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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

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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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8年12月1日,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公司相关人员、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及报告表编制单位(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代表以及邀请的三位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其中,由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验收工作组组长),对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昆山市环保局审批意见(昆环建[2017]0909号)的要求,开展了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审阅了由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18)国森(验)字第(1071)号],检查了验收项目现场,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昆山市石浦镇丰收东路88号(租用昆山市申达炊具厂已建的1#厂房)

性质:新建项目

产品、规模:年产输送带输送机800台(实际为输送机上的输送带,800台输送机输送带约合1万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新增各类生产设备18台(裁带机1台、高周波机1台、接头机5台、导向条加工机1台、钢扣机2台、分层机2台、打齿机2台、热风枪2把、缝纫机1台)、空压机1台、3m3冷却水池1个、1m3隔油池1个、车间排气扇5台、食堂油烟净化装置1套、一般工业固废仓库10m2。

项目新增员工人数18人,采用一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全年生产300天计2400小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

于2017年6月12日获得昆山市环保局昆环建[2017]0909号的审批意见,该项目自审批通过后于2017年11月开始建设,并于2018年2月底完成建设并进入调试阶段;在该项目调试期间,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初委托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和2018年8月28日、29日实施了验收监测,并于2018年9月下旬编制了《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18)国森(验)字第(1071)号]。

该项目自开始建设至竣工整个过程中无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投资概算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概算为2万元),实际总投资为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是对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范围为昆山市石浦镇丰收东路88号1#厂房整个租赁厂房范围。

(五)验收对象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的规定,本次自主验收的对象为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中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昆山市环保局进行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原环评表中的建设内容,该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对项目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种类与用量、生产设备的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项目产品种类由原环评表中的铝型材输送机、钢铁材料输送机、输送带输送机三类轻型输送机产品调整为实际的输送带输送机一类轻型输送机产品(其产品生产规模仍为800台/年);由于实际取消了铝型材输送机、钢铁材料输送机的生产,因此,实际取消铝型材输送机、钢铁材料输送机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相应的原辅材料种类与用量;将原环评表中的1台型材切割机调整为实际的取消;将原环评表中4台接头机调整为实际的5台,较原环评表增加了1台(增加的1台用于现场服务,不在厂区使用);原环评表

中未配置的缝纫机调整为实际配置1台,较原环评表增加了1台(用于满足部分客户特殊要求)。针对上述变动,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其自行编制的《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18)国森(验)字第(1071)号]中进行了表述与分析,并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相关规定,得出上述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设备冷却水和生活污水。设备冷却水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经租赁厂区污水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昆山方元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最终排入吴淞江。

(二)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导条热合工序的非甲烷总烃,上述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裁带机、高周波机、接头机、钢扣机、分层机、打齿机、缝纫机、空压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噪声源强为70~80dB(A);采用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来降低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一般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橡胶边角料、废输送带,经收集后储存于一般工业固废仓库,由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省塑料加工厂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昆山市千灯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定期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在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调试期间,江苏国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和2018年8月28日、29日对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正常运行,其生产负荷为设计生产能力的75%~112%,满足竣工验收监测工况条件的要求。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租赁厂区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日均浓度值达到昆山方元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公司已提供了昆山市申达炊具厂(出租方)获得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苏(EM)字第F2018113001号,有效期为2018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

2.废气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食堂油烟废气的小时均值最大排放浓度以及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灶头标准要求;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监控点最高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租赁厂区的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运行)。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一般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橡胶边角料、废输送带,经收集后储存于一般工业固废仓库,由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省塑料加工厂回收利用(已签定废料回收合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昆山市千灯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定期清运(已签定垃圾清运清运合同)。

五、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由于在验收监测期间,未对项目厂区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因此,不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六、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验收结论

项目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昆山市环保局昆环建[2017]0909号文批复的要求,符合验收条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与要求,验收工作组一致同意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验收合格,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该项目的噪声及固废污染防治内容仅供昆山市环保局进行该项目的噪声及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参考。

