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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

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

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

广电总局文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 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 (四)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登录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5504178.html,)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5504178.html,),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 1.审查环节。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 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 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 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于2007年4月、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自两个《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网络游戏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显著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理念得到普遍优化、不良网络游戏习惯得到明显改变。 为巩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感,深入落实两个《通知》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要求,把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二、适用范围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三、监管措施 (一)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水平作为有关出版机构能否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重要指标,深入调研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与督导,提升出版者责任意识及其对相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协调能力,把本行政区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络游戏出版申请时,须要求申报单位所申报出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手续,并提供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扶持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地方组织的出版项目,参加相关评优、评奖等活动。 四、实行通报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将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一季度防沉迷实名验证数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5504178.html,/fg/detail531979.html

广电局为何如此嚣张

广电局为何如此嚣张,啥都敢禁? 说到广电局,也许没多少人会对其抱有好感度的,今天咱们就俩吐槽一下,广电局的嚣张往事。 广电局禁的最多的就是我们青少年看的动漫了,为的是什么?净化荧屏吗?促进少儿成长吗?难道动漫就不允许有战斗的场景了吗?难道动漫就不允许有流血的画面了吗?难道动漫里的女性角色就必须包的的严严实实的,和裹粽子一样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广电局偏偏不这么想,稍微打几拳——暴力,稍微漏点肉——黄色,稍微留点血——血腥。这是什么定理? 名侦探柯南,太多死人的画面过于血腥被封,数码宝贝,太多打斗画面被封,美少女战士太多露肉画面被封,我就呵呵一笑,这些承载着我们90后的童年回忆的动漫说封就封,广电局给的理由是什么“这些动漫不利于少儿的成长”,哇塞绝了,照你这么说让那些孩子每天看那种吸氧羊,脑残熊就有利于成长了?我这绝对不是故意要贬低我们国产动漫,的确有那么几部是好的,真的是几部,但是比不过日漫这是事实,甚至我可以说,日本的真的叫动漫,国产的只能叫动画片。 国产与国外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动漫的本质,国产的好人就是好人,坏人就是坏人,不论做什么好人就是对的,坏人做什么都是错的,所以从一开始,国产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凭什么?人家两头狗熊天天搞那个光头哥,为了保护森林,他们就是好人吗,光头哥为了养

活自己砍几棵树就算坏人吗?这种观念完全就是错的。 我一直喜欢一部日本的经典动漫,海贼王,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听过,为什么我会喜欢呢,看不懂的人只能看到打架,流血,露肉,但是看得懂的人看到的是什么,梦想,友谊,热血,感人的情节,我喜欢他因为他能给我带来欢笑,也能给我带来伤感,在这里面好人既是好人,也是坏人,坏人既是坏人,也是好人,路飞是海盗,是坏人吧,但他却会愿意为了自己的伙伴去死,红狗是海军,是好人吧,但他却会因为绝对的正义去乱杀无辜,在海贼的世界里没有正义与邪恶之分,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立场,这就是和国漫最本质的区别。 为什么广电要遏制任何带有一点点成人色彩的动画。首先,经常看电视上的动画节目的大多数是10岁以下儿童,而这些儿童往往最容易受到动画情节的影响而模仿电视内容,然而封掉就有用了吗,我们大天朝缺乏的是教育,你不教育好孩子,今天封了这部,明天再出一部,最后还是会出事,你教育不好封再多也没用,如果一个小孩他很幼稚,什么都不懂分不清现实虚幻青红皂白去模仿,那么这动漫到底要改成什么样子!!到最后要改到只有黑白屏幕了吗?我只能说广电就是在搞笑。 这里我最后说一句,如果广电再继续这么下去的话迟早有一天他会被自己给搞垮,当哪一天承载着我们青春记忆的海贼,火影都被封了的话,估计到时候百度就会出现一个头条“广电局总部大厦因不明原因倒塌,死伤无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5504178.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竞赛平台(1套有答案) 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2.0分) A. 指定 B. 委托 C. 许可 D. 授权 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2.0分) A. 许可、备案 B. 备案、许可 C. 许可、许可 D. 备案、备案 3.某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境外电视剧,以下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2.0分) A. 在22:00-24:00播出 B. 播出时,在片头位置标明了发行许可证编号 C. 该电视剧占据了播出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D. 播出该电视剧的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没有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4.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坚持()原则。(2.0分) A. 先建设后拆除 B. 先拆除后建设 C. 拆除和建设同时进行 D. 无条件拆迁 5.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2.0分) A.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B. 《文化经营许可证》 C.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D. 《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 6.养生类节目以()为主要内容。(2.0分)

