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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实施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许可

法律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条例》第十七条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废水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

6、医疗废物水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7、污染物排放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9、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10、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11、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三)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处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被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在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近无证排放处理。”

12、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13、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监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以1万元(含1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15、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批准减速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18、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9、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20、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21、违法焚烧物质产生烟尘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2、未建设配套的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23、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4、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和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

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等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或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贮存、运送医疗废物,或者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2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或者违反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或者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的或随意排放,或者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8、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9、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仍予运输,或者将医疗废物或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丢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丢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擅自转移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插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环办[2007]4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环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7年,国家、省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区域规划环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以及对“十五”以来已批建设项目的全面核查等方面都加大了管理力度,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实施了区域限批,要求越来越严。为做好我市2007年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走廊、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本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将《郑州市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办公室由开发处牵头,成员由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监测中心站、市环保信息中心、环评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 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大楼1008房间 电话:67189251 传真:67189251 67189252 电子邮箱:zzkaifa@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8553433.html, 二、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建设项目核查实施方案。 2.指导、督察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3.对重大违法建设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 4.编写工作简报。 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环境-管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负责查处市城区范围内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或功能区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划定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九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2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下文是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

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郑州市雾霾现象分析调查报告

应对措施及建议 雾霾天气应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易感人群要减少户外运动;外出时要戴上棉质口罩防止污染物经口、鼻侵入肺部,外出归来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皮肤;雾霾期间应调节好情绪,清淡饮食,多饮水,多进食2、新鲜蔬菜和水果,这样不仅可补充各种维生素和无机盐,还能起到润肺除燥、祛痰止咳、健脾补肾的作用。少吃刺激性食物,多吃些梨、枇杷、橙子、橘子等清肺化痰食品。 3、雾霾天气少开窗很多人习惯开窗通风。可如果雾霾一整天不散,是该开窗通风还是紧闭门窗呢?李智指出,雾霾天气里,不主张早晚开窗通风,最好等太阳出来再开窗通。 4、注意调节情绪。心理脆弱、患有心理障碍的人在这种天气里会感觉心情异常沉重,精神紧张,情绪低落,这类人群在雾天要注意情绪调节。可以在家看看喜剧类电视剧或听听相声等,要让自己高兴起来。 5、尽量远离马路。上下班高峰期和晚上大型汽车进入市区这些时间段,污染物浓度最高。郑州市雾霾现象分析调查报告 南方的朋友到郑州品霾……郑州老霾着实是比南方新霾厚重,吸起来入鼻绵柔,却不失醇厚,仔细品味之下略有回甘,雾是故乡厚,霾是中原纯。”阴、雨、雾、霾四大气象现象相聚郑州,网

友免不了又要调侃一番。 关于什么是雾霾、郑州市雾霾现象的调查、对此多我们提出的要求 霾是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均匀的悬浮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 km的空气普遍混浊,远处光亮物体微带黄、红色,黑暗物体微带蓝色的现象,以能见度情况来判定,霾可以分为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当空气中容纳的水汽达到最大限度时,就会出现饱和,一旦水汽多于饱和量,多余的就会凝结出来,与空气中微小的灰尘颗粒结合,形成小水滴或冰晶,悬浮在近地面空气层中成为雾,气温愈低,空气中所能容纳的水汽也就愈少,就越容易形成雾霾。霾的日变化不明显,如果气团不会出现大的变化,空气团较稳定,雾霾持续出现时间较长,有时可持续10 d以上。雾霾天气对气候、环境、健康以及经济方面造成显著负面影响,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交通出行。 雾霾天气的成因 1. 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时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 2. 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使灰尘搅动起来。 3. 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年来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的一个因素。 4. 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 5. 冬季取暖排放的CO2等污染物。 6. 焚烧秸秆。 7. 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颗粒物排放增加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 (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 现将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数起因倒卖、倾倒化工废液、废渣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环

