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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由于其固定资产较多,信用较强,其自有资产雄厚,融资渠道较为畅通,一般很少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来进行融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市场竟争、增加就业机会、推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大企业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上困难重重,直接融资的渠道很少,在间接融资中,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小企业能够用于担保的资源并不多,使得中小企业在取得贷款时困难重重。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向和解决途径,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国金融抵押结构上起到了改善作用,降低了我国金融风险,我国企业融资大部分都是利用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企业融资楽道单一,然而对于这种过度依赖不动产的抵押,导致企业融资困难,同时金融业与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业关联度过大,金融风险集中度过高。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后,也因为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日益突出,用以担保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价值大幅度缩水,为了摆脱困扰,随后日本将知识产权资源用来部分代替融资的资产,并且得到快速的发展。日本利用知识产权担保进行融资给我国改善金融贷款结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我国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能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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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分散我国金融风险。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就是要提高自主创新的水平,坚持自主创新。拥有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创立品牌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很强的优势,同时在面对金融危机冲击时,有着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而制约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所需资金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科技型企业,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研发中,当取得了知识产权成果,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产业化时,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

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手段,提高了企业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加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资源,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合理分散我国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科技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以及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竟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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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难点

我们都知道,一些学术上的专利都是可以拿来质押贷款,但是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同时也是有些难点的地方。下面来看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 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 2、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 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4、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 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 5、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 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现在我们国家内,也有的银行是开展这些内容,但是不是全部的银行都可以贷款,我们需要的可以提前咨询一下银行方面。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 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背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即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又能提高国家科技、文化等软实力。因此该融资很早就为各国政府所大力提倡,出台大量扶持政策予以鼓励,取得了显着成效。受我国法律和金融政策所限,我国是在2007年政府才开始推广该融资方式。 二、市场规模 以北京为例,预计每年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有2000家,平均每家的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则每年的贷款规模为100亿元。如果2000家企业中有一半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平均律师费用为贷款额度的1%,则北京地区每年就有50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服务市场。 除律师直接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外律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开展衍生服务,这些衍生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知识产权再融资服务、知识产权讲座出书等。这些衍生服务每年的市场规模也应该在5000万左右。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直接服务收费和衍生服务收费两项合计,其市场规模为每年1亿元人民币。如果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能分得该市场份额的30%,则每年律师创收额度应在3000万元。

三、质押贷款各关联单位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项得到政府大力扶持的较为复杂的间接融资模式,牵扯的业务单位众多,概括之有如下单位。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提供方。在目前中国借贷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下,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它设定得到贷款条件和贷款意愿,决定了贷款市场的规模、贷款成本、贷款程序。目前在北京市场已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有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2、创意型中小企业:创意型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需求方,它的贷款意愿、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知识产权价值、成本承受能力决定了一笔贷款项目的成败和整个贷款市场的趋向。目前北京市场主要是对拥有专利、商标、影视着作权的企业开展了此项贷款业务。 3、政府机构:从国外完全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来看,对创意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也采用了政府扶持的发展方式。中国的经济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影响巨大,所以在中国开展这项融资,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政府的支持包括贴息、减税、简化知识产权登记和处置程序、建立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等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点剖析

