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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闻]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

林绍宁、徐洪:本院立案执行林珠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诉讼保全了林绍宁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路东大街(步行街)5#10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800156),2016年2月2日向你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年3月16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你们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国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其价格为人民币84.7万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福建]平潭县人民法院

江旺林、李满荣: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对你们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河滨路66号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闽金评[2016]SM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55,31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3执1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及房地产评估报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本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不再另行通知。[福建]清流县人民法院

刘大建、郑桂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历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台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向你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大建所有的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街175号房产,并委托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663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台执字第1382-1号执行裁定书、(2015)台执字第1382-3号执行裁定书及该评估报告书。自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福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陈赛江: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赛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腾空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崇圣庵2号的房屋。上述房屋腾空物品存放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电影院内,本公告经过60日视为送达。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送达后十日内前往领取,逾期未接收的,上述物品视为废弃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应责任由被执行人执行承担。[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骆秋生:申请执行人李灶福、欧香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专业机构通知书: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随机程序确定选中郴州市德盛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次对外委托评估专业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对被执行人骆秋生所有的中联ZE205E 挖掘机予以拍卖。

[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

杨月华、肖克建:本院执行的朱湘军申请执行杨月华、肖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湘032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2016)湘0321执32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5)潭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785元,执行申请费930元;执行裁定书载明:对杨月华、肖克建所有的财产在6868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

湘潭市神舟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伍瑾、胡寅春申请执行湘潭市神舟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安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湘0321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5)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440元;执行申请费1760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魏平: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1、湖南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湘中房评字

(2016)第05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2016)湘0102执891号限期

履行通知书;3、(2016)湘0102执891-1号执行裁定书;4、拍卖机构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珠选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你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48号内鸿福园南栋701号的房屋(权证号分别为00413994)的评估价为655500元(含室内物品)。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2014)芙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变卖你所有的上述房屋(含室内物品)。[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潘存平:本院受理(2014)方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周四清与被执行人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潘存平所有的位于中方县刘霖万达佳园4栋504号(购房合同编号0013433)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送达《选定评估的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中方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加抽签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参加按自动弃权处理。

[湖南]中方县人民法院

杨军、姜小革、刘冰洁、袁涛、杨健:本院已立案受理韶山聚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返还原物纠纷(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王世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佳蓬与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世君、李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南万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湘万源房评(2016)(估)字第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作出的(2015)雨执字第02650-1号《执行裁定书》。湖南万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王世君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家电百货城附12栋112号房屋的

价值为794421元,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房地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上述房屋。[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刘征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金安、凡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湘0723执164、16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5)澧民三初字第1397、139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黄金安、凡平借款本金及利息132160元、19163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南]澧县人民法院

长沙长城特种尼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洛轴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长城特种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湘0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要求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长城特种尼龙制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20万元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

刘水:本院执行申请人江西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你名下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早城小区F 栋0102号房产一处。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湘友谊咨字(2015)第0067号评估报告及(2015)浏执字第016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刘水所有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早城小区F 栋0102号房产一处,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236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志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1202执45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

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湖南]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汪定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粟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1202执40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16)湘1202执40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湖南]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沈强:本院受理邱新良申请执行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湘0304执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缴纳缴纳案款46522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申请执行费104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执行局委托,对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白山市龙都东区花园小区,产籍号01-0030-0147-0068-000401的房屋予以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请你们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60

日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鉴定机构之后三日内来我院确定现场勘查事宜,如有异议在其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鉴定机构将作出初稿,你们应在初稿作出后三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对初稿有异议在领取之后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初稿认可,届时鉴定机构将作出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出具七日后视为送达。另告知你们,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年内,我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程序随时启动拍卖程序,依法对已评估完毕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

[吉林]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

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

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2年10月29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在同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年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权价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2484万元。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94件,标的额3327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224.3万元。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

《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权金额累计4213.1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22.5%。

(三)典型意义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元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元,其余在2至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三)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

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0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此,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4月13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02亿元。9月22

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绍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所有重大事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外,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得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导产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度。因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公司自2010年连续两年亏损,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2012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海龙进行重整。4月23日,山东海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退市的严重风险。5月18日,潍坊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二)审理情况

根据山东海龙的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经验,管理人制定了适合山东海龙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了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的利益。2012年10月,山东海龙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11月2日,潍坊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12月26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自2013年7月3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山东海龙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通过重整,该公司扭亏为盈。

(三)典型意义

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以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则可能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会很低,另一方面山东海龙的主业和优质资源无法得以保留,影响近万名公司职工就业以及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东海龙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就业基本未受影响,

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钛白粉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核钛白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2008年发生世界性金融危机后,钛白粉产成品价格暴跌,当年钛白粉行业全面亏损。中核钛白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及破产风险。2009年、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和托管均未成功。2011年4月22日,债权人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中院)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破产重整。7月29日,为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中核钛白公司股东经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决定由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对中核钛白进行托管经营。11月30日,嘉峪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嘉峪关中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请后,中核钛白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与金星钛白的托管协议,并继续履行中核钛白与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42份合同,保证了重整工作的有序推进。截至2012年1月6日,共有14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147笔,申报债权总额3.3亿余元,管理人初步确认128笔,确认的债权额约3亿元。嘉峪关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一并考虑后续的资产重组,并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时提交重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组分开运作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

嘉峪关中院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严重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大股东额外拿出2000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的损失,将其清偿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2012年7月27日,债权人会议四个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7月31日,嘉峪关中院裁定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各方努力,11月15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比原计划提前一个半月。12月17日,法院裁定终结中核钛白重整程序。1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核钛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至此,中核钛白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中核钛白破产重整获得圆满成功。该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41.69%,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了70%,远远高于模拟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

(三)典型意义

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通过将托管、重整与重组并行考虑,实现了托管、重整、重组的紧密衔接,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实现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实现了1200名职工全员就业,稳定了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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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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