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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

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
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

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外业执法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符合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超越职权的;

(二)滥用职权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与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的执法工作(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的考试发证和违规处罚除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调查、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除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港口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和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范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案件调查、现场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员妥善处理随车物品;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方式和途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或者物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示警灯、发声器;

(五)因自身过错与当事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冲突;

(六)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七)收取罚没钱物不出具专用收据,不如实填写金额;

(八)敲诈勒索当事人;

(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十)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执法装备。

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执法装备:

(一)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执法文书包等装备;

(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示警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录音、录像、摄像等装备。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交体法字〔2005〕067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

第十二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辖区内进行;

(二)在设区的市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组稽查人员上路稽查,路政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权限上路巡逻;

(三)不得双向查车;

(四)穿着反光背心,开启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

(五)驾驶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巡逻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确保安全;(六)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七)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情形下不得实施检查;

(八)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三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间)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也不得踏上车辆强行控制驾驶人停车;

(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驾车逃跑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由前方

执法人员拦截、记下车号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发现机动车涉嫌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路边停车,按照执法权限和检查内容查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通规费缴讫凭证等内容,需要检测的进行科学检测。

第十五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对涉嫌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可以对驾驶员说:你好!请出示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请纠正违法行为,谢谢合作;(三)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时:你持有(控制)的××(物品)为本案证据,依法对其进行登记保存;

(四)对涉嫌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进行扣押;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

(六)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处理决定;(七)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时:请你或者你代理某某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

(八)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谢谢合作。

第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被调查人以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三章调查取证和认证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认为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的,应当围绕下列事项开展调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二)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节; (三)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案件的当事人,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四)案件当事人为公民的,查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查清当事人是否具备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要根据案情收集一种或者多种证据。收集证据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取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收集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禁止伪造证据;

(三)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第二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佐证。

每件证据都要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一条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包括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或者当事人的签名;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应当在执法现场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现场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时间:如实记录现场情况的发生时间;

(二)地点:具体、准确记录下现场的地点;

(三)执法人员:记录参与现场执法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四)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检查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另外的执法人员担任;

(五)事实情况记录:用第三人称陈述句语气详细、全面、客观、真实地描述执法现场的情况,不能作主观推想和猜测,不能定性,不引用法律条文,不提出处理意见;

(六)当事人意见:承认以上情况的,填写“以上情况属实”;否认事实情况,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意见;

(七)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员签名见证;

(八)笔录制作时间:填写制作现场笔录的起止时间,应当现场制作。

第二十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要如实记录询问的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询问时间:如实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至某时某分;

(二)询问地点:记录的地点要具体、准确;

(三)询问人:记录下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四)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询问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另外的执法人员担任;

(五)被询问人:记录下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被询问人证明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号码;

(六)询问的具体内容: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方式。“问”与“答”要分行记录。询问包括以下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情节等;

2、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被询问人可能是当事人也可能是证人,要通过其陈述来体现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关系;

(七)询问结束后交被询问人阅看或者向被询问人宣读,之后由被询问人签上:“以上内容属实”等类似字样。记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允许被询问人补正;(八)签名:询问结束,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别进行,不得同时询问两人;

(二)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允许被询问人辩解、更正。在询问中不得采用提示、引诱、威胁等手段;

(三)询问时只对具体的事件进行调查,不得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者违法进行评判、不得对如何处理提出意见;

(四)笔录一律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

(五)笔录中有涂改的,应当要求被询问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勘验笔录》是交通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形式,一般还应当包括勘验图和粘贴。

交通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到场;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拒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邻居、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

(二)应当注明案由、勘验时间、天气情况、地点、勘验人员、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被邀请见证人、记录人、勘验情况及结果,参加勘验人员应当签名;(三)笔录记载的顺序应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

(四)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客观准确,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推断情况不得记入笔录;

(五)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

(六)被邀请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勘验单位的人员不能做被邀请见证人;

(七)多次勘验现场的,每次勘验都要制作笔录。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按照下列要求制作:

