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刑事技术鉴定书
整体分离检验鉴定书
(西)公(刑技)鉴(痕检)字[2010]090801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西华县公安局迟营派出所
2、送检人:王克琛、于学忠
3、受理日期:2010年9月8日
4、案情摘要:
2010年9月7日夜里11点多,迟营乡杨楼村发生一起盗窃
茄子案,当场抓获一嫌疑人。2010年9月8日上午在现场勘查中,在杨国朗家茄子地内石膏灌注提取鞋印七枚。
5、检材和样本:
(1)、石膏提取的鞋印模型七枚
(2)、嫌疑人李东生所穿鞋子一双
6、鉴定要求:
现场提取的鞋印是否为嫌疑人李东生所遗留
7、检验开始日期:2010年9月9日
8、检验地点: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二、检验
检验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鞋印为石膏鞋印,共七枚,其中五
枚为左脚所留,两枚为右脚所留,系平底鞋印。经观察测:鞋印
花纹清晰、特征稳定, 全长为26.5厘米,前掌宽9.5厘米,后
跟宽7.5厘米。选择花纹清晰、特征稳定、形态反映条件较好的
一枚右脚石膏鞋印模型作为检材参与检验。现场提取鞋印后跟距
后跟6厘米距鞋跟外边缘1.5厘米处见有一圆,该圆处凹陷,该
圆向后跟方向见有一方形突起,方形突起呈中央凹陷两端外突形状。在方形突起上见有一缺损。观测用犯罪嫌疑人李东生所穿的鞋子,鞋子大小及花纹种类与现场提取的石膏鞋印模型相同。在现场鞋印相同部位相同位置处,其细节特征反映出的形态、大小及位置关系均相吻合一致。
三、论证
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石膏鞋印与李东生的鞋子二者鞋印花纹种类、大小相同。相同部位反映出的细节特征的形态大小及位置关系均相吻合一致,所反映出的细节特征是鞋子在穿用过程中受磨擦损伤以及鞋子的制作过程所形成的特有稳定性特征,是其他鞋子所不能重复出现的,构成特定同一认定条件。
四、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石膏鞋印模型是犯罪嫌疑人李东生所遗留。
鉴定人:痕迹检验工程师严保东
痕迹检验技术员陈云生
二○一○年九月十日
照片一 XXX 检材照片
照片二 XXX 样本照片
照片三XXX特征比对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