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大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环专办发〔2007〕5号)中将化工、电镀行业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化工行业 化工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精(蒸)馏残渣、各种化工废液、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各种副产物、各种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种类、数量是否详实、准确,对故意谎报、漏报、瞒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具有防淋、防渗、防流失等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是否签定处置合同;转移危险废物是否办理转移联单。 3.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以及从事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的单位(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二)电镀行业 电镀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电镀槽液、废酸碱、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对于未经审批的电镀项目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擅自改建、扩建、增加镀种的电镀企业。 2. 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同化工行业检查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13〕18号

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打造美丽郑州为目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合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进行整治,促进我市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 1.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各类施工单位要对主管部门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报送控制扬尘污染方案。落实工地设

臵密闭施工围档、实行场地内硬地坪施工、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硬化并设臵沉沙井、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督促运渣车密闭运输和建筑材料堆放覆盖等规定。着力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轨道交通工地设臵降尘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管信息系统。 2.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完善密闭运渣车辆技术规范,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运渣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运输。在施工工地出口处设立监控设施,监督施工工地驶出车辆带泥出场和冒装撒漏,严禁冒装渣土车、带泥车和沿途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确保密闭运输效果。 3.控制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4.控制散流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流物料堆放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臵围档、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禁止露天堆放散流物料。 5.控制建筑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建筑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标准,规划、建设标准化建筑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制定并实施建筑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控制扬尘技术规范,达到规划设臵合理、冲洗控尘设施完备、进出口道路硬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水源保护地_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沈阳抗生素厂是1998年转制的集制药、发电、供热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厂区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工厂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企业现有员工1300余人,其中25%是大专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119人,企业领导核心都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精通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 企业主要产品为利福平原料药、发电和供暖。工厂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领先的生产工艺,具备高科技含量的检测手段。工厂管理有序,并以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与国内和欧美、东南亚、俄罗斯等国和地区建立了亲密的商务联系,赢得了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广泛赞誉。企业以保护环境,造福人类为已任,努力打造环境友好企业形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遵守国家和地区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工厂的责任。执行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利福平合成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2年获得沈阳环保局批准,即将通过验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执行了排污申报制度,并交纳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工厂现有废水排放口两个,一个是工厂总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电厂排水、制药排水、全厂生活排水,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平均为94mg/l,PH为7.4,悬浮物浓度平均为87mg/l,该排放口平均每日排水量约为1300吨;另一排水口氧化塘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制药生产污水,经过工厂污水处理设

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水,其污染物为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为184mg/l,色度为200倍(稀释倍数法),该排放口日均排水量约为1300吨。 工厂热电厂现有一烟囱,其排放的废气为锅炉燃烧排放的烟气,其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工厂正在进行除尘改造,预计2006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 工厂固体废弃物为热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这种粉煤灰、炉渣是水泥生产很好的原料,经工厂多方努力工作寻求合作伙伴,目前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百分之百的综合利用。 4、污染控制措施及企业环境对策 工厂环保工作由厂长负责,加强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环保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建全。 我厂热电厂原有三台65吨锅炉,用于发电和制药生产用汽,1#炉配有三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2#炉、3#炉分别配有两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由于国家于2005年提高了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致使工厂运行原有除尘器难以达到烟尘排放标准,为此工厂提出改造方案,对原有除尘器系统、输灰系统和灰库进行改造,即在原有静电除尘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电场,使每台炉都配有四电场,新建一座600m3粗灰库和一座200m3细灰库,同时每台炉配备了先进的输灰系统。该项目已于05年8月开始施工,目前两座灰库和配套的输灰系统都已投入正常使用,2#炉静电除尘器已改造完毕,并已投入试运行,并且已收到良好效果,其它工程也将陆续开工建设,我们将尽早使除尘改造项目完工,达到预期效果。 5、污染事故防范及对策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为了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厂制定了《沈阳抗生素厂突发环境污染事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水源保护地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剖析和阐述。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等,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占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占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总论 1.1.评价依据 1.1.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0)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节约工业用水的规定》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1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 (1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14日;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253号, 2002.1.26; (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3,1; (18)2006年9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7号文,《辽宁省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郑州各个单位名单