(一)案由: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勘验工作所涉及案件的性质;

(二)勘验时间:填写勘验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三)天气情况:填写勘验时的天气情况,如晴天、多云、多云转阴、阴天、小雨(雪)、中雨(雪)、大雨(雪)、暴雨(雪)、雾等天气实况;

(四)勘验地点:明确、具体地填写勘验的地点;

(五)勘验单位:写明勘验人员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

(六)勘验人员:勘验人员包括勘验主持人和勘验人,必须是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并写清职务和执法身份证件号码,勘验主持人负责勘验工作的组织指挥,其他勘验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七)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代理人要提供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明。写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单位及职务、证明身份的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等内容;

(八)被邀请见证人:被邀请见证人指除执法人员、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以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对勘验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员。要填写清楚其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住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九)记录人:记录人是对勘验过程进行记载和绘图的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指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勘验人员兼任;

(十)勘验情况及结果:勘验情况及结果是勘验笔录的核心内容。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如实将勘验的对象、方法、过程和结果描述清楚,记录中要准确表述勘验现场的各种现象或者建筑物、工具的名称、外部特征和方位,结合制图能如实再现现场全貌;

(十一)签字:勘验完毕由勘验主持人、勘验人员、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被邀请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被邀请见证人有一方不在勘验现场不影响勘验的效力,但是仅有执法人员一方在现场的勘验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被邀请见证人拒绝签字的,由勘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勘验笔录》所附现场勘验图按照下列要求制作:

(一)在勘验图上标明方向;

(二)确定现场各种物品、建筑物的位置及相互关系,保持与实际完全一致;(三)各种物品、建筑物的外部特征及各种数据要填写准确、清楚;

(四)绘图完毕由绘图人、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被邀请见证人在勘验图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勘验笔录》所附粘贴纸用来粘贴照片、现场与案件有关的纸张以及其他有必要用纸张固定的各种物品。粘贴各种证据时,要在证据下方注明该证据的内容及在现场的位置,各种证据要与勘验笔录、勘验图描述的内容相吻合。第三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案件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被取证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妥善保管,送交有资质的部门鉴定。鉴定完毕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样品及时退还被取证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抽样取证凭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执法门类简称加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二) 被取证人:是指证据控制人或者保存单位,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被取证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职业;被取证人为单位的,应当注明被取证人的名称、住址;

(三)抽样取证机关:指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盖章的交通管理部门,注明名称、联系电话、住址和邮编;

(四)案由:在“因涉嫌一案”中填写,简明说明案件的性质;(五)被抽样物品的清单:注明被抽样物品的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六)签字和盖章:具体实施抽样取证的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加盖抽样取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抽样取证时间。被取证人是公民的,由其签名,被取证人是单位的,可以加盖该单位公章,也可以由其代理人签名。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时,应当注明签名、盖章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

(一)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二)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

(三)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四)证据登记保存期限为七日。

第三十七条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交通管理部门要向被登记保存人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按照下列要求制作、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执法门类简称加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二) 被取证人:指证据实际控制人或者保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被取证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被取证人为单位的,应当注明被取证人的名称、住址;

(三)案由:在“因涉嫌一案”中填写,简明扼要说明案件的性质;

(四)被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注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和登记保存地点;

(五)签字和盖章:证据登记保存机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实施登记保存活动的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告知其接受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被取证人是公民的,由其签名,被取证人是单位的,可以加盖该单位公章,也可以由其代理人签名;

(六)登记保存机关:指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盖章的交通管理部门;

(七)登记保存时间:在登记保存机关印章下方注明进行登记保存的起始时间。

第三十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专业单位进行鉴定,由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单位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

(三)应当具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四)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五)应当说明鉴定结论分析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尽可能对调查的过程、检查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摄像、照相或者录音。摄像、照片或者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摄像、照相和录音设备,并保证上

