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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和转投资的区别与认定

公司分立和转投资的区别与认定
公司分立和转投资的区别与认定

公司分立和转投资的区别与认定

《人民司法》2008年06期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县郊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县郊化工公司)是由南京市化工总公司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40万元。1992年11月,县郊化工公司与栖霞岔路口容器厂合资开办南京市化工容器厂(以下简称化工容器厂)。栖霞岔路口容器厂出资现金44万元,县郊化工公司以其厂房、土地、水电齐全等作价56万元出资。但县郊化工公司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将其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租赁给化工容器厂。

1995年4月,县郊化工公司在其原下属的分支机构基础上出资60万元,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朝阳减水剂厂。该厂公司章程规定:朝阳减水剂厂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调拨,法定代表人由县郊化工公司任命,企业人员来自县郊化工公司职工。同时,县郊化工公司将其95%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价值120万元)调拔朝阳减水剂厂,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资料载明:注册资金为60万元,投资人为县郊化工公司。

1996年7月,县郊化工公司的主管部门南京市化工总公司下发批文,同意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分立。2005年,朝阳减水剂厂进行“三联动”改制,由新朝阳公司出价1200万元购买朝阳减水剂厂整体产权,朝阳减水剂厂更名为新朝阳公司。

2001年6月5日,化工容器厂向玄武湖信用社贷款70万元。至2007年初,因化工容器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玄武湖信用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化工容器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2)县郊化工公司在60万元内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3)新朝阳公司对县郊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玄武湖信用社与化工容器厂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化工容器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县郊化工公司与栖霞区岔路口容器厂合资开办化工容器厂,但并未履行56万元的出资义务,应对化工容器厂的债务在其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朝阳公司系由朝阳减水剂厂改制而来,而朝阳减水剂厂的前身为县郊化工公司的分支机构厂,系由县郊化工公司调拨资金及人员而开办,县郊化工公司的主管机关南京市化工总公司亦下文同意朝阳减水剂厂与县郊化工公司分立,故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应属分立关系,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应对其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朝阳减水剂厂改制为新朝阳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新朝阳公司负担,故新朝阳公司应对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化工容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玄武湖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县郊化工公司、新朝阳公司在56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新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朝阳减水剂厂与县郊化工公司之间是分立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从朝阳减水剂厂的成立过程看,该厂是由县郊化工公司调拨人员、资金,在其原来的分支机构化工厂的基础之上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虽然县郊化工公司以及其主管部门南京化学工业总公司在成立朝阳减水剂厂的各种公文、批复中使用了分立字样,但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设立过程中,工商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均载明组建单位和投资人是县郊化工公司,注册资金为60万元。认定企业变动的法律性质,应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故县郊化工公司成立朝阳减水剂厂的行为属于企业投资行为。关于玄武湖信用社的债权问题,县郊化工公司投资设立朝阳减水剂厂的行为,并不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即由实物形态转变成股权形态。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是两个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当县郊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玄武湖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县郊化工公司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而不能要求朝阳减水剂厂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新朝阳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朝阳公司是否应当对县郊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围绕这个问题,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之间是投资关系还是分立关系便成为关键。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之间应是分立关系。理由是:(1)县郊化工公司及南京市化工总公司在其往来的各种公文、批复中均使用的是分立字样。(2)朝阳减水剂厂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调拨而非公司投资,企业人员来自县郊化工公司职工而非招聘,法定代表人由县郊化工公司任命,不符合公司投资的特征。(3)验资报告中载明县郊化工公司将其95%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价值120万元)调拔朝阳减水剂厂,印证了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是分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之间应是投资关系。理由是:(1)认定企业变动的法律性质应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朝阳减水剂厂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载明县郊化工公司是组建单位和投资人,注册资金为60万元,因此,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是两个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2)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县郊化工公司投资设立朝阳减水剂厂的行为,并不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只是公司资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即由实物形态转变成股权形态。当县郊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玄武湖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县郊化工公司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3)朝阳减水剂厂经过“三联动”改制后产权发生整体转移,县郊化工公司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股权已获得了1200万元的对价,如认定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系分立关系,不仅意味着新朝阳公司将背起县郊化工公司的沉重债务,使“三联动”改制失去让企业获得新生的目的,而且对于付出1200万元对价的新朝阳公司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之间既不属于公司分立关系,也不属于转投资关系,而是借公司改制逃废债务的行为。理由是:(1)县郊化工公司设立朝阳减水剂厂的注册资金只有60万,但却将其95%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价值120万元)都调拔到朝阳减水剂厂,致使县郊化工公司成为“空壳”,无力偿还债务,其行为应属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司法解释规定了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是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县郊化工公司将其主要资产转移到朝阳减水剂厂,其债务应当随即转移至朝阳减水剂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如何区别和认定公司分立与转投资?

