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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管理人实务的几个问题

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管理人实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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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管理人实务的几个问题

摘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始终,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高效率地运行,与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是否充分有效发挥密切相关。本文拟围绕破产管理人实务中几个典型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一整套企业设立、经营、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漫长的修订过程注定了这部法律处处蕴含着智慧的光芒,其中管理人制度是最大的亮点之一。新破产法吸取了国际上破产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把清算组制度改为了市场化、专业化、可独立承担责任的管理人制度,具有明显的进步之处。鉴于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程序中的职能、职责和开展业务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拟就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破产管理人”就是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或个人。具体地讲,“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1符合破产法立法目的的管理人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独立性。独立性是设立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即管理人的利益得失不受破产程序中各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其主要职责如核查债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管理人对内可以独立处理清算事务,对外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开展与破产清算事务有关的活动,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法院的领导和常态型的请示批复的制约,也不受债权人和债务人意志的支配。管理人的独立性既是清算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也是管理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是临时性。破产管理人是应破产程序的需要临时组建的,它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由法院或破产债权人会议指定或选任,而随着破产清算事务的完成,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基本上与破产程序共始终。2

三是专业性。破产管理人是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等事务的职业群体,在从事破产清算事务中需要运用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各国一般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或专业技能审核方式授予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以破产管理人资格,经过相应登记后才能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从事破产清算事务。我国新破产法吸收了以上国际惯例,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进行相应限制,即管理人必须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致使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是营利性。毋庸讳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最终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数额和工作表现领取报酬,其营利性的本质是执行清算工作的弱点之一。大额标的的破产案件可以吸引优秀的管理人参与其中,也是管理人可能受不当利益诱惑的一个原因,所以有必要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严格程序,并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业务,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康复的双重任务。这对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否能够培育这样一支带有综合素质的专业队伍,怎样保证这些机构和人员公正地处理破产这一带有极度敏感性,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体的社会事件,也是一个亟

1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需解决的课题。3下面简要分析管理人制度操作实务中的几个典型问题:

一、关于管理人的选任

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首先关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数量,有观点建议我国破产法增加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复杂程度指定多名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多名管理人的,应当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及债务人财产的性质、规模在各管理人之间分配职责。人民法院应从指定的数名管理人中指定一名主管理人。4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破产案件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可能导致一人成为多个债务人的管理人或者一个破产案件中存在多个管理人。如关联企业的合并清算案件,可以由一个管理人合并完成。债务人财产规模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则可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各取所长,互相制衡。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但该规定存在较明显的倾向性,一般情况下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只有在“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案件中才有可能由个人担任管理人。也有学者指出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宜由个人担任管理人,个人极有可能无力承担对破产事务失职处理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情况确实比较多,但笔者认为应充分选用个人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有很多优势:第一,对于破产财产较少、清偿率低的案件,个人管理人对于报酬的预期比中介机构管理人低,一般不会出现对破产案件“挑肥捡瘦”的情况。第二,不必过分担忧个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能力,这恰恰是个人管理人的另一个优势所在。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可以弥补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个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主体非常明晰,所以个人管理人比之中介机构管理人必定更加谨慎、勤勉,监督起来也更加容易。第三,西方各发达国家破产法中的管理人都是个人,这些个人多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一般都有特别的准入资格,具有个人信用,而且有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同时从事管理人职务还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负有忠诚和勤勉尽责义务,并受到法院、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5

二、其他组织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如何救济

管理人的工作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承担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变价和分配等清算事务。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不配合已明显制约和妨碍了管理人顺利执行职务。如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等理由拒绝管理人调查;金融机构以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为由拒绝管理人对相关主体财产状况的调查。相对人以管理人非债务人代表为由拒绝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抵消权等。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以下三种思路: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许多单位对管理人的地位不了解,需要有关司法部门对管理人的地位、职能、权利进行长期的法律宣传。二是加强管理人自身队伍建设。目前,管理人行业的管理工作实际上是由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企业清算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来承担,管理人行业整体业务经验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在条件成熟时尽快成立全国性的管理人行业协会以加强专业培训和行业自律十分必要。三是现阶段可以由人民法院适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行使强制执行权力。在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收集、调查证据遭遇非客观因素的障碍时,经管理人申请,

