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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

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任期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8年3月至201X年,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201X年3月至201X 年3月,至今已举行三次会议。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彻底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才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逐步走上发展轨道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都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这些大政方针一经决定,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执行。

3、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

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等,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一经施行,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选举权。包括选举国家元首、政府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或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监督权。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须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监督。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项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权力,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所处的最高权力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超越它或与它平行。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

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人事的任免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力,也表明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国家机构中所处的首要地位。

4、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

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意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委托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是选举还是通过决议、决定,都须经法律认可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撤销其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均设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并有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事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有两种关系,即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法律监督关系表现在: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产生、任期、职权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守和执行。二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工作指导关系表现在:

一是根据《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遇到对所要执行的法律的理解有歧义,以致影响到正在进行的工作,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请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给予明确的指示,供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执行。三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工作,研究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决定,指导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从选举制度上可看到,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党派、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不会变的。比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多党竞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坚持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等。同时也要看到,它同任何别的制度一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既坚持又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程序和工作方式,将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

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一是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此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

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适应常委会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还规定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3.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主要为: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健全国家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和

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二是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规定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

制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询问和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等作出系统规范。不仅如此,人大的内设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行机制也有了相应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及其常委会以相应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现阶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其自身缺陷也日渐显露。人大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创

新、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3、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

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4、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期民意也被过滤了。

这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导致人大实际履职与宪法规定地位出现较大差距的原因所在。

现在是推动人大制度完善创新的很好的进机。首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迫切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人民民主,加快法治进程,进一步革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这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不仅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随着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希望人大充分发挥职能,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这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第四,人大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实践,不仅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这为人大制度完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现阶段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国家之所以建立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反映出: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这是一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为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1、要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高度,认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立足于从民主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华所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树立是民主制度。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人民、同共和国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好抓实,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2、要认真落实宪法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

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真正成为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健全国家体制的需要。

各级人大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大常委会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要努力使各级人大党委会成为真正负有国家重要职责的工作机关。各级人大及期党委会要按照建设高度民主和完备法制的要求,健全人大机构,加强人大建设,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实现人民的愿望,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人大及期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保障代表和委员的民主权利,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使代表和委员敢于发表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渠道畅通,使人大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调节矛盾的重要机关。

立法和监督工作是人大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把立法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抓紧制定保证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法律,惩治犯罪和保障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

如何加强和改革监督工作,是人大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构,使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4、既要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内容而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民主的形式,比如多数原则、讲究程序、制约权力等都具有共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重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在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那就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内容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和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原则、运作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度,也包括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中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原则和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和程序则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完善。例如,选举制度方面,如何进一步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如何在存在大最流动人口、人户分离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有效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怎样建立宪法监督机制,怎样规范代表议案制度和代表大闭会期间进行活动的制度等等,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探索、总结,并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附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

规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

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三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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