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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收费编码2010版

上海市医疗收费编码2010版
上海市医疗收费编码2010版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说明:

1、下列情况均不得重复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在同一医院同科门诊挂号当天有效,急诊在首次挂号24小时内有效,但病人中途

自行离开医院后再次就诊者除外;(2)在同一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变更处方内容者除外;(3)在同一医院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换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液、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化疗等每疗程内收取一次诊查费;(4)在同一医院内给予预约检查、治疗过程中增加检查内容或治疗过程中配制特殊药物的,如:胃镜加做活检、CT平扫加做增强及加配造影剂等。

2、下列情况均不得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病人单纯取各类化验、病理、医学影像、超声、内窥镜等检查报告;(2)各类体格

检查、医生出诊(会诊)、院前急救、预防接种;(3)开展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4)门诊拆线。

3、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急诊观察室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急诊监护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日计收,不足半日按

半日计收,上午入院按一日计收,下午入院按半日计收,上午出院不计收,下午出院按半日计收。

4、提供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均不得另外收费。

5、精神病人请假出院期间,医院为病人保留床位,可以收取床位费。但收取请假出院期间的床位费最多不得超过7天,病人请假出

院期间的其他医疗费用一律停收。

6、分级护理(指特级、Ⅰ、Ⅱ、Ⅲ级护理)及新生儿护理不得重复收费,新生儿特殊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按标准计收。

7、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应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的床位数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75%;一级医院原

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病房。

二、医技诊疗类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2021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2021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20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 定书文本(2021版)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

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 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

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附件2: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计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操作人数人项目内涵:平均操作时间小时分 成本测算 一、业务费二、劳务费 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每次应摊费用名称单价(每天每人)金额每次应摊费用 1、医卫材料消耗(按零售价计)1、基本工资 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小计 三、医疗仪器等使用费 1、折旧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原值提取比例每次应摊费用 2、煤、水、电、油消耗 2、仪器大修理2% 3、医疗杂支3、房屋折旧 3.3% 4、房屋大修理2% 5、家具折旧7% 4、其他小计 四、间接费用 间接费(按一至三项总金额的10%— 15%计算) 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 小计不含工资成本合计(成本合计减去劳务费中的基本工资) 2 、医疗仪器等使用费每次应摊费用的计算举例:仪器折旧每次应摊费用=仪器原值X应提取比例/ (264天X 6小时)X平均操作时间(小时)。 3 、医疗仪器等折旧提取比例:房屋按年折旧 3.3%提取,一般仪器按10%提取,电子仪器按20%提取,家具按7%提取,被衣服类按50%提取,床垫、毯子按12%提取。 4 、房屋、仪器大修理等均按每年2 %提取。 5 、业务费可按实际消耗分摊,也可按下式计算:每次应摊费用=消耗数量X平均单价/使用次数。 6 、间接费用指行政、后勤部门的公务、业务及固定资产维修应摊入的费用。成本一至三项总额在50元(含)以下的加15%间接费;在50元以上的加10%间接费。

7 、表中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财务主管: 物价员: 经办人: 医疗机构负责 人:

上海市关于医疗支付最高标准的规定

问:梁先生来电询问,他是奉贤农村户籍人员,现在浦东一家船厂工作,并由单位为其缴纳城保。前几天,梁先生接到村里的通知,得知目前2010年新农保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以后将逐步扩大试点,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梁先生想知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011医保年度本市医保“封顶线”调高至28万元其他有关标准不作调整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招聘启事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是本市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审核、支付以及社会化服务工作。为适应本市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现向社会公开招聘47名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 一、医疗保险信息维护辅助工作人员14名:主要从事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的动态维护操作。 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专业不限,医学、护理学、药学专业或有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辅助工作人员2名:主要从事医疗费原始凭证审核,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正式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 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 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 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 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

上海医院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 单位 价格标 准(元) 说明 11 一般医疗服务 1102 诊查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 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 清单、初诊建病历、病历手 册;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 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 务)的诊疗服务 110200001a 一级医院次7 110200001b 二级医院次10 110200001c 三级医院次14 110200001d 磁卡工本费张 1.5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110200002a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次14 110200002b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次17 110200002c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次17 110200002d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次20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 务)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 诊疗服务 110200003a 二级医院次10 110200003b 三级医院次14 110200004 急诊观察室诊查费含诊查、分级护理门急诊单纯输液病人不得 参照收费 110200004a 二级医院日20 110200004b 三级医院日21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 务 110200005a 一级医院日8 110200005b 二级医院日9 110200005c 三级医院日10 1103 急诊监护费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指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 理标准的急诊监护病房;含 床位、诊查、分级护理、监 护,含各类监护仪器使用及 电极、打印纸、拷贝纸、微 量泵、输液泵等各种材料 日200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 单位 价格标 准(元) 说明 1104 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指内脏衰竭、外伤、烧伤、 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 救;含出诊、诊查、监护化验、治疗、 血液及特殊 检查 次25 1105 体检费含内、外(含皮肤)、妇、五 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和写总 检报告 不另收诊查费 110500001 体检费 110500001a 托儿所、幼儿园、中 小学生平时健康体检 次 2 110500001b 高校、中专、技校招 生体检 含化验、影像及特殊检查次35 110500001c 一般健康体检次10 1106 救护车费仅指急救用车 110600001 救护车费不含院前急救救护车计费方法为病人上 车救护地点至救治目的地 实际行驶公里数计收救护 车费 110600001a 救护车使用费指用车≤3公里车次30 用车>3公里的,每增加1 公里加收7元。增加≤0.5 公里的,不计费;增加>0.5 公里不足1公里的,按1公 里计费 110600001b 救护车等车费指企事业等单位如发生火 灾、工伤、压塌、突发事件 等,需备用车辆小时80 等车费一小时起算,送受伤 者至医院的费用另收 1109 床位费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 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 毯)、枕头、床单、病人服 装、热水瓶、废品袋(或篓)、 大小便器、冷暖气 110900001a 二级医院A等病房A等病房是指一般病区内的 2人病房,有独立卫生设施 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日医院自 主确定 110900001b 三级医院A等病房A等病房是指一般病区内的 2人病房,有独立卫生设施日医院自 主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09 【实施日期】201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7〕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7〕5号),对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附件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4家医改试点医院统一按该附件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附件 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

特需价格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财收[2002]8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现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特需服务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条件 (一)特诊部 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一条龙服务,包括挂号、诊治、送化验和取药等。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空调设施,有茶水供应。参加提供特诊部特需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病人由专人带到有关科室检查、治疗。 (二)特需病房 特需病房服务要求套间、单人间或双人间,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

要求以外,应设立独立卫生间和沐浴设施,有空调设施,并配备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其他相关生活服务设施。每天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床位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保证病人的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病人的检查和治疗需有专人陪护。 (三)其他 其他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特需服务项目,以满足病人的特殊要求。 二、特需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为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经市卫生局批准,一般在二级以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开设特诊部或特需病房。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对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的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可增设不超过核定床位总数10%的特需床位。 (二)申报开设特诊部和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须将服务项目、人员条件、基本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报市卫生局审核,区(县)属医疗机构及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应分别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 三、特需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管理形式 特需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价格放开。特诊部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收费价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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