科协、文物局、财政局、畜牧局、水务局、城管局、房管局、民政局、卫计委、体育局、规划局、质监局、教育局、环保局、科技局、人社局、煤炭管理局、粮食局、园林局、审计局、建委、农委、地震局、法制办、工信委、文广新局、人防办、政府办公厅、公安局,各个公办学校教师,各个医院员工,街道办事处,宇通,日产,银行 市直各部门 [组成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执法局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国资委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市粮食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市人防办市农开办(市扶贫办)市爱卫办 市地震局市接待办郑州仲裁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中小企业局市地方志办市市场发展局市经联办市建投总公司市供销社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河务局市邮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局市电业局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档案局团市委市委党校市国家保密局郑州市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郑州市红十字郑州市盐业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2:43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面说的银行,电信,石油,都是中央企业 郑州市盐业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面说的银行,电信,石油,都是中央企业,郑州市的是三级企业。郑州市盐业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面说的银行,电信,石油,都是中央企业,郑州市的是三级企业。农科院社科院

郑州环境污染问题之空气污染

郑州环境污染问题之空气污染 城市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废渣污染(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等。今天,我以郑州为例讲述郑州的空气污染问题。 2014年在我国环境监测中心对74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监测结果中,郑州综合排名倒数第九,2015上半年每月均进入倒数前十,其中在4月、5月、6月更是位列倒数第二。今年8月份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在全省18个省辖市中综合排名倒数第一。 大的方面来说,郑州的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有: 1、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郑州市现有各类建筑工地2000多个,工地密度高,施工强度大。现场督察发现,多个工地落实“6个百分百”要求流于形式。 2、机动车污染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截至2015年5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2万辆,人均机动车保有量高于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但截至目前,郑州市对此尚未足够重视,全市仍有黄标车12万辆;油汽回收治理工作相对滞后;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现场抽检两家加油站汽柴油样品,柴油均不合格,硫含量分别超标3倍、1.4倍。 3、燃煤污染治理力度不够。2014年全市煤炭消费3046万吨,占河南省煤炭消费总量的10.3%,其中火电耗煤1929万吨,占全省火电耗煤总量的15.1%。但郑州市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均未对入市煤质提出明确要求。 4、特色产业违法排污情况普遍。郑州市有石墨碳素制品企业约40家,产量近600万吨,占到河南省总产量的60%以上。其中郑州永联碳素、金孔碳素、伟易达碳素、宇晖碳素等众多碳素生产企业均存在偷排偷放问题,情节恶劣。新密、登封等地10余家耐材企业,除少数停产外,其余均存在烟囱冒黑(黄)烟、无组织排放明显等问题。 5、部分大型企业违法排污。郑州市正大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装车工段、巩义市朝阳钢铁转炉车间存在燃煤锅炉粉尘和二氧化硫排放严重超标、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无组织排放等问题。另外,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3台20万千瓦机组脱硝工程仍处于招标阶段,脱硝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如不抓紧时间,2015年供暖季供热仍将超标排放。 6、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够。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污水处理能力145万吨/日,其中仅有65万吨/日的能力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场检查发现,郑州市冯湾村、张湾村、道李村等地“土小”企业或生产作坊废水直排;贾鲁河西冯湾河段工业、生活垃圾充塞河床,周边畜禽养殖废水直排河道。 7、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2015年1~6月,全市优良天数39天,比上年同期减少33天;PM10、PM2.5和臭氧平均浓度同比均明显上升,形势严峻。 以上这七点都会部分或主要对郑州的大气污染产生一定的影响,扬尘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泥地裸露、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产生的粉尘。郑州地区的燃煤主要用于供暖、发电,燃煤排放有机物、硫酸盐、黑炭直接导致PM2.5升高。机动车方面,目前我国油品质量较低,且郑州黄标车数量居多。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1、大气环境容量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而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价格信号以及收益不分割特征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大气环境中,多方利益主体都希望享受而不付出,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效率低下。个体理性导致群体无理性,市场资源配置手段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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