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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5〕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教幼高〔20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6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民主、规范、有序。

第四条教材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辖区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州)辖区内经选用教科书的征订和使用。

第二章选用机构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当地中小学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所辖地区该学科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及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专家库,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学科组成员在教科书选用时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且为单数。学科专家库的专家数量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科书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人员。

第八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其中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可连聘连任一届。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在聘任前,需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未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不得被聘任为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家库成员。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聘任后需将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开展以学校为单位独立选用教材工作试点,原则上每个市(州)每个学段可批准1所学校开展试点,试点学校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试点学校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自行确定。

第三章选用程序

第十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告教科书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学科组应当集中研读、分析、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在充分研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按投票得票多少向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推荐版本原则上应不少于2个。学科组成员开展活动

必须达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人数要求。推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推荐意见无效。未能通过的推荐意见,学科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二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推荐理由、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按投票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实到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推荐版本投票得票率低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选用结果无效。未能通过的学科组推荐意见,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按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要将会议讨论记录、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并留存。

第十三条市(州)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选用过程的监督,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的选用程序、选用结果审核确认后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对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按照程序重新选用。

选用结果确定后,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汇总全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六条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采购、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监督与惩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给同级纪委和省教育厅。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员正确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教科书选用工作要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新闻媒体等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严禁接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严禁将讨论情况和意见透露给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解聘其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资格,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五)不具备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选用教科书的;

(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教科书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结束——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武教基〔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普通中小学 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材厅函〔2020〕1号)、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函〔2020〕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2013学年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通知》(鄂教基〔2012〕21号)、《湖北省2016-2017学年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变动部分)》(鄂教幼高〔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2021学年度我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教辅材料选用和征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教材选用工作及教辅材料使用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按照“以中央级出版社教材为主,湖北版教材为辅,其他版教材为补 充”以及“每一学科只能选用1个版本”的原则,为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便于统一进行教学指导和开展教研活动,我市各年级每学科统一使用同一版本实验教材,并且同一学科只能征订1种教材。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学用书免费发放。 3.教辅材料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区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一科一辅”的原则选购。 二、使用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教材选用意见 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学科(除《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仍使用原选用的教材和版别。 2.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全部统一使用人教版统编教材。 3.小学科学,一至四年级使用根据2017年印发的课程标准修订的教材,五至六年级仍使用原选用版本新修订教材。 4.省定地方课程中《生命安全教育》使用武汉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心理健康教育》使用湖北科技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廉洁教育三年级使用鄂人版《廉洁文化进校园》,七年级廉洁教育使用武汉版《廉洁教育读本》,其教科书由省级全额承担免费提供。 5.市级免费地方课程教材中《劳动与技术》使用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科技制作》使用湖北美术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环境教育》使用武汉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综合实践活动》使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地方课程教材。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以上4科地方课程教材由市级全额承担免费发放。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一)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8.14 •【字号】鄂教基[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 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教基[2009]20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现将《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地方和学校实际,参照执行。(文件电子版下载网址: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19185365.html,/)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语文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2.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英语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3.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数学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4.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思想政治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5.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历史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6.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地理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7.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物理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8.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化学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9.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生物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0.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信息技术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1.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通用技术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2.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音乐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3.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美术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4.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体育与健康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15.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语文教学实施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我省高中语文教学实际,对我省高中语文新课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推进、重点突破、兼顾各方、逐步到位”为基本思路推进我省高中语文课程改革;要遵循规律,注重创新,以新课程的基本理念为指导,全面实施《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 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发挥语文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为学生不同的发展需求提供学习空间,为学生终身学习和有个性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满足教师精神探寻和实践创新的需求,建设一支符合素

中小学部分学科教材

通知 石教体通〔2015〕9号 关于推荐市中小学部分学科教材 选用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各相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基办〔2015〕26号)要求,我市将于3月下旬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小学《书法》,初中《体育》、《物理》、《化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为确保公平公正、选用过程规范、有效。我局决定建立教材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学科 小学:三年级《书法》 初中:七年级《体育》、八年级《物理》、九年级《化学》。

