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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意见征求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1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行政监管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兵团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兵团各师、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22团及兵团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公司)。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加大安全生产指标的权重。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落实各级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安委会设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安委办设在安监局(科)。各级安委会领导和成员变动,必须及时调整,下文公告。师级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团级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形成会议纪要。师、团应将本级安全生产部门监管监察等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设备和日常监管等支出,其中师不少于200万元,团场不少于50万元;

(四)落实安全生产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行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控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对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的作用。行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责,权责一致”,全面落

实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建立完善定期通报、联合执法、重要事项协调、控制指标通报考核、联合督导、联合约谈等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农机、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八大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师、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形成行政主导、部门协调、兵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当本师管理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

(八)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加大控制指标考核权重,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事故问责制。

第七条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全年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形成有行业特点监察和行业管理指导机制。按照安委会要求不定期汇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开展行业特点纪念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承包、发包过程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四)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应积极协助配合;

(五)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当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参与

处臵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害,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条团场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团场和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双重职能建设。团场、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城镇、产业园区要成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强化团场和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二)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完善安全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技术装备和职业危害治理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在安排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确定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按照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满足企业安全支出需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继续坚持“安全生产示范团”、“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矿井”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建设,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每年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连队、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

(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矿长保护矿工“七项规定”。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高危企业要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应急物资;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生产现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权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

织体系。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0-90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考核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工作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为主,具体方式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考核扣分项计入年终考核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年终考核工作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基层、审查资料、

听取汇报、反馈情况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得分由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师、集团公司的,给予20000元奖励;并由师、集团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2000元。

第十三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由所在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团场、生产经营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由所在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由所在单位奖励2000元。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1-2人一般事故

的师、企业集团公司,由兵团安委会领导责成兵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对事故发生师安委办主任和师行业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对一次发生3-9人较大事故的师、企业集团公司向兵团做出检查,兵团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所在师、企业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行业分管领导,诫免约谈,并挂牌督办,警示通报。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师级领导实行追责,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2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追责,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师、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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