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四章调查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交通执法人员发现车辆不能按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可以按照《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暂时扣留该车或者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一条按照前条规定扣留车辆或者有关证件的,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向该车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公路养路费征稽执法暂扣凭证》,并按照下列要求制作、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二)暂扣车辆情况:首先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机动车号牌号码、厂牌型号、道路运输证号码。然后填写清楚车辆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填写公民的的姓名、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的名称、住址。最后填写清楚车辆驾驶人的姓名、驾驶证号、住址等信息,“与车辆所有人关系”一栏,按照调查结果可以填写为“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

(三)暂扣时间地点:填写车辆实际被扣留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地点指车辆被扣留存放的所在地,要具体准确,如某某停车场;

(四)暂扣内容:应当在空格内写清被扣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被扣物品名称后的方框内打钩、告知车辆所有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五)备注:注明车辆的异常情况;

(六)签名: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且其代理人在现场的,要求代理人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车辆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的,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执法人员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七)盖章和签署时间:印章应当为执法人员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不能是养路费征稽机构的印章),时间为签发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八)告知事项:复议机关是作出暂扣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暂扣车辆,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执法人员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按照下列要求制作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二)被暂扣车辆情况:首先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机动车号牌号码、厂牌型号,然后填写清楚车辆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填写公民的的姓名、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的名称、住址等内容。最后填写清楚车辆驾驶人的姓名、驾驶证号、住址等信息,“与车辆所有人关系”一栏,按照调查结果可以填写为“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

(三)暂扣时间地点:写明车辆被扣留的起始时间和车辆被扣留存放的地点;(四)告知事项:填写被扣车辆的号牌号码、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联系电话和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填写作出暂扣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属的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备注:注明车辆的异常情况;

(六)签名: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且其代理人在现场的,要求代理人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要求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时间。车辆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七)盖章和签署时间:印章应当为执法人员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印章。时间为签发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第四十四条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四十五条《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流水号的方式编写;

(二)被责令停驶车辆情况:首先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机动车号牌号码、厂牌型号,然后填写清楚车辆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填写公民的姓名、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的名称、住址。最后填写清楚车辆驾驶人的姓名、驾驶证号、住址等信息,“与车辆所有人关系”一栏,按照调查结果可以填写为“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

(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指车辆实际被责令停驶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地点写明车辆被停放的地点,要具体准确;

(四)车辆停驶决定: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的车辆号牌号码、该车造成公路损害的地点,要写明具体的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写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公路管理机构名称、住址和联系电话;

(五)签名: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且其代理人在现场的,要求其在车辆所有人一栏中签名并注明时间;要求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时间。执法人员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六)盖章和签署时间。印章应当为执法人员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印章。时间为签发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七)告知事项:复议机关填写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八)备注:注明车辆在被停止行驶时是否已经损坏,损坏的部件及程度、车上其它设备及物品是否清点完毕并记录,以便分清保管责任。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了违法事实和当事人,证据确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四十七条《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按照下列要求制作:

(一)案由:简明扼要说明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负责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

(三)当事人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当事人是单位的,注明名称、住址;

(四)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写清发现、调查违法事实的工作过程以及违法

事实的主要内容,违法事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以及是如何确定当事人的;

(五)证据材料清单:列举出全部证据的序号、名称、规格、数量。物证以外的证据要作为本调查报告的附件;

(六)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调查结论应当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性条款,依据法律责任条款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处理意见是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如下格式书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负责人审批意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其审批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负责人应当仔细审查案卷,根据不同情况签署如下意见:

1、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签署“××事实不清”、“××事实证据不足”等意见,“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执法人员按照负责人的审批意见进行调查,补充收集证据,然后重新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负责人审批;

2、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提出改正意见;

3、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畸轻畸重的,提出变更意见;

4、认为当事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意见;

5、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适当的,签署“同意”;

6、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理的,应当签署不予处理的意见,要求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案件结案;

7、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理的,审批负责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记录。

第四十八条按照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按照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但需要作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补交交通规费、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执法门类简称加流水号填写;

(二)当事人:填写公民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

(三)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在“你(单位)行为”中填写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是公民的,将“(单位)”划去;

