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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 精品

最新-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 精品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受审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因涉嫌受贿318万余元及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以晋福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共涉嫌两项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针对受贿罪的指控,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受贿数额达318450元。

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已判刑为感谢晋福祥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并由刘某具体办理。

后刘向晋福祥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并说明是柴春智安排的。

同年9月,晋福祥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此外,1999年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省路桥总公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隧道掘进机。

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晋福祥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所送的价值18450元的欧米加男表一块,并同意路桥总公司购买该设备,并由交通厅以贷款方式给予补助。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其岳母汤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6658元;2019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为其代存。

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晋福祥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晋福祥当庭辩称,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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