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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案例题

金融法规案例题
金融法规案例题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着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

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

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

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

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

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

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

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

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

张100元钞票洗坏。经过甲

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

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

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

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

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

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

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

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

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

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

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

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双方被

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

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

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

法》.自2004年2月1日起

开始施行。泼办法第二条规

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

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

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

地受损,颤色变化。图案不

清晰,舫伪特征受损,不宜

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

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有权收回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银

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

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的法理,其后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

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办法》第三条规定还包括“办

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所以乙储蓄所的那

位储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

的,应当回收甲夫妇的残缺

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

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

人民币纸币?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

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

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甲的

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

给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

存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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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公司采购员萧

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

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

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

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

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

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

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

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

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

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

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

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

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

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

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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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

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

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

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

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

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

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

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

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

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

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

借口拒收征票。1.王某假冒出

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

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答:

票据伪造。2.伪造者王某应负

什么责任?说明理由。答:王

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

任。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

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

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

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

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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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男,1968年7月20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

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

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

年3月20日被逮捕。1998

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

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

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

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

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

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

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

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

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

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

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

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

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

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

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

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

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

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

(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

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

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

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有当

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

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

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

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

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

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

供述证实。1卓某侵犯了应属

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

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

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

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

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

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

民银行享有。2卓某应承担何

种法律责任?判决:广东省汕

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

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

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

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

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

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

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

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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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

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

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

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

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

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1.印

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

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

任?答:依据《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

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

流通”。印刷、发售各种代

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

规定。而依据《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

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

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

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

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答:

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

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

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

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

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

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

下四个方面:一是代币票券

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

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

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

关和管理机关,代币果券作

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

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

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

付手段,具有定社会购买力,

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

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

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

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

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

之际。印制了代币票券,逃

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

督管理,扩大丁消费基金的

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

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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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

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

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

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

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

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

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这两

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

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诈骗

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

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

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亿

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

恶劣。银监会责成有关商业

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涉案

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

肃处理。三家锻行共处理工

作人员35名,分别给予开除

党籍、行政开除和其他党纪、

政纪处分。对涉嫌经济犯罪

的李晓燕、杨红霞、陆世勤、

石世芳、黄学良等人分别移

送司法机关。银监会依据《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

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

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

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lO

年、8年、5年的决定。银监

台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

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

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

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

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1.银监会具有何种法律地位?

与各商业银行间是什么关系?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粪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和《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银监会与各商业银行间是监督管理和被监督管理的关系。2.查处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的何种职权?除本案体现的职权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哪些?答:本案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除此之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

国务院变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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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

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

经达到100多亿元。困开展

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

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

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

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

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

证,并领取丁营业执照。1999

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

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

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

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

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

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

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兴卖

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

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

镐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

赔偿损失。1.某股份制商业银

行设正分支机构时哪些方面

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

定?答:按照《商业银行法》

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

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

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

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

行资率金总额的60%。E述

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

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

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无

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

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

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

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

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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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

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

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

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

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

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

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

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

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

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

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

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

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

供担保。请回答:Y银行在给

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

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

定?答: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

反了《商业银行法》:首先,

《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

入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

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入的

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

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

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

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

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

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

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

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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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3月7日,甲公

司出于缓解流动资盘紧张的

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

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

定了一份购销合司,由甲公

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

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

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银

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

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 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人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己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兰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请问:

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答:A银行

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答: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什么是汇票贴现?答: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

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

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

票据行为。银行以甲、乙公

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答:B

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

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

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

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

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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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

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

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

银行据示付款时遭到拒

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

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

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

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

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

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

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

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

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

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

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

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

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

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

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

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请

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答: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

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

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

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

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承兑银

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答:

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

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

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

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乙公

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

么责任?答:乙公司因对其签

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

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

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

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

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

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

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贵

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

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

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答:

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

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

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

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

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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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

