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执行日期:2000-12-1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

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

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

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

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

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

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

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

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它交通方式的规划;

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

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

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

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

(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

(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

(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

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

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

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

(九)附件,包括:

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

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

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

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予以严格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

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订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前言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

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

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中国建筑资 讯网 2002 年

实用标准文档 项次 项次 ........................................................................................................ 2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 规 (3) 1.1 民用机场类 别 (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 数 (3)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4)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 求 (5)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5)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6)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 17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 础规 1.1民用机场类 别 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 分指数 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 1.1.2所示。(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现行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体系(2018年1月)

现行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体系(2018年1月)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这篇帖子整了10天,标准建设更是年复一年。现行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大汇总,包括38部行业标准和5部规范性文件,可全文查询,并提供下载地址,史上最全、建议收藏、欢迎转发! 一直想把现行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体系梳理出来,让大家能够方便的查标准、用规范,元旦注册了公众号,算是有了条件。从1月10号上传5001到 今天传完,一共用了11天时间。 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一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MH,是正儿八经的行业 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正统体系里,因为民航的国标和地标几乎没有,所以这部分是绝对的中坚力量;二就是规范性文件,以咨询通告、信息通告等形式发布,作为行业标准的补充,有点像替补球员,只要有价值写得好总有上场那一天。 做好标准宣贯工作的前提是大家能够方便的获取标准,机场司标准资质处网站从2015年双11开始提供标准PDF版本免费下载的服务,所有的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也都会在网站上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想要电子版的亲们直接去下载就行了。 根据2017年2月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2020年底前,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而行业标准的免费公开因行业众多、且涉及各出版社利益,公开脚步还是要滞后于国标。民航局于2015年实现行业标准全免费公开,还是做在了国标和其他部委的前面。很多人因为官网上得少,没有把这块福利利

用好。不过好饭不怕晚,酒香不怕巷子深,看了这个贴之后,平时工作中常常用到标准规范的,可以多关注这个网站,特别是利用好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 此外,民航标准委托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发行,淘宝上有”中国民航出版社“的店铺,这个店我以个人名义担保绝对不是山寨的,是淘宝网里为数不多的 也可能是绝无仅有的国字头单位开的店铺(我是一直建议他们迁到天猫去的,因为看起来更旗舰),想买正版的可以从这里买,不嫌麻烦的话也可以从出版社的实体书店买,都有发票。 除了书店买正版、官网下PDF,手机查标准算是自媒体方式的第三种 形式补充,反正官网都是免费公开的,我就先把这事干了。 一、行业标准(38部) 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13) 2《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1999) 3《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MH/T 5003-2016)4《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MH/T 5004-2010) 5《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MH 5005-2002) 6《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 5006-2015) 7《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H 5007-2017) 8《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MH 5008-2017) 9《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MH/T5009-2016)10《民用机场沥青道面设计规范》(MH/T5010-2017) 11《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技术规范》(MH 5011-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用机场施工图设计说明-飞行区道面及附属设施工程

XXXXXXX民用机场建设工程飞行区道面及附属设施工程 设计编号:XXXX 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总经理: 技术负责人:________ 设计总负责人:________ XXXX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施工图设计说明 工程名称:XXXXX民用机场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飞行区道面及附属设施工程 设计编号:XXXX 设计专业:X X 审定:________ 审核: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 专业负责人:________ 校对:________ 设计:________

目录 1 概述 (1) 1.1 设计依据 (1) 1.2 主要技术标准 (2) 1.3 施工图设计主要优化内容 (2) 2 道面及附属设施平面尺寸及定位 (3) 3 道面结构及分布 (5) 3.1 道面结构类型的选择 (5) 3.2 道面结构厚度计算 (6) 3.3 道面结构平面布置 (8) 3.4 道面结构强度要求 (9) 4 道面分块及接缝 (10) 4.1 道面分块 (10) 4.2 道面接缝 (10) 4.3 道面嵌缝 (11) 5 道面表面纹理 (11) 6 道面补强 (11) 6.1 道面补强部位 (11) 6.2 道面补强形式 (12) 7 地锚构造 (12) 8 道面标志 (12) 9 飞行区围界及大门 (13)

10 道面及附属设施工程主要工程量 (13) 11 道面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14)

