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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近几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积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探索政府管理创新的新路子,在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方面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从全国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建立健全这一制度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本文拟不揣浅陋,对完善行政问责制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路径,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深圳市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背景

深圳市行政问责制是在深圳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推行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初步探索和系统推行两个阶段:2001年12月,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行政问责制的探索和实践,行政问责开始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问责治庸”,全面加强执行力建设,行政问责制开始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目前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和长效化。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行政责任问题在国内越来越受到重视。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违法和不当行使权力,或者行政不作为,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2008年2月,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开展,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政府官员受到了问责。如非典事件、四川“12?23”井喷特大事故、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山西“9?8”尾矿溃坝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河南省登封市新丰二矿“9?2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发事故、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富华煤矿“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等。深圳市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政府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经济社会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也出现得更早、更明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深圳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形态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体制改革由经济领域向社会管理领域转变,政府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改革处在攻坚期,社会转型处在深化期,经济发展处在关键期,社会矛盾处在凸显期,这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深圳市政府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政府职责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还不够

强、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还不够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阻碍了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解决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机制,通过行政问责这一手段,强化对行政责任履行的控制和监督。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深圳市民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社会形态日渐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市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共产品和政府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尤为关注,要求政府对其行为和后果向公众承担责任。现代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且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要建设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深圳市委市政府顺应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实施行政问责制,则是实现“五个政府”特别是责任政府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四)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深圳市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力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多发趋势得到了遏制,但此消彼涨,目前人民群众更为关注行政责任缺失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和事件以及过去一些看似小事的行政过错问题,现在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民心、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大问题。2005年以来,深圳市民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举报投诉不断上升,与贪污贿赂、挥霍浪费问题一起成为信访举报的三大热点。2004年,市监察局受理的失职渎职类的举报只有80件,占信访总量的4.8%;2005年上升到233件,占19%;2006年达到445件,占21%,与2005年相比上升90.9%,首次超过贪污贿赂类的举报(330件),成为市民举报投诉的第一大热点;2007年,失职渎职类的举报继续上升,占信访总量的30.6%。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中,属于行政责任问题的占四分之三。信访举报是社会的“传感器”,显示了反腐败的形势变化和趋势。

二、深圳市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深圳市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思路是:明确问责依据、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严格责任追究。这四个方面的工作,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只有明确问责依据,才能做到问责有据;只有建立工作机制,问责制度才能有效运行;只有完善配套措施,问责制度才能系统构建;只有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深圳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比较完备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1、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1年深圳市出台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详细列出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方面的63种过错情形,提出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6种追究方式,首次明确对行政过错问题必须进行问责。2005年和2008年,我

们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将适用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行政机关,将过错情形由原来的63种增加至108种,并引入了训诫、降职、辞退等多种组织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为深圳市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规定。

2、建立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政府部门存在执行不力、违规决策、疏于管理等6类35种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公开道歉,直至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同时,还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专门就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7种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3、建立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政府部门失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或权益受害人道歉,并规定了道歉的有关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

4、建立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的专项问责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53种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强化对特定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问责。还制定了《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政处分办法》、《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深圳市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办法》等规定,使行政问责的依据更加完备。

(二)强化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市的工作网络

1、市委市政府实施坚强领导,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全市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链接无缝化,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对推行行政问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向。市政府随后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等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确立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强化行政问责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市纪委也及时制定了相关意见,严格党纪责任追究,推动行政问责制落实。

2、监察机关统筹主导,当好“排头兵、主力军和督战队”

深圳市监察局是目前全国唯一保持独立运作的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一直保持市监察局单独设置、独立运作,在全国率先设立了“效能监察室”和“电子监察室”,不断突出和强化监察机关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中的统筹和主导作用,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和服从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和协调。在这种有利的机制下,市监察局积极发挥统筹主导作用,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当好“排头兵、主力军和督战队”,有力推动了行政问责制的落实。一是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建立了由市监察局牵头,人事、财政、审计、法制及政务督查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二是建立行政监督工作情况抄告和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制度。制定了《行政监督工作情况抄告和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办法》,明确规定监督部门的监督报告和处理决定在上报政府或发给监督对象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法制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除依规定职权作出处理外,还要及时移送有权作出其他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抄送人事部门。制定了《关于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规范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处理程序及处理方式。三是建立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审查制度。凡是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法制部门报告;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应当进行责任审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移送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四是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报备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市监察局每季度汇总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过错处理情况并报告市政府。这些做法完善了责任追究链条,营造了监督合力,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受到监督,不敢懈怠。