八、后续管理要求

(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污染源的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包括废气无组织排放、生活污水接管排放、厂界噪声的监测。

(二)加强食堂油烟净化装置以及隔油池的运行管理,及时清理隔油池浮游及污泥。

(三)规范一般工业固废仓库设置及储存管理,补充相应的标志牌。

九、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附后。

昆山佳罗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2018年12月1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 文号:环监[1995]335号 发布日期:1995-8-6 执行日期:1995-8-6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浙江瓯江滩坑水电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浙江省瓯江滩坑水电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2017年11月28日,建设单位浙江浙能北海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丽水市青田县主持召开了浙江省瓯江滩坑水电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并成立了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包括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设计、环评、环境监理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监测单位浙江华东测绘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以及4名专业技术专家(名单附后)。会议同时邀请了相关管理部门参加。与会代表对工程区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认真查验,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进展情况、监理单位关于环境监理情况和调查单位关于验收调查情况的汇报后,经过认真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概况 滩坑水电站位于浙江省青田县境内的瓯江支流小溪中游河段,距大溪和小溪汇合口约26公里,距青田县城西门32公里,

距温州市公路里程92公里,距离丽水市公路里程107公里。滩坑水电站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并兼有其它综合利用效益。电站装机容量600兆瓦,多年平均年发电量10.23亿千瓦时。水库正常蓄水位160米,死水位120米,水库总库容41.9亿立方米,调节库容21.26亿立方米,水库具有多年调节性能,回水长度80.0公里。滩坑电站水力枢纽由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洞、引水系统、厂房、开关站等建筑物组成。坝顶高程171.0米,最大坝高162米,溢洪道堰顶高程148.00米,引水系统包括3条引水隧洞,进水渠高程为95.0米,分别向厂房内三台机组供水,总装机容量600兆瓦。滩坑水电站梅汛期(4~6 月)按正常蓄水位160.0米控制运行,台汛期(7~10月)需降至汛期限制水位156.5米控制运行,为满足下游防洪要求,滩坑水库预留了3.5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 滩坑水电站施工布置主要包括5个施工工区、料场、弃渣场、施工交通运输等。5个施工区为大坝施工区、郎回源施工区、溢洪道出口施工区、范村沟口施工区、郎回坑施工区。建设所需土、石、砂砾料向青田砂石料有限公司和兰溪凯瑞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未设置土、石、砂砾料场。弃渣场分2处布置,库内1处为郎回源弃渣场,坝下1处为范村弃渣场。交通道路区包括对外公路和场内交通道路,对外公路起终点为湖边~坝下游交通桥,场内道路主要包括左岸上坝公路、右岸上坝公路、环库公路、溢洪道至大坝公路、进厂公路等。本工程共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38 号 各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 测” )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 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 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 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 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 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7597647.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报告编号:津开环监验字[2014]YS第53号第1 页共9 页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底漆实验楼改造项目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一、建设项目概况 PPG天津公司底漆实验楼作为“SOD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一部分,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天津开发区环保局验收批复。底漆实验楼原一层设有实验室、会议室、女更衣室和男女卫生间,其中实验室用于底漆(水性电泳漆)的产品性能测试,二层和三层分别用于工业漆和汽车漆的新产品研发。由于业务量增加,原有实验室区域无法满足工作需要,PPG公司于2012年投资80万元建设《PPG 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底漆实验楼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为:将原一层会议室改造成新实验室,内部划分为办公区和产品性能测试区,产品性能测试区设置6个实验台、4台通风橱、1个洗手槽、1个烘房和1个仪器工作站,进行固体含量、粘度、密度、电导率和pH值等项目测定。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天津开发区环保局批复(批复文号:津开环评[2012]104号)。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目前该项目实际改造内容、使用功能均与环评设计相符,满足环保验收监测对生产负荷的要求。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环保部和天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向天津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出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申请,开发区监测站协同本次验收的监测协作单位“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一起赴项目现场,依据开发区环保局对该项目提出的环评批复要求,对该项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运行状况、环保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在确认该公司已落实了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建设阶段各项要求的基础上,编制《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底漆实验楼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于2013年11月28日、29日依据验收方案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 二、验收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令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文件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4]5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 1、环保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批通过;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 3、试运行期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并符合其他有关要求。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试运行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3、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能否进行试运行的审核意见; 4、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5、试运行期满后(如不达标,则停产整改),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6、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7、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8、发放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试运行 1、试运行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及环保部门对其的审批意见 3、工艺流程图 4、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建设情况汇报 (二)申请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调试情况汇报 3、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4、监测报告 四、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3、国家环保委员会、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4、《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三(5); 6、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五、现场验收程序 (1)治理单位介绍治理工程情况; (2)听取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3)验收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 (4)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5)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期限 1、对于试运行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对竣工验收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表 揭西环监验字(2017 )第16号 项目名称:揭西县龙潭镇兴盛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心位置经纬度:E115o53,42.24n z N23°26,41.25n 委扌壬单位:揭西县龙潭镇兴盛生猪养殖场 揭西县环境监测站 2017年09月

