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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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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

(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

(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

(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

(3)对人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4)对事的效力

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

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

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

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

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争讼法律关系

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

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3)全体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4)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

1.职权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

优点在于:

(1)诉讼效率较高

(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

2.当事人主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则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优点在于:

(1)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能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2)能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

(3)当事人的自由性能得到较大范围的展示

第二编总论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人民法院是指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负责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式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1)军事法院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B.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

C.基层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

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节民事审判组织

民事审判组织不属于法院的内设机构,它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的临时组织,通常由人民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或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并非审判具体案件的临时组织,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2.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代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

(2)合议庭

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A.拥护宪法

B.年满23周岁

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D.身体健康

E.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F.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

A.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被开除公职的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全面复习)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内涵

(1)实际诉讼当事人

在程序上,任何提起诉讼的主体及其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法院都需要对他们之间的诉讼作出处理

实际诉讼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主体

实际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诉讼上的转化

B.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C.具有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能够实施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D.受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

(2)适格当事人

即正当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A.基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B.基于保护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正当当事人

只有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的诉讼担当)或当事人的授权(任意的诉讼担当),该人才取得当事人地位并有权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他人的权利

法定的诉讼担当的情形:

A.为保护死者名誉,死者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

B.企业法人清算人,作出撤销企业法人决定的机构,破产管理人

C.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D.代位权人、撤销权人

2.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1)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要求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

A.原当事人系适格当事人

B.诉讼正在进行中

C.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D.承担者与被承担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

引起诉讼承担的事由主要有:

A.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

B.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

C.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

发生诉讼承担后,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应当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A.请求司法保护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和反诉权;原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B.委托诉讼代理人

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或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C.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要求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工作

D.收集和提供证据

有权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E.陈述、质证和辩论

有权辩论,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F.选择调解

G.自行和解

H.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I.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一审裁定只有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上诉

J.申请执行

K.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L.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A.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B.遵守诉讼秩序

C.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4.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第二节诉讼第三人

1.诉讼第三人概述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在他人之间诉讼(本诉)的基础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参加之诉)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

(2)参加诉讼的程序

只能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基础之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

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提起诉讼”

(3)诉讼地位

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

A.独立性

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

B.牵连性

其诉讼地位同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存有牵连关系:其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他人居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为前提;诉讼过程中,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换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关系”,包括:

A.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归咎于第三人

B.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替代赔偿的权利

主要情形有:

A.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B.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C.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a.转让合同权利的——可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b.转让合同义务的——可将原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c.概括转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相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

D.反诉中的保证人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参加诉讼的程序

以本诉存在为基础参加诉讼

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比:

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是在审理本诉过程中参加诉讼,而且极少有迳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被列入诉状、与本诉当事人同时进入诉讼,以及迳行参加二审的情况,并不鲜见

方式有:

A.申请参加

案外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实践中十分少见

B.通知参加

法院发出通知书,责令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被通知者有参加诉讼的义务。法院可依职权通知。

(3)诉讼地位

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义务主要有:

A.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权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B.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其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书面送达第三人。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C.已经确定参加诉讼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安静的审理

第三节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1)构成要件

A.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B.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

诉讼标的共同,意味着,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他们共同享有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相对方认为,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

a.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b.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d.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f.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

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g.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h.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i.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C.或者诉讼标的存在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

a.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

b.两个以上负有不同性质民事义务的主体因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导致同一相对方的民事权利遭受难以区分的损害,受害人因此对两个以上义务主体提起的诉讼

c.数个继承人认为被告侵占了应当由他们按份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为维护各自的继承权,提出相对独立、互不矛盾的诉讼请求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裁判,因此如果有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A.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B.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法院追加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追加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般认为,涉及处分实体权利、重要程序权利的诉讼行为,应要求采取明示承认的方式,对于其他诉讼行为,应当允许默示承认的方式

3.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构成要件

A.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B.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D.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2)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互独立,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3)基本特征

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

A.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诉讼标的

B.普通共同诉讼中必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而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能只存在一个诉讼标

C.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一并裁判

第四节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概述

亦称群体诉讼,它指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为代表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

(1)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A.它一般只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的纠纷

B.此外,不宜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情况包括: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当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不宜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审理

(2)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

A.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功能,体现了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共性

其区别在于,共同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全体共同进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只要求由部分当事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

B.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体现了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共性

区别在于,代表人是当事人,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代表人产生于当事人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不存在类似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即不存在法律直接规定代表人的情形;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不需要特定人身关系,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相反;代表人不能实行有偿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有偿代理

(3)代表人与法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代表人是根据代表人诉讼制度产生,代表与自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诉讼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是代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主要负责人

区别为:

A.代表对象不同

代表人代表与自己处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表人代表法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

