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1-3

执行日期:1992-1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勘测设计图件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核心提示:根据规划,到2020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4条轨道贯通市区,中心城区100%实现集中供热……这些信息均来自《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2020年,我们的城市究竟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大家跟随本报为10年规划一起进行一次“微扫描”吧。 核心提示根据规划,到2020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4条轨道贯通市区,中心城区100%实现集中供热……这些信息均来自《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2020年,我们的城市究竟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大家跟随本报为10年规划一起进行一次“微扫描”吧。 城镇体系建设篇 ●结构:“一心、两轴、三区” 根据规划,到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740万人,城镇人口为48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5%。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将形成“一心、两轴、三区”的结构。 ——“一心”,即洛阳市城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吉利组团)。强化中心城区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提升功能,带动周边城镇发展,提高区域辐射力。 ——“两轴”,即依托东西向和南北向综合运输通道形成的城镇集聚带是城镇发展的重要地区,将优先发展。

——“三区”,即东北部城镇密集区是推进城镇化的重点地带,是洛阳未来经济增长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带。中西部产业集聚区,大力推动工业化进程。西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区,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适当减少人口总量。 ●交通:开通市县快速公交,公交村村通 未来,中心城区与偃师市、孟津县、吉利区之间开通快速公交线路,远景建设轨道交通。偃师市域内、孟津县域内开通公共交通线路,保证公交村村通。在洛阳市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之间开通多条交通干道,中心城区和新城与重点镇之间实现二级公路连接,与一般乡镇之间实现三级公路连接;行政村“村村通砼(油)路”,改善自然村与主路网连线,乡镇、行政村干支线间交通联网。 在干线公路建设方面,要新建洛栾高速公路、郑卢高速公路和武西高速公路,新建洛阳中心城区——孟津——吉利与洛阳中心城区——偃师的两条快速通道,对洛阳境内主要的干线公路进行提级改造,形成以洛阳中心城区为中心的“两环、八放射、两连接”的市域干线公路网络。 铁路网络建设将利用洛阳——济源——焦作和洛阳——郑州城际铁路构建洛阳中心城区与北部的会盟、吉利和东部的白马寺、首阳山、偃师的快速铁路联系通道。利用郑西客运专线构建洛阳中心城区与新安、偃师的高速铁路联系通道。 ●环境:分别设立生态保护区 在2020年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的目标下,我市将进行生态环境区划,分别制订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旅游:形成“三五二”的旅游格局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洛阳城总体规划2008-2020-洛阳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环境影响报告 (简本) 委托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0年 3月

目录 1前言 (1) 2总体规划概述 (1) 2.1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1) 2.2主要规划指标 (2) 2.3城市发展规模 (3) 2.4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3) 2.5居住及住房发展规划 (4) 2.6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4) 3洛阳市环境质量现状 (4) 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4) 3.2水环境质量现状 (5) 3.3声环境质量现状 (5) 4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6) 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6) 4.2水环境影响评价 (6) 4.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7)

4.4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分析 (7) 4.4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8) 4.5交通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8)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9) 4.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9) 5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 (10) 5.1资源承载力分析 (10) 5.2环境容量分析 (10) 6规划的环境可行性与合理性综合论证 (11) 6.1规划的环境适宜性分析 (11) 6.2规划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1) 6.3节能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13) 6.4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13) 7规划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与综合保障体系 (14) 7.1保证城市发展的生态用地对策与建议 (14) 7.2保证城市发展的生态用水的对策与措施 (15) 7.3实现能源结构清洁化,提升能源的环境效益 (15)

7.4生态保护政策 (15) 7.5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5) 8结论与建议 (15) 8.1结论 (15) 8.2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17) 8.3规划实施对策与建议 (18)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洛阳城市规划分析

