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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永煤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永煤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1)

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永煤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永煤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对永煤公司煤矿和非煤矿山采选、供电、铁路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存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一)采煤、掘进方面

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

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二、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

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

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三、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四、铁路运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机车运行中紧急制动系统失效的;

2.在用中的机车、车辆轮对严重超限的;

3.运行中的车辆制动梁脱落的;

4.长进路推进调车作业不使用车长阀的;

5.线路断轨、胀轨的;

6.线路中线与桥梁设计中线的偏差,钢梁超过50mm,圬工梁超过70mm。钢结构桥梁主要节点铆钉、螺栓松动的;

7.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范围内采砂的;

8.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

9.铁路线路塌方的;

10.甩开联锁条件, 利用导线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的;

11.信号联锁关系错误或部分进路联锁失效的;

12.在用无线平面调车设备存在同频现象的;

13.禁火区动火没办理准许动火手续的;

14.禁火区未按要求准备好灭火器就开始动火作业的;

15.在油库禁火区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吸烟或明火的。

五、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

1.5m,3kV-10kV,不得小于

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

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六、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

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 案(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48-2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落实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订20xx年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二.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三.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 四. 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从20xx年2月1日

开始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 五. 组织机构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组长:李秀杰 副组长:李秀敏 成员:刘荣尧刘金旺张宝金 六. 排查范围 开展以查思想、查管理制度、查安全培训、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现场隐患、查安全设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查外协施工管理、查事故报告与处置、职场卫生和环境治理为中心的安全检查。 1. 查思想 查各单位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是否贯彻落实“安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煤矿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防控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李同河矿长 副组长:郑勤锋安全副矿长 成员:孙坤东匡久徐少歌卢付臣张铁锋 李银山张献忠唐水敏王占现王连营 邱振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通风部科长孙坤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体系和制度 (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 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 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 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 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才写,现在内容不适用)参考 1.目标和任务 1.1目标 在上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公司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1.2任务 1.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执行情况; 1.2.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 1.2.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1.2.4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 1.2.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2.方法和措施 2.1方法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筹领导、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全员发动,奖优罚劣”的方式组织实施。 2.1.1统筹领导、明确职责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组织发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2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 要明确“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指导思想,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各时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从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各方面完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按照明确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1.3全员发动,奖优罚劣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更要发动全体参与人员,发挥全体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事半功倍地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情况,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敷衍塞责的人员予以处罚。 2.2措施 2.2.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 各责任部门科室项目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 2.2.2规范统计报告。 按照全公司统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的要求,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工作进度,科学统计分析,汇总重大隐患,落实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及长效机制建立提供保证。 2.2.3及时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3.经费和物资 公司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3.1资金投入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煤矿风险防控措施

煤矿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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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二、组织机构?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李同河矿长 副组长:郑勤锋安全副矿长

成员:孙坤东匡久徐少歌卢付臣张铁锋?李银山张献 忠唐水敏王占现王连营 邱振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通风部科长孙坤东兼任办公室主 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 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四、体系和制度?(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 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 符合下列要求:?(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 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 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5)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的要求;? 修订和完善。?(二)危险源监测?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不间断监测, 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678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XXXX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隐患治理,杜绝一切事故苗头,认真消灭事故隐患,同时举一反三,查找和弥补安全管理和工作中的差错和疏漏,防微杜渐,确保安全生产。 二、方法和措施 (一)治理方法: 1.通过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及各类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2.发现隐患查后,各部门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隐患治理,排除险情; 3.非本公司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出现隐患,对本公司会有影响的,发现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安环部报告; 4.安环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隐患评估,决定采取的措施; 5.根据危险程度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通知单; 6.重大事故隐患即刻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即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停产整改; 7.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治理,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结束后,安环部或安全领导小组派人现场验证,确保治理达到规定要求。