(四)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依据:在“违反了”中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法律法规要写全称,并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在“依据,”中填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法律法规要写全称,并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

(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机关拟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填写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写明处罚

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要写明具体数额;

(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分为两项:一是陈述、申辩权,二是要求举行听证权。有权要求提出听证的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性的违法活动拟给予公民五百元以上,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性的违法活动拟给予公民一千元以上,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按照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分别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并写明年、月、日,被委托的组织应当加盖委托机关的公章,盖章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八)联系住址和邮编:被委托的组织执法的,联系住址、邮编项填写被委托组织住址和邮编。

(九)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具体办理本案人员姓名和电话。

(十)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由其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现场或者拒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五十条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记录人、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签名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也可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办理。

当事人只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将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不能成立的,不予采纳,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认为成立并应当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另行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负责人审批,经批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按照批准意见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经批准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结案报告》。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限于有权提出听证的当事人)的,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对《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要求执法机关尽快处理的,应当有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书面材料并注明提交的具体时间。执法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后,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上款所述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某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不陈述、不申辩,也不提出听证要求,要求尽快给予处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某年某月某日。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又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我(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单位某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不陈述、不申辩,要求尽快给予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三条《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作:(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执法门类简称加流水号的内容填写;

(二)当事人情况: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填写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和职业。当事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的名称、住址等内容;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保持一致,写明有关证据名称;

(四)处理依据:写明当事人违反的义务性条款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目。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可以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补交交通规费及滞纳金等内容,分别表述清楚,内容要与“处理依据”保持一致。具体内容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量等内容;涉及强制措施的要写明强制措施的名称、采取的时限;涉及纠正违法行为的,要写明纠正的具体方式、手段、时限等;涉及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补缴交通规费、滞纳金和收缴罚款的,写明具体数额;

(六)盖章、签字、时间。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时间。拒绝签字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送达。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分别签字,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加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注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七)告知事项: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如几日内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告知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属于委托执法的,复议机关为委托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机关的上一级交通局(厅、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执法的,复议机关为直接管辖该组织的交通局(厅)。

第六章执法文书送达工作规范

第五十四条送达是指交通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五条下列执法文书需要送达:

(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二)抽样取证凭证;

(三)公路养路费征稽执法暂扣凭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五)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六)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七)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第五十六条交通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时间的,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签收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现场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执法

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执法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将送达过程进行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受委托的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四)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执法文书后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回执应当收入案卷;

(六)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用公告方式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五十八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第五十九条《送达回证》按照如下方式制作:

(一)编号:按照年号加交通管理部门简称加执法门类简称加流水号的内容填写;

(二)案由:简明扼要说明案件性质;

(三)送达人:填写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

(四)受送达人: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五)送达文书:写明具体送达的文书名称和编号;

(六)送达地址:填写送达的具体地址;

(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也可以加盖该单位的公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或者其成年家属签收;

(八)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字;

(九)送达机关盖章:加盖执行送达任务的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十)备注可填写以下内容:留置送达的,注明当事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转交送达的,由转交单位签收;公告送达的,将公告时间、方式如实记录,公告载体证明材料收入案卷。

送达回证由交通执法人员收存归档。

第六十条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在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执行工作规范

第六十一条《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其载明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依法给予公民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同意的。发生此种情况时,应当完成如下工作:

1、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是如下内容:“我收到××(指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后,因为交通不便,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特申请当场向某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签字并注明时间;

2、执法人员将申请书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缴罚款。

第六十三条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四条除第六十二条所述的三种情形外,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到《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六十五条客运、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规和规章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待理证》式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款、交通规费及其滞纳金、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不按照《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拆除违章建筑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第八章结案工作规范

第六十九条《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理决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件才能结案。

具体决定内容执行完毕标准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处理决定包含纠正违法行为内容的,该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二)处理决定包含补缴交通规费、滞纳金、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等内容的,已经按照《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规定的数额足额收缴;

