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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

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当事人在执行工作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执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权利人依法申请执行的,均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执行员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责任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责任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对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作出处理。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执行;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后驳回申请。

第四条、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限为六十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后继续执行。

第五条、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必须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依法办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审查结果后继续执行。

对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期为三十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裁定执行到期债权前,必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查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为其出具债务已经履行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执行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财产被

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即可依法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八条、执行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应向当事人公开,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执行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执行过程、采取的措施、执行不了的原因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处分被执行的财产前,执行人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即将采取的处分措施、方法、步骤;处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处分后的结果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前,执行人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当面说明原因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及其他方式告知。

第九条、执行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执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接受诉讼材料应即时为其开具收取诉讼材料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原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执行人员应制作副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因执行人员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因执行人员过错导致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造成被保全的财产流失的,依照《关于违反〈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7679167.html,/fg/detail285561.html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事情报告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对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具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别脚之处,恳请各位批判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事情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要紧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别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舞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咨询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鼓舞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别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事情;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刻很多于1小时;并且,别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坚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阔法官坚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别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伤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爱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同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同意评议,听取意见,仔细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仔细降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对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并且,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京民福发〔2014〕36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4〕36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完成《北京市201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中“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工作任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 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

神,确保高质量完成2014年市政府办实事的工作任务。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使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做好 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建设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基本出发点,采取“市级引导、区(县)主体、择优分配、社会公开、运营规范”的基本原则,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管理的模式。以养老机构作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对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三类养老服务相互依托、资源共享、 协调发展。 二、中心功能 中心应主要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机构养老。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 务,按照床位定价收取入住机构费用。 (二)居家助老。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 居家助老服务。 (三)社区托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提供就近全托服 务,按照有关定价收取托老费用。 (四)专业支撑。与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 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技能实训。为老人家属、家政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 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六)信息管理。建立辐射区域的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与市级、区(县)信息数据共享。 三、扶持重点 优先鼓励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街(乡、镇)敬老院或养老院、光荣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实施改建、扩建或整合改造,实现中心功能。支持利用辖区内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中心。 有条件的街(乡、镇)可在今后新建或改建、扩建社区服务中心时,整合社区托老、居家助老、技 能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功能。 四、建设规范 (一)基本规范 1.资质规定。中心是经过民政、编制、工商等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具备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在 一个街(乡、镇)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中心。 2.基础条件。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功能改造的,要求已通过设立许可或正在申报设立许可,具备设立许可的基本条件。利用其他设施改造的以及新建、扩建的项目,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所明确的设立条件。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设施及用房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 3.选址要求。以服务辐射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一址,允许多地,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 地区,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4. 建设要求。 (1)中心建筑设计要求。单床占建筑面积20~35 m2;单床占用地面积15~30 m2;面积要求区间 请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2)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 (二)功能规范

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

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事业重视程度的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虽然近年来加大了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但残疾人政策法规尚未达到进村入户,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从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重视程度和具体组织实施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残疾人事业关心不够,严重制约了残疾人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广大农村残疾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大多缺乏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自我就业、自主创业难度大;由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尚未能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相对缺乏,不能满足为残疾人开展就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少数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上存在差距,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抵触情绪。 三是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救助范围不够宽。目前,我国虽实施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这一民生工程,但对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主要以低保划线,这使得一些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少获得有效的救助。二是救助金额偏低。现行的低保救助标准,只能解决吃饭问题,但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除了日常基本开支

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开支。三是救助机构承担的职能不够完善。虽然各乡镇组建了残联,但目前突出的是乡镇残联机构配置与日益增多的残联工作业务不相适应。 为此,我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残疾人事业,依法规范和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切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强化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三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联系顺畅,协调有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残联组织。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力度,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要根据残疾人的特定情况,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针,开展残疾人培训、能力评估、就业登记、就业介绍等系列化服务工作。政府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出台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要严格落实中央坚持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中法破〔2020〕1号2020年4月24日)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 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 (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6.(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宜简化审理程序: (一)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重整案件; (三)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变现的; (四)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 (五)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7.(决定程序)审判部门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8.(程序转换)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时限压缩或限定 10.(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接管和财产状况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1.(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12.(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老龄状况报告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 立于1999年10月。现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等28个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 5、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全国老龄委领导 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立国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尹蔚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沈跃跃中共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勇国务院副秘书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 战略研究的决定,现将研究课题及课题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科学分析人口老龄化与发展的关系和规律,客观把握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发展的影响,全面摸清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国家其他发展战略,立足我国实际,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战略措施,为全面解决我国老龄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课题 1.人口老龄化态势与发展战略研究(70万元) 对全国、分省2010-2050年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其成因、过程、特征、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对劳动力结构、老年人队列、家庭结构变化等进行预测;中国与国外人口老龄化过程比较研究;结合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对策。 2.老龄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研究(30万元) 研究人口老龄化和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包