(1)公司分立。公司分立与合并是相对应的,合并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分立是为了消解非经济的规模,以便能够灵活适应市场需要。我国通说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而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后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可归纳为: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动。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下,原有的公司虽然存续下来,但因派生出了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其股东人数、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主要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更,故其公司章程也必须加以相应的修改;在新设分立中,由于公司分

立必然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和被分立的公司法人资格自然终止,也就导致了新、旧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任及章程的变更。二是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构成的重叠。派生分立的股东可以从原来公司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公司,或者继续留在存续公司之中;在新设分立中,被分立公司的原股东可以分别加入新设立的公司中,以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三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承受,分立后的各方应该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

(2)公司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因转投资导致公司大量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转化为以股票或债券为表现形式的虚拟资本后,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因此,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债权人利益出发,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一般都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转投资限制的理论基础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传统理论认为,人们对公司的信誉完全依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转投资则可能会造成资本虚增的现象,使债权人错误估计公司的偿债能力。同时,转投资行为后,公司获得的是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人能否得到足额清偿受制于证券市场的行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公司资产的结构,使公司资产变现困难,从而影响公司的清偿能力。

但是,进入20世纪后,各国对公司对外投资之限制逐渐放宽,公司对外投资逐步地被视为公司的固有的不应当受限制的权利逐步得到了立法的认可,传统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无法担当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任。公司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在公司财产结构中,公司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恒量,公司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公司资产与注册资本永远处于脱节状态。第二,转投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变现困难,公司通过转投资获得的股权仍然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仍然构成对债权人的担保。转投资实际上是资产臵换,是资产间的形态变换。资产具有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种形态,实物形态是以生产资料的物质实体为存在形态;价值形态则是它的价值表现,即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形式表示的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量;价值形态又可分为货币形态和证券形态或虚拟形态。从理论上讲,两种形态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实物形态是价值形态的物质载体,价值形态是实物形态的货币表现,从实践中看,两者又常不能保持一致。但总体看来,两种形态的资产增值、保值的机遇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作为实物形态的资产在经营生产、创造价值的物质流过程中,既面临着生产、经营、销售和市场的风险,也存在实物资产损耗、闲臵等带来的价值减少;另一方面,作为货币、股票、债券的资产在价值流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证券市场的风险。

(3)两者的区别。一是股东构成不同。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法的问题,强调的是公司组织的变更。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构成的重叠,即新设立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是原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而在转投资中,转投资公司获得新设公司或接受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即投资公司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二是公司资产数量变化不同。公司分立必然导致公司资产数量减少;公司转投资不发生公司资产数量变化,只是公司资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转投资的,其资产的实物形态变为股权形态。三是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属于并列平行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而公司转投资则是纵向关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四是决议程序不同。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作出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以上代表通过;而公司转投资则是公司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一般只需经过1/2以上代表通过。五是债务承继不同。在公司分立中,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转投资中,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务承继问题。当投资公司无法清偿自身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转投资收益,即用被投资公司到期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偿还,也可以通过受让转让公司的股份或转让转投资公司的出资获得债权

