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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个码头详解

广东省各个码头详解
广东省各个码头详解

广东主要码头及香港码头详解

(一)深圳港口基本知识介绍

目前深圳市大型港口企业如盐田国际、招商港务、赤湾港航、海星港口、蛇口集装箱、赤湾集装箱码头等均为中外合资企业。目前我们常接触的国际集装箱码头主要有盐田、蛇口、赤湾。其中盐田港含盐田西港区码头,赤湾与妈湾码头连在一起。各码头均有网上电子查询网站,可24小时查询到有关集装箱的实时资料。此外,还设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和电子报表服务(e-Report),每日定时向船公司传送有关集装箱装卸、堆存等的最新动态。

盐田港区目前已建成9个集装箱专用泊位及4个通用泊位,已有34家世界著名船公司挂靠盐田港,盐田港的建设有一期(2个集装箱专用泊位)、二期码头工程(3个集装箱专用泊位)及三期码头工程(4个集装箱专用泊位)。盐田港西港区(YWT)主要是弥补盐田不能靠驳船这一缺陷而建立的,它位于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YICT)的西部,现有1万吨级泊位、2.5万吨级泊位各1个,以经营支线集装箱船舶业务为主。盐田与蛇口港间距离约是35公里,因此如在盐田提不到柜而在蛇口或梅林等箱站提柜时,将会产生至少额外二个多小时的拖柜时间

及异地提柜费用。深圳海关总辖大鹏海关及蛇口海关,关区号是一致的。(深圳海关关区包括深圳、惠州两市)

蛇口集装箱码头与珠江流域和华南沿海各主要港口连为一体,开发支线和驳船运输的条件得天独厚。今天,蛇口集装箱码头已经成功开发了往返蛇口与珠江三角洲的“珠三角公共驳船快线”,服务范围涵盖黄埔、顺德、江门、中山、珠海、佛山等主要码头。目前蛇口“珠三角快线”驳船经营人有新柏鸿船务有限公司、水陆集运容奇有限公司、广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鹭丰船务有限公司、浩达船务有限公司等,具体到哪个地区码头要看交通厅船舶批文上驳船公司有没有申请这个服务。为安全起见,无论是有吊机的驳船,还是自航驳船,如果所装集装箱的总重量超过驳船载重量的百分之八十,蛇口集装箱码头将拒绝装船操作,海事处将会抽查,如果违规操作会有巨额罚款。蛇口港建设分一期工程(蛇口三突堤1#、2#泊位)、二期工程(3#、4#泊位),三期工程也正在规划之中(5#号泊位也已经投入使用)。招商港务也位于蛇口港区,从事港口装卸、货运代理、陆路运输拖运及驳船支线服务业务。SCT码头一直与招商港务在集装箱泊位的使用上互相合作。

赤湾港航和赤湾集装箱码头所经营的码头均位于深圳西部赤湾港区,赤湾港航从事散杂货及集装箱的港口装卸和仓储、运输等业务;赤湾集装箱码头有5个集装箱班轮泊位和1个驳船泊位,从事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仓储运输等业务。深圳海星港口位于妈湾港区,有6个泊位。主要经营钢材、粮食、矿砂、木材、散装水泥、花岗岩等散杂货及集装箱运输。“华南驳船快线”则是SCT和CCT的合作项目,旨在为当地货主及班轮公司提供一条更为便捷、经济的快速通道。2003年,随着“快线”服务覆盖范围逐渐发展到了华南沿海各主要码头,“珠三角公共驳船快线”也就水到渠成地改为了“华南公共驳船快线”。目前,“华南公共驳船快线”的服务已覆盖至广州(黄埔)、顺德、江门、中山、南海、佛山、湛江、茂名、珠海、广西等13个港口,并将于不久延伸至海南、澳门等地区。

(二)广州港口基本知识介绍

广州港沿岸多达十几个港口码头,分别有广州集装箱码头公司新沙港区(简称新沙)、黄埔港务公司码头(简称旧港)、广州市东江口码头有限公司(市港澳码头)、外运码头、广州集装箱码头公司(简称集

司)、广裕、乌冲、新风、建祥、嘉利、穗港、全通、广保通、罗冲围、东江外运仓码头等,外围还有莲花山、南沙码头等。既是散什货集散地也是集装箱集散地,其是广东、广西、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六省公路、铁路的交通枢纽,也是珠江、北江、西江出海交汇地,深具要塞意义。

A、广州港口的优、缺点:

1、货物的结构上,广州港口有得天独厚条件。首先是危险品,广州港在仓储、报检、港监、驳船等方面已是规模批量操作,且有一定历史;第二,农副产品如化肥、编织品、木业等在广州港每年的出运量也非常大;第三,内河船的水路运输业及南下火车运输业很旺盛;第四,华南六省东南亚的出口货物基本集中在广州港,但因头程船一般是没有电源插座,故基本不能接冻柜;第五,香烟等特种货品出口在广州港是通顺的。

2、广州港口动植检费用也较低;办理熏蒸速度快。但码头其他费用较高(外拖码头费、内装码头费)。

3、从广州到香港的驳船每天几十条,船期非常密集。但头程驳船公司间经常存在着恶性竞争;虽然港口泊位小、航线窄导致直航船少,但随着港口航道的疏通,直航船己大量增加。

4、广州市已开通了广州出口加工区、黄埔物流区、番禺物流区、花都物流区、增城物流区、南海物流区的新规划,广州区域的物流、货运业将会是机遇重重。

5、经香港或深圳中转时,不能保证二程船期,并加重海运总费用;中流作业的船期也是不能完全保障。

6、转关货的核销退税联较慢退出来,要等到出运港口海关的确认后才可以,一般要20天以上;此外,广州港共有二个不同关区,分为广州海关及黄埔关区,此应注意,备案或年审时要在白皮书上写清楚。

B广州主要港区分布/泊位情况

①广州集装箱码头公司(简称集司):位于黄埔区墩头东基,生产岸线长471米,其中3.5万吨级泊位2个,前沿水深-12.5米,第四、五代

集装箱船可乘潮进出港区。配有装卸机械81台,其中30.5吨集装箱装卸桥4台和40.5吨轮胎龙门起重机各4台,生产性库场总面积4.86万平方米,设有冷藏箱位,火车、汽车交接库各1座。目前可以接受汽车,驳船,铁路3种运输方式的散货进港区的货运站进行装柜作业。

②广州集装箱码头公司新沙港区(简称新沙):广州港新沙港区一期工程6-10号泊位码头,位于珠江干流的狮子洋河段东段,紧接新沙港区1-5号(散货码头)泊位下游,码头水深-12.5米,宽20米,岸线长1012.37米,5个万吨级深水泊位码头,目前主要是国內集装箱运输码头。

③黄埔港务公司(简称旧港):位于黄埔区,生产泊位岸线长2911.52米。公司有码头泊位27个,其中:万吨级泊位10个,5000吨级泊位1个,1000吨级泊位11个,万吨级作业锚地4个;港池水深9米,作业泊位岸线长3558米;生产用库场面积30万平方米,堆场容量达60万吨,其中,仓库25座,仓容面积8.8万平方米;港区内设有8股道9公里长铁路专用线;拥有各种生产装卸机械450台,码头前沿门吊最大起重能力40吨。在旧港又设有集装箱部,主要装卸港澳驳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桥吊1台,门机4台。

④乌冲外运仓:位于黄埔区,旧港旁边,是属于外运集团的码头。主要是汽车,驳船散货可以进仓装柜。火车的货物操作比较麻烦。

⑤东江口码头(市港澳码头):是一个中外合作企业。公司地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河畔,是国家二类进出口口岸之一。目前只有汽车,驳船散货可以进仓装柜,港区没有铁路连接,故不能接火车进港货物。该港的特点是做危险品比较方便,码头费用也相对比较低。

其他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新风码头、建祥码头、广裕码头、广保通码头、全通物资码头、东江外运仓码头等码头也主要是做驳船集装箱运输,吞吐量都比较小。

(三)香港中转运输作业方式及业务简介

1.香港港口状况概述

香港位居珠江三角洲的出口,是华南地区之门户,本身之地理位置十分优良,占相当重要之地位。香港是亚洲地区重要之经济中心。由于本身拥有国际水准的经贸设施及国贸网路。本身以国际之转运货柜业务为主,然而随着华南地区口岸的极速发展(尤其是盐田/蛇口),对其未

来的发展呈现极大的竞争压力。但由于HKG之地狭人稠,本身之环境条件限制了大规模的货柜港口/码头的发展,因此开创出独特的中流作业模式,用以增强中转货柜的吞吐能力。

香港9个葵涌货柜码头由5家运营商运营:九龙仓集团(Wharf (Holdings) Ltd., 0004.HK)持股68%的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MTL -- Modern Terminals Ltd)、和记黄埔(Hutchison Whampoa Ltd.,0013.HK)旗下的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HIT -- Hongkong International Terminals Ltd)、杜拜港务局(Dubai Ports Authority)旗下的DPI Terminals、中远太平洋(COSCO Pacific Ltd., 1199.HK)和香港国际货柜码头合资组建的中远-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COSCO-HIT Terminals Ltd)、亚洲货柜码头有限公司(ACT -- Asia Container Terminals Ltd)。因全部集中在香港西端的葵涌,统称葵涌(Kwai Chung)集装箱码头。

