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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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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晋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动火作业分级、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动火分析规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格式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晋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69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95 安全带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

4.2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5 术语和定义

5.1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炉、火炉、喷灯、电铬铁、明火熬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喷砂、塑料焊、碘钨灯以及电钻、电锤电动工具等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5.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石油库实际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属地。

5.3固定动火区

5.3.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生产和维修的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在厂区内划定“固定动火区”,凡属本公司界区范围内的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5.3.2固定动火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5.3.2.1固定动火属地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属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5.3.2.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5.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

要畅通。

5.3.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3.2.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3.2.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牌,其内容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 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5.3.2.7应在审定的动火属地边沿标划出宽度为10cm的红色标线。

5.3.2.8动火使用的各类工器具安全附件需齐全有效,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作业。

5.3.2.9不能超越固定动火区范围作业,超出范围应单独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遇生产装置异常、开停车或发生事故时,应停止固定动火区内一切动火作业。

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6.1生产区公用管网和非生产区《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要求

6.1.1生产区公用管网的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按照《生产属地管理制度》执行,属地划分在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负责,不确定介质和危害因素的管网由生产管理部指定使用车间或管道的最末端车间负责办理。公用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生产管理部提出工艺安全措施并在当班班组长栏中签字,安排人员监护。

6.1.2 非生产区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同时负责落实环境可燃气体监测并组织

现场监护;非生产区涉及项目时,由项目牵头部门全面负责。

6.2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权限和程序

6.2.1 二级动火:审批至属地车间副主任或主任,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审批至安全管理部包保负责人。

6.2.2一级动火:审批至安全管理部包保负责人,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审批至安全管理部部长或部长委托人。

6.2.3特殊动火:审批至公司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

6.2.4各级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均由属地提出;涉及外施工作业时,在属地车间名称后面备注清楚。

6.2.5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牵头落实,属地岗长、技术员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动火申请人根据现场交底情况和《工艺交出票》,会同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危害辨识、安全教育、措施确认,属地安全员或相关委托人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联系审核、审批,同时办理《检修作业任务书》等手续。

6.2.6动火作业审核、审批人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地点、部位、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到现场对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进行确认,即审核人、审批人对危害识别是否全面、制订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2.7 当班班长根据审批后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与监护人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

6.2.8安全措施落实后,当班班长会同动火作业负责人、作业人、监护人一同检查审批手续齐全,确认监护人持证上岗,并经各自本人签字确认后,开始动火

作业。

6.2.9《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权限表

7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7.1.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办法;

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7.1.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7.1.4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1.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7.1.6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作业。

7.1.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1.8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7.1.9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7.1.10作业完毕,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落实,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7.2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由动火执行人单位配备),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配备的消防器材明确品种、数量。

7.2.2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设备、容器、管道及装置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必要时应拆掉一段管道,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

7.2.3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的动火作业前,必须将设备内的沉淀物质清除干净,并根据不同介质用二氧化碳、氮气等惰性气体或蒸汽进行清洗、置换,动火分析合格。即使能清除置换干净的,也要有防止设备内物质挥发积聚的措施或防范要求。防止挥发积聚的最有效措施是动火时用轴流风扇强制通风或采取其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防止动火过程时可燃气释放积聚。

7.2.4 凡处于易燃易爆属地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孔洞、窨井、水封、地沟、水沟、电缆沟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水平10m及垂直20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或其它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水沟、地沟、电缆沟应重点关注,对可能存在气体积聚的地段特别当心,应检查火星可能溅落的属地内的盖板是否存在孔隙可以释放气体,如孔隙过小或无孔洞,最好能将前后盖板隔段掀开几块,水沟、地沟、电缆沟内的动火分析是无代表性的。

7.2.5 在动火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大型设备开停车、倒机,系统开停车、紧急排放或大量泄漏可燃气体或液体,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2.6 当生产系统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生产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属地内有设备(除水泵)开停车时,应通知周围动火作业暂停。

7.2.7 原介质为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的设备动火,不管动火时是否已清洗、置换、动火分析合格,都应把人孔、手孔、顶盖等进出口全部打开,与连接管线断开。但高塔设备动火,应结合实际确定,防止烟囱效应。

7.2.8 高处动火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平台,并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高处作业的要求执行。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仪表箱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高处动火要注意风向,火星尽量不要朝向危险属地。