洛阳城市规划分析 建筑学103班 小组成员杨冬钱行张岩

洛阳城市规划分析 城市勘察资料: 洛阳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形地貌类型多样、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发达,与省内其他地区相比较而言属地质多发区。结合历年来气候因素,确定我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山区、丘陵区及矿区,在时间上多发生在主汛期(7、8、9三个月份)。我市地质灾害分布的区域性较强:南部山区多崩塌、滑坡、泥石流;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较为集中;洛宁—洛阳的黄土丘陵地区由于侵蚀强烈,雨季常发生地裂缝、黄土滑坡、崩塌等综合类型的地质灾害。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增强,人类的工程活动常成为多种地质灾害直接诱因,矿山开发、工程开挖等常引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栾川、嵩县、汝阳、洛宁、新安是我市汛期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区域。暴雨是多种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尤其又以6到9月份较为集中。 城市测量资料: 洛阳盆地地处河南省西部,北西南东分别被邙山、崤山、熊耳山、嵩箕山所环绕,盆地面积1300km2。研究区西起新安——宜阳,东至巩义黑石关、北起孟津,南接伊川。行政区划主要隶属于洛阳市区及偃师、巩义、新安、孟津、宜阳、伊川等县市的部分地区,地理座标:东经112°15′~112°57′,北纬34°32′~34°47′,总面积2000 km2。重点研究区为伊洛河河谷平原西部区,面积约400km2。 研究区交通便利,陇海铁路,焦枝铁路干线,在区内交汇。连霍高速公路、310、207国道交错,公路网络四通八达,地理位置较为优越。见研究区位置图(图2-1)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河南省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河南省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数据专题报告对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道路长度,城市道路面积,道路照明灯盏数,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的理解,洞悉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洛阳市城市道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指标分析 (3) 一、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城市道路长度现状统计 (3) 三、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占全省城市道路长度比重统计 (3) 四、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城市道路长度(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城市道路长度(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洛阳市城市道路长度同全省城市道路长度(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洛阳市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 (7) 一、洛阳市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洛阳市城市道路面积占全省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洛阳市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洛阳市城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东汉时期洛阳城市景观发展研究

