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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一)》·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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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意思分解」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58条),二是裁定中止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63条)。这两项制度都非常重要,我们这里先分解评述第一项制度。

1. 有撤销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级别)。

2. 法院对此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形式是裁定。

3.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1)仲裁行为违反实体或程序性规定的(第58条第1、2款);

(2)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第3款)。

4. 注意提请撤销裁决的期间规定(第59条)。

5. 难点在于第61条:

(1)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庭而非法院;

(2)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中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应终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17、259~261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意思分解」

1. 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 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3. 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同本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4. 了解第64条,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程序的规定。

5. 应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原仲裁协议已无法律效力(此点不同于本法第50条之情形),当事人须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然后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278条)。

本法提示:

另外,考生可注意一下本法第74条(仲裁时效)及《贸仲规则》第三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二)》·选举法

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三)》·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4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提示〕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24小时内必须做两件事情:一是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二是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讯问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二是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被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2)注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具体期限。(3)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但仍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例题〕1.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 聘请律师

B. 会见聘请的律师

C. 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 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注解〕本题中,王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选项D律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应当在5日内安排。

(2)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 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 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市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 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答案〕CD〔注解〕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拘留羁押37日。故题中羁押从n月1日至12月6日并没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 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答案〕BC〔注解〕注意侦查期间的计算。

2.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抗诉,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l)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法院首先应当依法接受;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其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公安局的批准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一直未予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首先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执行逮捕的机关应是公安机关;

(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这一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负责考察监督,或者由公安机关交给单位组织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而不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注解〕本题涉及多个知识点,应结合其他法条掌握。

3. 胡某因受贿被新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胡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A. 7日

B. 10日

C. 14日

D. 15日

〔答案〕C〔注解〕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被告人的财产。

《高法解释》第84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85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提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

《高法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87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73条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法条提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处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

1. 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 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 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ABCD 〔注解〕属于对法条的直接考查。

2. 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 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 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答案〕C 注解〕和上题考查的知识点相同。

3. 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A.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C.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 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答案〕ABCD 〔注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同上题完全相同,以上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高法解释》第8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提示〕

(1)注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十七、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四):《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订后,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亮点1:75周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

草案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应当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我国古代刑法就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次的修改弥补了我国现有刑罚上的一个漏洞,体现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群,在辨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距,同时也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罪恶程度。

亮点2:醉驾飙车拟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专家解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再治罪。”

亮点3:“恶意欠薪”将首次入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家解读: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亮点4:降低生产假药罪门槛

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在环境污染罪相关条款中,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这些条款的修改,加强了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亮点5:强迫劳动可获刑7年

草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这次刑法修改,把强迫劳动的“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了一步,更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亮点6医院人员卖信息可判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亮点7如实供罪可从轻处罚

现行刑法规定了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草案增加规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亮点8:持大量假发票为犯罪

草案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五):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法律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这部法律有什么样的新规定,有何亮点?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就部分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一、同一侵权多人死亡,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但是法条中规定的“多人死亡”,“多人”的标准如何?未达标是否就不适用“同命同价”原则?法条在这个规定上没有明确,希望将来的司法解释能解决这个难题。

二、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三、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雇工的赔偿能力是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装修等劳务形式的雇工,在劳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是否意味着雇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本人认为,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雇主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四、网络侵权,网站担责有前提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我国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前提条件,即:第一,即由受害人向网站提出;第二,即使受害人没有提出,网站明知有侵权行为发生,也应采取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和惩罚制度

缺陷产品的存在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遏制缺陷产品流入市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不敢提而走险。《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什么叫“惩罚性赔偿”,该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七: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车辆人出借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借车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外,

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被盗或被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八、医疗手术,情况紧急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2007年11月轰动全国的“拒签事件”,由于患者家属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胎儿双亡。事后患者家属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部门表示医院已经尽责。至今,这起事件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解决了目前医疗纠纷的一个困局,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医院不得乱检查

“看病贵”是当前老百姓面临的难题。有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创收,迫使老百姓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样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如何认定违法了诊疗规范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十、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2009年,楼市相继暴露房屋质量问题,“楼脆脆”、“楼倒倒”、“楼歪歪”等楼房怪现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与开发商过度关注利益,忽视房屋质量安全有直接关系。新法针对此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楼脆脆”、“楼倒倒”等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六):《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读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强化执行程序,删除破产程序。