7.2.9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构造的容器、设备或内壁吸附有易燃物(如硫膏等)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上层铺设石棉布或其他不燃材料并浇湿,动火作业期间,连续用水均匀冲在石棉布或其他不燃材料上,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如果没有条件铺设石棉布等,则必须有较大的水源接到动火点,动火前尽量将整个设施浇湿,动火期间,水源不能断,一旦断水或水压不足,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至少还要安排人员在现场坚守30分钟以上后人员方可离开,防止回燃。

7.2.10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清除可燃物构件,或采取防火隔绝措施,或采取可靠的冲水浇湿措施。

7.2.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2.12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管道、穿线管上,不准在任何其它设备、管道上打火试焊。要就近搭接,防止在较大的属地内短路打火产生意外。

7.2.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原介质及其走向,应一路割过去,不可中间分段割除,防止割错,特别是转弯处和管线密集处,很容易看错

的。多路管道要一起割除,应事前做好标记。割除的管线应及时采用安全方式吊下来,如当天不能放下来,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防止意外掉下来。在管架上的各类作业,下方禁止通行、交叉作业。

7.2.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2.15 动火工器具(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不准放在电缆沟、各类地沟上,不准放在管架下方。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直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直立放置的氧气瓶应有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卧放、斜放使用,一旦要使用卧放、斜放的乙炔瓶必须先直立静置20分钟后方可使用。

7.2.16 动火点周围,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2.17 各单位事先应与相邻的外车间或外单位,就动火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事前进行充分沟通。动火可能对外车间或外单位有影响的,应事先向外车间或外单位通报并报备生产调度室,必要时书面告知(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由对方单位签字确认)。

7.2.18动火现场应拉设警戒线或设置其他安全标志,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在动火作业属地作业、停留、通行。

7.2.19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7.2.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2.2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2.22 各单位的废旧设备、管道、容器拆除后,应进行安全处理后方可拉到废料堆,防止动火作业时发生意外。安全处理方法有:清除废旧设备、管道、容器内的可燃物、易燃物,排尽废旧设备、管道、容器内的物料,打开相关人孔,割除相连的短接,在设备上单独开孔等。特殊情况,必须向安全管理部汇报。

7.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安全管理部请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7.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微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安排专人监控系统压力情况。

7.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 动火分析规定和合格标准

8.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动火作业若不做动火分析,必须在安全措施栏中用文字明确说明“不做动火分析”,并在分析栏中划斜线;一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有动火分析数据,如设备管道内或可燃气或氧含量分析、空间可燃气分析数据,地沟、水沟、电缆沟可燃气分析或液体中可燃物含量测定(参考数据)等。一般设备内或者管道内动火分析由技术环保部质检中心取样进行分析。

8.2 动火分析的对象应明确,不得笼统称为“可燃气”,应在“可燃气”后注明种

类:如H2+CO;甲醇气、氨气等,不能确定其主要成份的称为“不明气体”(四合一便携式检测仪除外)。

8.3 取样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取样分析,应根据设备内原介质的性质从上、中、下三处取样,要注意是否存在置换死角,若有置换死角,就需要特别注意;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取样,应在彻底隔绝属地内分段取样,或在通置换气状态下取样(微量即可,取样前气量调小,等气量调小3至5分钟后再取样),或在有关区段的导淋、放空处取样,但都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管道的两头取样一般无代表性。

8.4 在易燃易爆场所要安排设备外部空间动火分析,取样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要注意导淋、排污、放空、设备裙座、贮槽敞口处、水沟、电缆沟、孔洞、窨井、水封、其他通风不良处或气体可能积聚处。

8.5 用蒸汽置换的动火分析,需在设备内温度降低到接近常温时方可取样分析,防止产生假数据。

8.6 分析样品保留到当天动火作业结束。

8.7取样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限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

8.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分析结果应填写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内或以样单形式交《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人确认,并粘贴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留存备查;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8.9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

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10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10.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4%时,其浓度≤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8.10.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4%,其浓度≤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8.10.3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为不明气体时,其浓度≤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在受限空间动火,需同时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气体浓度分析,并小于职业接触限值)。

8.10.4 带压不置换动火分析以氧含量≤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8.10.5 涉及对液体进行含量分析的,相关数据报安全管理部审核。

9 《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9.1 特殊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8小时。

9.2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8小时。

9.3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72小时。

9.4 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新增的动火项目必须在OA风险研判系统上进行补报。

9.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时间由于多种原因要涂改的,必须由开具人自己或审批人进行涂改并在涂改上方签上名字以示负责。但已使用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允许对时间进行涂改。