二、推荐对象 市县区教材专家、在职中小学学科教研员、分管业务副校长和教育教学一线骨干教师。 三、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作风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在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较大影响;对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与课程改革方案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现状、发展方向及学术动态。 (四)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教研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显著,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切实起到带头和促进作用。 (五)担任选用专家期间,不担任或兼任我市使用教材和教辅用书的编者、通稿和顾问。 (六)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小学须为一级及以上,中学须为高级及以上。 四、推荐名额及程序 (一)推荐名额:各县区每学科各推荐3—5人;市教研室、市实验小学、实验中学每学科各推荐1人。 (二)推荐程序:主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教科研机构和所属学校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填写《石嘴山市中小学教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5〕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教幼高〔20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6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民主、规范、有序。 第四条教材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辖区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州)辖区内经选用教科书的征订和使用。 第二章选用机构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教科书选用主体资格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当地中小学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教师、教研员等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 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鄂教规[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鄂教基[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 (鄂教基[2010]5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贯彻《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技术装备作为基本的办学条件,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也是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在基础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育装备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教育技术装备在教育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管理不规范,装备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备

设施缺乏,教学实验开出率不高等问题。要把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促进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均衡发展。 二、建立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在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中,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装备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二是参照《普通中小学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试用)》(教财[1992]77号),将学校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用于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教学装备的更新、维护和易损易耗品的补充;同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足额安排信息技术教育经费。三是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不断拓宽教育装备经费的来源渠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装备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开展教育装备的采购工作。 三、大力推进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的基本标准和建设规划,并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为重点,大力推进教育装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努力加快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各类中小学要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实验室,并依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和教材的要求配备教学仪器,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号】鄂教师[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 记办法》的通知 (鄂教师[2012]1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及“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

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省本级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市(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县(市、区)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年度审查,建立本级教师培训档案。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帐”。 第四条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 5.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年终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诺的时间与标准。 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组织校本培训,校本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严格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以下简称“一科一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通过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教辅材料的提质减负,让学生、家长和教

师满意。 二、教辅材料推荐种类和范围 我省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为: 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科学、品德与社会二门学科的课堂作业。 初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高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三、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 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组成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负责按教辅材料评议办法(教辅材料评议办法另行制定),评议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校教辅材料,拟定《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省纠风办、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省纪委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成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参与教辅材料评使用管理制度设计,履行监督职能。 四、规范教辅材料评议及推荐办法 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实行目录制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推荐未列入《湖北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颁布后,各学校可对应教科书,在推荐目录内按一个学科选择1套教辅材料的要求,提出推荐选用方案,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定后的征订方案报送所在市州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严格审查教辅材料编写出版资格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 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8.19 •【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 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09]24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 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

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 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6.02 •【字号】冀教基〔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教基〔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日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并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全文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 第四条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书法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各教科书选用单位负责制定选用工作方案,组织安排选用工作。 第五条各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工作,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所辖地区的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为11人以上(含11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各教科书选用单位在任务明确后临时聘任,选用一次聘任一次。 各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根据学段(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分学科下设学科组,具体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各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建立由所辖地区同学段、同学科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优秀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1.05 •【字号】鄂价农工[2001]286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鄂价农工〔2001〕286 号) 各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局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精神,现就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教材正文印张价格。教材正文印张单价按照不同纸张规格、定量和印刷色数核定,其中: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单价见附表一;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单价见附表二;850×1168毫米和880×123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单价,在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单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5%和20%。 二、合理选用教材用纸。各出版单位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和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教材质量的基础上,选用教材正文用纸。单色版教材使用60克以上定量纸张的,执行60克纸张