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

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

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

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

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

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

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

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

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

但遭B公司拒绝。问:1B公

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

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

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

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

金额的保证责任答:由于该笔

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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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欹。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台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答:有理。《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将获赔的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敞期届满以时,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答:或是

提前偿还建行的债务,或是

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挹存。

获赔保险金是180万元,债

务是100万元.超过部分仍

归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3已

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

可以。

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

求吗?说明理由。可以。《担

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

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

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

此。租赁权对一个已出租的

财产上设立的抵押继续有

效,所以承租人可以对抗房

屋新的所有人——建行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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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建筑公司和某房产开

发公司为某服装公司承揽工

程建设因劳务费发生纠纷,

遂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某仲裁庭裁决由服装公司付

给建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

30万元,采用支票的付款方

式。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将

泼支票交付给某信托投资公

司,委托其管理支票项下的

资金。1年后,该信托投资公

司停止营业并被宣告破产。

建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获

悉,遂根据‘‘信托协议’,

要求信托投资公可的清算人

支付上述资金。信托投资公

司的请箅人以“支票项下的

资金已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

其他资金混合”为由,拒绝

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提出的

优先受偿要求,只同意将其

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财

产分配。问:信托投资公司

行为是否违法,建筑公司与

房产公司是否有权对信托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答:信

托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信

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

性原则的规定。建筑公司和

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就信托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信

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

则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

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

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

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

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

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

产。”本案中信托投资公司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

混合,已经违反了信托财产

独立性原则。在该信托投资

公司停止营业并被宣告破产

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应属

于破产清算财产。某建筑公

司和某房产开发公司是委托

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

企业受托人因解散、破产或

被撤销的,其受托管理经营

信托财产的职责就此结束,

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

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

与企业的其他财产区别开

来.在处分企业财产之前将

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受

益人。心此,基于信托协

议.某建筑公可和某房产开

发公司对信托财产应享有别

除权,即在破产清偿程序以

外个别地和排他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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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与己签定信托协议.甲

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处房产

委托给乙,由乙(受托人)进行

管理与处分。并约定以甲未

成年的儿子丙为受益人。乙

在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巾,以戊的名义租赁信托财产中处于乙经营场所附近的一处房产供自己使用,租赁台同约定支付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丙的法定代理人获悉此事后,耍求乙对因租赁同台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必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乙的拒绝。丙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乙的行为具有何种性质,是否违反信托法?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

任?答:乙的行为属于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违反信托法的规定。我国《托法》禁止受托人进行自我交易。《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陆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该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州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斯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已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28条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同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的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捐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原则上,我国法律不允许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允许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在本案例中,受托人己

实际上是借用戊的名义,以

低于市场价格租赁信托财

产,是实际的租赁人。因此。

可以认定.租赁合同的实质

是乙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

易。这种交易既未经过委托

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也未经

过信托协议的确认,并且.交

易非依公平的市场价格进

行。由此,可以认定乙的行

为属于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

为。根据《信托法》第26条、

第28条的规定,己应按照丙

法定代理人的要求将该交易

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对

因租赁台同的履行给信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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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可

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

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人,

这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A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

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

购。请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

措施?答案:A公司存在违规

行为。A公司持有B公司5%

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

舾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

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A

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

股票。而事实上,A公司井没

有这样做。当A公司持有B

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

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

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

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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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9年4月,A省甲市发

起设立家综台类证券公司(以

下简称A甲证券)。在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

委工作人员;李某原为A省

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

但因1997年为一家上市公司

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

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

格;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

证券公司的监事。这些情况

没有向证监会报告。公司成

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

于1999年10月lO日至10

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

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

人的保证金。这些情况被证

监会发现。请结合案例回答

下列问题:1张某、李某、吕

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

由。答案:张某不可以。《证

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

职务。李某不可以。《证券

法》规定:因违纪行为被撤

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

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

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吕

某也不可以。《证券法》规

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

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2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