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次超过千亿元。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不少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小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发展帮上了一臂之力。 但是,尽管政策和市场看好,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接触开展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然面临着“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的三大核心难点。剖析三大难点,找出市场化的解决方法,是快速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核心任务。 “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 评估难。首先,知识产权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具有复杂性、非物质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其价值评估涉及技术、法律、会计、统计、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多学科知识,需要评估人员具备综合、全面的素质。其次,评估方法不全面。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各种方法适用的情况不同,优缺点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选择。并且三种方法偏重财务的角度,缺乏技术专业方面的深度。最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企业倾向于强调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在未来可使用年限内预期可获得现金流的折现值;而银行更为关注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对知识产权的清算价值更为看重。在这种分歧面前,评估人员要做到公正客观,得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值,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风控难。首先,知识产权自身的不确定性较高。知识产权的存续状态在时间、空间上均有法律界限的范围,一旦超出范围即失效。即使在权利存续期内,知识产权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重要性难以判断。企业知识产权数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作用也存在差异,包括核心知识产权、防御型知识产权、进攻型知识产权、一般知识产权等。最后,还要克服因为企业宣传描述而造成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主观判断。 处置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风险之后,质押标的难以处置。一方面是交易拍卖难,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知识产权的处置拍卖极难达成交易,且转让程序复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授权许可难,知识产权应用并不具备普适性,授权许可需要找到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企业进行合作,在原实施企业未能良好运作的情况下,新的实施企业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破解难点的对策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建立和完善的“专利价值分析体系”,通过经济、技术、法律三个维度18个指标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作出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扮演着中间人的重要角色,科学、客观的评估服务是企业与银行长效合作的有力保障,如中金浩资产评估公司。 建立风控体系。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保险的方式,可以增强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针对银行的坏账风险,目前已经可以通过风险池、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混合增信等多种方式来补偿银行的坏账损失。构建银行、政府、评估机构、保险、担保、运营公司等多机构、一体化的融资模式,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才能够共同防范风险。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种模式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种模式: 整体而言,从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以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为代表。 1. 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也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可以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 但存在着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的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风险大,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 2.浦东模式: 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也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此模式中, 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 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的问题,且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 3.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但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致使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 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共性的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等风险问题。 ——主要收集于百度百科,无具体作者。

知识产权质押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知识产权质押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知识经济的兴起导致知识资本超越实务资本等传统资本,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知识产权也成为支撑公司发展的重要资产。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己成为最具发展潜力和经济活力的经济群体,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自身规模较小,缺乏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使得这些企业难以通过传统的资产抵押获得贷款。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往往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推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融资渠道创新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进而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定义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财产被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被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利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或其他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即作为财产可以进行转让的知识产权可以质押。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质押仍为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三种。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问题

没有实物抵押,仅凭一纸证书就可贷来真金白银。说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许你会和广大企业主一样,脑海中满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的疑问,下面来介绍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其中,主要是专利质押贷款,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企业对专利技术的转换运用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平台,促进综合运用,包括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交易流转、质押融资。 在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之前,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对知识产权这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相信大家都明白,只要是无形资产,在评估上也就会很多主观判断和缺乏统一的评估制度标准。 在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后,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或者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会由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商标专用权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根据商标或专利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的参考,质押率通常规定不超过质押物时点价值的50%,在实际造作中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一般为10%—60%之间,质押率在20%-60%的居多。 另外,是资产就会有价值变化波动的可能。所以说,一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除了与其估值占比20%-40%的质押率有关,往往会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对应企业市场前景的认知、企业当前状况解读和未来发展趋势预判、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和品质等的认定衡量相关。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广泛的知识产权“用权”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范围、形成、特征的研究

文献综述 张伟君认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权利冲突在法律领域无所不在,侵权、违约等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的行为均可视为权利冲突的表现。 王春燕认为:专利制度通过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和采用新科技术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活动的蓬勃发展,最终实现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胡开忠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一些公司和个人正通过各种途径来侵占公有领域。 冯晓青认为: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 1知识产权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1.2知识产权的范围 1.2.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2.2专利权 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独占性。又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时间性。是指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专利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该期限届满,专利权及丧失效力,该项技术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一、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实条件 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做质押,获得贷款,是一种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政策环境、市场需求和供给意愿等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政策环境:早在1996年lO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即根据我国担保法、专利法等,制定实施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部署,作为配套政策的首批99项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16个部门制订,而由银监会负责的促进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是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2007年2月,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标志着科技与金融进入了真正的密合期。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结果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性,并从政策上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取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从2008年下半年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渐成热点,在一些驰名商标和商标注册量多的地区率先兴起了商标质押贷款,而各地政府也在纷纷出台相关条例。 2009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北京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湖南湘潭知识产权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江西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旨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 实践中,六个试点单位都以积极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的政策,此外还主动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在它们的示范和带动下,其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其中尤以成都力度为大。在成都,一旦企业贷款出现问题,政府将承担其中90%的损失,银行仅承担10%,扶持力度之大,让人叹为观止。 200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启动了第二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因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的成绩成为第一个进入试点名单的单位,与其一同进入试点名单的还有江苏的无锡、浙江的温州、湖北的宜昌、广东的广州、东莞等5市的知识产权局。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涉及到的风险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环境下,银行尽管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问题上持支持态度,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小心翼翼的。 为了能够成功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有必要清楚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 企业应当了解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风险 一些知识产权往往存在潜在的权利归属不稳定因素,如共有人无权处分知识产权等,这些不稳定因素隐含着发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这种潜在的权利不稳定状态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安全性。 ②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风险 一项知识产权带来的价值及其价值增值建立在其权利稳定的基础之上。