首先,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破产程序,不用再去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破产清算的情形。故此,只需要掌握对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修订就能很容易的掌握住新《民诉法》。

审判监督程序修改解读

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条修改之后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修改之后,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法律\教育/网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另外,根据修改之后1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和本条的规定的理由是一致的。

第18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增了第18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法/律教育网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接到再审申请书之后5日内必须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后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

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后的审查期限为30天,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第184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该条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该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与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裁定再审。

执行程序修改解读

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扩大了法院文书的执行管辖范围,申请执行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扩大了执行管辖的范围,使当事人申请执行更加方便。

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还是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新增了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异议机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增加了该条的规定,在法院怠于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自己执行。

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法律教\育网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之后,明确规定了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期限为15日,并且规定了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申请;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5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该条明确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同时允许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216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之后的法条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为了针对执行通知往往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这个问题,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法律教/育网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七):《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其三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新的法律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二、适用范围

【法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首先,明确了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可以都适用本法;其次,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适用本法,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不适用这部法律。最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了一个对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这一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得原则。

四、规章制度有效要件及违法后果

【法条】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80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

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维权点津】用人单位在利用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时,劳动者不仅要考量其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考量其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制定后是否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是内容完全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完全可以不受其约束。

五、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

【法条】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6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八)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检察官职业责任的形式这两方面。其中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的考查几率仅次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仅作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忠诚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即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即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指检察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检察官法》第36 条把检察官职业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类。

重点法条解读:《检察官法》第35 条、第36 条

第35 条规定了13 种禁止行为,第36 条规定了检察官违反第35 条的行为应给予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联系《法官法》第32 条、第33 条的规定。第37 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形式与《法官法》第34 条相同。

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有:(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从重和加重处分的有:(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 条关于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1)警告:6 个月;(2)记过:12 个月;(3)记大过:18 个月;(4)降级、撤职:24 个月。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9 、20 条。检察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依法还应受纪律处分。

(1)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行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九):《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明确规定了政府机关有违法给公民造成损害,要认错、要承担责任。政府有这个承担责任的态度,这无疑是好的、是一种进步,但是我们又看不出足够多的诚意。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很多冤假错案,像佘祥林案、麻旦旦案等案件出现使得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上了议程。什么喝水死、躲猫猫、做梦死等等光怪陆离的离奇死加快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国家赔偿法最重要的修改有2处:一处把第2条当中的“违法”去掉;一处是在第35条当中增加了精神抚慰金。前者是程序的公正,后者是实体的公正。

①删除“违法”也就取消了“违法确认”程序,这个变化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点涉及一个面的效果;

②增加精神抚慰金使得很多很多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侵害的公民,在精神上得到一点慰藉,如果可以弥补心灵创伤的话,这也算是一种正义。

第2条当中删除了‘违法’二字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法律条文上看变动很小,只是删除了2个字而已,但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非常大的,第一,删除了“违法”二字,也就取消了违法确认程序,以前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首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这无异于让执法者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这比登天难。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是不予确认、或者是久拖不决。

第二,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国家赔偿法修正前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变成在法定情形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是合法行使职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第3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并不完全采用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很多时候他采用有饭不给吃、有水不给喝,有病不给看,让你做老虎凳、给你灌辣椒水,让电流攻心,让小便失禁等等这些虐待为。

第3项增加了“虐待”、“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政行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这就就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随便折磨人的非人道行为。

第17条第4项刑事赔偿情形中也做了类似的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由修正前的“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在修正前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其请人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了,承受其权利的不仅仅是法人、组织,还有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按照修正前的法律,自然人就没有权利请求国家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次修改使得赔偿请求人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变为其权利承受人,扩大了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因为权利承受人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九条由修正前的“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该条删除了“对依法确认”四个字,也就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的程序。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后,只有三种情形: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③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在第22条刑事赔偿的提出程序中也删除了“对依法确认”四个字,其提出程序和行政赔偿的提出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中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款规定的是赔偿请求人不是本人时所付的证明责任。