全国老年组织机构分析

全国老年人机构分析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10月。现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生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老龄协会等25个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 5、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介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工作委托中国老龄协会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办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研究提出全国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 3、督促、检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4、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老龄协会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有关国际活动;具体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直属单位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老年报社+中国老年杂志社+华龄出版社+老年人才信息中心 +代管社团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大学协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我国各省市对于老年人均有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平衡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老年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吗?一般来说,65岁以上均可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65岁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呢? 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一、北京本市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 该服务仅限于北京市户口的老人,其高龄补贴和拒绝养老服务保障的标准见下图。 二、北京市本地及外阜老人补贴政策 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以下优待内容。 1. 政务服务 ●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2.卫生保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

探究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探究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残疾人权利及残疾人保护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法作为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在残疾人权利及其保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览国际法在残疾人保护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切实推动了世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明确了残疾人所享有的权利,建构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但因为国际法自身特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国际法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存在执行力弱、程序不够完善等缺陷。未来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可考虑整合现有国际法文件,完善现有监督机制,规范非政府组织作用。 1. 世界残疾人现状 当今超过10 亿人存在某种形式的残疾,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5% 左右。在这些残疾人中,超过 1 亿是儿童。80% 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实受到很大限制。残疾儿童与同龄非残疾儿童相比上学时间晚, 在校率和升学率低,在贫困国家更是如此。上小学的残疾儿童在印度只有10%,上中学的比例在柬埔寨只有15%。残疾儿童在学校受到的额外保护非常少, 他们的家庭也缺少应有的社会保护和支持,政府提供给残疾儿童的专项财政补贴较少甚至根本没有。 除了受教育权落实不够之外,残疾人医疗健康权利的保护也处于较低水平。50% 的残疾人无力支付医疗保健费用。世界卫生组织对非洲南部部分国家的研究显示,超过半数的残疾人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待遇,得到医疗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更少,只有17%37%。《世界健康调查》对51 个国家公民的健康调查研究显示,卫生保健人员不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概率比非残疾人高 2 倍多;残疾人比非残疾人更容易在医疗保健中受到不当对待,这一概率比非残疾人高 4 倍;残疾人被拒绝提供卫生服务的概率比非残疾人高近 3 倍;许多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得报酬很少且缺乏足够的培训。 残疾人获得无障碍设施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很多时候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不少国家无障碍设施缺乏。许多公共场所、交通枢纽都没有实现对残疾人的无障碍化。无障碍交通的缺少,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权和就医权的保障。获取公共信息服务的权利方面,残疾人需求的特殊性往往易被忽略,很少有信息是以残疾人可获得的方式提供的,以致残疾人的基本交流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许多交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聋人无法获得手语翻译的现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1:35:20.22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3期作者:董兵[导读] 一直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如何加强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等是当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由于管理者对案件的流程、审判的质量以及法官的监督惩戒关注不够而造成审判的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应在合法合理的司法原理下实现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优化及转变。 身份证号:4123271973100XXXXx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4、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能成为评价案件审判公正、效率、效果标准,对审判工作起到激励、引导、规范、监督管理作用。缺乏全面绩效考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绩效考评只考评部门,主要是对部门负责人起到激励作用,对法官个人到激励作用甚微。如果对法官起不到激励作用,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官工作不努力,办案拖沓,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也必然会影响各项审判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而影响全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二是一些考核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有的基层法院考评制度繁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而且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实际考核中难操作、难区别、难评价。三是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法官不挂钩,考核在促进法官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四是考核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极大削弱管理的作用。五是法官业绩档案不太健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 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使用须知【模板】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使用须知 ★简介: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是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监制,由北京农商银行、**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的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预置功能,后期实现)于一体的特色IC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是指具有**市户籍的以下两类人群:根据《**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08]335号)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的人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北京农商银行将为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持卡老年人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并免收开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 ★申请:原领取居家养老(助残)券的老年人,经重新核实无误后直接换发养老助残卡。新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提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领取: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提出申请的居(村)委会领取。领取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时,同时会领到卡套、挂绳、《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使用须知》、《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单位目录》及《北京广播电视报-小帮手特刊》等。 一、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

★充值:原领取纸质居家养老(助残)券的老年人,无论您哪天领到养老助残卡,养老服务补贴金额均从2015年1月计算。新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金额从老年人提出申请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当月充值。具体内容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政策执行。 ★使用: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不需要激活,领卡后即可使用。该账户不设置密码,不计息、不取现、不透支、不转账,且只能在悬挂“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电子券服务单位”标识牌单位的专用POS机上使用。具体信息刊登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单位目录》上,也可随时拨打24小时监督热线96156或登录网站******.cn进行查询。 ★余额及交易明细查询方式: 1.专用POS打印的消费凭条显示余额,请及时核对,; 2.持卡到就近的服务单位的专用POS可查询余额及最近10笔交易明细; 3.拨打北京农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6198查询余额及交易明细; 4.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北京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余额及交易明细。 ★重要提示:若卡内的养老服务补贴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次消费,您可以用现金、卡内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或其他银行卡等方式补足。 当您需要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销卡前,请确认卡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0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成就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 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 第一节接管职责 第二节调查职责 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 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 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 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第三节终结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线上方式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合理控制破产费用,不得把应当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的费用列为其他破产费用。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如案件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管理人应当提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案件进展,并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一次。 第六条(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完整记录工作情况,并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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