3、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发挥行政问责的主体作用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积极健全行政过错投诉处理机制,43家市政府直属单位全部明确了投诉电话和网址,42家单位成立了责任追究机构,32家单位制定了投诉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覆盖全市的、全方位的问责工作网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整体推进行政问责工作

经过长期的实践,深圳市确定了行政责任机制的五个要素,即职责、目标、监督、评估、问责,并按照这五个要素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这个体系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形成了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有机整体和完整链条。职责、目标、监督、评估、问责五要素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逻辑上的连续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责任链条。履行政府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明确职责划分。职责清晰后,就要促进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实践证明,实行可考核的目标管理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不仅有利于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具体化,也有利于解决政府决策层与执行层脱节的问题,提高政府内部的执行力。目标确定后,部门将根据所设定的目标去执行,政府则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对部门执行全过程的系统控制,具有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出现失误与偏差的作用。但行政监督主要是过程、程序上的监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执行结果及时进行考核评估。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就是以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为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对政府行政绩效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运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绩效,努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核评估后,就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行为作出否定和制裁,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是形成了具有反馈控制功能的闭环系统。上述行政责任链条具有目标管理的调校功能和履行职责的倒逼功能,形成了两个闭环,一个是从绩效评估反馈到责任设定和目标管理的闭环,促进政府管理目标的合理调整。首先根据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情况,对政府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工作目标进

行调校,使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目标更加合理,从而提高行政行为的绩效。另一个是从责任追究反馈到履行职责的闭环,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履行到位。通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履职优秀行为的激励,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两个闭环都应同时具有正、负反馈的功能,通俗地讲,就是奖勤罚懒。

形象地讲,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是行政责任体系的五个“环”,环环相扣,连成一体,形成了政府管理的完整链条和闭环系统。如果缺少前4个中的任何一环,行政问责就难以系统、全面推行。因此,深圳市全面健全行政责任体系,着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的整体来推行行政问责,防止因工作不配套而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1、从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到岗位责任制,层层划清行政责任

一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以精简、统一、效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暨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为目标,先后进行了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权责关系,解决政府职能“缺位”、“错位”和“越位”的问题。

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积极解决职能交叉、权责分离、多头多重执法、运作不畅等问题,努力实现政府内部责任的明晰化。2006年以来,按照效能优先、依法界定、上下基本对应和一件事情以一个部门负责为主的原则,先后对52项交叉重叠、不够明确的职能事项进行了调整。还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在市法制办设立了法制协调机构,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弱化基层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推进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将原属17个市政府职能部门的21项执法事项下放街道集中行使。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行“居站分设”管理模式,设立社区工作站,承担政府部门在社区的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的定位,进一步强化社区综合服务功能。

四是健全岗位责任制。探索建立职位说明书制度,职位说明书载明每一职位的名称、任职条件、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内容,将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量化,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6个区和35个市政府部门都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有的编制了行政工作标准操作规程(SOP),有的导入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

2、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实行层级责任目标管理。每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各项重点工作,制定不同层级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各区、各部门,再由各区、各部门具体分解到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和政府督查部门对照责任书的内容,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政府重点工作全面落实。

二是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在16家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试行了白皮书制度,以“白皮书”的形式,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进度要求及上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白皮书载明的任务及目标,由各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和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经监察机关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通过报刊、政府公报、市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三是建立部门主办责任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事项,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推诿扯皮。深圳市还规定,今后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政府督查部门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3、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强化行政监督

一是拓宽监督渠道。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的同时,主动从执法监察工作、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件、政务督查工作、突发性应急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等其他8种渠道,积极主动收集线索,实施问责。2005年以来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中,只有13.2%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信访举报。

二是运用网络技术实施全程监控。陆续建设了“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并将四个系统整合为“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评价中心”,实现省、市、区、街道四级联网,成为行政指挥中心和政务督查枢纽,在政府管理和行政监督中充分发挥标杆导向、实时监控、全程督查、刚性约束和自动问责的作用。

