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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

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

(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

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含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受理点业务章)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的建设项目。

(4)除总体按照上述“同级征询、审验一致”的分工要求外,对于以下部分特殊建设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权限分工要求:

①对于配建地下(地上)车库设计建筑面积达100000㎡或设计总泊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②对于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区县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委提前报备,并按照市交通委的具体要求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③对于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市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在结合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视情内部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④对于由市交通委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委可指派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批内容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配建机动

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1.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的必要条件之一。

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办理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审批对象

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配置的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等四类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泊位数应当符合上述技术规定要求。当上述各项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为技术基础,经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建设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1.落实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根据第三方规划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及有关交通设计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相关要求。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及其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上海市交通行业技术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和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内部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停车场(库)应按照一定要求和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3.有关规划验收测绘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的停车场(库)专项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工作应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要求。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核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单》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

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设计方案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属并联审批事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件后分别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申请接收方式如下:

(一)接收方式:窗口/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邮编:2001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电话咨询

(021)23115196

(二)网上咨询

建设单位在正式报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前,可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各阶段受理材料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制作形成电子版)后,一次性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shjttc@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进行咨询,本机关将在发出邮件接收回执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反馈有关答复意见。

(三)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提交竣工验收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受理后转送市运输管理处进行实地核查;市运输管理处经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意见报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办人员经综合书面审查资料及市运输管理处实地核查意见后出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经设施处处长审批并报市交通委分管主任审定后,制作竣工验收文书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二)适用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同时提交本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后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征询审核意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书面审查后出具征询意见,送交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汇总后向牵头征询的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

十六、决定公开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事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上公开。

附: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8、办事流程

9、审核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建设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停车场(库)地址 地址: 区域:□内环内 □内外环间 □外环外 (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应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并按照住宅、办公、酒店、餐饮、商业、医院、学校等不同使用功能描述其建筑面积、户数、客房数等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多层)停车库㎡; □其他(在□内打√选择并填写) 一般 客车泊位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按照所含的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泊位等不同类型分别描述,其中含机械式泊位、子母式泊位等特殊泊位形式的单独描述): 无障碍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货物装卸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停车场(库)主要技术 指标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 指标 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口个,车库出入口个( 进 出);车辆行驶通道/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平行式 □垂直式 □斜列式 □其他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坡道坡度:□直线纵坡;□曲线纵坡;停车库净空高度:;其他:。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验收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 件 份 数 纸质/ 电子报 件 要求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审查表 原件1纸质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2建设项目总体设计 文件或初步设计批 复以及市交通委有 关专项审查意见 原件 或 复印 件 1纸质 3建设项目施工图及 竣工图 原件 或复 印件 1纸质 需加盖施工图审图 章或竣工章,可只 提供涉及停车场 (库)部分 4建设项目消防验 收、交警部门交通 设计验收、绿化验 收、民防工程验收 意见(如有)以及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原件 或 复印 件 1纸质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主要是指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出具的机 械式停车设备验收 证明(停车场 (库)安装机械式 停车设备的)以及 其他必要验收意见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信息单 原件4 纸质、 光盘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规划验收测绘 资质、符合本市机 动车停车场(库) 竣工验收测绘质量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测绘报告 原件4 纸质、 光盘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第三方测绘 机构实施机动车停 车场(库)专项测 绘,测绘成果报告 应当包含上述第5 项《竣工验收信息 单》中所涉及的全 部停车场(库)设 计指标,并应当提 供标明停车场 (库)内部泊位类 型、数量、分布位 置及主要交通指标 的停车场(库)泊 位平面图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原件4 纸质、 光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交通设施设计 和施工技术能力、 符合本市机动车停 车场(库)交通设 施设计及施工质量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交通设施设 计和施工单位开展 相关交通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并出具 标明停车场(库) 标志、标线设置情 况和配套设施、设 备安装情况的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设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建设单位: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布置图编号: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负责人: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本单位承诺:本《交通设施布置图》与停车场(库)现场交通设施设置情况完全一致,本单位愿意承担由于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愿意参与、接受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加盖交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交 通 设 施 布 置 图 资 料 目 录 1、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共 2 页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地面交通设施布置图)及地下(或地上)停 车库分层交通设施布置图···················· 共 页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共 页 4、光盘······································ 共 1 盘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第1页,共2页) 设施布置图 编号设施布置 技术依据 上海市地方标准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 (DB31/T485-2010)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停车场(库)标志类型 规定设置要求 (DB31/T485-2010) 现场设置情况 车行入口标志(DB31/T485-2010: 5.1,附录A.2-A.4、 A.7.1,附录 C.1.01-1.02、1.10、 1.17、1.19-1.23)应设:停车场(库)预告标志、门 楣标志、告知牌、规则牌、取卡标 志、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 禁止烟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宜设:限制宽度标志、限制质量标 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 停放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出口标志(DB31/T485-2010:5.5,附录A.2.1.3,附录C.1.09、1.10、 1.17)应设: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 志。 宜设:收费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 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道标志(DB31/T485-2010:5.2,附录A.5,附录B,附录C.1.03-1.04、1.07、1.11-1.16、 1.24-1.29)应设:车行出口引导标志、停车位 引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 边缘线、导向箭头。 宜设:停车区域引导标志、楼层标 志、楼层及区域提示标志、停车楼 层引导标志、车辆引导标志、直行 标志、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 弯)标志、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 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禁 止直行标志、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 志、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 向右转弯)标志、车行道分界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 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T 43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 4.1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68000平方米(102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34000平方米(51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2—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 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 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 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 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 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 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 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 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购买就旧机动车壹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位名称_____,证照号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____年___月:单位代码:_____。 (2)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在常住地址 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旧机动车车辆类型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登记时间_____,颜色_____,已行驶里程_____公里,质量要求_____,委托购买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价格浮动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旧机动车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2021)