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固,没有瑕疵,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收益,其资本化运用才有成功的可能。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缺乏稳定性,其价值及其价值增值就无从谈起。 有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等,往往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而无效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存在,作为出质的标的物也就不存在,知识产权质押也就不能维系。如果这时已经完成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其后续问题的处理会非常麻烦。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就有可能要因此承担风险和损失。出于这样的考虑,银行在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畅致还的系权经偿权押贷款的时候也会相应地变得谨慎。 ③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和侵权风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授权。因此,这类权利有可能与在先的权利冲突,存在不稳定的情形。同样,在一些软件程序中,还包含了其他未取得许可授权的软件作品,也面临着侵权的风险,这些都会影响质押贷款的进行。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这些风险因素都应当有所了解,以便在进行质押贷款的时候能够事先回避风险,增加质押贷款成功的可能性。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

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 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 (二) 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三)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 (四) 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 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六)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权属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以取得专业性咨询意见。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系统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 基本原则 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类型和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类型和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按融资款项的来源分为面向银行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和面向非银行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在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未来的质权人自己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最后出借款项的额度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敲定。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融资困难,国家和政府层面希望看到银行机构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银行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的方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出质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放款给出质人的直接质押银行融资模式。另一种是出质人将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某非银行机构,由此非银行机构向银行机提供信用担保,最后由银行机构放款给出质人的间接质押银行融资模式,如上述的浦东模式和武汉模式,此模式提供信用担保的非银行机构承担主要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作为放款人的知识产权质押仍然可以划归上述两种类型,并 且政府部门依然有很高的参与度,扮演了重要角色。各地政府不但参与了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服务的过程,而且充当了担保主体、贴息支持、评估服务等多重角色,促 成了政、银、企各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合作共赢。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广义的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是任何人对知识产权价值所做的估算,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主要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 依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况包括多种,其中包括“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情况:可见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权人要求评估”是知识产权评估的要件。 1.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简介 目前较常用的知识产权定量评估方法分别为成本法(又名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现值法(又称未来收益法),12.1节技术入股部分对这三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较详细的介绍。这些评估方法也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对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只是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使用上会有不同。同时,除了委托评估,质权方常常也会自行进行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这时也常常会用到上述的三种定量评估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凭感觉和经验确定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 2.商标的价值评估 商标的评估应遵循几个原则,包括现实性,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市场性,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预测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广东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匡国建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是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大信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相结合、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围绕如何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这一主题,近期我组织人员在已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的广州、佛山(南海)、东莞以及科技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珠 海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对四个市61 家银行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且通过举办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征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银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表明:广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着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登记体系不完善、处置变现难以及配套政策支持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登记和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多元投入、功能完善的融资服务体系。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做法与成效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各级地方政府和银行机构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政银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协作机制 是建立地方政府与银行机构的协作机制。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东莞市 政府分别于2009 年3 月和7 月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行业 协会的沟通交流机制。 2009 年 9 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与工商银行广东省分 行营业部、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和 广州银行等 5 家商业银行签署了《广州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 计划在 3 年内提供 200 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二是建立评估机 构推荐机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向参与试点的银 行机构推荐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商业银行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提供 专业服务。三是建立借款企业推荐机制。广州市黄埔区政府搜集辖区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具有贷款需求的企业资料,经初步评估和筛选后向评估机构、 银行机构推荐;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也采取了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 小企业进行预审后向银行机构推荐的做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操作办法和内控机制 各地银行机构着手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强风险管理:一是设置贷款申请条件。从企业经营年限、经营状况、资 信记录、知识产权权属、价值评估等方面明确了信贷申请条件。例如,广州 银行要求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须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证 书,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已实施 2年(含 2 年)以上,且从借款申请日起计, 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8 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 于 4 年。二是明确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和额度等授信条件。在贷款用途 方面,规定企业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及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股本 权益性投资和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在贷款期限方面,一般规定为 年(含 1 年)以内;在质押率方面,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驰名商 标专用权、普通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分别不超过评估值的 和 20% ;在贷款额度方面,原则上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三是与中 介机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例如,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要求,评估 机构出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须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值保险,该行还与评 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所、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当 贷款出现偿还风险、而知识产权交易所又无法处置质押物时,由知识产权交 易所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偿信贷本息损失总额的 由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机构再与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协商各自的损失承担比例。 如果保险公司未依照约定理赔,则由担保机构全额偿付贷款本息。 25%、15%、30% 90%,其余 10%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 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 (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 (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权属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以取得专业性咨询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具有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执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三)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执业要求。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并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出质对象和具体涉及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自主创新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管理,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根据《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权利人和投融资机构为主体,以中介机构为服务支撑,引导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从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充分发挥政府、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