三是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每出台一项重大改革,每部署一项重要工作,都要求监察机关全程介入,全面督查。监察机关每年总的检查事项均在100项以上,大的检查项目都在30项以上,一方面全程督查,一方面强力问责,发挥警示作用、威慑作用和推动作用,保证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执行到位。

四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主动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实施“阳光工程”,主动公开各类政府工作信息。开办“民心桥”广播直播节目、“廉正直击”电视专题节目和定期的“直通车”报纸专栏节目,由市领导、各区和政府各部门领导与市民直接沟通对话,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呼声,对于媒体曝光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民心桥”开播四年来,共举办256期,市领导和各区领导参与直播47人次(其中,市领导11位,区领导23位)、义务参评员参与直播114人次,听众反映的问题100%都有反馈,90%得到解决,有10%的问题因涉及各方面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也都与听众及时进行了沟通说明。

4、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责任考核

2006年6 月,深圳市成立了市长、常务副市长任领导的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正式启动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的研发工作。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秉持“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构建“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绩效评估体系。2007年3月,制定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从行政业绩、行政效率、执行力建设、行政成本四个方面设置20个指标对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评估;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设置36

个指标对区政府进行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系统于同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在公安、交通、城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16个政府职能部门及全市6个区政府进行试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全面启动。

5、加大行政惩戒力度,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

推行行政问责制,重在动真格。2005年至2008 年上半年,深圳市共查处行政责任案件250宗,对62个单位和548名个人进行了问责。2005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32件,追究责任单位3个,追究责任人员73人;2006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77件,追究责任单位9个,追究责任人员146人;2007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97件,追究责任单位37个,追究责任人员203人;2008年上半年,查处行政过错案件44件,追究责任单位13个,追究责任人员126人。上述数据表明,一方面,深圳市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仍需不断改进,行政问责制对于促进政府部门改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一是增强了政府公务员讲责任、尽职责的责任意识弘扬了务实进取、积极向上的风气。二是完善了政府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了科学严谨、奖罚分明、操作性强的行政责任体系,强化了行政管理内控机制。三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一批长期困扰深圳发展的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近年来相继得到解决,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100%完成,行政审批提前办结率达到99.7%,市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总结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会:

一是制度先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问责制度体系,使行政问责制在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系统推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按照行政责任机制“五要素”的要求,全面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执行力建设,防止孤立片面。

三是覆盖全面,全方位开展问责。问责对象既有公务员也有行政机关,既有行政首长也有一般公务员;问责情形覆盖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种行为。

四是纠建结合,促进政府部门改善管理。在查处行政问责案件的同时,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寻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改善行政管理。

五是知行合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监察学会为平台,从国内聘请了一批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每年都召开研讨会,以理论研究指导问责工作实践。

六是教育为基,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通过编印发放“1+6”文件小册子4万多本,辅导教育近2万人,专题培训近2千人,把学习内化为公务员的自觉行动。

三、行政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探讨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深圳及国内其他地区的探索实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理论方面的,实践方面的,也有认识方面的,亟待研究解决。

(一)关于行政问责的内涵问题

对于行政问责的内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各地的理解不一,规定不一,做法也不一。

1、行政问责主体

国内不少地区和一些学者认为,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而在香港地区,不同的问责对象有不同的问责主体:对主要官员(仅指3位司长和12位决策局长,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的问责,问责主体是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廉政公署;对公务员(仅指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上司)的问责,问责主体主要是受委任的独立委员会或个人、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我们认为,行政问责主体不等同于监督主体,是指有权启动问责或者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在政府系统内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问责主体应当包括上级机关、主管机关和监察、审计、财政、人事等部门。在政府系统外部,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由党委推荐(提名)、通过人大任命的,因此党委、人大是当然的问责主体,除此之外,行政问责主体还包括司法机关。而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具有申告权的监督主体,只是行政问责的发起主体。