[摘要]本文以东汉为时间基点,研究古都洛阳的城市景观发展情况。以城市和景观发展为两大支流,结合文献和考古资料,探寻东汉时期洛阳城市景观发展脉络。 [关键词]洛阳;古代城市;园林;景观 洛阳最早建于夏朝,有夏、商、西周、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隋、唐、后梁、后唐、后晋等13个朝代在此定都,与西安、南京、北京并列为中国四大古都,居中国“古都之首”。笔者浅谈东汉时期洛阳都城的城市景观发展,在历史的叙事中演绎古都城市景观之美。 一、东汉城市规划发展 汉承秦制,其实“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代的城市规划是对前秦制进行继承和创新。东汉光武帝刘秀即位后,正式迁都洛阳。嗣后,建武二年,“起高庙,建社稷”;建武十四年,起南宫前殿,即千秋万岁;光武中元年,“起明堂、灵台、辟雍”;明帝永平三年,“起北宫及诸官府”,规模始备;肃宗时,宫室台榭,渐为壮丽;顺帝阳嘉元年,修宫殿;灵帝时,又筑造宫。 洛阳作为东汉都城之后,其都邑的规划、宫室的营建与修饰,都优于前朝。当然东汉洛阳在继承了西汉长安发展城郊不建外廓的传统,城市总体布局以宫为中心,“择中立宫”,以主体宫殿南宫的轴线作为全城的规划主轴线,倡导了以后全国封建社会都城轴线规划的思路。城市用地按功能规划,宫廷、庙社等功能区多安排在城内和南郊。洛阳有“四市”,金市在城内,马市、南市、栗市都在城外。私营手工作坊和里居主要在郊外,只有部分官府手工作坊和里居在城中。 东汉洛阳城平面大体呈长方形,南北约汉代九里,东西约汉代六里,俗称“九六城”。东汉的洛阳全城共设十二个城门。东面三个,自北而南为东门、中东门、耗门;西面三门,自北而南为上西门、雍门、光阳门;南面四个,自东而西为开阳门、平城门、小苑门、津门,自东至西为毂门、厦门。城内主要街道,都自通城门,大街互相交叉,分隔成二十四段。《汉仪》记载“洛阳二十四街”。 据考古推测,大街大宽度约二○至四○米不等。汉代城市多为沿袭前代旧城,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得不受已有布局的影响,难以说具有整齐划一的特点。路面坚硬如夯土,有的还铺设有河卵石。而且在陆机《洛阳记》的记载:每条大街分为三股,中央为御道,两边建筑有高四尺余的土墙作为分界,公卿大臣行中道,一般人行左右;街道两边种植栗、漆、梓、桐四种道树。城市人口的增加,活动内容的丰富,促使城市采取按功能分区的办法,分别加以管理。在都城,是以宫殿区为主,结合官署、宗庙、社稷、府库、官府手工业作坊乃至权贵府邸等分区,形成政治活动中心区;在郡县城市,则是以郡县治所为主,组成城市政治活动中心。诸城又以市为主,结合民间手工业区和居民闾里等,构成城市的经济活动中心。东汉洛阳城区规划分明,左右对称,街道平直,如作棋盘式,东汉洛阳的街道形制与西汉长安相似,与之前相比也有一定的发展。 二、东汉园林景观发展 东汉洛阳的皇家园林的发展,上林苑,今洛阳市以东,汉魏故城以西。据史料《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五年,“车骑校猎上林苑”。“上林苑”和“广成囿”是东汉帝王“车骑校猎”和为王室采捕的主要苑囿。还有城外的平乐苑、洛阳城西北角的濯龙园,西苑据《后汉书·顺帝本纪》载:“阳嘉元年,起西苑,修宫殿”;鸿德苑据《后汉书·孝桓帝纪》载:“延熹元年,初置鸿德苑令”;显阳苑据《后汉书·孝桓帝纪》载:“延熹二年,秋七月,建显阳苑,设苑丞”还有灵台苑、西园。 上林苑,汉武帝刘彻在国力强盛之时,大造宫苑。把秦的旧苑上林苑,加以扩建形成苑中有苑,苑中有宫,苑中有观。其规模很大可以从《汉旧仪》所记载得知:“上林苑方三百里,苑中养百兽,天子秋冬射猎取之,其中离宫七十所,皆容千乘万骑”;“上林苑中六池、市郭、宫殿、鱼台、犬台、兽圈”。在《关中记》:“上林苑门十二,中有苑三十六,宫十二,观三十五”。还有各式各样的水景区,昆明池、郎池、东坡池等池沼水景。在《三辅故事》记载:“昆明池盖三百二十顷,池中有豫章台及石鲸鱼,刻石为鲸鱼,长三丈,每至雷鱼,常鸣吼……”从上记载中,我国古典园林汉代的皇家禁苑上林苑,证实了“古谓之圃汉谓之苑”的历史发展情况。一方面苑中央百兽供帝王狩猎,继承古代圃的传统,汉代的上林苑中有宫和观等园林建筑,并作为苑的主题,结合自然的环境,人工内容逐渐成为园林景观的组成部分。 从上林苑,我们可得知当时造园者在总体布局与空间处理上,把全园划分成若干景区和空间,使各个景区都有景观主题和自身的特征。正如现在的景观小品或者主题公园,当然这些皇家园林在发展的同时吸收私家园林精华充实发展自己。后来我国历代皇帝造园都继承和创新了汉代宫苑。 三、结语 东汉时期洛阳城市景观发展中,城市规划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规划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城址选择上接近水源诸城,维护城市的存在。城市规模和形制上政治经济分区,按择中立宫的规划传统,宫廷区位于全城规划的主轴线上。 园林景观方面,从圃到苑囿至建筑宫殿其主要功能是为帝王服务,以皇家园林为主线发展。在以自然美为核心的时代美学思潮下,中国古典风景式园林由再现自然到表现自然。此时皇家园林的宫已经具有大内御苑的性质,纳入都城的总体规划中。大内御苑居于都城轴线的尾部,这个轴线的空间序列构成都城中心区的基本模式。如今,以洛浦公园为例,雕塑、碑刻彰显河图洛书、商王祈雨、会盟史话、定鼎九州、东汉太学等。规模宏大、水域开阔,融园林绿化、建筑、景观、文化于一体,再现了“天下名园重洛阳”的景观。 参考文献: [1]叶玲.我国古代城市发展与唐宋城市经济的特征[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43-46. [2]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P22页 东汉时期洛阳城市景观发展研究 于晓明1梁维超2 (1.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2.北华大学吉林吉林132013) 281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4〕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