报告编写说明 1.木报告只适用于监测目的范围。 2.本报告只对来样或自采样负监测技术责任。对本报告若有疑问,请向本站综合室 查询。对监测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木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木站综合室提出复测中请,逾期不予受理。对于不可保存的样品,恕不受理。 3.木报告涂改无效,无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木报告无木站业务专用章、骑缝章无效。 5.未经木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木报告。 揭西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663) 5592958 传真:(0663) 5584745 邮编:515425 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坪上镇尖田村宫墩洋揭西县污水处理厂内

承担单位:揭西县环境监测站 站长:李丽锦 报告编写: 审核: 审定: 参加人员:陈少龙温俊郁曾凯理蔡锦凤袁梓翰黄跃漫 杨宏对张清华陈宇瑶

表二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情况: 该项目能够搞好厂区周围的绿化工作,形成隔音屏障,既增强降噪效果,又可吸附大气污染物;生产废水采用〃预处理一沼气池一厌氧池一好氧池一稳定塘一农田灌溉”方式进行处理,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农田灌溉同体废弃物配备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分类处置,统一收集,交由不同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或综合处理。 表四验收监测结论及建议 验收监测结论: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述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分公司)是一家国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洞口,原厂区总占地面积369352m2,总建筑面积10098m2,总固定资产1794万元。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工业电雷管2000万发/年,导爆管雷管1000万发/年,塑料导爆管4000万米/年(塑料导爆管用来装配导爆管雷管的辅助材料)。 近年来,我国工业雷管自动化生产技术迅速发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雷管产品的生产正在摆脱传统间断式手工作业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永春分公司作为一家建厂30多年的老企业,由于电雷管生产线建设时间较长,生产线部分工序和工房已无法满足不断提高的行业要求。因此永春分公司决定对原有的电雷管生产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引进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基础雷管自动化生产线、云南燃一有限公司的刚性引火元件生产线、北京京煤集团的延期药制造等国内最新雷管生产技术成果。新建电雷管装填装配工房、刚性引火元件制造工房、起爆药干燥工房、延期元件制造工房、销毁塔;将原有烘干工房改造为湿药中转库、原有药柱周转室改造为起爆药干药中转库;在距厂区 3.0km处的山沟征地2440m2新建总仓库区,包括雷管成品库和苦味酸、黑索金原材料库,同时对相关的生产辅助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本工程生产区部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设计,总仓库区部分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福建联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施工,永春鹏祥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2009年8月项目开工,并于2010年8月完成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工程前期 永春分公司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于2009年4月27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37-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 测技术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10.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10.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0.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10.4 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窗口放大 http://127.0.0.1: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 s%5CE10C7%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D%A8%C9%E8%CF%EE%C4%BF%BF%A2 %B9%A4%BB%B7%BE%B3%B1%A3%BB%A4%D1%E9%CA%D5%B9%DC%C0%ED%B0%EC%B7%A8&dkall=1 - # 检 索词: 当 前 结 果 中 所 有 记 录 中 【字号: 大中小】打开导航 标记 被引用情 况 添加到我的法 规库 文件编号:2906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