(三)处理决定包含罚款内容的,罚款已经足额缴付到指定银行;

(四)处理决定包含强制措施内容的,该强制措施已经得到执行。

第七十条对符合结案条件的,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作:

(一)案由:简明扼要说明案件的性质;

(二)执法人员:写明调查、处理该案的执法人员;

(三)处理决定:与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理决定内容一致;

(四)执行情况: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填写,对处理决定载明内容执行情况逐一说明;

(五)审批意见:由负责人根据第六十三条进行审查,签署“可以结案”或者“不能结案”的具体意见。

第七十一条不能结案的案件,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继续案件的执行

程序。

第九章执法文书制作和归档规范

第七十二条执法文书由在其上面盖章的执法主体单位按照本规范确定的式样

印制、编号。

第七十三条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文书名称使用3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4号或者小4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

两联(含)以上的文书应当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第七十四条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无碳复写纸印制的文书可以用蓝黑色或者黑色圆珠笔填写。填写执法文书应当做到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卷面清洁,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式样打印。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划斜线。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十五条符合结案条件并经过批准结案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归档:(一)一案一卷;

(二)案卷卷皮格式、卷内文件目录格式、卷内备考表格式、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5-88)要求制作;

(三)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要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四)卷内材料有页码;

(五)装订整齐;

(六)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七)卷内文字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当予以复印;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七十六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修补或者复制的文书材料应当在备考中注明。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七十七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范中所述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下列部门或者

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七十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本规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河北省交通厅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以后省交通厅以前制定的有关外业执法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

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工作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学习培训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市局的领导组织部署下,我参加了于11月7日至19日,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开设交通行政执法学习第二期培训班。市交通运输局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法律法规综合培训,通过12天的培训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我是从事运政工作的,对路政或水政这些都没有深入的学习,只是从法律条文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更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通过12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规和有关路政、运政、水政行政执法的文件,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交通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认真分析与总结经验,深深体会到以下四点心得: (一)是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相关规章,是当前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培训,我在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时,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此后也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对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如市场准入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促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是认真清理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部相关配套规章颁布之前,原有颁布一系列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新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制度重新确立的新情况下,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相抵触的,如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XX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根据现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全面、准确、严格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一是按有关规章的规定,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二是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关,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三是按照新规章的规定换发相关证照工作;四是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模板】

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XX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XX市禅XX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禅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禅XX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禅机编〔2014〕25号)赋予本局及各科室的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和区公路局各职能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科室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经费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局局长是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区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以及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各科室(局)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局)执法责任人负责。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现行分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执法经费缺乏保障、社会形象不好等问题。近年来,各地为了纠正执法乱象,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作为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基本路径,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强化执法机构和职责整合,从机构改革层面彻底解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为改革创造了宝贵经验。本文在调研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系统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现状。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是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现行执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必然性,对行业管理和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同时,也随之伴生了机构膨胀、人员超编的情况。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目前,系统内共有7个执法门类。多支执法队伍同时上路、下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造成力量分散、执法成本高,难以形成合力。 三是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目前地方大部分执法机构都是事业

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且各地执法机构在机构级别、机构名称、权力取得来源等各不相同。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没有落实到位。基层执法机构经费主要靠执法获取,致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趋利执法。 五是社会形象不好。公路“三乱”问题作为一种顽疾,与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关联。多家执法机构上路,处罚标准不一、重复执法、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问题经常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情况。国务院自2000年开始提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多次发文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要求和部署,在不同省、市开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部在系统内部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即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部根据这一思路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重庆和广东作为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份。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6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07年7月,广东省交通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2010年12月,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14年8月,基于从体制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河南省政府组织启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打造“一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 一公开”工作制度 “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新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文化产品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遏制违规执法和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秩序。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YYY和法制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YYY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的涉案企业。 (二)抽查主体

