1-11。

表1-11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

附录2停车分区说明

(1)停车分区表

附表2-1停车分区表(规划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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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2)停车分区图

附图2-1 停车分区图

附录3公交场站建设与停车设施配建联动制度说明

一、启动阈值

综合考虑公交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在新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场站设施。建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附表3-1的规定。

附表3-1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设施的建筑规模阈值(单位:万平方米)

二、折减方法

在一类区、二类区新建或城市更新项目,若配建公交场站,经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后,其停车泊位数可按照配建标准适当下浮折减。折减幅度根据公交设施对建设项目小汽车出行转移情况进行确定。

若假设公交车辆满载人数为60人,高峰时期发车间隔为6分钟/班,公交线路满座率在首末站为30%-40%,其中20%-30%客流来自配建项目原本的小汽车出行者,高峰小时内1条公交线路发送乘客36-72人次相当于减少项目36-72人次小汽车出行,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周转率为1.2,即减少30-60个停车位,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分别计算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对应的停车位折减幅度(2条折减60-120个停车位)。以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项目为例,1条线路折减率控制在5%-10%,2条线路折减率在10%-20%比较合理。

t

60

*???=

λβαωi P (1)

式中:i P——折减小汽车停车泊位数(个);

ω——公交车辆满载人数(人次);

t——高峰期公交车辆发车间隔(分钟/班次);

α——首末站公交线路满座率(%);

β——公交客流来自配建项目转移的小汽车出行比例(%);

λ——建设项目小汽车停车泊位高峰小时周转率(次数/小时);

具体项目折减幅度计算应根据不同地区、项目类型、开发规模、场站规模等具体确定,以上试算关键参数如满座率、小汽车转移率、停车位周转率等均应开展专门调查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等影响,对停车位折减幅度进行论证。

三、折减建议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位、出行特征及公交出行分担率,制定了建设项目不同公交线路数量的停车泊位折减指标。

附表3-2基于公交线路数量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折减指标(单位:个)

注:(1)1条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占地约800-1000平方米;2条约1200-1800平方米;3条约1700-2500平方米;4条约2200-3200平方米;5条公交线路约3000-4000平方米。(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最大折减率不超过30%。

(3)居住项目不进行停车泊位折减。医院、学校、园林场馆项目折减泊位数量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4) 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最终论证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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