2.香港的海运作业方式

1)中流作业(MID-Stream Operation)

于70年代开展,初期以散装货为主。到了80年代初期,因市场发展需求,代之而起的是大量的货柜交收。中流作业为在海上作业操作模式,

是母船(Mother Vessel)停泊在HKG附近海上的浮筒或锚区,再由负责船边作业的中流作业公司派趸船,同时在船边二侧进行装卸。

珠江三角洲的驳船至HKG若需中转,则有三种作业方式:

①直接交大船(By Tackle):去HKG之Feeder不靠大码头,直接由船边吊杆作船对船过舶作业,速度快,操作成本低,即“船边交收(Tackle)”。如果大船本身没有船吊,大船与驳船间可以停靠一带吊机之趸船。

②交水位(即CY water front):交于浮筒上之公趸(公趸两边均不着岸)。之所以叫“水位”,是因大船公司(偶尔驳船公司)租用HKG 港外的一片水域专为自己船收柜用,空闲时附带也为其他公司服务。

③交公趸(交趸船)即By Floating Yard。专指珠三角之Feeder至HKG 后交趸船。趸船上均配有吊机(通常驳船无吊机),公趸挂在拖轮上可移动。这种服务是因为驳船到香港与母船到港时间问题,为了方便驳船作业而设;或对部分量少货物,为节约成本集中操作。

2)大码头作业

即Feeder上的柜先卸至HKG大码头再装上大船或转仓(从一个堆场转

入另一个堆场)而装上大船,即“大码头作业”。

仓:HKG指货柜堆场CY为“仓”;

转仓:即将柜从大码头CY上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较远的位置;

3)中流作业与大码头作业优缺点比较

a中流作业操作成本相对收费较便宜,大码头作业费用相对高;

b 中流作业船边操作速度较慢,大码头速度相对较快;

c 中流作业方式以趸船的吊杆装卸,大码头以桥式吊机(Gantry Crane)装卸;

d 中流作业受环境客观因素(暴雨、强风、海浪)影响较大,有时甚至无法作业,但对大码头影响相对较小;

e 船边作业时间:中流作业为24小时作业,但夜晚不适合作业,如果作业会收取额外费用。大码头则是24小时作业。

f 中流作业CY提柜时间一般为08:00~19:00,提货不方便;大码头则是24小时作业,操作运行快,提货也快,利于Hot Box Delivery操作。

g 中流作业适合Feeder中转的海运操作,大码头作业则适合拖车安排转运的货物,不利于驳船操作。h 中流作业仓期规定较为宽松,码头

内极为严格,费用高。

i 香港不管是中流或大码头操作,对危险品(D.G.Cargo)或不规则之大型货(Out-Gauge Cargo)之操作规定区域并且场内仓期限制极为严格。

4)海运驳船运输进出口的作业流程:

出口流程与进口流程为相反流程,与配直航大船出口操作相似,下述为进口流程。

1货物经装货港头程运输至香港。全程承运人香港Office在船到香港前将待转运货物的客户资料交驳船公司,並由其深圳Office对收货人发到货通知书、确认进口资料,制作正确的二程舱单、提单(D/O)等。

2 驳船公司在获得香港头程承运人的D/O Release后,派驳船到指定地点(船边/公趸/水位)收柜装船,完成后航行到大陆水域。

3驳船公司必须先向大陆监管海关报关,并递交进口Manifest完成输单、查船及封关放行。

4驳船到达码头经过边检查验后,报当地海关进行拆封,经录入条码海关核对电脑资料无误后,进行清关及清船之动作,待完成后,驳船公司取得卸货纸由码头进行卸柜。

5驳船公司通知大陆收货人换单及交纳THC地点。

6收货人先到头程船公司后到驳船公司换单。

7报关人员备齐报关资料(合同手册、进口报关清单、公章、发票、装箱单等),到海关综合科报关。

8海关经审单(或验货查柜)后放行,派拖车拖柜至工厂,货物拆空后空箱拖返码头交柜。

5)广东地区驳船与中港拖车优、缺点比较

因珠江三角洲幅员广大,又有河流遍布,故其进/出口运输常牵涉到较复杂的复合运送方式,珠江东岸的深圳、东莞、惠州等地区工邻近香港,故中港拖车方便,成为主要运输模式,然而随着盐田、蛇口及东岸各小港口的扩建,海运驳船运送方式也大量发展起来。