的印张单价;双色版和彩色版教材(不含美术教材)使用80克以上定量纸张的,执行80克纸张的印张单价;90克、105克铜版纸仅限于美术教材,使用105克以上铜版纸的,执行105克铜版纸的印张单价。 三、严格核定教材封面、插页价格。教材封面、插页价格按照成本费用利润率不超过5%的标准核定。具体价格(不含税价格)如下: 32开封面(含封底)157克铜版纸每个0.239元,120克胶版纸每个0.142元,封面覆膜每个另加0.177元;16开封面依此加价1倍。 32开插页(彩色)105克铜版纸每页0.133元,80克胶版纸每页0.071元;16开插页依此加价1倍。 以上为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插页价格。850×1168毫米、880×1230毫米和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插页价格,在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插页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5%、20%、22%。 四、严格核定教材零售价格。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印张单价和《办法》规定的零售价格计算公司,核定本省出版教材的具体零售价格,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报国家计委备案。各教材出版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教材的用纸规格和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封面数量、插页数量等相关资料。 五、教学地图实行全国统一印张单价。正反八色、787×1092毫米纸张规格的印张单价为1.23元,890×1240毫米纸张规格的印张单价为1.5元。零售价由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单位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核定,不得另外增加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跨省发行的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在省内发行的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六、规范出版单位收取租型费的行为。租型费仅限于著作权使用费和型版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4.09.30 •【文号】教基二[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各地教育教学需要,现将《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9月30日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各地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

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政策,公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 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选用教科书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七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 第八条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选用程序 第九条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条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 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18.06.14 •【字号】鄂价工服〔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8〕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63号)规定,现将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 (一)列入全国中小学用书目录、湖北省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列入湖北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正文印张、

封面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配套电子教材价格按光盘每张5元(含增值税),磁带每盘6元(含增值税)的标准核定。 (四)核定教材零售价格时,尾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原则处理。 二、合理选用教材(含教科书、教辅材料,下同)纸张教材出版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在确保教材质量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教材正文用纸。 (一)单色版教科书正文使用55克以上克重纸张的,按55克纸张规格正文印张单价标准执行;双色版教材(不含美术教科书、循环使用教材)正文使用70克以上克重纸张的,按70克纸张规格正文印张单价标准执行。 (二)90克、105克铜版纸仅限于美术教科书和循环使用教科书正文用纸,使用105克以上铜版纸的,按105克铜版纸正文印张单价标准执行。 三、规范特殊教材价格管理 (一)循环使用教材因印刷、装订要求相对较高,正文印张单价和封面、插页单价,可以相应印张单价为基础上浮20%。 (二)少数民族文字、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印张单价不得高于汉文教材价格标准。 四、严格执行国家教材出版有关技术标准 教材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 (GB/T18358-2001)》,合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五、规范教材价格申报程序 各出版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核定教材零售价格的相关资料分别报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教科书秋季学期于同年的4月30日前、春季学期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工作方案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宁教工委〔2021〕3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工作,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和教育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相关规定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依法、规范、廉洁教科书选用工作,促进教科书更好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切实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二、选用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纳入选用范围。严格规范选用程序,严格执行选用规定,将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性原则。中小学教科书选用过程、选用办法要科学、规范、严密,适用于***市各学段及学科的教科书选用。 (三)适宜性原则。教科书选用要有利于课程改革实施、要结合本市实际,选用适合本市中小学生的质量好、服务好、

难度适中的教科书。 三、选用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工作。 2.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选用工作以市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为单位进行。选用过程及结果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 3.教科书版本选定后,应保持稳定,在各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逐级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不相适宜,应于当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后,由市教育局组织论证,确需更换,按权限上报或交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用其他版本。版本更换后,从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二)选用机构 建立教科书选用专家团队。专家须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水平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6.14 •【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6]12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推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2、“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一费制”收费推行标准分大中城市、县城、农村等三个不同类型,由省统一确定。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标准如下(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初中:大中城市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 小学:大中城市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县城1-2年级170元、3-6年级195元,农村1-2年级145元、3-6年级170元。 3、核减和免交。对不符合上文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条件的学校,各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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