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区域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主城区Ⅱ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温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茨竹镇、大盛镇、洛碛镇、石船镇、龙兴镇、玉峰

山镇、古路镇、大湾镇、兴隆镇行政区域范围。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23日印发【重庆市政府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