2、行政问责对象

目前,各地的行政问责制一般仅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有的仅限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组织;有的仅限行政首长,不包括工作人员。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在基层单位,党政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党群序列的工作人员承担着行政管理工作,一旦出现责任问题,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对其则难以适用。我们认为,如从狭义的问责制来讲,拥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义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应是行政问责的对象,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如从广义的问责制来讲,则应包括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可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将党群、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列为问责的对象。

3、行政问责内容

各地普遍都将问责内容确定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凸显了“有错必究、有过必罚”的原则,但不够全面,未能涵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不求质量、履责不达目标”的行为表现,而这些行为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又客观存在。我们认为,问责不仅要“究错”,还要“治庸”,应当将“无正当理由未能达成工作目标”这一情形纳入问责的内容。问责的内容可定义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达成工作目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4、行政问责的责任分类

国内不少学者主张,政府责任(也即行政问责的责任形态)应分为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四类。瑞典将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政治责任主要是指民选官员应该对其政党及选民负责,内阁成员应该对议会负责;道德责任是指官员必须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规,政府责任的分类及其内涵一直没有确切的定义,使行政问责方式也难以准确的设定。

5、行政问责方式

由于对政府责任分类及其内涵认识的不统一,目前,各地设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也即责任承担方式),五花八门,差异很大。有的仅限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有的包括了行政赔偿和经济处罚,有的则设立了道歉方式(如深圳、山西等)。而在香港地区,对主要官员的问责方式,无明确规定,从已有的个案看,主要是公开道歉和辞职;对公务员的问责方式,包括非正式纪律行动和正式纪律行动,非正式纪律行动主要是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正式纪律行动则包括革职、迫令退休、罚款、降级、严厉谴责、谴责、停止或延迟增薪及减薪等。我们认为,行政问责方式应当对应政府责任的分类及其内涵来划分,具体应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行政赔偿、刑事处罚和人大罢免。而在政府系统内部,依照人事任免和管理权限,只能适用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赔偿。

(二)关于行政责任的界定问题

准确界定行政责任是实施行政问责的前提。当前,政府内部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清晰,运作机制还不够健全,致使行政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

1、责任划分不清晰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纵向关系上,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的职权和权限未作明确规定,上下级政府的一些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楚。二是在横向关系上,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一些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叠。三是在政府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内设机构、不同层级之间的职责不够清晰。四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问题未厘清。政府的运作实际上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两种机制并轨运行,但法律、法规并未对领导班子中的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责任划分不清,容易造成有权力有利益的事项争相管,只有责任没有利益的事项无人管;一旦出了问题,相互推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特别是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不同层级的政府许多重要管理工作,如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从块块看,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局、城管局)、综合监管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从条条看,又涉及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或事件,应由哪些部门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应当追究到哪一层级、不同层级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往往难以确定。

2、责任划分不科学

主要表现在:一是权责不对等。政府在将一些行政事务下放到基层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基层相应的权力和手段,而基层又难以调动垂直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基层有责无权或是责大权小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责任主体的模糊化和虚拟化。二是责能不相称。一些地方政府将一些事项下放给基层执行,既没有充分考虑基层的专业承接能力,也没有给予足够的人员编制,导致基层难以开展这些工作。

3、运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履责顺序不明确。政府内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一些工作事项缺乏明确的运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流程图,履责顺序不明确,一旦出现行政责任问题,承担责任的次序也就难以确定。

二是机关运作不够规范。严格的公文呈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机关规范运作的要求,也是区分责任的主要证据来源。但在实际工作中,口头请示、口头汇报、口头命令、口头同意是一种常态,一旦出现责任,各方推诿,各执一词,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很难界定。

三是政府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起始时间不明确。政府的很多工作都是以会议形式议定的,执行起始时间是责任认定的标准之一,究竟以会议结束时间为起始时间,还是以收到会议纪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直存在争议。

(三)关于行政问责的依据问题

1、问责依据较为分散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问责依据种类繁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内条规,也有政府规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

2、问责内容过于原则

不少问责规定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多,惩戒性规定少,即使违反了规定也不知道怎么处理,难以追究责任。

3、问责标准不统一

不少问责规定在惩处尺度上不尽相同,各地或同一地方不同部门甚至同一部门,在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问题,处理标准差别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责任往往只追究基层和较低职级的工作人员;一旦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影响较大,为迅速平息事件、消除影响,又往往重责领导、轻责下级。而被免职的官员,有的不久就被重新起用,有的一直未被重新起用。官员被免职后多长时间才能重新起用,重新起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符合什么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存有争议。