增加的第四款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书面凭证作为请求人提出申请的依据,这样就遏制了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受理期限,也为公民准时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提供了明确的起算点。

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14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的决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协商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决定赔偿的,可以和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这样使得国家赔偿程序更合理,具有人性化,也有利于赔偿的顺利实现。

第14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

第十五条是新增加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新增加的第15条是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新增加的第26条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第17条规定的是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情形,由修正前的第15条修改而成,其变化主要体现在:

①该条把看守所纳入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②第1项中对于拘留措施的赔偿情形,修正前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修改为“违法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虽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是超过拘留期限,最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③第2项中对于逮捕措施的赔偿情形,由修正前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修改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第4项增加了“虐待”、“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这就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21条规定的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由修正前的第19条修改而成,其变化主要体现在:

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审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一审法院和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而根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按照后置吸收原则,赔偿义务机关就只能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2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3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申请的决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协商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决定赔偿的,可以和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这样使得国家赔偿程序更合理,具有人性化,也有利于赔偿的顺利实现。

第24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要注意区别刑事赔偿的救济方式和行政赔偿的救济方式的不同之处。

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2、23、24、25条都是对赔偿程序的具体规定。1.刑事赔偿的提出、决定期限与行政赔偿程序一样,不同和之处在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的处理不服而如何救济。行政赔偿的救济是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救济是:①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首先进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接着进入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②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首先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次是复议机关复议程序,最终是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两者区别主要是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

第29条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规定,由修正前的第23条修改而成,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1款:“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以前规定的是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现在是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第27、28、29条分别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方式、处理期限、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赔偿决定的作出及效力。这些都属于记忆性问题。如果出题的的话会对这几条进行综合性考查。

第30条是新增加条款,规定了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内容为:“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34条是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确定,由修正前的第27条修改而来,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护理费(新增加的)。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外,还应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新增加的)。

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③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35条是对精神损害的规定,由修正前的第30条修改而来,其内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36条是对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确定,由修正前的第28条修改而来,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①第5项中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如果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②增加1项,作为第7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0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重点法条解读(十):《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未依法营业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法律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法律适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合并种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减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特别提示

1. 变化:新法规定在公司僵局时,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2. 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规定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本文转自[京佳公务员考试培训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7993419.html,/henan/2010/0913/article_3254.html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河南检察院考试法律法规模拟试题:法律常识5

河南检察院考试法律法规模拟试题:法律常识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作者:河南华图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453人公告于11月23日公布,此次招录考试时间为12月29日,考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河南华图网特为大家整理相关考试资料。希望考生勤加练习,举一反三,定能考出好成绩。 推荐:河南初任检察官备考专题初任检察官培训课程 81.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灭口的目的而将被害人杀害,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 A.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B.抢劫罪。 C.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D.故意杀人罪。 82.某市黄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

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黄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9名矿工死亡。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过失爆炸罪。 83.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成而将被干涉者杀害的行为构成下列哪种罪?(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故意杀人罪。 C.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罪状。 D.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 84.某国家机关的机要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知悉、掌握的大量国家机密,绝密提供给境外的反动组织,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拱国家秘密、情报罪。 85.季某的父母对其与村民小张之间恋爱极为不满,极力进行破坏,以致发生下列哪种行为公安机关不可以主动立案侦查?( ) A.当众殴打季某后将其禁闭,季某自杀的。 B.将季某捆绑过紧致其身亡的。 C.殴打季某,将季某打成重伤,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 D.先将季某吊起来毒打,后又私自将季某许配他人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8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官应当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过错责任,是指检察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行为。 检察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司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检察官的司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检察官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退出检察官员额、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 (二)纪律处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刑事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检察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被追究责任的检察官阻碍调查、追责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章司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市法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 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服务“四保”为目标,大力强化各项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市中院制定并推行服务大局八项举措,在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XX考察时对这八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向全国法院介绍推行。两级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以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现状、企业在法院有无诉讼案件、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主题,共走访辖区83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法院有效的服务企业找准切入点。此外,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重大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及时向市、县(区)委、人大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去年,市委、市政府加快实施“保护XX、发展XX、再造一个新XX”战略,对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纠纷,我们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畅通“绿色”通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限时立案移送制。规范接待用语,

