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取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论取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论取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论取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论取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摘要】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取水权规定于“用益物权”部分的“一般规定”之中,但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还不完善。取水权是水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随着水权的产生和发展被人们了解和重视;是权利人依法经过许可程序,以水资源的利用为目的,利用水利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等手段,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利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新型的民事权利,主要因取水许可而发生,在性质上是特许物权;客体是水资源,是指取水点所在范围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其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特定性。

【关键词】取水权;取水权客体;特殊性

水是人类在认识自然过程中发现的构成自然环境的必要元素之一,是生命之源,是人类不可或缺的赖以生存的物质之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是一个用水大国,虽然水资源来源多,但是我国的水资源分布十分不均匀,经常会出现南涝北旱的状况。为解缺水问题,我国1988年颁布并实施新中国第一部《水法》,为规范水资源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侧重于防洪抗旱、防灾减灾。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旧《水法》在某些方面没有过硬的规则,执法力度也不够,可操作性越来越弱。为了解决其弊端,2002年8月29日正式修订颁布新《水法》,并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取水权及取水权客体的界定

(一)取水权的界定

取水权作为水权的子概念,是随着水权的产生、丰富和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取水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它是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若干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型准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8 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条相应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取水权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基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取水许可而产生的权利,是基于取水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和另一方主体达成的取水许可而产生的行为自由权。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是将取水权仅限于是基于行政许可而获得的权利,不能概括其他非通过许可而获得的取水权,显然不全面,不可取。

第二种观点:取水权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这种观点没有说明取水权的主体和获得方式,因而也有明显不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

修辞格的运用(上)

第四章修辞格的运用(上) 【教学目的】 了解什么是修辞格;认识修辞格的构成特点;理解修辞格在表达中的不同作用,修辞格的运用要求;正确运用修辞格表情达意,进一步提高言语水平。【教学要求】 本章的理论性比较强,要注意加深理解;注意运用修辞格理论评析现实生活中的言语作品,深入体会修辞格在言语交际中的特殊作用,提高修辞格的运用水平。 一、什么是修辞格 修辞格也称辞格,是修辞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唐钺。1923年他在《修辞格》一书中说:“凡语文中因为要增大或者确定词句所要的效力,不用通常语气而用变格的语法,这种地方叫做修辞格(又称语格)。”陈望道在《修辞学发凡》中说:“所谓积极手法,约略含有两种要素:(1)内容是富有体验性,具体性的;(2)形式是在利用字义之外,还利用字音、字形的。……这种形式方面的字义、字音、字形的利用,同那内容方面的体验性具体性相结合,把语辞运用的可能性发扬张大了,往往可以造成超脱寻常文字、寻常文法以至寻常逻辑的新形式,而使语辞呈现出一种动人的魅力。在修辞上有这种魅力的有两种:一种是比较同内容贴切的,其魅力比较地深厚的,叫做辞格,也称辞藻;一种是比较同内容疏远的,其魅力也比较地淡浅的,叫做辞趣。两种之中,辞藻尤为讲究修辞手法的所注重。”张弓在《现代汉语修辞学》中指出:“修辞方式(又叫修辞格)是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根据民族语言的内部发展规律创造的具体的、一定的手法(语言艺术化的手段如对偶、对照、回环、反复、比喻、拟人、夸张、同语、幽默、讽刺、双关等式。)” 关于修辞格的定义,除以上三位先生的见解外,其他还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自己的看法。 教材是这样定义的:修辞格,一般也称之为辞格、修辞方式,它是在语音、语汇、语法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规律性的特殊表达格式。 现代汉语中究竟有多少修辞格?这一点尚无定论,我们只需了解一下各家的分类。如唐钺先生1923年出版的《修辞格》一书把汉语修辞格分为5类27格,陈望道先生在1932年出版的《修辞学发凡》一书中,把修辞格分为4类38格;张弓先生1963年出版的《现代汉语修辞学》一书中,将修辞格分为3类24式;黄民裕1984年出版的《辞格汇编》一书,分为4大类78格;1989年出版的唐松波等主编的《汉语修辞格大辞典》共收辞格156个,是目前修辞格分类最多的著作。 二、修辞格的特点 (一)特定的结构形式 每种修辞格都有自身特定的结构方式,如比喻,是用一事物给另一事物打比方的修辞格,恰当地运用比喻能使抽象的事物或道理具体形象、通俗易懂。(比喻有明喻、暗喻和借喻三种)。明喻常见比喻词有“象”、“如”、“似”、“犹”、“若”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建立在社会一般意识或社会通念上存在的报应观念基础之上的传统司法模式在预防、控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方面暴露出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矫正犯罪的预期。刑事和解引入了补偿性的积极惩罚、非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等新思路,试图纠正传统司法在防治犯罪效果上的不足,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去看待犯罪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对犯罪所造成伤害的适当的反应方式。 一、刑事和解的基础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与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相径庭的全新的司法理念,各国对其内涵的界定都各不相同。但是,各种对刑事和解理念的理解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归纳而言,刑事和解主要是通过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的沟通协调以最大程度的化解矛盾,辅之以社区矫正等措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一)刑事和解的哲学基础