B.取得代表资格的条件不同

代表人取得资格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自己为与被代表人处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当事人选定、当事人与法院协商确定、法院指定

法定诉讼代表人取得资格须:自己系被代表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无须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表人取得资格须:自己系被代表的“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无须诉讼行为能力)C.代表权限不同

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要受被代表当事人授权范围的限制,其他两者不受限制

2.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A.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具体人数确定

B.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C.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其中二至五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

D.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A.在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具体人数不确定

B.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C.依法定的三种方式从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中产生出二至五人作为代表人

D.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

3.代表人的产生和权限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推选,可全体共同推选,也可部分自己推选,推选不出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A.当事人推选

B.推选不出的,法院与当事人协商

C.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管辖法院

相关法院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通过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公告程序

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权利人登记程序

登记者应证明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可另行起诉,无正当理由未登记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推选代表人,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实体权利(4)推选或者商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选定、法院与当事人商定、法院指定

(5)裁判的效力

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

裁判效力仅拘束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来说,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可以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经作出的裁判,无须另行作出裁判。(反射效?)

第七章诉讼行为(成立有效合法有理)

第一节诉讼行为概述

主体的动态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即能产生民事诉讼上法律效果的行为特点:

1.通常是由诉讼主体实施的行为

2.必须能引起诉讼法上法律效果

3.其认定不因当事人行为于诉讼开始之前,或于诉讼外为之而受到影响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所为的诉讼行为的总称

1.与效行为

直接产生了诉讼上法律效力,即导致了某个法律效果产生的行为,应审查有效性

2.取效行为

目的在于引起法院的活动的行为,应审查合法性及是否有理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概念比较,非重点)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1.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之比较

(1)担负任务不同

后者为替当事人完成民事行为,实现其实体权利义务;前者为代替协助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

后者依据民事实体法;前者依据民事诉讼法

(3)完成任务的方式不同

后者为与第三人以合同形式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前者为代为诉讼行为,争取胜诉(4)代理范围略有不同

后者不能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和侵权行为;前者可以代理所有案件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之比较

(1)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为民事案件;后者为刑事案件

(2)为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

前者为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后者为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

(3)责任不同

前者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罪无、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责的材料和意见

(4)服务范围不同

前者可为原被告、第三人代理;后者只能替被告、犯嫌提供辩护

2.民事诉讼代理人特征

(1)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应当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4)进行诉讼的最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一个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1)特征:

A.代理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B.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当事人

C.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相互推诿的,由法院在监护人中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代理权源于其监护权,代理权的内容与监护权的内容基本一致。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代理当事人全部的诉讼权利。其代理权称为全权代理

(4)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院应按照监护资格顺序,另行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重点掌握)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参加人

(1)特征

A.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和授权

B.代理权限和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C.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A.律师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A.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又委托人的授权而决定

a.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的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承认事实

b.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请求,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人作特别授权的,必须写明具体授权事项,仅写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授权

除离婚案件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不亲自参加诉讼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其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产生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对独立性的表现:

a.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b.其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必要时可终止诉讼代理关系

c.除享有委托人授予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d.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能通过向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而予以取代

(4)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和受委托人接受委托而取得,其表现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因转委托而发生变更(我国未规定),也可以因代理权限发生增减而变更,变更后应告知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诉讼结束,代理职责履行完毕;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而消灭

第九章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

第一节证人

了解民事案件有关情况而被传唤到庭陈述的人

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个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得作为证人的人:

(1)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精神病人、年幼的人,能正确表达意志者可作为证人)(3)当事人

(4)诉讼代理人

(5)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证人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有权要求翻译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被以其他方法打击报复的,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补偿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正常收入

证人义务:

(1)到庭作证,确有困难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

(2)如实陈述了解的案情和回答提问

(3)不得虚假陈述作伪证

(4)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节鉴定人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鉴定人为自然人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主体资格和范围上不同

(2)向法院陈述内容的要求上不同

(3)知道案件情况的时间不同

(4)能否申请回避不同

(5)能否选择与更换不同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的证据进行说明和审查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具体作用不同

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翻译人员和勘验人

翻译人员是将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同的语言文字形式进行翻译的人员。方式包括口头和笔头。有依法回避的义务

勘验人是勘察、验证案件现场或物证的专门工作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依法回避的义务

第十章人民检察院(了解)

第一节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检察院不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第十一章管辖(全面复习)

第一节管辖概述

1.管辖的概念

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均衡负担原则

(5)确定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原则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第二节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概述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专利纠纷

b.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c.海事海商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概述

又称为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

C.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特殊地域管辖

特别管辖,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还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优先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并管辖,即牵连管辖,指对某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四节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类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节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它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明示协议管辖,书面方式约定

默示协议管辖,被告应诉,对受诉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

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要式行为,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即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节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管辖的制度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或者不能实际进行管辖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情形:

(1)在移送管辖适用过程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法院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1)上调性转移

A.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下放性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节管辖权恒定与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恒定

某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该案取得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变更管辖法院

管辖权恒定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及于一审程序,还及于一审以后可能进行的其他程序

2.管辖权异议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原告提出须符合:

A.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

B.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是否与新法127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相冲突?)