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614名简章

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614名简章 红领网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2011河南法院考试公告简章 一、招考数量、职位和对象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1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614名,具体招考职位和每个职位所要求的报考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1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报考省检察院职位的考生,需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到2011年4月18日。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报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法律职位的,免于专业科目的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职位的,不受相应专业和全日制学历的限制。但报考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除应符合上述职位对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

河南检察院面试——人际关系题目的四大答题原则

河南检察院面试——人际关系题目的四大答题原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群71486046 人际关系主要包括处理冲突的能力、建立关系的能力、说服与影响他人的能力、团队合作与协调能力、倾听与沟通能力等等。从面试,命题方面讲,人际关系主要考查考生人际关系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大答题原则 1、阳光原则 阳光原则,是指在作答面试题型中,要善于从积极的角度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积极 的人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心态是积极还是消极 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和内在品质,也决定了从什么样的角度思考和回答问题。消极 的心态往往会将自己逼入绝境,而积极的心态总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回答问题的思 路。 2、反思原则 在回答所有人际关系题的问题时,考生要首先考虑到自我反思,即要谈到在紧张的人际 关系中首先要考虑自己做得有什么不足,是沟通不够,还是不注意听取他人的意见或建议等。 如果有这些问题,那么就表示自己要及时改正和调整,如果没有,就表示要寻求合适的时机 向对方进行解释和说明,或主动征求对方意见,或吸收对方参与到自己的工作或活动中来。 要注意的是反思需要有度。 3、沟通原则 多数人际交往问题的根源是沟通不够。因此考生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交流,并尽快 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和交往方式,采取相应措施改变现有人际关系的紧张状态。 4、权属原则 所谓权属意识主要是指在一个组织中对上下级权属关系和服从意识的理解和认同。因 此,考生在遇到涉及上下级关系的问题时,对上级做出的错误决定、提出的不符合实际的要

求和交办的多余的或难以胜任的工作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该是服从,然后再寻求时机解释或建议。 【例题分析】 如果你被录用,单位派你到一下属单位蹲点,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你并不支持,甚至有人对你进行刁难,在这种情况下,你怎样开展工作? 【解题思路】 遇到困难要克服,积极处理应对。【阳光原则】 分析问题所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反思原则】 加强沟通,化解矛盾【沟通原则】 【参考答案】 克服困难,迅速融入新的集体,适应新的工作,是每一个村官必经的考试。 首先,我会进行自我反省,从自己身上总结教训和发现问题。新单位的同事对我有意见,可能因为我自身的态度和做法存在问题。我应该摆正位置,谦虚谨慎,赢得新同事们的认可和喜爱。 在摆正心态的基础上,我要与周围的同事们多沟通交流,无论从工作上还是生活上加强相互了解,增加彼此的感情。 在工作中,我要充分及时地和下属单位的领导和同事沟通,遇到问题多协调、多讨论,多帮助和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谦虚好学,遇到难题多向有经验的领导和同事请教。 如果遇到矛盾,我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站在对方角度看问题,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对同事暂时的误会,也要以宽容和积极的心态面对和化解。 怀着一颗公心和诚心认真为人、做事,就一定会赢得同事的认可和支持,把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当客观实际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时,它必须行使,决不能放弃。如果应该做而未做,应该行使的权利而未行使,这是失职的表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就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节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XXXX年河南法院检察院面试考试礼仪指导

2011年河南法院、检察院面试考试礼仪指导 2011河南法检面试礼仪指导:举止礼仪 2011年河南法检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法检考试面试中举止礼仪主要涉及站姿、坐姿、手姿、行姿。 在考官对你的第一印象中,姿态,坐和站的样子是第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要素。它表现了你自信、平易近人的程度以及你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因而在你的身体语言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1.站姿、坐姿 “中央部位”(从你的腰部向上至头顶)是一位好的姿态中最具有影响力的部位之一。当一个人笔直地站立时,他的中央部位对任何人都是开敞的,表达了自信和开放。当某人趴下时,其中央部位是隐藏的,表露出缺乏热情或缺乏信心。 良好的姿态让你立刻成为众人所模仿的对象。有力的姿态是笔直、直立的,但并不代表僵硬或紧张。试试这样:胸腔提高两寸。注意你的肩膀、腹部、胸部、头部和下颚如何排成一直线。你不但看起来更有威仪,而且实际上也更有活力,因为更多氧气流入体内。坐下后,坐在椅子三分之二即可,不要仰靠,也不要战战兢兢只坐一个椅子角。 2. 行姿 行姿的要求是,轻而稳,胸要挺,头抬起,两眼平视,步频和步幅要适度,符合标准。如果是与对方考官或工作人员同行时,要注意速度,不能超前,只能平行或略微靠后,否则是失礼行为。走路时,上身应保持正确的姿势,双手不要过分摆动,双膝不要太弯曲;脚不要过于分开,也不可用拖拉的方式走路,脚步声不要太重;不要东张西望,小心不要踩到或碰到东西,也不要任意跨越放置物。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动作:

2015河南检察院考试数学运算:唬人的纸老虎

2015河南检察院考试数学运算:唬人的纸老虎 在国考的备考当中,很多考生谈“数”色变,在平时练习的时候都备受折磨,甚至考试当中毅然放弃数量部分的题目,采取蒙的方式凑上答案,其实数量关系以及资料分析只是一只外表唬人的纸老虎而已。 在这里建议大家通过对不同题型的分类练习,各个击破。是可以提高自己的做题水平和做题速度的。不管是做数量还是判断,甚至言语类的题目都是一个高消耗脑力劳动。不但要求考生将题解出而且必须采用一种快速准确的方法,才能再考场当中达到实用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要快速确定解题思路,用最简单的方法来求解。下面华图教育(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7993419.html,)专家几道真题为例,进行说明。 例1.小华在练习自然数求和,从1开始,数着数着他发现自己重复数了一个数。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所数的全部数求平均,结果为7.4,请问他重复的那个数是: A.2 B.6 C.8 D.10 答案:B.解析:因为有一个数重复计算,则平均数比正常的拉低了。因为全部数加起来应该是个整数,则数的个数应该是5的倍数,可以首先排除5和10(平均值均小于7.4);当是15个数时,数的总和为7.4×15,比从1开始15个连续自然数的和小了(1+15)×15÷2-7.4×15=8×15-7.4×15=0.6×15=9,则重复的数为15-9=6。也可采用数的总和减去从1开始14个连续自然数的和的方法,即7.4×15-(1+14)×14÷2=7.4×15-7×15=0.4×15=6。第二种方法更为快速便捷。 例2.有100元、10元、1元的纸币共4张,将它们都换成5角的硬币,刚好可以平分给7个人,则总币值的范围是( )。 A.(100~110) B.(110~120) C.(120~130) D.(210~220) 答案:B.解析:可以看出,四张纸币中100元、10元、1元都至少有一张,要讨论的就是最后一张的面值问题。100元、10元、1元各一张一共100+10+1=111元,换成硬币是111×2=222个,222÷7=31……5,则最后一张纸币换成硬币时的数量被7整除余7-5=2时,四张纸币换成硬币后可以被7整除。100元、10元、1元换成硬币各有200、20、2枚,明显看出,最后一张纸币是一元纸币时,换成硬币后可以被7整除。则总币值就是100+10+2×1=112元,在(110~120)范围内。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16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所在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公函。(2)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一份,包括机构名称、所在省(地市、县)、鉴定机构资格证编号、机构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 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 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 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 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走私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五)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南检察院招考公告

2015年河南检察机关公务员招录即将发布已经进入4月份,很多备考河南法院、检察机关的考生已经在翘首以盼公告的发布了,2014年检察机关的公告是在4月12日公布的,与4.12全国联考是同一天,而考试时间是5月10日,近期以来,很多考生朋友纷纷咨询华图教育相关考试政策和课程,在此,华图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专家预测以下2015年检察机关公务员招考流程: 公告发布:4月20日左右 报名时间:4月23—30日 笔试时间:5月21日左右 招考规模:500人左右 招录对象:以法学、法医学、会计、中文文秘专业应往届毕业生为主。 2015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招考还将呈现以下特点: 一、招录人数同比稳中有升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共402名,招录工作涉及河南省的各个地级市、县(区)103个检察院,对比2013年招录人数减少76人,使考试竞争比2013年更加激烈和残酷,2015年招录人数预计会有所增长,将达到500人左右,但是并不意味着竞争就弱,今年上半年河南省公职体系并没有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招考,再加上公检法系统历来的受欢迎程度,因此,很多立志要进入公职队伍的考生都会参加本次难得的招考,预计竞争比