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 →→→→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报告 深环验测字(2015)第802号 项目名称:年产300吨裹衣花生项目委托单位:武强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 深州市环境监测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深环验测字(2015)第802号第1页共10页承担单位:深州市环境监测站 站长:王颖 技术负责人:王颖 质量负责人:魏琎 项目负责人:于斌庆 报告编写:魏琎 审查: 审核: 审签: 参加监测人员:于斌庆、赵森、郭赛、王艳亭、郭娜

监测报告说明 1、监测报告无“监测专用章(红章)、计量认证标志”、骑缝章无效。 2、监测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核,无三级审核人员签字无效。 3、监测报告涂改无效。 4、对监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监测站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属委托监测仅对本次监测负责。 6、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7、未经本站书面同意,本报告及数据不得用于商品广告,违者必究。 深州市环境监测站 地址:深州市长江西路75号 邮政编码:053800 电话: 传真:

邮箱:w-y- 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深环验测字(2015)第802号第2页共10页 目录 一、总论 1、验收监测依据 2、验收监测目的 3、验收监测范围 4、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环评报告书主要结论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三、监测结果 1、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2、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监测分析方法 4、监测结果 四、监测结论与建议 1、监测期间工况 2、工程建设结论 3、污染物排放监测结论 4、污染物总量控制结论 5、环保管理检查结论 6、建议 附件1: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一览表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3—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4— 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 —5—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报告 黄环站(检)字[2015]第071号 项目名称: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劣质油加工 扩建工程350万吨/年重交沥青项目 委托单位: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二○一五十二月

说明 1、本报告仅对本次监测结果负责。 2、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报告起七天内向本站查询。 3、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部分复印,涂改无效,复印后无红章无效。 4、本报告无本单位监测专用章和骑缝章无效。 本机构通讯资料: 单位: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地址:黄骅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317)5313023 传真:(0317)5239686 邮编:061100

承担单位:黄骅市环境监测站 报告编写: 报告审核: 报告签发: 监测人员:吴杰兰、窦玉兰、刘丽、黄月红、王风景李述昱、杜斌、孔德梅、高永斌

目录 前言 (3) 1、验收监测依据 (4) 2、项目工程概况 (4) 2.1项目概述 (4) 2.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5) 2.3工程原辅材料消耗 (6) 2.4主要生产设备 (6) 2.5公用工程 (8) 2.6工程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 (8) 3污染物排放及治理 (13) 3.1废气 (13) 3.2废水 (14) 3.3噪声 (15) 3.4固体废物 (16) 4、环评主要结论 (16) 4.1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16) 4.2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6) 5、环评批复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16) 5.1、废气 (16) 5.2、废水 (17) 5.3、噪声 (18) 5.4、固体废物 (18) 6、监测技术方案 (18) 6.1监测验收标准 (18) 6.2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19) 6.3监测分析方法 (20) 6.4质量控制 (21) 7、监测验收内容、结果和分析评价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盐监验字[2016]第003号 项目名称:橡胶粉、橡胶颗粒、橡胶板生产项目委托单位: 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 盐山县环境监测站 2016年2月26日

监测单位:盐山县环境监测站 站长: 项目负责人:韩永良 报告编写:耿阳 参加监测人员:韩永良王猛吴生文席海义 电话:(0317)6083387 传真:(0317)6083387 邮政编码:061300 地址:盐山县城徐福路

前言 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橡胶粉、橡胶颗粒、橡胶板生产项目,经沧县环保局批准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河北省环保局冀环管[2000]113号文《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的委托,我站于2016年2月24日、25日负责对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进行了验收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验收报告,为其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1、验收监测依据 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河北省环保局冀环管[2000]113号文,《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沧州圣力安全与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的橡胶粉、橡胶颗粒、橡胶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沧县环保局关于《沧州晨硕橡塑制品厂的橡胶粉、橡胶颗粒、橡胶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沧县环评[2013]52号)2、项目工程概况 2.1项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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