正如古尔德纳所指出的,“利益”的需要是社会互动和群体结构的“起初装置”,从结成交换关系中获得的利益为社会互动提供了诱因,交换过程也就成了调解社会互动以及促使一个社会关系网形成的机制。“利益衡量的目的是追求当事人之间及利益衡量的平衡,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这种利益衡量理论同样适用于刑事法范畴,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尤其是直接涉及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面希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又有弥补自己损失的心理诉求,这是作为一个理性人、社会人所不可避免的心理冲突。而被告人也存在类似的心理状态,不管其主观上对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在犯罪后潜意识中会产生一种“交易”抑或说是“交换”的想法,如果通过自己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能够“换取”法律的从轻处罚,他是愿意为之的。美国社会学家布劳曾经对这种社会现象作出比较具体的分析,他认为,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必然的交往,“外在的利益是对交往做比较并从中做选择的标准”。正是基于此种原因,使得刑事和解有了存在的可行性。

201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201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用修辞手法的特点及其作用(精)

常用修辞手法的特点及其作用 1、比喻:比喻就是“打比方”。即抓住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的相似点,用一事物来喻另一事物。比喻的结构一般由本体(被比喻的事物、喻体(作比方的事物和比喻词(比喻关系的标志构成。构成比喻的关键:甲和乙必须是本质不同的事物,甲乙之间必须有相似点,否则比喻不能成立。 作用:比喻的作用主要是:化平淡为生动;化深奥为浅显;化抽象为具体;化冗长为简洁。用在记叙、说明、描写中,能使事物生动、形象、具体,给人以鲜明的印象;用在议论文中,能使抽象道理变得具体,使深奥的道理变得浅显易懂。最常用的还是生动形象。 如:窄窄的木板,是一支飞鸣的利箭。 小小的三角帆,是一支彩色的大翅膀 2、借代:借代不直接说出所要表述的人或事物,而用与其相关的事物来代替。它强调两事物间的相关点 作用:能起到突出形象,使之具体、生动的效果。 如:你们是初升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3、夸张:夸张指为追求某种表达效果,对原有事物进行合乎情理的着意扩大或缩小。要求使用时不能失去生活的基础和根据,不能浮夸。 作用:烘托气氛,增强联想,给人启示。可以引起丰富的想象,更好地突出事物的特征,引起读者的强烈共鸣。如: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 4、对偶:对偶就是“对对子”,也称“对仗”。它必须是一对字数相等,词性相对,结构相同,意义相关的短语或句子。两句间的关系有承接、递进、因果、假设和条件等。