例将达到50:1,报名人数将突破2.5万人。 二、备考周期依旧不足一个月 2014年的公告于4月12号发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9时至4月19日17时,考试时间为5月10号-5月11号,参照去年的公告发布及考试时间,我们不难发现备考周期不足一个月,而考试的科目包含行测、申论和专业课三门,尤其是对于报考法律职位的考生而言,由于法律内容涵盖的非常多,所以广大考生复习起来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此建议广大考生提前着手进行复习! 三、专业限制严格报考门槛较高 检察机关与法院招录的要求,对专业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主要集中在法律、司法警察、司法会计、刑事侦查、法医、文秘类等专业上。所以招录专业的集中化成为目前检察院招录工作的趋势。 四、各地市招录人数不均考生需理性报考 2014年招录人数最多的地市为开封市,共招录38人,招录人数最少的地市为济源,仅招3人,另外,去年招录中加入了铁路检察院的招考,共招录20人,所以,在公告发布之后广大考生报考时,可以根据招录人数的多少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考。 最后,河南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的专家提醒考生,考生最好作出科学规划,根据自身考试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备考方式,分阶段进行备考,通过“夯实基础”+“真题演练”+“考前冲刺”三步进行,必将一举成功。 为了更好的使广大考生积极的备考,都能考试出理想的成绩,华图教育教研中心特成立考生备考互动交流群,专业解答考生疑问,定期发布考试预测题,VIP交流1群: 370869734 VIP交流2群: 148842056,如果您想第一时间了解考试资讯/备考策略等信息请关注河南华图官方微信:hnhuatu 我们每天将发布公职考试最新信息,检察院考试专刊信息定期发布。

2018河南公务员必背常识知识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区别

2018河南公务员必背常识知识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区别 2018河南公务员必背常识判断知识点整理,本文将详细为各位说明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区别,助考生扩充自己的行测常识题库。华图教育行测常识频道,为您提供行测常识题库,行测常识答题技巧等考试相关信息。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华图教育行测常识题库,免费提供各种行测常识试题及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华图教育行测常识题库,免费提供各种行测常识试题及答案解析。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区别是什么?相信看过本期的2018河南公务员必背常识知识点分享大家对这个 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想获取更多行测常识相关的考点,请持续关注华图教育行测常识题库。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析、职位表下载及备考资料汇总: 报名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 网络资格初审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 网上交费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7日17时 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 笔试时间:5月18日9:00至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 申论 5月19日9:00至11:00 专业科目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

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

检察院招考行政管理要点汇总

2011年河南检察院招考“行政管理”要点汇总 【京佳教育集团】 一、政府职能的含义 1. 含义: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2. 包括几层意思 A. 实施主体:政府机构 B. 主要内容: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C. 实施手段:依法行政 D. 是完整统一的体系 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1. 自然经济状态下的政府职能:御外和安内。 2.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御外、安内和建设公共设施 3.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4.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正在转变 三、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A. 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 B. 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 C. 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 D. 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四、政府的基本职能 1. 定义: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2. 内容 A. 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 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

C. 文化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C. 社会职能(其他的社会公共性的职能) 五、政府的层级职能 1. 含义:是按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划分的职能。 2. 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A. 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B. 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C.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福利、城市发展、环境保护、国土管理、民族事务、司法监察) 注:目前,我国政府层级职能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 六、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1. 含义:是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职能。符合管理学中的“封闭性原则” 2. 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 七、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 社会环境的变迁(是转变的外因) 2. 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转变的内在动力) 3. 技术手段的创新(是转变的根本保障) 4. 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转变的制约因素) 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 2. 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或叫内部转移,是政府内部重划分职能) 3.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 九、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 关键是:政企分开 十、政府机构的含义 广义: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豫检刑诉 [ 2011 ] 号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于郑州,汉族,身份证号411001************ 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北路德化街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文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于小小(被告人的侄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1年3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金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侄子,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病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亲侄子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其痛苦万分的表情,2011年4月3日,被告人将其侄子接回了家。2011年4月4日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侄子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侄子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于小小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郑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10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11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侄子于小小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郑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证人王青的证词。