3叶甲生著:《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4杨忠孝著:《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人民法院可适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将管理人的地位、职能、权利进行释明。管理人在调查相关事项或者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不配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或强制执行,情形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或拘留。但法院的上述介入活动须慎重,法院在整个破产管理过程中应该处于监督指导的角色,而不是执行的角色,过度的强制执行或签发调查令,效果并不理想。

三、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但以上监督方式均存在不足之处。债权人会议属临时机构,召开次数有限,会议时间短,召集债权人成本又高,况且由于破产财产数额小,债权人不积极参会的情况也存在,所以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相对于传统的清算组,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民法院监督。新破产法取消了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内容。管理人一般仅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破产清算活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管理人可以独立处理清算事务,不必事事请示人民法院,只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未成立债权人会议之前,或者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的监督较为宏观,由于其中立、超然的地位,不宜过分干涉管理人对于破产案件的商业性判断。为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许多国家设立了破产监督人制度,监督人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藉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决议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6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的债权人委员会担当着国外破产监督人的角色,对于弥补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债权人委员会的专业性不能保证,如果没有精通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士,对管理人的监督也很可能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对管理人的监督总的原则是,在大胆授权的同时规定相对严格的程序,适当强化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最主要的有对管理人工作进展的监督和对管理人费用支出的监督。

一是制定相对严格的工作期限。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负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对于管理人实行不当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属于破产企业的商业机会等积极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管理人不作为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如在核查债权、评估、拍卖等各项工作中无故拖延时间,尤其是在标的额较小的破产案件中,因为报酬较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缺乏责任心,或指派资历尚浅、经验不足的实习律师处理大量需要沟通协调的事务。鉴于破产事务的复杂性和客观性,对于管理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规定管理人完成各项工作的具体期限,笔者建议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增加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向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管理人应及时制作工作预案,工作预案中明确债权核查、财产评估、财产变现、制定分配方案等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并将该工作预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全部破产清算工作,遇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预案的,应向债权人委员会说明,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向人民法院说明。”

二是加强对管理人费用支出的监督。《德国支付不能法》第66条规定:“(1)支付不能管理人应当在自己的职务终止时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帐目。(2)支付不能法院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审查管理人的结算。支付不能法院应当陈列结算连同单据以及关于审查的记载,在选任有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并陈列委员会的意见,以供各方当事人阅览……(3)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管理人在程序进行期间的一定时点提出中间帐目”该法第69条规定:“债权人委

员会成员……应当了解事务的进展情况、请人查阅账簿和营业文件,并请人审查金钱往来及存在情况。”借鉴的德国法的经验,我国破产法也应当赋予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查阅管理人财务帐册并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的权利;管理人在破产事务终结时应将财务帐册提交给法院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管理人账簿进行财务审计,是否审计由法院享有决定权。

三是完善管理人的责任体系。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外,在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人的特殊身份,管理人因过错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亦应当依据《民法通则》、《会计法》、《律师法》或者其他法规追究其个人责任。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对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的破产法专章规定破产罪行追究制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对财产的欺诈性处置、未保存适当的业务账簿等以破产管理人为主体的十余种罪行。7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管理人制度运行的经验尚不充足,待管理人队伍成熟到一定时期,有必要在刑法中对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四、管理人处理职工债权等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曾引发很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职工债权应劣后于担保债权的清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优于物权,职工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前者主要考虑市场经济发展,后者主要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争论的结果是以破产法颁布的时间为界限,折衷处理了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但这仅是过渡时期的做法,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是职工债权相对于担保债权不再拥有优先权。从破产法应有的立法宗旨来讲,破产法的功能应当是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或重整自救,而不应当承担安置职工等社会保障功能。但在过去、当前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我国的破产法和破产审判工作,仍然不得不承担这项本不应属于破产法职能范围的任务,而且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严重的则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8