作用:形式上音节整齐匀称、节奏感强,具有音律美;内容上凝练集中,概括力强。如:四十年别井离乡,雁沓鱼沉;五百个月缺月圆,梦萦魂牵。 5、排比:排比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结构相同或相似,内容相关、语气一致的短语或句子组合而成。常用强调的同一词语重复出现在各个短语或句子的同一位置上。 作用:可增强语言的气势,强调内容,加重感情。用来说理,可把道理阐述得更严密、更透彻;用来抒情,可把感情抒发得淋漓尽致。(增强气势,说服力强,感染力强。 如:人生旅途中有多少携手相伴的朋友,多少次肝胆相照,多少次投桃报李,又有多少美丽温暖的回忆漫漫长路,总有朝夕相处的亲人,多少叮咛,多少呵护,多少孝心,多少无私。 6、设问:无疑而问”。往往明知故问,自问自答或提出问题不需要确定答案。 作用:引起读者思考。用在标题上,能吸引读者,启发读者思考,更好地体现文章的中心;用在一段的开头或结尾处,除引起思考外,还有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用在议论文中,能使论证深入,脉络清晰。(设问能强调问题,引起人们注意,启发人们思考。 如:白色的花含有什么色素呢?白色的花什么色素也没有。 7、反问:反问的特点也是“无疑而问”,用疑问句的形式表示确定的意思,句末一般打问号,有的也打感叹号。 作用:以加强语气,增强表达效果,起强调作用。(反问能强调语气,发人深思,激发读者感情,增强肯定(否定语气。 如:历史上没有一个反人民的势力不被人民毁灭的!希特勒、墨索里尼,不都在人民面前倒下去了吗? 8、拟人:使事物人格化,使语言富有神采比拟:把物当作人来写(拟人,把人当作物来写(拟物。作用:印象鲜明,便于表达作者感情。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

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 名词解释 1.私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 2.财产关系: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5.实体法:规定实体问题的法律(如权利、义务等或具体事项的法律) 6.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原则 7.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8.公平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必须符合正义、公平的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9.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善意,在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履行义务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要使当事人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

界限,有损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1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3.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14.民事责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15.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有价值的有体物 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动产:是指位置移动并不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等 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为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如我国的金银及外汇等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

修辞格的运用(上)

修辞格的运用(上)

第四章修辞格的运用(上) 【教学目的】 了解什么是修辞格;认识修辞格的构成特点;理解修辞格在表达中的不同作用,修辞格的运用要求;正确运用修辞格表情达意,进 一步提高言语水平。 【教学要求】 本章的理论性比较强,要注意加深理解;注意运用修辞格理论评析现实生活中的言语作品,深入体会修辞格在言语交际中的特殊作 用,提高修辞格的运用水平。 一、什么是修辞格 修辞格也称辞格,是修辞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唐钺。1923年他在《修辞格》一书中说:“凡语文中 因为要增大或者确定词句所要的效力,不用通常语气而用变格的语 法,这种地方叫做修辞格(又称语格)。”陈望道在《修辞学发凡》 中说:“所谓积极手法,约略含有两种要素:(1)内容是富有体验性, 具体性的;(2)形式是在利用字义之外,还利用字音、字形的。…… 这种形式方面的字义、字音、字形的利用,同那内容方面的体验性 具体性相结合,把语辞运用的可能性发扬张大了,往往可以造成超 脱寻常文字、寻常文法以至寻常逻辑的新形式,而使语辞呈现出一 种动人的魅力。在修辞上有这种魅力的有两种:一种是比较同内容 贴切的,其魅力比较地深厚的,叫做辞格,也称辞藻;一种是比较 同内容疏远的,其魅力也比较地淡浅的,叫做辞趣。两种之中,辞 藻尤为讲究修辞手法的所注重。”张弓在《现代汉语修辞学》中指出: “修辞方式(又叫修辞格)是适应社会交际的需要,根据民族语言 的内部发展规律创造的具体的、一定的手法(语言艺术化的手段如 对偶、对照、回环、反复、比喻、拟人、夸张、同语、幽默、讽刺、 双关等式。)” 关于修辞格的定义,除以上三位先生的见解外,其他还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自己的看法。 教材是这样定义的:修辞格,一般也称之为辞格、修辞方式,它是在语音、语汇、语法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规律性的特殊表达格式。 现代汉语中究竟有多少修辞格?这一点尚无定论,我们只需了解一下各家的分类。如唐钺先生1923年出版的《修辞格》一书把汉 语修辞格分为5类27格,陈望道先生在1932年出版的《修辞学发凡》 一书中,把修辞格分为4类38格;张弓先生1963年出版的《现代汉 语修辞学》一书中,将修辞格分为3类24式;黄民裕1984年出版的 《辞格汇编》一书,分为4大类78格;1989年出版的唐松波等主编 的《汉语修辞格大辞典》共收辞格156个,是目前修辞格分类最多 的著作。 二、修辞格的特点 (一)特定的结构形式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笔者拟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渊源、构成及证据规格等方面谈一些体会,以期对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渊源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广义上,目前该罪的法律渊源有我国的刑事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明确这些法律渊源将为我们侦查、检察及审判实践提供准确的执法、司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因此,在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决定》(笔者注: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也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渊源之一。 此外,从该罪的相关立法过程可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但如何区分上述同类不同性的罪名并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认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在积极方面,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成立后,依法对各出资者的出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也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内承担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一致的。而且,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所以,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