2021年河南法院检察院面试考试礼仪指导

河南法院、检察院面试考试礼仪指引 河南法检面试礼仪指引:举止礼仪 河南法检面试采用构造化方式进行,重要考察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筹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伙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法检考试面试中举止礼仪重要涉及站姿、坐姿、手姿、行姿。 在考官对你第一印象中,姿态,坐和站样子是第一种至关重要影响要素。它体现了你自信、平易近人限度以及你持有什么样态度,因而在你身体语言里扮演了一种重要角色。 1. 站姿、坐姿 “中央部位”(从你腰部向上至头顶)是一位好姿态中最具备影响力部位之一。当一种人笔直地站立时,她中央部位对任何人都是开敞,表达了自信和开放。当某人趴下时,其中央部位是隐藏,表露出缺少热情或缺少信心。 良好姿态让你立即成为众人所模仿对象。有力姿态是笔直、直立,但并不代表僵硬或紧张。试试这样:胸腔提高两寸。注意你肩膀、腹部、胸部、头部和下颚如何排成始终线。你不但看起来更有威仪,并且事实上也更有活力,由于更多氧气流入体内。坐下后,坐在椅子三分之二即可,不要仰靠,也不要战战兢兢只坐一种椅子角。 2.行姿 行姿规定是,轻而稳,胸要挺,头抬起,两眼平视,步频和步幅要适度,符合原则。如果是与对方考官或工作人员同行时,要注意速度,不能超前,只能平行或略微靠后,否则是失礼行为。走路时,上身应保持对的姿势,双手不要过度摆动,双膝不要太弯曲;脚不要过于分开,也不可用拖拉方式走路,脚步声不要太重;不要东张西望,小心不要踩到或遇到东西,也不要任意跨越放置物。 此外还应注意如下动作:

(1)对的立姿行礼。先保持对的立正姿势,眼睛注视着正前方,上身稍向前倾,双手自然垂直,庄严地点头行礼,然后恢复到本来姿势。这时要注意是,颈不可偏,膝不能曲。 整个面试走场过程: 男士应步伐矫健、端庄、自然、大方,给人以沉着、稳重、勇敢、无畏印象。 女士应步伐轻盈、敏捷,给人以轻巧、欢悦、柔和之感。 进场:如果是独自进入考场,应当敲门,大概为两到三声,不可敲得过多过频。等里面传来“请进”声音在进入考场。进场脚步应当从容稳定,速度不可以过快。等站在考生席附近站定。然后问候考官。考官让考生坐在,考生即可坐下。(这个过程依照不同地方有不同方式。考生在这过程中把握从容、礼貌原则。) 就坐:考生坐姿应当微微前倾,专注倾听。在答题过程中,应恰当与考官进行眼神交流,不可自顾自埋头看题,答题。身子要坐直,相对固定一种姿势,肩膀不许始终晃,忌晃脑、抖腿、分腿等动作(特别是女生,双腿必要合拢)。手自然放在桌子上,双手切勿在答题过程中手舞足蹈,亦不可答题时候手指着考官。 离场:当答题结束时候,考官会让考生离场。考生应当轻盈起身,向考官微笑道谢然后从容离开考场。注意不要背对着考官,要把美好形象留给考官。 如果考官积极伸出手来,就回以坚定而温和握手。如果考官不积极握手,考生切勿伸手向前和对方握手,以免对方没有思想准备而浮现尴尬局面。 (2)起立动作。起立时动作,最重要是稳重、安静、自然,绝不能发出声音,要保持安静。坐椅子普通由左边进入座位,起立时亦由左边退出。注意,不能发出其她声音。 (3)开门与关门。进入面试场前,绝不能忘掉敲门,不先敲门就进入,是最不礼貌行为。敲门普通为持续二、三次,等门内有了回音,再推门进去。至于开门办法,用接近门一只手握住门把,边打开门边进入房间,而后,转过身来,换另一只手将门轻轻关上。 3. 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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