珠江西岸及北部流域由于路途较远且海运港口的驳船运作都十分成熟,故以海运驳船方式为主。

①费用方面。驳船运输可享受场內之免费仓期。陆路运输常常会产生车场费、压夜费、逾时费等不可预见的额外费用。由于珠江东岸距香港较近,以中港拖车方式为主流,速度快且便宜,然若进口柜是先卸香港CY场再作海运中转运输的,则其除支付香港Local Charges外,另需支付香港转运费用(若靠水位交收柜,则需支付Waterfront Charges,拖车转仓的则有香港本地拖车、水位吊费等)、二程海运运费、大陆口岸的码头费、大陆的拖车费等,加总后会较陆运方式的费用高。若可以允许中流方式Tackle接柜的,则因一般作法是只需支付1/2HKG THC 可节省部分成本。

②报关方面。陆路运输是逐柜申报形式报关的,而海运报关是以每票即每批货作为报关的依据。如此可免除因多重报关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操作手续。因陆路运输要跨越不同的海关豁区,所以货物经常遭遇不同关区海关的查验,耗时劳神。而海运运输在当地一次通关即可,避免二次查验。

③运输时间。海运驳船运送时间会较陆运长。(尤其是于HKG中流作业以Tackle方式作业),对货物较急的不适用。

4.香港海关操作规定及注意事项

A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纳任何进口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此外,也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但有四类商品无论进口或本地生产,依照香港法制均须缴纳消费税(从价税),应纳关税商品并须向香港海关申请进口许可证的4种商品为:(a)酒类(含乙醇酒精)(b)烟草类(c)碳氢油类等石油产品(d)甲醇酒精类(工业用途)。为管制所有应纳税品及防止逃税,任何进出口或制造任何应纳税品的人士必须拥有有关的牌照(许可证Licence),任何人触犯《应课税品条例》将处以高额罚款并入狱,有意逃税的须缴应付税款金额的10倍。由于有以上之规定,揽收以上应纳税货物(Dutiable Cargo)较为麻烦,故一般船公司均不收货。

B、禁运货物:危险品、化学品、纺织品、枪械及军火、药物、放射性物质、无线电发送器具、濒临绝种动植物未加工钻石及若干食品等均为

香港法律禁止或管制进口之货物,进口前也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

C、香港属自由贸易港口,故进出口货物均可以先行出口/提领,但任何人士进/出口货物(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均须于货物入境/离港后14天內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缴纳货物“从价税”(按货物总值计算,一般货物大约须缴付千分之五;衣服、鞋等货物大约须缴付千分之八。)否则香港统计外会发函追查货物是否己报关,一经发现超期会被罚款及有可能被检控。(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出口报关表(舱单、提单、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其他文件)以电子形式申报,并结算所需缴交的政府报关费)

豁免报关物品包括: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由政府或官方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运载船只(飞机)自用或船(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飞机)用燃料;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任何私人行李(汽车则除外)、广告、样品、展览、体育赛事等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

D、各项申报作业规定

(a)中转申报(Transhipment Declaration):对于中转货物(T/S Cargos),船公司必须制作T/S B/L(Through B/L)全程提单,另连同舱单(Manifest)递交香港海关,以申报之用,逾期将会有罚款,或其他严重处罚。

(b)以上能作中转货物申请之运输单位必须具备有中转证,香港政府规定必须是海空运输公司、仓储及拖车运输公司方可。

(c)有关纺织品货物转口须填报一套TTR(Textiles Trader Registration)转口证给入口及二程出口单位(不包括船公司和运输业者),一并再递交海关申请。

(d)如进口货物中有纺织品,更必须将纺织品Licence在转单时递交船公司及香港海关。

(e)植物柜转运必须在船到前向植物科申请转口证,须提供文件为Invoice/Packing/出口国之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大陆进口检疫单。

(四)、其他地区码头简介

A、江门码头

1. 江门外贸码头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拥有集装箱泊位4个,集装箱

堆场15,000平方米,普通仓库、监管仓库15座,面积近25,000平方米,2000年吞吐量70,000TEU。

2. 江门国际货柜码头位于西江下游,集装箱泊位3个,泊位长156米,仓库10个,总面积10,000平方米,2000年吞吐量150,000TEU。出口产品主要为电子产品、服装、家电等,进口产品以原材料为主。