保护。此体现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是关于债务人借助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在内部划分和转移自身财产及债权债务时,有可能将原企业中的优质财产剥离出去转移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以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对债权人。实践中,一些企业便借公司制改造,恶意转移和抽逃企业财产,以金蝉脱壳、债务悬空、母体裂变等形式规避法律,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一情形做出的应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沦根据在于,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是在企业分立基础上进行的,当企业将优质资产转移出去,留下企业债务时,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分离,损害了债权人获偿的物质基础,是恶意逃债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理论根据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确立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虽然解决了一些实际中的问题,但有学者认为,它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一是违反了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基本原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的债权人不能对已经投资进人企业的出资人财产进行追索,而只能就出资人获得的股权要求受偿,但该原则使新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大为减弱。二是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该原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即财产受让方不论以何种价格受让该财产,也不论现在市场实际价值如何,只要受让方接受了财产,就必须在该财产价值内承担原企业债务。三是加大了企业改制成本,限制了改制活动的发生。四是为改制企业作为股东抽逃出资和随时退资提供了可能。改制企业可以通过要求新设立公司连带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抽逃出资或变相退资。

实践中,由于该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容易混同,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扩大适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以案件、审判指导等形式限制适用该条款。“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基于出资目的以其资产投资入股,该行为为合法出资行为。企业对外投资后,原企业的资产价值并不减少,资本金也不发生变化,只是企业部分财产改变了原有的形态,由实物性财产转变为价值性财产,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故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应为“该行为不是一种正常的出资行为,而是属于一种掏空企业、假借改制之名,转移优质财产,甩掉企业自身的债务的违法行为,且债务人企业存在着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茌2007年5月31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再次指出:“企业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出资行为,并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若该企业发生偿债问题时,可以通过执行出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52条至第55条之规定的精神是吻合的。

就本案而言,认定南京市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之间是投资关系而非分立关系,至少有以下几点:(1)县郊化工公司与朝阳减水剂厂没有出现股东重叠现象。县郊化工公司的股东是南京市化工总公司,而朝阳减水剂厂的股东是县郊化工公司。尽管后来县郊化工公司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股权收益(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被南京市化工总公司获取,但这并不能改变县郊化工公司投资设立朝阳减水剂厂的事实。(2)县郊化工公司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等并未发生变化,不具有公司分立的形式要件。(3)县郊化工公司在出资60万元设立朝阳减水剂厂后,又将其95%的固定资产调入朝阳减水剂厂,并不导致县郊化工公司资产的减少,而是无形地增加了其拥有的60万股权价值量。同时,朝阳减水剂厂在后来的“三联动”改制中,公司资产转让后获得12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也印证了这一点。

本案不能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理由是:(1)县郊化工公司设立朝阳

减水剂厂的行为不属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分为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和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而本案的县郊化工公司本身已是公司制结构,不存在公司制改造问题。(2)朝阳减水剂厂进行“三联动”改制的目的是让企业获得新生,如让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则改制的目的将会落空。(3)玄武湖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利益可以通过追索县郊化工公司在朝阳减水剂厂的股权获得救济。实际上,县郊化工公司的资产虽然经过多次转变但并未减少,即固定资产——60万股权——1200万元人民币。

樊荣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投资与公司分立有何区别?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派生分立与转投资都具有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投资于新公司的表面形式,而且,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与分离出去的新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与转投资关系中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类似。但派生分立与转投资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为:

第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转投资中的两个公司之间是以投资来联结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控股或者参股的关系;而公司分立中的两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它们的财产不相混同,分别属于各自的公司。

第二,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转投资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在转投资中,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即资产科目内的现金科目减少,而长期投资增加;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不仅资产总额减少,并且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减少。

公司存续分立操作指南

公司分立(存续分立)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决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副表——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涉及章程变更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 有关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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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资料

