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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xx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xx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xx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其他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规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设置法律

事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暂时未设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应配备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或委托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所出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总法

律顾问。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公司副职待遇;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享受本企业副职待遇。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

所出资企业需要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总法律顾问人选由集团公司推荐或者委派。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

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公司中层以上管

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 年,或者担任过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

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统一指导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

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依法经营管

理事项提出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公

司专题会议;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改制、并购、

投资、担保、融资方案等重大经营事项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四)审核集团公司报送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

法律文件;

(五)负责建立健全法律事务风险防控体系,统领集团

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对重要规章制

度的法律审核;

(七)负责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对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九)对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

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十)负责对法律事务部、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考

核。

第十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职能管理机构,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从事具体管理工作。

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指

导下,从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负责重大经营决策所需要的

法律调研,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负责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三)审核规章制度;

四)制订合同管理制度,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参与

重大合同谈判,合同专用章管理,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制订授权管理制度,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

六)参与招投标管理,审核招投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资

质、资格,对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七)制订工商事务管理制度,办理或指导集团公司及

所出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和企业年检等工商登记事务,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制订商标事务管理制度,办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

企业商标的注册、变更、注销、续展和备案等事务,办理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等事项;

九)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专

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处理其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十)负责集团公司及指导所出资企业处理民事、行政

纠纷和非诉讼纠纷事务;

)负责债权债务清收工作;

负责外聘律师管理,建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

备选库,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监管所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

负责制订法制教育计划,组织集团公司法制

教育培训;

(十四)负责法律事务信息的汇总、统计、报送;

(十五)负责对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进行调

解,监督、指导所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六)负责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

(十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有关改制、并购、投资、担保、融资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首先进行法律论证,然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律意见的落实情况,总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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