3. 高沙货运码头

B、中山码头

1.中山外贸码头位于珠江三角洲南部,东河下游,拥有3个3000吨级集装箱泊位,岸线长210米,堆场48,000平方米,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主要出口产品是玩具、鞋和电子器件等。2000年吞吐量为230,000 TEU。

2.中山航运码头

3.小榄货运码头

C、顺德码头

1. 容奇港拥有集装箱泊位3个,长110米,堆场38,000平方米。2000年吞吐量180,000TEU。出口产品主要是家电、电器,进口主要是钢材、

塑料等。

2. 北滘港共有5个泊位,其中2个是集装箱泊位,共长300米,集装箱堆场80,000平方米,2000年吞吐量80,000 TEU。出口产品主要是家电、家具,进口产品以钢材、木材为主。

3. 勒流港一期工程拥有5个千吨级泊位,堆场面积285,000平方米,仓库面积35,000平米。2000年吞吐量100,000 TEU,货源以家私、钢材、自行车、电脑、集装箱制造等为主。

D、湛江码头

湛江地处广东雷州半岛,背靠腹地广阔的华南及西南经济活跃地带,是班轮公司及驳船公司通向大西南及华南地区的主要桥梁。湛江港中海集装箱码目前拥有2个万吨级码头和2个千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堆场面积21万平方米, 各类集装箱装卸配套机械50多台,是粤西至西南沿海地区唯一的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公司。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5年1月13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9修正)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高端产业促进 第五章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第六章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七章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八章法治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第四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渔业船舶避风、锚泊和航行等安全生产需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条渔港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消防等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渔港,经营权由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1— 粤交规〔2009〕24号 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局,汕头市港口局,湛江市港务局: 为规范全省港口岸线的使用和审批管理,我厅于2005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粤交办字〔2005〕586号);2007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又对我省港口岸线管理提出了要求。我省实行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近五年来,各地交通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为此,我厅于2008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结合座谈会议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改 、扩建港口设施等使用港口岸线 (一)进一步重申岸线审批权限 根据《港口法》、交通部2004年第5 号公告令和《广东省港

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其他工程需使用港口岸线)的,不论使用深水岸线或浅水岸线,均应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或港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根据港口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使用岸线合理性进行评估(主要依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深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省交通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使用浅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由省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 “工可”评估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为项目核准(或批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岸线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附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海事、水利、航道、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项目建设以及申请人资质证明等方面的意见(或批复),由省交通厅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评估岸线使用合理性和下一步项目核准(或批复)的重要依据。由于部分港口码头项目经评估后经常涉及到港口选址、工程方案、码头规模、岸线长度和通过能力的调整,而相关的专题研究又必须涉及到码头的工程内容, —2—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修订) 一、审批权限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

(五)《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粤交规〔2009〕24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项目岸线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 2.岸线使用能贯彻深水深用、集约使用的原则; 3.对港口总体规划后续实施无不利影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岸线使用人申请文件(原件); 2.《港口岸线的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书》(原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省厅审查或评审同意)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4.海事、航道、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5.港区总体规划图、港区现状图和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明晰项目的具体位置,与周边设施的关系,安全距离等); 6.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和相应电子版本。 四、审批流程 (一)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在项目立项(核准)前向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确—4—

广东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东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29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6年8月15日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公告第42号)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

惠州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内河(包括但不限于东江及其支流)(以下简称“内河”)港口码头的建设与经营行为,确保内河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维护内河港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域内各县(区)的内河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安全监督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港口是指使用内河港口岸线、水域(港池、航标等)、陆域(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的场所。内河港口由若干个作业区组成。作业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码头是指用于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及旅客上下船用的港口岸线、设施,包括泊位、装卸平台等。 第四条惠州市港务管理局是惠州市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具体负责内河港口的行政管理。发

展和改革、水务、交通、环保、海事、航道、消防、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内河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建设 第五条为确保内河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内河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内河码头,必须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以下简称“《规划》”),原则上不允许在内河港口规划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但除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等公共码头建设,海事、水务、航道、港航、环卫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及建设港口码头设施外。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在内河港区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建设非码头类水、陆域工程,必须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并在选址时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在规划港区内建设码头设施,应按照如下基建程序建设。 (一)岸线审批。按《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修订)要求办理使用岸线审批。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法规名称】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42号 【发布日期】2010-06-02 【生效日期】2010-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公告第42号)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6月2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装范围】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必须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要,适当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

部门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维保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电信运营、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范 第七条【公共区域】城市、乡镇、村居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技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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