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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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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浅析

作者:张琳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要现代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信用关系变得越加薄弱,此时就更加需要法律来予以保障。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本文主要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效果出发,对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从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撤销权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权人

作者简介:张琳琳,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30-02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债权人由此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

行为有所不同。下面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进行说明。

(一)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要求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首先,债务人的行为仅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无效行为不在此限。因为事实行为无法撤销,无效行为不需撤销;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只能以财

产为标的,因为撤销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所实施的具有身份从

属性的行为,即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所不利,也不得行使撤销权。即使是一些财产行为也不得作为撤销权的对象,具体包括:(1)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2)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3)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2.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既然是“恢复”,那就要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已经发生了移转。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即使债务人实施了相关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不能必然行使撤销权,这还需要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债权”,就是说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严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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