为解决破产案件中职工工资的清偿问题,很多国家专门设置职工工资保障基金,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立刻用职工工资保障基金支付职工债权,支付完毕后,职工工资保障基金会作为代位权人参加清偿。职工不必等到企业财产变卖时才能得到清偿,可以避免破产案件受理时间过长导致职工迟迟拿不到工资的情况。此种做法对于我国今后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得并不完善,除了在破产法的框架内,职工的工资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全额清偿,加上企业出现各种危机后,债务人普遍不及时申请破产,欠薪矛盾越来越集中、数额越来越多,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许多破产清算事务的处置、职工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的欠账和职工安置问题,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困难重重,而由于管理人主体的特殊性,其对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存在不足。如果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仅机械地适用法律,则难以顺利完成职工债权的清偿工作。所以管理人解决破产清算中非法律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法院对管理人也需加强指导。

五、关于管理人垫付费用的情况

很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面临缺乏资金的情况。在案件受理后,不动产变现前的评7参见《英国破产法》第353-362条

估、审计均需要费用,而破产企业此时已经无力支付,有些案件还可能出现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无法报销医疗费用,领取的退休金数额都可能受影响,为减少职工的损失必须尽快补交。这些确保程序顺利进行的费用由谁垫付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出于对破产财产清偿率的较低预期,一般均不愿垫付。有观点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重大财产、关键性财产处分应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且要先经其同意才能处分;对一些非重要财产,管理人可先行处分以保证破产费用的随时支付,并将处分及支付情况定期形成工作报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9而如何区分重大财产、关键性财产和非重要财产,如果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处分财产后提出异议如何解决,都是需要处理的问题,所以此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一般做法是法院出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管理人、债务人的上级单位同意垫付上述费用。从长远来说,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逐步建立专项基金,以缓解破产程序中这段空白时期的资金困难,使破产案件暂时度过难关,待财产变现后优先偿还这笔款项,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在破产法刚刚实施不久的时期,管理人普遍对参与接手破产案件充满热情,意欲尽快取得经验累积业绩,而这种热情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淡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合理的报酬机制可以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激发其工作活力和积极性。在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曾经发生过争论。最初提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但债权人与管理人在这个问题上利益是对立的,破产财产总体是恒定的,管理人的报酬提高了,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就减少,况且债权人之间由于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的不同也存在利益冲突。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的报酬是目前来讲最公正、最有效率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了以最终清偿财产为基数,按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的方式。但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始终是个难题,法院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十分谨慎,笔者建议在确定报酬前可以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的意见,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合理的评价。由于成熟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形成,不宜过分打击其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人民法院在现阶段可以适当宽松地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总体来说,中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刚刚起步,制度不够健全,实践经验不足。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对管理人制度加以爱护、满怀期待,相信管理人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发展、完善。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内容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ㄓ屑际酢?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53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Company bankruptcy liquidation workflow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图

清算审计业务 概述 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在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不是已经编制好清算会计报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这实质上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与清算相关的一些事务。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虽然企业清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不同原因的清算涉及不同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全部清算活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企业清算活动中,必须谨慎地控制清算审计的风险。我们在承接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不同阶段委托人真正的委托目的及其要求,以评价承接业务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清算的程序,并与委托方协商在企业每一阶段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责任划分。 从清算原因看,企业清算分为:(1)合同期满清算;(2)产业调整清算;(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4)企业兼并清算;(5)企业经营清算。 解散清算由于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对解散清算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较少进行约束,相关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基本上属于自愿委托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求清算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前会计报表和清算损益表进行审计。但不论是自愿委托,还是税务部门的指定要求,相应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除较破产清算简单外,其他无论是业务分类还是业务处理的过程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容,与破产清算无重大区别。 破产清算是法定要求最为严格、清算程序最为复杂的清算业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必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一般是申请破产年度年初至破产申请提出最近月度的财务报告,由于企业尚未被宣告破产,以及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可以比照执行),财务报告仍然按照法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并且该财务报告的编制人为破产申请企业,因此,无论是符合法定要求,应遵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

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 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 掌管管理人公章;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或麻烦势必难免。特别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这也是它们命运发展的必然。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于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由此可见,当企业经营具备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时,可以将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作为破产保护或者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和处理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可见,税收债权并不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行列,其必须经过申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且申报时间限定在清

