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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2012-02-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

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 :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

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 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

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测量、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施工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相关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颁发相应的从业资质。对违背职业操守行为或工作成果绩效差的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认可其提交的技术成果并不予准入土地开发整理服务行业。同时,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

术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或抽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在原批准的工程任务、投资和设计标准基本不改变的前提下,发生工程局部位置、工程量较小变化和技术性小调整等细微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二)增加、取消单项工程中某一类工程或小范围移动骨干工程和项目区位置,造成部分工程数量分别增减等一般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增加、取消和大范围移动某项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项目地块位置和工程数量分别增减变化较大等重大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四)因初步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对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决算情况、土地权属与使用管理、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准下达的投资额度,分别安排对竣工后项目的工

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复核报告。

(三)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与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图和相关附表等资料。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对项目区内各项配套设施要明晰产权与管护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管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自筹资金,及以实现完成占补平衡为目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设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六)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七)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

工验收,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初验。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安排竣工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在协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初步设计(含批准的变更设计)和预算书及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十六)有关影像资料;

(十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议项目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积数量和完成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五)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六)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主要工程数量、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五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委托验收的项目,应尽快联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省国土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时应协助地籍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后项目的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整改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资金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通知

抄报:厅领导

抄送: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全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料表格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X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和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为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变更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工程使用意图变化,以及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等原因,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对原规划设计局部工程进行修改,或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规划设计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 1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原因 1.1 前期调查勘测资料不详尽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言,前期调查勘测资料非常重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程度。但很多项目申报单位重申报、轻实施,忽略了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或者说前期调查工作不实、不细、不具体,导致了项目规划设计粗而不精,工程布局的错位、偏差,单体工程的规格尺寸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要求等等,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普遍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区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大多数项目申报单位都是依据原始地籍图进行规划设计,其实是非常不准确、也是不合理的。有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虽然也进行调查勘测,但由于项目区涉及范围比较大,很难面面具到。有的干脆就按照项目申报所在地的水利、交通以及村组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划方案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导致项目规划方案与项目区实际要求有偏差,最终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规划变更。 1.2区内情况发生变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如:有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打乱了原项目规划,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地方经济发展,占用项目区部分土地,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位置、工程数量等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规划不适应现在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区内新建小型配套工程,为了避免项目的重复投资,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变更等等。 1.3少数工程无法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其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未深入当地群众中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没有认真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不了解当地农

山西人事考试网 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土地管理制度

2014公务员考试陆续开展,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都投入了同样的考试中,近几年来,公务员招录职位向基层倾斜政策明显,中公教育专家为了让报考基层职位的考生一举夺“公”,特别推出面向此类人群的系列主题范文,考生们在考前只看一眼也是极好的。 【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政策红包,也引起了社会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热议。请根据你在土地问题上的思考,结合实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字数1000—1200字。 【参考例文】 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增发展红利 土地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下,通过深化土地改革,管好用好土地,增加发展红利,是妥善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路径。 在我国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且耕地后备资源也十分有限,60%以上的后备耕地资源分布在水源缺乏或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挖潜难度巨大。面对人地矛盾愈加突出的现状,

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唯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稀缺的土地资源,我国已形成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面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新要求,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农民土地承包权法律依据不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仍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较为频繁。一方面,农民守着地却不能不能致富;另一方面,过度占地不仅危及土地资源安全线,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要真正切实地管好用好土地,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克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土地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具体来看,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抵押交易,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财产性收入。其中,要特别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充分的排他性产权,允许宅基地的依法买卖和流转,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对住宅处置同等的权利;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从严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要按照“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三是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要认真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坚持集体土地“与国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房地产管理)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乡建设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 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情况); 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核。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 4.1 基本规定 4.1.1 设计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以项目规划和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4.1.2 设计原则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要求。 b)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C)因地制宜。 d)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4.1.3 项目设计的类型 a)耕地整理工程设计。 l)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2)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3)排灌电气工程设计。 4)农村道路工程设计。 5)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 b)园地整理工程设计。 C)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 d)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e)林地整理工程设计。 f)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g)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h)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i)土地开发工程设计。

4.1.4 项目设计应由项目提出者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项目设计应由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1.6 项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4.2.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4.2.1.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原则 a)因地制宜。 b)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c)填挖土方量最小。 d)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结合。 4.2.1.2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a)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 b)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c)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 d)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in 以上。 4.2.2 梯田田坎设计 4.2.2.1 梯田田坎设计原则 a)安全稳定。 b)占地少。 c)用工省。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19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91一19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 GB50162—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T50265—1997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18—19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7219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3—19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JT/J021—19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 L Y/J002—19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 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 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重要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

土地整理验收资料表格模板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 A类表(监理规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1、监理通知 2、旁站监理记录表 3、工程暂停令 4、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D类表(监理用报表)

1、监理用报表(见目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规模大,细节繁杂,国家对其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并不成熟,在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当今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具体阐述了土地整治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的几点工作,并从构建项目监管体系、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等方面对其经营模式的改善提出了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的几点包括: (一)涉农土地协调整治过程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对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不仅仅土地面积非常大,还会涉及到多个村、镇上等村民的用地。对村民的土地经济补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村民普遍素质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旦处理得不好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纠纷。 (二)不可预见的项目建设因素。由于管理技术水平的局限以及建设项目设备的不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项目施工因素。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土地施工整治项目管理的前期工作,其中包括对图例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施工设计,规划人员和施工设计人员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要做到对所整治土地进行地形进行仔细地勘测、并经过多次讨论后,方可确定具体规划方案和施工计划。 (二)加快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 在实际施工操作过程中,土地整治项目会因为多种不确定因素导

致工期的延后或规划方案的调整,一旦出现了这些情况,要相应地重新调整项目人力、物力、财力这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为了降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一定要跟上,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从而加快建设项目进度。 (三)规范工程监督 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完成与其工程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有着 密切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监工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施工要求不严格,导致工程质量差,施工效率低的情况,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工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经营模式构建措施 (一)构建项目监管体系 对于如何有效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的经营模式,可以先从构建一个完整的项目监管体系为前提,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到的整个流程进行统一监管,将其涉及到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各建设刑侦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使整个项目的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系统化。 (二)建立整治项目监管奖惩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其监管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整 个项目的施工质量。因此,落实好项目监管体系,将项目建设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监督不利,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负责人进行适当的鼓励措施。 (三)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之前传统的管理运营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当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运用得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的数字化,同时能够显著加快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土地资源的充分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房地[200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划拨土地出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并进行登记。土地出让后再转让的,需另报管理部门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性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抵押事项时,须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抵押权实现时,管理部门在补偿后可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 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用地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时,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将土地处置事项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国务院对机构变动中土地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23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 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 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 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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