(4)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5)管辖权异议理由的合法存在是管辖权异议的实质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效力:

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

管辖权异议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期为15日,异议成立的,(书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三节辩论原则(可能论述,结合模式和辩论主义作答)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揭示案件的事实,为法院提供裁判的基础材料

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包括言辞辩论和书面辩论两种方式

(3)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

(1)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开庭之前,言辞辩论保障;开庭过程中,给予平等辩论机会

(2)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

不限制、不放任,使得辩论围绕争点进行

(3)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

不参与、不干预、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3.辩论主义的内容:

(1)事实的提出

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应由当事人提出,法官不得以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2)证据的要否

对于当事人间没有异议的事实,无须证据证明,法官应直接予以认可

(3)证据的提出

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应在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范围内,法官不得在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范围外进行证据调查

第四节处分原则(了解)

处分原则,反映民事纠纷的本质特点,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1)当事人有对程序权利的决定权

(2)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权利救济的形态和范围

第五节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1.直接审理原则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主持审理,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辩论,亲

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并亲自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我国未规定)

(1)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

(2)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3)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

2.不间断审理原则

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组织庭审辩论,直到对该案作出判决(大陆法系除奥地利、苏联,均未采用)

积极意义在于:

(1)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

(2)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助于优化程序结构

第六节法院调解原则(很重要,可能论述)

法院调解,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1.法院调解的特点

(1)法院调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2.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民事调解以及仲裁机关的仲裁调解(1)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是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司法性质;诉讼外调解是非国家审判权的运作,不具有司法性质

(2)调解的法律效力不同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外调解,除仲裁调解外,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法院调解的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3)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4.历史沿革

从“调解为主”到“自愿、合法调解”

5.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

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均可调解

(2)适用的案件

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院均可用调解方式解决

不适用的有:

A.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B.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

C.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3)适用的程序

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一、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非讼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4)调解的形式及方式

调解应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在场,有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

(5)调解协议的内容

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可以准许

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6.法院调解应当适用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A.程序上的自愿

是否调解是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始的

应先行调解的案件有

a.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b.劳务合同纠纷

c.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d.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e.合伙协议纠纷

f.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B.实体上自愿

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查明基本事实、分清大是大非原则

(3)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尽量符合法律的规定

7.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1)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调解结案或者是判决结案

(2)调解非必经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判决

(3)原意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结案

8.调解书签收生效,调解书结案一般不做判决书

但一方当事人要求判决书的,可作判决书,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

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新法,可能简答)

诚实信用原则,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

(2)禁止以不正当的行为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包括滥用回避权、诉权、上诉权

(4)诉讼上的权利丧失

诉讼权利长期搁置,将产生失权效果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

(3)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

第十三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小题)

合议制度指,三名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度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审理案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的制度

一审案件——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审判员

二审案件——审判员

发回重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监督程序——按一审或二审要求组成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庭长参与审判的,自己担任

判决一定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受审委会监督、指导

评议意见计入笔录(不公开),决议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节回避制度(小题)

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依法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的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和检察人员

2.回避法定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项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外的对象

3.回避程序

(1)自行回避

适用对象提出回避申请

(2)申请回避

原则上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应说明理由,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三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前,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

(4)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违反回避的后果

(1)发回重审

(2)抗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第三节公开审判原则(简答,内容,意义)

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依法公开的制度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1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 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 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 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2节>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D项错误。 4.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5题,单选)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 【答案】:D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试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2民事诉讼有哪些主要的程序,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调解、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主要的程序有:1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多数国家还设有第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3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5执行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 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 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 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 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 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一心为私权昌盛,半世求法政清明。”——江平 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和解:私力救济 (二)调节:社会救济 (三)仲裁:社会救济(人身关系纠纷不适用仲裁) (四)民事诉讼:公力救济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从民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 2.从民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属于部门法。 3.从民诉法的内容看,它属于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对的。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四)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与民事诉讼全过程。 2.辩论原则对法院审判有一定的约束力。 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当事人是辩论的主体。 5.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6.辩论原则不适用于非诉程序。 (五)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既可以是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是民诉(程序)权利) (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的主体不是当事人) (七)检查监督原则(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而独任制只需要1名审判员。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合议制度的例外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 4.公示催告程序,但判决票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议制。 (二)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且为3人以上) 1.第一审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第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其他陪审员可以参加,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程序中也可以由其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5.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五、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适用主体: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 3.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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