融合,不断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尝试破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探索,营造良好的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1、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银监、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版权、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格;各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服务,由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3、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建立适合中

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风险:若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或第三人非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者以不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将面临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即可。质权设定方式决定了质权人无法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能通过拟制占有的方式主张质权人的权利。当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发生权利纠纷或者权属变动时,质权人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程序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除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外,我国还对一些知识产权出质规定了审批程序。如《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此情况下,在出质登记之前还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质押合同无效。此外,按照《合同法》第 77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发生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评估主要是对未来收益现金流的预测。但是,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会受到专利技术因素、市场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多方面影响,专利技术因素又受到技术产业化效果、替代技术等多种不可测因素的影响而评估困难。知识产权这种价值不确定性较高,增加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 四、知识产权的时效风险: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出质后,可能发生知识产权因超过保护期限而丧失法律保护;或者知识产权因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者因他人异议而被主管部门宣告无效;或者可能受制于强制许可等情况导致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危害到质权人的质权。 五、知识产权变现风险:有些知识产权除了对提供担保的企业外,对于其他企业甚至竞争者而言都不一定适用。这类知识产权虽然有很好的价值,但是市场流通性比较差,变现比较难。将来一旦融资者要实行其担保的权利,拍卖担保物时,质押的知识产权可能因为缺乏交易市场而一文不值。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其拍卖、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知识产权流转的高成本与低效率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质权人面临贷款可能无法收回或者收回成本大于收益的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政府的角度: (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三)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多方主体参与制度的构建。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介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介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分别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下文将对这2个保险进行介绍。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以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被保证人自主或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被保证人自己的信用,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一般而言,保证保险合同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其中,确实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相对于保证人的地位向特定确定人提供担保,承担被保证人不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此种保险。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知识产权融资企业是投保人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突出将被保险人的信用放在核心的位置,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主观因素引起的客观风险,有针对性的作用。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

种保险,它也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跟保证保险既有诸多的相同又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分析中有许多共同的作用点。保证保险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代付行为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嫁接到保证人与债务人的物权关系中. 信用保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直接的保险法律合同关系赔付合同相对人一债权人,继而取得代位资格,但结果同样是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对企业享有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中的权利,隔断和化解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直接风险,完成物权与债权的交接,给企业缓和风险压力的同时,也让银行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补偿,节省知识产权变现和在二级市场周转的资金和人力成本。 与保证保险相似的,将信用保险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可有效地分配银行、融资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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