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协议,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订立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登记手续。 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采用新设方式分立的,原公司解散,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分立流程设计(预案) 天上掉馅饼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和对分立的具体要求,我们经过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之后,特提出如下分立预案,以供参考: 一、各方应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逐步分立的方式: 第一、尽快由贵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将分立的主要内容列入协议之中。 第二、分立双方尽快签订公司分立协议; 第三、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四、按照《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进行公告,并做好债权债务统计工作。 1)公告程序: 贵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在上述期间,贵公司可以就公司的债务承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除(新)天上掉馅饼公司承担原天上 掉馅饼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五、在公告后四十五日内,贵公司可以作好公司变更登记和设立的有关准备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派生分立方式,继续留存的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新设的公司要进行设立登记,两个登记均需要大量的登记备案资料,贵公司可以利用公告期间准备好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是: (一)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 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 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有哪些? (1)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分立决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分立决议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2)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主管机关批准。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民法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何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何行为违背了民法的___原则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平等原则 2.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3.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2年6个月B.2年C.3年D.4年 4.姚某,1999年9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001年12月15日其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2002年7月9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宣告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姚某的死亡日期应为()。 A.1999年9月1日B.2001年12月15日C.2002年7月9日 5.何某户籍所在地为A市,后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在B市服刑期满后 到C市亲戚家居住13个月,现在D市打工已10个月。目前,何某的住所是( )。 A.A市B.B市 C.C市D.D市 6.甲不慎遗失一个钱包,随即贴出告示:“若送还,酬1000元。”不久,8岁幼童乙将钱包 还回,但在索要1000元酬金时,甲以乙是小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争端,乙拒绝把钱包交给甲。乙将钱包送回,能否取得酬金?( ) A.不能,因为无论从道德和法律上讲拾到失物都应归还 B.能,不论乙有无行为能力 C.不能,因为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能,但需要乙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7.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局 B.北京市邮政局 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D.广州白云机场 8.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9.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 10.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未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甲以公司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合同无效,因甲已不是法定代表人B.该合同有效,该企业应受合同约束C.该合同有效,但当事人是甲和乙D.该合同属效力未定,有待该企业的追认11.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企业分立的流程和内容

企业分立 什么是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公司分立的形式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精)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8)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有关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等任职文件(具体式样请参照公司设立登记中有关任职文件);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准备材料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5)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 (6)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7)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9)职工安置办法;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签约日期、地点; (13)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民法试卷9

系(部) 专业 年级 中队 学号 姓名 密 封 线 内 不 得 答 题 河南警察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课程名称(民法)》试卷(B ) (仅供刑技系2010级使用) 试卷说明: 1.考试时间100分钟; 2.钢笔或圆珠笔直接答在试题中(除题目有特殊规定外)。 总分合计人(签名) 总分复核人(签名) 1、张某欲将自己家的耕牛卖给李某,两人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李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基本原则 【 】 A .自愿原则 B . 平等原则 C .诚信原则 D .公平原则 2、下面哪项不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 A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B .过失相抵原则 C .平等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3、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两个法律事实,即遗嘱人立有遗嘱和 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分别是 【 】 A .事件、事件 B .行为、行为 C .事件、行为 D .行为、事件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 A .出租柜台所得的租金 B .母牛产下的牛犊 C .小张理发时剪下的头发 D .树上结的苹果 5、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既得权与期待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主权利与从权利 6、下列有关监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 .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解除 B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C .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 .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 7、李家要为孙子乐乐过周岁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户口簿上记载的是5月31日,医院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30日,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5月 29日,乐乐奶奶记得孩子是在5月28日出生的。依照有关法律,乐乐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 A .5月28日 B .5月29日 C .5月30日 D .5月31日 8、王某下落不明满2年后,经其妻子李某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半年后,同村去深圳打工的张某等人在深圳过见了王某,并告诉王某,其已被宣告为失踪人。无权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的是 【 】 A .王某 B .李某 C .张某 D .王某的父母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企业合并分立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一、专题界定 企业在分立、合并或转让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企业要注意不管是分立、合并,都有一个原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名词解释 1. 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2. 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案例】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无须签订新合同;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合同的决定。王先生对此不予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评析】 争议焦点: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