以本局各执法大队为主体,负责监管和抽查工作。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化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YYY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被检查对象和开展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 (二)抽查方式 按照本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 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内乡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市局法制科: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了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深入各执法单位和执法现场对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明执法情况 重点对各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法制室、公路执法现场等部位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均能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要求,着装整洁、风纪严整,热情对待服务对象,执法过程中能做到态度端正、文明用语,按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要求进行执法,未发现不文明执法现象。 二、规范执法情况 着重对各单位执法文书、档案卷宗等书面资料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规范,公路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实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适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基本能按照规范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文书填写不够准确、卷宗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在下步工作中有待进一步整改。

三、日常管理工作 对执法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认为,一是能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制工作。成立法制室、交通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法制专干。系统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立法制室、稽查队、督查队等机构,明确具体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考评细则,按照“一把手”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责任,从机关到系统各单位自上而下签订目标责任书,使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三是严格执法证件和执法车辆管理。对系统所有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详细信息进行统计备案,逐人逐车建立证件管理卡,做到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一人一卡、一车一卡,基本信息完善齐备。四是严格执法文书管理。在文书申领和使用上落实登记、签名、报告、审批等制度,实行按需发放,及时报备,一案一卷的规范化管理。五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向社会广泛宣传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法制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平时工作中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程序意识、文明执法意识的经常化教育。每年制订法制培训计划,择时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篇一: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xxx:xx年3月份第一批到梅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单位的人员,至今工作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同同志们的同步,协调大队领导处理好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完整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按照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和“管理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基础,以健全交通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保障;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全面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军事化训练、执法培训、岗位大练兵、民主评议行风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交,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执法业务培训或集中学习,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各项法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市局今年要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分别对系统内运政、路政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以确保执法人员思想的先进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培训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市局执法监督日常检查项目,直接与各单位年终考评挂钩。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及“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德修身,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冷、模、硬、顶”等衙门作风。要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努力打造“阳光”执法部门。四是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领导接待制度,广开渠道接受监督,加深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有效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执法部门。五是要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ic卡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开展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证》ic卡证件更换工作。并实行执法证年审考试制度,定期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抽考,以此作为对持证人员年度考核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并记入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审验管理档案,以此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六是规范执法标识,要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车辆执法标识和配备示警装置。交通行政执法车辆只能用于行政执法和与之相关的公务,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饭店以及参与婚丧嫁取等与执法无关的活动。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控制着装人员范围,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企业、单位职工,禁止着交通执法服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区域客运一体化进程,在地区协作、部门配合、保障服务。二是开展出租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严厉查处拒载、宰客、甩客等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继续深化客运、货运、维修三大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整体提出高。三是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路政、运政、海事管理。四是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和出行环境。五是对交通行业的服务品牌进行整合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收费站点、行政执法等窗口单位的建设,努力做到“人人是窗口、事事讲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 (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合格率达100%。 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

(差1项扣1分) 4、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每月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

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

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 (三)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

(五)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六)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七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篇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讲义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实务,解决各所当前薄弱环节,谈谈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本次培训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今天是理论说教,稍后将安排进行执法实践的帮扶。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谈我们的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我们大丰交通综合所的交通行政执法涵盖了那些? 1、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 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 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等。 2、我们大丰综合所的行政执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

政执法内容,按照行业门类分,我们在运政执法和航政航政执法上有独立在执法主体资格,但按照规定是有执法地域的限制,航政上是等外航道,运政上是乡道、村道。 资料:大编【20xx】62号文件中工作职责是这样表述我们的职能的,一个是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还有一个是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鱼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所以请大家堂堂正正、大大方方放手去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原则性规定 目前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是采用“查处分离”原则,我们通常把交通行政执法分成前台和后台,简单的说就是“查”为前台,理行政案件的工作称为后台,也就是“处”。我们今天的重点是一起探讨如何“查”的问题。 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个,从发现违法行为到分析、确认违法行为最后处置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元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 授权,否则不能干,干了就违法,这就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限制的“法无明文皆不为”;反之,你的执法对象只要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不能做他都可以做,这个就是“法无明禁皆可为”。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怕烦、或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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