10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

10.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人负责全程办证

10.1.1 由属地动火负责人或外施动火工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0.1.2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前,属地岗长、技术员及以上职务人员负责向《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人进行安全交底,交清楚作业内容、作业属地及相关要求,没有向其进行过现场交底的,可以拒绝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

按图纸施工的,交底时必须提供图纸。

动火项目应提前进行安全交底,属地车间设备、安全、工艺均应落实交底,交底工作均应在作业前完成。

10.1.3 会同属地岗长、技术员、副主任、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和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现场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编制动火安全措施。

10.1.4确定动火分析取样地点,带领分析工到指定取样点取样分析。

10.1.5 动火作业期间,动火作业负责人要经常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整改。

10.1.6 动火结束后,监护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并在动火证第一联上共同签字。

10.2 动火安全措施确认人

10.2.1 动火安全措施涉及工艺措施属地工艺班长及以上人员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措施由作业负责人确认落实,监护人、安全员等应进行监督确认。

10.2.2 涉及到由动火作业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执行落实与确认。

10.3 工艺班长、岗长、技术员

10.3.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10.3.2指派动火现场监护人。

10.3.3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最终验票签字。

10.3.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遇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若有可燃气体压缩机开机、倒机、停机时,也应通知属地内的动火作业暂停。

10.3.5 超过一天的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验票签字后方可允许作业。

10.3.6 当班未结束的动火作业,必须向下班接班班组长交待清楚,并由下班安排监护人。

10.3.7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整改。

10.3.8 负责指挥紧急情况下现场应急处置,并向车间负责人和生产调度汇报。

10.3.9动火结束后,落实监护人和动火作业人按照6.1.10 和6.2.23 要求进行完工确认。

10.4 监护人

10.4.1核实动火作业部位及作业内容。

10.4.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0.4.3 检查现场应急设施、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到位,监火时现场放置灭火设施(如水桶、带水的皮管、灭火器、消防皮管),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10.4.4全程监督作业过程,当发现动火超范围、超时间等情况时应立即有效制止。

10.4.5负责现场紧急情况处置。监护人在发现危险情况,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指挥撤离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向属地负责人汇报,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组织灭火、中毒抢救等意外情况处置。

10.4.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在动火证第一联上共同签字,监护人收回第一联和第二联,交给安全员,安全员进行归档,第二联统一备案至安全管理部。

10.4.7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由所在属地、施工单位分别派出现场监护人,二级动火作业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派出安全监护人,但属地应派人定期巡查监督。

10.5 动火作业负责人

10.5.1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安全措施,会同属地车间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编制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作业与生产的衔接。

10.5.2 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要求。

10.5.3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拒绝动火作业。

10.5.4 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要求组织现场动火做作业。

10.5.5 动火作业完毕负责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0.6 动火执行人

10.6.1 检查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各类工器具是否完好可用,若发现存在问题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工器具要按有关规程要求正确放置。

10.6.2 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0.6.3 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齐全。

10.6.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0.6.5 严格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动火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段进行动火作业。

10.6.6 应将《动火安全作业证》备案至作业现场,以备有关人员检查监督。

10.6.7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以示对动火作业内容清楚。

10.6.8 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电气焊作业相关特种作业证或特种设备作业证。

10.6.9 动火作业完毕负责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10.7 动火分析人

10.7.1取样时,分析工由当班班长带到现场,清楚具体动火取样点和取样要求。

10.7.2 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主动询问置换的介质(如是空气还是氮气(N2)或其它气体)。

10.7.3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要求,到现场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具体到时、分)、取样部位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10.7.4 不得用“合格”或“可燃气≤0.5%”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分析对象、具体数据如实填写,若有涂改必须签名确认。对数据处理,必须按分析规程进行。分析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7.5 保留分析样品至当天动火结束,并做好动火分析数据台帐记录。

10.8 动火审核、审批人

10.8.1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到现场对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进行审查确认,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0.8.2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动火证涂改或未按规定签字办理均无效,需重新办理。

11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

1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设备内有固体催化剂、溶有可燃气体物料等气体解析情况时,动火不能降级管理。设备内有可燃、易燃填料及原使用设备停用内部动火作业也应参照管理,新建设备内部动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动火等级)。

1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1.5 在固定动火区,对原介质为易燃易爆的密闭容器动火仍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如:在固定动火区内对盛装过危险介质的容器动火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6 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有关签字未签的,不准动火。

11.7二级动火,每天动火作业前需要向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岗位当班班长在空白位置处签字确认并注明时间。