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企业合并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吗?《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当然,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并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本案中,C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它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案例2 企业分立后,人性化处理原职工的工伤 【案例】齐某2000年5月与某五金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02年底,五金厂与某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五金厂拆分为五金公司的几个车间,齐某仍留在属于原五金厂的某车间工作。03年5月,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手续。7月,齐某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成重伤,卡车司机弃车逃离。后经交警裁判,责任不在齐某。齐某家境贫寒,住院所需的二万元医疗费押金没有着落,只好求助于五金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亲自带着二万元押金前往医院探望,看到齐某伤势很重。而当时齐某所在车间生产任务重,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在车间的要求下,人事部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与齐某的劳动关系的报告,建议:1、公司终止与齐某的劳动关系,招聘一名员工来代替齐某上岗;2、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齐某,告知他与原五金厂的合同已经到期,五金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3、因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提供齐某工伤待遇。 【评析】在经理办公会上,公司王经理认为公司人事部的意见欠妥,提出如下意见:1、与齐某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待齐某伤愈出院后立即通知他上班。原五金厂与建材商厦合并成立五金公司后,原五金厂与齐某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转移至五金公司。所以五金公司应承担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齐某的劳动合同虽于今年5月份到期,但由于公司管理疏忽而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导致齐某继续在公司上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 3、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事前公开:(1)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2)作成及备置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精)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 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登记注 nrt 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 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 和22-B); (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 构的批准文件) ; (8)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 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1 )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有关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等任 职文件(具体式样请参照公司设立登记中有关任职文件); (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1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期末试题含答案

民法期末试题(含答案)

民法期末试题(含答案) 6、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A事B事实行 C民事行D民事法律行 、甲因农业生产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借给300元,但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两头耕牛代偿甲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行 A因乙欺诈而可撤B因乙欺诈而无 C因乙乘人之危而无D因乙乘人之危而可撤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第二年因经营性亏损,负债高1

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 、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10万元的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该笔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A由丙公司偿B由丁公司偿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 1、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解除条B肯定延缓条 C否定解除条D否定延缓条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每分,2分 、下列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聋哑B合伙企 C机关法D个体工商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 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 B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 2/8 第 民法期末试题(含答案)

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说明

第45项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说明 【调查材料释义】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立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应于变更时对合并、分立情况进行说明并履行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合并、分立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4)通知债权人的公告;(5)相关事项于报纸上公告情况;(6)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7)合并、分立后各方注册资本情况说明;(8)政府部门审批情况说明。 【调查意义】 公司合并、分立,一方面导致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房地产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因此法律除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的内部决策程序外,还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救济程序及公司合并、分立时的通知、公告的方式、期限等作出了规范,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的行政责任,并且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会对减资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公司合并、分立时必须完善减资的内部决策程序,必须妥善处理好减资导致的公司偿债主体变更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导致相关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实质的法律风险。律师在工作中,应重点关注项目单位历史沿革中发生的合并、分立情况,对项目单位合并、分立时的情况说明进行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单位合并、分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存在潜在经营风险。

《民法总论期末整理版》民法总论05-06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期末整理版》民法总论05-06期末试题及参考 答案 付姿祯整理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资料复习资料之期末试卷系列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 (A卷)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5题,每题1 分,共15分) 1、下面有关“民法”的表述,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民法仅仅就是指《民法通则》 B、中国的民法就是罗马的市民法 C、简单地说民法就是市场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D、民法就是老百姓之法 2、以下权利中,( )不属于期待权。 A、解除条件未成就时的合同中的权利 B、始期未至的合同中的权利 C、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D、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3、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 )不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一方当事人在受到欺诈签订合同后行使的撤销权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4、以下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依法独立地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B、法人享有权利能力,却欠缺行为能力,所以必须借助代理人才可实施法 律行为 C、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起取得,其行为能力则在以后才取得 D、法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其责任表现为成员的责任 第 1 页共 8 页 付姿祯整理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资料复习资料之期末试卷系列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6、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一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 )。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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