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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辽阳市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阳市政府令

(第142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伟东

2016年11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等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五条规章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改

革创新,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是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个人)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

(三)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进行审查、调研论证和项目效益分析;

(四)对权限范围内规章的清理、解释、备案以及公布工作;

(五)对已发布并实施的规章定期组织进行评估和编撰汇编;

(六)统一安排立法经费的调配使用;

(七)其他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工作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按照要求提出法规草案、规章的计划项目建议;

(二)按照年度计划起草和报送法规草案、规章的送审稿;

(三)参加市法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规草案拟定与规章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论证;

(四)配合市法制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送审稿进行审核和调研论证;

(五)按照要求对法规草案、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六)参加市法制部门组织的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过程的协调会;

(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法规草案说明工作;

(八)对已发布的由本单位起草的规章,负责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及起草修改稿;

(九)按照本规定的权限对规章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发布、评估、清理、汇编等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法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市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法制部门提出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

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草案、规章的名称、需要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三)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进度安排和建议市政府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法规和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和初步论证,与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协调。对报送的申请立项进行审查汇总、综合平衡后,拟定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从实际出发,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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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建筑工程题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txt

[多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 A.查封设施或财物 B.扣押财物 C.查封场所或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冻结存款、汇款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包括( )。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目标 C.权限和职责 D.文件控制 E.管理评审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2013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为依据,结合焊接施工经验和实际焊接条件,可以编制( )。 A.焊接评定规范 B.焊接工艺规程 C.焊工作业指导书 D.焊接质量手册 E.焊接工艺卡 ● 本题暂无解析 [单选]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 )。

A.经济性 B.协调性 C.多变性 D.持续性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评标方法包括( )等,可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方法。 A.评议法 B.趋势分析法 C.评标价法 D.综合评分法 E.因素分析法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使用国家福利性贷款的项目 E.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本题暂无解析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节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民航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负责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 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在本单位的权限范围内研究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审查本部门依据民航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规定,提出立法建议。

第六条民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民航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需要规定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制定规章。 民航规章所规范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对其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根据相关条款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根据民航总局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八条民航总局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九条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必要性不充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完成时间等。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交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及二级公路通行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路政管理部分职责划给省路政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全市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和城市客运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 (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政府办定稿)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与每年的12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应当进行全过程评审;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6]87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3 【实施日期】200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国务院、省政府十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今年分别召开了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对抓好新形势下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

办〔2006〕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应急管理领导职责。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应急管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市政府已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2006年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 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结合本市实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规章的备案、解释、修改以及其他与政府规章制定相关的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行政规章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

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阳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辽阳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5市长热线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综合政务服务水平,打通政府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长热线整合优化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的公开电话、便民专线、网络诉求平台等资源,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渠道24小时集中受理群众的政务咨询、社会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事项,打造统一、便民、高效、权威的政府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长热线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12345市长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诉求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辽阳民心网、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市)长电子信箱、营商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诉求事项的集中受理、按责交办、限时办结、协调督办、定期回访、归档公开、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含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中省直驻辽阳单位)及公共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是12345市长热线诉求事项的承办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根据业务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群众诉求事项办理、答复工作机制,指派业务骨干协助做好12345市长热线话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建立、更新和维护本领域的政务知识库。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符合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符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1〕41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辽阳站前B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

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共6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の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の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の。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の。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の名称,不是法律の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の民族自治地方の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の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の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の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の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の市、经济特区所在地の市)の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の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の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の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の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の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の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の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部分の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の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の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の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の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の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の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の市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の较大の市の人民政府制定の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7)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7]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6 【实施日期】201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辽市政发〔2017〕6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的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许可证。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由养犬人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 二、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到派出所缴纳管理费后办理犬证、犬牌,持缴费凭证到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点接种疫病疫苗。第二年起,到派出所续费后,持缴费凭证接种疫病疫苗。

三、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二)禁养大型犬种类: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六、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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