11.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1.9在固定动火区,对原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设备(特别注意水封筒)动火的,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10 《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限、动火执行单位、动火详细地点及部位(并写清工作内容)、动火方式、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及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

11.11 作业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其他相关人员均可予以补充。

11.12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转移作业部位、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1.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1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字迹应清楚、端正,不得潦草。

11.1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所有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1.16 不同项目,不可使用同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可使用同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

11.17 涉及属地较大、动火危险性较小时,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分属地、

分段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如化工车间,可按工段分别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张动火证不得涵盖整个车间属地。

11.18 特殊情况《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1.18.1 凡需在公司内其它属地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一般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票证办理并初审,由属地单位审核,由属地单位生产班组长签字确认。

11.18.2外单位到我公司内动火作业,需凭我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的相关书面证明方可办理。

11.19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属地车间留存,第二联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动火人留存,保存期1年。

11.20 《动火安全作业证》各联应一致,除完工验收记录外不得事后在留存联上代签或补签。

11.21 在实施过程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必须拟定书面方案上报安全管理部后按批复意见办。

12 关键风险控制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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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模板 1

附件: 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珙电公司) 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 避免发生动火作业火灾事故, 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依据《电力典型消防工程》、《电力安全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中国华电生[ ]1447号文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的要求, 结合珙县电厂动火作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管理原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 第四条珙电公司以下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 燃料油库区、集控室、网络继电器室、工程师站、配电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主变压器、电缆、电缆间和电缆桥架及隧道、直流蓄电池室、脱销系统及氨罐区、脱硫吸收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因此及公司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五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重程度, 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 1、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 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内。 3、锅炉制粉系统, 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 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 层、间) 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 5、燃料油库, 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 6、制氢站, 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围内。 7、脱硫区域, 指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收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 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二、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Ⅱ级动火 1、 220KV变电站、 500KV变电站。 2、 380V、 6KV配电室。 3、通讯程控机房、裁波机房、微波机房。 4、锅炉球磨机、细粉分离器及其下方到粉仓管道。 5、输煤落煤管内部、碎煤机内部、原煤仓口、输煤皮带及其它易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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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 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 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 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000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现行版本:A 2013-10-10发布2013-10-10实施

1.目的 规范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司经营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及动火分析等,杜绝违章作业,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3.3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批准。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4.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二类。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配电室、空调控制室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生活区和营业区外部附近区域的动火作业。 4.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 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4.1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 4.4.2 必要时要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时,物业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必须到场,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4.4.3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要顺畅,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5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生产证,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等作业规定。 4.5.2 动火现场或附近的下水井、沟道、地槽、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和可燃物并予以封闭。 4.5.3 动火设备内的可燃物、气体、化学危险品应彻底消除,并进行置换或用直流风机吹风,达到设备内动火条件。 4.5.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与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时,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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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新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 3.3一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 3.4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全管理科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 4.3 “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

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4.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4.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4.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4.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4.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动火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上虞基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YJD-ZY-060-2010 拟文部门:QHSE部 编制人:王春雷 审核人:吴纪虎 批准人:吕正璋 发布日期:2011-8-10

上虞基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基地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化蓝天上虞基地动火作业管理。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动火人:接受过培训,对设备、程序和需完成的动火工作有全面认识的作业人员。经批准的动火人将直接参与动火作业; 3.3 监火人:被指派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控的人员。监火人应完成防火观察培训,确保在动火作业中能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 3.4 爆炸下限(LEL):当出现火源时,有可能造成起火燃烧的最低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 4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所在生产场所或部位的火灾危险类别、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4.1 特殊动火作业 4.1.1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非露天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 生产设备带压不置换动火、油储罐和输油管道的带油动火、易燃液体储存罐区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

4.2.1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2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可能出现和容易散发出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的场所); 4.2.3 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泵房、库房或堆场、装卸场所、污水处理场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 4.2.4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 4.3.1 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基地QHSE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具体包括: 4.3.2.1 生产装置(储罐)停工检修,经过吹扫、置换等工艺处理、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4.3.2.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及其它设备,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者; 4.3.2.3 在各类仓库、车库内的动火(危险化学品仓库按一级以上动火处理); 4.3.2.4 在非防爆场所、与防爆场所防火间距(15m)以外的地区动火; 4.3.2.5 不符合二级动火条件的,按一级动火以上进行处理; 4.3.2.6 在节、假日或生产不稳定等异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开始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1.3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火灾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 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 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 2 3 4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5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6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

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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