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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规定

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以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06]133号)文件精神,制订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竟价采购、统一配送。

三、医疗机构计划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与竟价目录内相同的必须使用竟价目录规定的药品。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该药品。

四、凡竟价目录以外的药品采购必须执行采购价格备案制: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报送药品配送XXX药品竟价招标

采购统一配送领导组办公室,配送办公室核定采购价格后优先选择中标公司采购,中标公司不能供货时,再由其它公司供货采购,在其它公司采购的药品要将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报送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签章确认备案。

五、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持。

六、从其它公司购进中标药品、购进未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以及未经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在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签章确认的备案药品,一律视为私自采购。私自采购的,经查实按私自采购金额的20%处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在单位报销。私自采购一次,医疗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第二次私自采购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连续发现三次私自采购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免职,其它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填报药品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月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迟报、虚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在3日内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货款结算办法及承诺合同按时付款,延期付款按0.3%交滞纳金,直接上交到卫生局药

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支付配送公司。其中20%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回单位报销。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因盲目报送计划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实物负责人、计划填报人共同承担。

十、乡镇卫生院必须对村级卫生所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一经发现,由卫生院双倍返给村卫生所。

十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竟价采购统一零售价格。

十二、本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于卫生材料的配送。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

年月日

主题词: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配送规定

报:

XXX卫生局年月日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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