4、问责依据效力较低

目前,各地制定的有关问责规定,大多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为法规、规章,等级效力还不够高。

5、问责程序的操作性不够强

如,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启动问题,各地普遍规定,由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较为繁锁,难以操作。又如,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事件,如何适用组织处理手段快速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等等。

(四)关于行政问责的认识问题

“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公务员对行政责任缺乏正确认识,责任意识淡薄,在权与责的问题上,只注重权力而忽视责任,在对与错的问题上,往往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于行政问责,有的认为行政过错不是贪污、受贿、腐化,小问题还要追究责任,未免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平时工作事务较多,难免干多错多,被问责后不仅个人觉得委屈,其他的人也容易给予同情;有的则认为,公务员管理机制中激励与惩戒不对等,激励少、惩戒多,一旦被问责,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

四、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配套进行。

(一)培育行政问责文化

首先,要加强政府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加深公务员对行政问责制运作的了解,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使其明确自己权力的范围、内容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政府及公务员能积极面对社会诉求,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要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需要有一定问责文化基础,政府要长期规划,加强宣传,鼓励和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行政问责工作,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打下坚实而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健全政府职责体系

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通过合理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部门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三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专职专责原则,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

(三)全面推行目标管理

在明晰行政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公共管理的做法,全面推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保障、绩效考核”的目标管理,使每一项工作都有目标要求,有责任主体,有工作进度,有监督考核。一是要科学设定目标。根据法定职责、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来设定工作目标,凡能量化的指标尽量做到量化,难以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的质的要求。二是合理分解目标。按照管理层次、部门职能以及时间顺序对目标进行分解,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建立责任制,明确进度要求,形成系统的目标网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开展目标监控,通过强力督查,确保政府工作有效落实。

(四)强化行政监督机制

一是整合行政监督资源。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创新行政监督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行政监察和监督工作,对行政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做好行政监督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创新行政惩戒手段,运用多层次的惩戒方式,对不同程度、不同阶段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区别处理。三是畅通社会各界参与问责的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等机关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增加行政透明度,为群众参与对政府的监督搭建平台。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五)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综合设置体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依法行政、资源与环境、行政成本、廉政勤政等评价指标。加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制化。二是建立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制度。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监督体系,重点抓好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评价、评估工作。三是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不同岗位的职责差别,结合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完善行政问责依据

一是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依法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行政首长以及其他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权力,解决谁来监督、谁来问责的问题,确保行政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什么事该问责,什么事可以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行政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以规范化的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的有序进行,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规范行政问责客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方式。根据职责的不同以及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XXXXXX课程作业 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 姓名 导师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 1.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重庆、、长沙、、湘潭、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 (一)从同体问责为主向问责为主发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

浅谈行政问责制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题目:浅谈行政问责制

一、原始依据(资料) [1] 李立周.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运行困境及改进思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 校学报,2010(1):33-36. [2] 周联兵.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绩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0(4): 49-51. [3] 李爱红.建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6): 16-17. [4] 王凯伟,李瑾.行政问责制: 价值、问题及对策于[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2010,2(123):37-39. [5] 沈瞿和,王方东.行政问责必须实现五个转变[J].长白学 刊,2010(2):82-85. [6] 康之国. 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7(6):76-77. [7] 王晓莹.传统行政文化的负效应及其对策探析[J].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7(4):23-24. [8] 何士青.宪政视野中的责任政府建设[J].河北法学,2007(12):42-43. [9] 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 (8) . [10] 陈静.试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J] .铜陵社会科学,2008 (1) . [11] 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 .行政论坛,2008 (4) . [12] 姜裕富.论风险社会中的行政问责制[J]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 (1) . [13] 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 .政治学研究, 2007 (3) . [14] 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发展研究,2007 (11) . [15] 李海峰.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综述[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 (5) .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行政问责制的思维:“做应该做的事,不要做坏事”,定位看起来低,但它科学,有可操作性。 第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塑造责任政府的需要。政府要履行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宏观调控这四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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