哪些业务?答:①证券经纪

业务;②证券自营业务;③

证券承销业务。

3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

欺诈客户?答:构成了欺诈客

户的行为。A甲证券在营业中

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

用客户保证金炒作,为自己

牟取利益.损寄了客户的利益。

4A甲证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答: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北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

5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答: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③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舟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

系.-------------------------------------------

(一)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于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空。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一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目,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该笔保险台同的保险利益是什

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

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

由准领取?答案: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

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

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

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

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

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

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

精神损失。该笔保险合同的

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

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

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

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

合同就有效。甲其公公投保

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

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

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

未间断,甲应领取这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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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二)田某为个体运输户,

1997年10月为其新买的东

风牌载重车在甲市保险公司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公司向其出具

了保险单。1998年2月15

日,此车被盗,两天后,田

某接到交警队的通知,称其

被盗的东风车与一辆面包车

相撞。窃贼已逃跑。两车均

被撞变形,司机受伤严重。

经现场勘验,责任全部在窃

贼。面包车司机家属要求田

某赔偿。田某认为自已投保

丁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

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

险,窃贼撞伤面包车司机的

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范围。田某遂提起诉讼。

请结合案例同答下列问题:1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

本案涉及了哪类?答案: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本

案涉及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和责任保险合同。

2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答

案: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

保人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

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

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说

明理由。答案:正确。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

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

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补偿;但

本案中.窃贼不是被保险人

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

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的

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

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4面包车司机的损失应由谁

承担?答案:事故是由窃贼

造成的,故一切损失由窃贼

承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

民事责任。

5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田某东

风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窃

贼追偿?说明法律依据。答

案:有权追偿。《保险法》

规定:财产保险中,当保险

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

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

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

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 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 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 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

金融法规案例题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 行的着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 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 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 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凡是 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 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 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 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 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 100元钞票洗坏。经过甲夫妻 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 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于 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 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 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 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 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 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 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 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 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 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 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 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 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 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 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 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 化。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 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 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 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考试题金融法规A

一、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我国的中央银行是(A)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建设银行 C.中国农业银行 D.中国银行 2.人民币的辅币单位是(D) A.元 B.角 C.分 D.角、分 3.商业银行不得进行下列哪项业务(D) A.吸收存款 B.发放贷款 C.代理收付款 D.向企业投资 4.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而有效

5.甲向乙借款,约定将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几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 6.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实施了占有。后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D)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8.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规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有九条红线说和七条红线说。 九条红线说:(工商总局版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于2016年4月发布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一、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财新记者发现,上海市工商局还进一步要求,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这是2015年9月颁布的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比如3月10日上海工商局曝光所处罚的案例中,上海虹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年放贷额超3亿元、年金融信息服务总量达5亿元、建立了350人的专业团队、成功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机构签约了长期合作关系”等宣传内容。 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这一条也是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2015年底,宋鸿兵在太原演讲被泛亚的投资者所围攻,后他回应称不了解泛亚模式。2016年1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组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裴平,被爆担任陷入兑付危机的江苏融其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及首席金融顾问。近期,与快鹿集团合作的黄晓明、为鑫琦资产代言的“皇阿玛”张铁林,代言中晋资产管理公司的“九球天后”潘晓婷,这些明星所代言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均陷入兑付危机。公开资料显示,多位明星、专家甚至政府官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站台或代言,比如范冰冰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羽泉为借贷宝代言人等等。

金融法规案例

案例五:票据抗辩及其原因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妆品在某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甲公司以购买乙化妆品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甲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将乙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乙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乙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甲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乙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甲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甲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案例六: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并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甲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甲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精品WORD文档)

一储蓄存款案例 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 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 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 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 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 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 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融合而成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写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有特色。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金融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的金融业态的关注明显缺乏。虽然国家在陆续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总量偏少。现在,以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整理罗列出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监管法律,具体内容如下:【刑法】 相比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门槛低,在有电脑和网络条件下,花点钱买一套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此类跑路事件层出不穷,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就有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业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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