[分享]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分享]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怎么启动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怎么启动 我们知道,大多数公司都会破产,破产时就会清算。公司破产清算需要一定的程序。很多人对如何开始清算一家公司的破产心存疑虑。接下来,卓政律师整理出了“如何启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果你想知道就跟卓政律师一起往下看吧。 如何启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指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程序 (一) 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于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二)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价值变动方案,由管理人制定,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动价格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拍卖破产财产。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 (四)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1、破产成本和共同利息负债; 2、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所欠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分配或者财产分配终结后,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决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向原破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资料doc资料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是分六个步骤来完成: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 刻制清算组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清算组有以下主要职责: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案例分析 慧聪网 2004年6月28日8时36分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 1.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无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现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 有表决权不合法。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解题思路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章第13-16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应予重视。本题考查的重心也正在于此。本题之设计思路仍属找错,对此类题应细致认真。法理详解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违法的。 (1)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5)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解散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解散清算程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非破产财产的审计确认和剥离 对破产企业截止破产宣告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企业非破产财产的审计确认和审计剥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1)破产企业职工住房;(2)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3)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4)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5)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

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任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审计确认时对于非持续经营原则的考虑 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所以,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充分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1)对货币资金要以盘点实存数列示,原则上不再保留未达账项;(2)对属于因遵循配比原则在账面尚存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原则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3)对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核销和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4)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5)对于因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6)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如与账面数有差异的,应进行审计调整,使与实际数一致;(7)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1)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2)刻制清算组图章 (3)在银行开立帐号 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1)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3)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4)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5)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2)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3)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4)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系列二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1.清算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清算审计重点、策略与工作流程图

7.12清算审计 7.12.1对清算审计项目的认识 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期 初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清算期间的清算财务状况、清算损 益和清算财产分配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清算审计除检查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报表是否存在 重大错报,评价管理当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的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与披露外;还要对资产的清算价格是 否适宜,负债的减免及偿付原因,有无对债权的放弃行为,有无未 人账的清算收入,清算资产的分配是否合规等进行审计。 7.12.2清算审计服务方案 7.12.2.1清算审计重点及实施策略 7.12.2.1.1清算审计项目重点 7.12.2.1.1.1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期初审计的重点为:核实 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主要重点项目: ①库存现金: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现场盘点。 ②银行存款:取得全部银行对账单,并对银行存款和贷款进行函证。 ③短期投资:对证券进行盘点,并进行函证,对非证券的其他投资,应当取得投资合同,并进行函证。

④应收款项:应当进行函证,应当对所有的应收款项进行核实。 ⑤存货:对存货盘点进行监盘。 ⑥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益:全部调整记入未 分配利润。 ⑦长期投资:对债券进行盘点,并进行函证。 ⑧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相关权证、购置合同或建造合同及工 程审计报告、工程财务决算书等资料,并对固定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⑨无形资产:取得无形资产相关权证、购置合同或批准文件等资料,对无形资产的权属进行核实。 ⑩银行借款:取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进行函证。 ?应付职工薪酬:取得企业劳资部门的未发放工资的花名册。 ?应交税费:取得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汇算表、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文件等资料。 ?其他债务:对其他债务进行核实。 ?实收资本:取得最近一次的章程(加盖登记机关的备案专用章)和验资报告。 ?资本公积: 核实资本公积形成过程和余额。 ?留存收益: 结合资产负债的审计,以及清算日前会计期间的损益的审计进行调整。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及其流程.doc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及其流程- 企业清算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依法进入程序的债务人截止宣告日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审计。 ;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由清算组负责进行,清算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 ; 二、债务人企业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 ; 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1)截止破产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

(2)债权债务清单;(3)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4)截止破产清算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5)截止破产清算日的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6)主要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7)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 ; 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清算审计期间要配合清算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解答清算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协助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证,以及清算审计工作必需的其他事项。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对清算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 1.根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始日的审计报告; ; 2.清理债权、债务,检查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理结果出具破产结束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1、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2、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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