(二)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各措施可单独使用或结合其他措施综合使用; 1.工程技术措施:采取合适的措施从根本上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2.管理措施: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原危险因素消失或消减,避免事故发生; 3.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制造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4.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确保危险程度降低; 5.应急措施:在直接整治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三、经费和物资 1.治理隐患所需经费直接由组长通知财务中心拨付; 2.如治理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应上报集团公司; 3.财务中心应无条件确保治理经费及时拨付; 4.治理所需物资应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采购部及时采购。 四、机构和人员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五、职责 1.组长及副组长全面负责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部署,监督各项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资料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目录 一、目标和任务 (2) 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小组 (2) 三、检查范围 (2) 四、检查重点 (2) 五、采取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3) 六、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机构与人员 (7) 七、治理时限及要求 (7)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体系建设,减少伤亡事故尤其是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力争隐患排查覆盖面达100%,一般事故整改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率达100%。通过隐患治理,杜绝一切事故苗头,认真消灭事故隐患,同时举一反三,查找和弥补安全管理和工作中的差错和疏漏,防微杜渐,确保安全生产。 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车间负责人 三、检查范围 参照公司已制定下发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及要求等进行隐患排查。 四、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公司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五)参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列明的: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储运管理、消防系统等方面的细致落实情况。 五、采取的方法及措施 班组、岗位每天自行摸底调查,掌握底数,登记造册,按照方案要求部署自查自纠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责任。 安全管理部每月将组织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督查,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岗位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整改,并给予处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国家安监总局85令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编号:SM-ZD-31451 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16号)规定,重大隐患定义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一、重大隐患概况 重大隐患概况,隐患描述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重大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企业负责人根据重大隐患实际情况,成立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

四、整改资金落实情况 根据整改方案确定费用估算,落实整改资金渠道。 五、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制定隐患整改期间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治理情况评估 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根据你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编号:20XX—XX)的要求,我单位实施并完成了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了治理情况评估,现特具报告,并申请予以审查。 一隐患概况 二隐患类别、等级 三主要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判定

标准化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汇总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XXX煤矿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2020年6月24日

目录 1、风险点的分类分级 (2) 1.1按风险点种类 (2) 1.2按风险点整改难易程度 (2) 1.3按风险点的严重程度 (2) 2、建立安全风险点排查整改治理体系 (3) 2.1 安全风险点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风险点排查制度.. 3 2.2 风险点整改及上报 (4) 2.3 风险点整改验收及销号 (5) 2.4 重大风险点整改 (5) 3、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6) 3.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风险点排查整改责任 (6) 3.2建立“前追后究”制度 (7)

1、风险点的分类分级 1.1按风险点种类 按风险点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风险点。 1.2按风险点整改难易程度 按风险点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风险点。 A级风险点: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帮助组织整改; B级风险点: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 C级风险点: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 D级风险点: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 E级风险点: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1.3按风险点的严重程度 按风险点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一般风险点。重大风险点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

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风险点,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风险点; 较大风险点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风险点;一般风险点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风险点。 2、建立安全风险点排查整改治理体系 风险点排查整改工作实行3级管理,即班组、队和矿。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风险点;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队作业区域内的风险点;矿实行旬排查,重点排查各单位或部门的重大、较大风险点。 2.1 安全风险点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风险点排查制度 矿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风险点排查卡、班组风险点排查卡、队风险点排查卡、战线风险点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点排查表。矿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编制战线风险点排查表。矿安检组编制全矿风险点排查表。 2.1.1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风险点排查卡内容要求,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 定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8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隐患治理方案及措施

隐患治理方案及措施 1.目标和任务 1.1目标 在上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项目部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2任务 1.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执行情况; 1.2.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 1.2.3运输车辆、机械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1.2.4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 1.2.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2.方法和措施 2.1方法 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筹领导、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全员发动,奖优罚劣”

的方式组织实施。 2.1.1统筹领导、明确职责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组织发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2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 要明确“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指导思想,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各时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从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各方面完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按照明确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1.3全员发动,奖优罚劣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更要发动全体参与人员,发挥全体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事半功倍地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据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情况,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敷衍塞责的人员予以处罚。 2.2措施 2.2.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 责任部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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