1概述 1.1设计依据 (1)业主关于本工程设计的委托函; (2)《XXXXXX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3月);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XXXX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第一批)的批复》; (4)《关于XXXX机场平滑道和联络道按23m宽设计的函》《XXXX 机场总体规划》; (5)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关于XXXX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评审报告》; (6)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XXXX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批复》; (7)《XXXX机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关于XXXX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9)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XXXX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报告》; (10)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XXXX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 (11)国家发改委《关于XXXX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2)《XXXX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 4.1 一般规定 (4) 4.2 防火间距 (4) 4.3 消防车道 (6)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 6 安全疏散 (8) 6.1 一般规定 (8) 6.2 疏散设施 (9) 7 消防设施 (9) 7.1 消防给水 (9) 7.2 灭火设施 (11) 7.3 防烟与排烟 (11) 8 电气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 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 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 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规范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 3.1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 3.1.1地面直升机场 1地面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块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供1级直升机使用时,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大小应按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宽度时,其宽 度不小于1.5D ;供2级、3级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能包含一直径不小于 1.5D的园。上述D为直升机全尺寸,采用预计使用该机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在炎热 或海拔较高地区,应参照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适当延长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长度。 2地面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块接地离地区。接地离地区必须能包含一个直径为 1.5C的圆。上述C为直升机起落架外距,采用预计使用该接地离地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 值。 3在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区。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安全区应从最终 进近和起飞区的周围至少向外延伸3m获0.25D的距离(两者中取较大值)。 上述D为直升机全尺寸,采用预计使用该区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在仪表气象条件下, 安全区的横向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中心线向两侧至少各延伸45m ,纵向应从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端部向外至少延伸60m。 4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升机地面滑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表 3.1.1-1的规定。 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宽度表3.1.1-1 2)直升机地面滑行道与另一地面滑行道、空中滑行道、物体或直升机位之间的间距符合311-2的规定。 地面滑行道和空中滑行道等的疑N间距表311-2 注=表中W位直升机全宽,采用预计使用该地面滑行道的直升机中的谡大值, 3)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应能承受预计使用该地面滑行道的直升机的作用。 5直升机空中滑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中滑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W。上述W为直升机全宽,采用预计使用该空中滑行道的直升机中的最大值。 2)空中滑行道与另一空中滑行道、地面滑行道、物体或直升机机位之间的间

机场工程项目飞机维修区设计方案

机场工程项目飞机维修区设计方案

揭阳潮汕机场南航基地工程 飞机维修区 设计任务书

编制单位:汕头航空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周边条件 一、项目名称:南航汕头公司揭阳潮汕机场基地工程 二、地理位置: (一)机场区位: 潮汕机场(登岗北)场址位于汕头、潮州和揭阳三市之间,揭阳市揭东县炮台镇以东登岗镇以北,枫江以南,虎岗山以北山脚。机场近期跑道中心点位于东经116度30分09.41秒北纬23度33分07.60秒。以机场位置点为坐标中心,到三市(汕头、揭阳、潮州)中心距离及方位分别为:汕头市26公里,方位角为131.2 °即东偏南41.2度;揭阳市18公里,方位角为271°即西偏北1 度;潮州市17.5公里,方位角为40.5 °即北偏东40.5度。 从当前的城市总体规划来看,机场的东侧是汕揭梅高速路,南侧则是登岗镇,在机场西侧、国道以西将建设一条城市东环路,机场附近建设登洪高速路选线未定,会依据机场选址调整,在这个区域内将包含机场近期、中期、远期及远景用地,不能转为其它用途。

图表 1机场区位 图表 2机场工作区区位 (二)南航汕头公司基地区位: 整个机场总体分为3大部分:飞行区、航站核心区和工作区。而南航汕头公司基地主要由三个区组成: 1、机坪区:位于机场飞行区以南,该区建设用地面积约160亩(不清晰),最远端距航站楼中轴线距离约1.5公里。 2、生产生活区:位于机场工作区以南,该区建设用地面积约11.7公顷(约176亩),最近端距航站楼中轴线距离约1.2公里。 3、一线生产办公区:机场工作区以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约0.4公顷(约6.3亩),地块中心距航站楼中轴线距离约600米。 图表 3南航汕头公司区位 三、建设规模 9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新建广东潮汕民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交运[ ]101号)对潮汕民用机场项目进行批复,其中对南航基地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批复如下:建设5机位停机坪4.6万平方米,维修基地1.68万平方米及其它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等。(注:当前南航总部批复近期建5机位停机坪及总建筑规模为37400平方米基地)。 四、机场总规及工作区控制性详规 (一)机场总体规划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