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杨红梅 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主要模式的,但忽视了直接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弥补了这些缺陷,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尚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中国具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裨益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作者试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具体运作等方面探讨我国的模式,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制度的构建 By Chinese criminal activity reconciliation system's construction Yang hongmei Abstract:The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is based on the national criminal prosecution as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ut as victims of neglect of a direct right to return to society is not conducive to perpetrators, as a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to deal with emerging crime model to make up for these deficiencies, reflected in the value implication of the victims and perpetrators of double recovery, to achieve the restoration of justice.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re is no reconciliation in the 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a long culture of origin, China has come to build a system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this system will undoubtedly benefit in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s try to apply the criminal system prerequisite for reconcilia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stage,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operation mode of our country, go with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ought. Keywords:criminal settlement; victims;perpetrators;System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司法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司法认定【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一个新的罪名,自该罪确立以来,在该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往往会出现一些误区。如将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款、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造成适用法律错误,形成错案。这不但是由于职务侵占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司法实务界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而且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其他专业知识的特性也增加了对其认定的困难。因此,为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问题,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入手,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从主体、客体、对象、客观和主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析。 【关键词】职务侵占;犯罪构成;非法占有;司法认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因此,为惩治在该领域内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在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纳入专项打击范畴,予以惩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将此类职务犯罪与通常的贪污犯罪相挂钩,因而在法律实践中错误适用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问题,我拟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渊源、构成及证据规格等方面谈一些学习体会。 一、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涵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最早渊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后,最高

(完整版)民法习题——第11章

第十一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公民的肖像权属() A.人格权 B.身份权 C.既是人格权,又是身份权 D.相对权 2.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法人是()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企业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享有的人身权是() A.姓名权和荣誉权 B.名称权和经营权 C.名誉权和债权 D.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某甲与某乙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某甲失手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休克。在民法中,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生命权 B.健康权 C.自由权 D.身份权 5.人格权的客体是() A.财产利益 B.身份利益 C.人格利益 D.身份与人格利益 6.自然人的姓名权属于() A.请求权 B.绝对权 C.相对权 D.财产权 7.下列()权利不属于名誉权的内容。 A.名誉转让权 B.名誉保有权 C.名誉维护权 D.名誉利益支配权 8.下列不属于肖像权的内容的是() A.形象再现权 B.肖像使用权 C.不作为请求权 D.变更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A.生命健康权 B.名誉权

C.作品的发表权 D.肖像权 E.荣誉权 2.下列()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A.与别人名同姓 B.不准别人改名换姓 C.盗用他人姓名 D.假冒他人姓名 E.侮辱他人 3.姓名权的内容包括()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E.正式姓名的多样性 4.名称权的内容包括() A.名称命名权 B.名称使用权 C.名称变更权 D.名称转让权 E.名称非专有性 5.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A.个人信息控制权 B.个人活动自由权 C.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D.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E.转让隐私权 6.下列()人格权不能转让。 A.健康权 B.荣誉权 C.名称权 D.隐私权 E.名誉权 三、简答题 1.简述姓名权的主要内容。 2.简述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简述一般人格权。 四、论述题 1.论人格权的特征。 2.试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3.试述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D4.B5.C6.B7.A8.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BCD3.ABC4.ABCD5.ABCD6.ABDE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职务便利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很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笔者结合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阐述,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职务犯罪。我国79年刑法只规定一种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凡是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X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X围之内,并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限定在侵犯公共财物的X围之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公共财产的X围不断扩大,侵犯本单位财物的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惩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使用法定处罚标准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XX、XX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