A. 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 B. 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 C. 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变相发布广告 D. 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变相发布广告 7.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2.0分) A. 10% B. 20% C. 30% D. 40% 8.关于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分) A. 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主持人应对话题进行正面引导,传递积极、健康、美好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伦理道德观 B. 要增强对嘉宾、专家谈话内容的正确引导,对现场嘉宾和观众的言论不能失控,特别是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不能听之任之 C. 不得强迫他人回答隐私和难堪问题 D. 可以选择变性人、同性恋者等边缘人物作嘉宾 9.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 (2.0分) A. 4:1 B. 7:3 C. 5:2 D. 3:2 10.下列关于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表述正确的是()(2.0分) A. 坚持建设性监督。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B. 坚持科学监督。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体现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 C. 坚持依法监督。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D. 以上所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广电总局56号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 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2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 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 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 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 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国家广电总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残联〔2008〕17号 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 评选结果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电局、残联:由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共同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评选工作已圆满结束。由主办单位领导和艺术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评委会对各地报送作品逐一审看和评议,共评出111件作品获等级奖。其中,表演类特等奖3件,一等奖19件,二等奖33件,三等奖56件。共有82件作品获得创作奖,132人获得辅导奖。北京、天津、甘肃、浙江、辽宁5个省、市荣获组织奖。 本届汇演得到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特教学校学生参与汇演,并为学生的排练、选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文化部门派出优秀文艺骨干为残疾学生精心创作、编排、辅导节目;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为参评节目摄制制作了品质优良的光碟;残联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送舞蹈、声乐、器乐、曲艺及其他、戏剧小品、智残人综合节目作品351件。本届艺术汇演,无论是报送作品、

参演残疾学生、参与创作、辅导人员的数量,还是作品的总体质量,都较往届有一定提高,是继上届汇演之后对全国特教学校校园文化的又一次检阅。 评委们对获奖作品給予了较高评价,一致认为,获奖节目以独特而感人的视角,多角度、多层面展现了残疾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生活、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褒扬了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弘扬了人道主义思想,展示了残疾少年儿童的才华和能力。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时代感,具有强烈的感召力。 上海报送的智残人综合类作品《2007啦啦队》,结合2007年10月份举行的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将现实与艺术完美结合,展示了智残孩子们乐观向上、充满自信的精神风貌,表演生动,用艺术的语言体现了“你行,我也行”的特奥宣言。天津报送的小品《等待阳光》讲述了一个盲人女孩,在某天夜里遇到一个闯入家中的窃贼,用自己的真诚和善良感化他的故事。作品语言纯朴自然,演员表演自然而富于感情,情节真实而温暖,凸现了残疾女孩真诚善良的内心世界。北京报送的器乐作品《茉莉花》是一部民乐合奏作品。演员们在指挥的引导下,将这首传统的苏南民歌演奏的时而悠扬,时而欢畅,展现了残疾学生们乐观向上的精神世界。经过评委们的认真评议,一致同意授予上述三件作品特等奖。 本届艺术汇演,进一步繁荣了特教学校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残疾学生全面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并且发现了一批别具特色的残疾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一和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一和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23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44 心理技术与应用 49 创新人才教育 154 外语教学与研究158 中国记者 159 中学语文教学 168 中小学外语教学195 教学与研究 197 语言教学与研究251 少年儿童研究 315 物理化学学报 322 心理学报 390 数学学报 391 数学学报(英文版) 689 公安教育 1194 教师教育研究 1234 教育学报 1358 中国信息技术教育1576 数学教育学报 1630 心理与行为研究1758 教育实践与研究1943 体育研究与教育2020 外语与外语教学2021 辽宁教育 2022 教育科学 2207 中国数学教育2223 现代教育管理2246 外国教育研究2259 现代中小学教育2300 中小学教师培训2301 数学学习与研究2363 数学研究通讯2388 求是学刊 2389 外语学刊 2390 北方论丛 2398 教育探索 2502 教书育人 2584 数学教学 2597 小学数学教师2598 学术月刊

2605 中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2822 思想政治课研究 2823 教育发展研究 2936 当代外语研究 3452 学术界 3581 教育评论 3628 数学研究 3661 外国语言文学 3930 语文知识 4354 教师教育论坛 4366 学前教育研究 4445 数学理论与应用 4465 当代教育论坛 4556 中学数学研究 4557 语文月刊 4619 现代教育论丛 4620 教育导刊 4738 中小学德育 4770 基础教育研究 4921 西部论坛4926 教师教育学报 5127 教育科学论坛 5126 教育文化论坛 5311 新闻知识 5312 外语教学 5487 西部学刊 5494 甘肃理论学刊 5497 兰州学刊 5500 电化教育研究 5501 甘肃教育 5541 兰州商学院学报 555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5551 甘肃科技 5556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5557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5558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5559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5562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5565 河西学院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第二批学术期刊公示名单(共712种)94. 教育研究116. 中小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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