YOUR LOGO 上海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2021)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上海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2021)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别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 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上海市机动车统计数据质疑(精)

上海市机动车统计数据质疑 张珏成 如果说北京市机动车统计数据使人产生疑义[1],那么,上海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的“上海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机动车统计数据,则让人陷入惘然境地,没有丝毫推测、想象的空间。 近几年上海市的机动车统计数据见表1。 表1上海市机动车拥有量(1)(2)单位:万辆 注: (1)本表数据主要来自上海市统计局的官网,即上海统计网[2~15]。 (2)上海市没有公布全市机动车以及汽车保有量数据。 (3)2011年(包括2011年),该统计项目名称为汽车拥有量。2012年开始,改叫民用汽车。 (4)括号中数字根据统计公报的增长率计算。除此之外的数据,均来自统计公报。 统计数字本来具有权威性。 之所以统计数字应该具有权威性,是因为人们可以从量化的数据推算出更多的信息,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点对政府,对国家和地方的决策者尤其重要。 但是,上海市、北京市的统计数据都有相当的错误,例如,上海市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如果说,做到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有些困难,那么,增长率完全是简单的四则运算,没有丝毫难度。但现在连这种低级错误都存在于统计公报中,就不能不令人怀疑统计数字的可靠性。 上海市机动车统计数据有些使人不能理解因素。 (1)缺少机动车以及汽车保有量数据 作为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缺少机动车以及汽车保有量数据是不能让人理解的。

考虑到上海市政府对私人汽车牌照,采取了付费竞拍方式发放的措施,并声称因此控制了上海市的汽车总量,则不能不让人怀疑,这是故意不披露机动车以及汽车保有量数据。 如果说,这是统计口径问题,那么何以解释北京市公布了全市的机动车保有量数据[1]? (2)统计项目的含义不明确 和北京市的情况完全一样,上海市也有统计项目的含义不明确的现象,也存在“民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1]。 “民用车辆”与“民用汽车”统计项目含义不明。按照一般的认识,“汽车”和“车辆”几乎是一样的。而按专业知识,车辆包括范围要大得多。如果不明确定义,那么,“车辆”甚至可以包括自行车、手推车。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指机动车,也需要说明范围,因为一些工程机械,如轮式装载机、铲车等,有时也纳入机动车范围。 类似地,“私人汽车”也不知道何义。在2003,北京市的私人汽车数量为111.6万辆[1],同期上海市的私人汽车数量仅为区区22.45万辆。显然,上海市机动车统计数据中还有太多隐情。 上海市统计数据和北京市相同,同样存在统计口径不连续(上海市情况略好)、统计数据不能相互印证的问题[1],这里不重复分析。 (3)统计项目不完全 与北京市不同的是,上海市统计数据中专门给出“公交运营车辆”和“运营出租车”的数据,但更关键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公务车数量等没有数据。 如果“公交运营车辆”和“运营出租车”可以统计数据,那么,获得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公务车数据应该也容易做到。联系到统计数据不能相互印证的问题,上海市统计项目不全,可以认为是企图避免社会公众通过统计数据,获得更多的信息。 但这样一来,就丧失了公布统计数据的意义,数据就完全没有可信度。 (4)“公交优先”已成为空谈 从上海市公交运营车辆和运营出租车数据,可以知道,“公交优先”已成为空谈。14年间,上海市的城市发展不可谓小,但公交运营车辆减少,运营出租车增长不多。 参考文献 [1] 孔见欣喜.北京市机动车统计数据质疑[ED/OL].新浪博客,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blog_ 554c34030102vdbz.html,2015-03-07/2015-03-09. [2] 上海市统计局.200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6139.html,引用日期:2015-03-09. [3]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2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5872.html,2003-01-29/2015-03-09. [4]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5439.html,2004-01-20/2015-03-09. [5]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5583.html,2005-01-25/2015-03-09. [6]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4463.html,2006-02-08/2015-03-09. [7]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6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2884.html,2007-02-07/2015-03-09. [8]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92701.html,2008-02-04/2015-03-09. [9]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D/OL].上海统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5028837.html,/sjfb/201103/88028.html,2009-02-13/2015-03-09. [10]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上海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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