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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台州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根据《台州学院实施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与《台州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外学分是学校对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实施的一系列创新和技能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学分,是衡量学生综合能力与全面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并作为毕业的必修学分(本科6学分,专科4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第二条课外学分的组成及计分标准。

(一)学术科技创新活动

1、各类学术科技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计6学分,二等奖计5学分,三等奖计4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计2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计1学分。

校级:一等奖计2学分,二、三等奖计1学分。

院级、社团:三等奖以上计0.5学分。

2、发明专利和公开发表论文

①被SCI、SSCI、EI检索计5学分,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计4学分,国内二级学术期刊计3学分,国内三级学术期刊计2学分,国内四级学术期刊计1学分;增刊降一级计分,国内四级增刊不计分。

②取得发明专利计5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计3学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计2学分。

③承担纵向课题并完成:国家级计5学分,省级计4学分,市级计3学分,校级计2学分,院级计1学分。

④第二作者以50%计,其他合作者不计分。

3、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由各学院确定开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学生在校期间听取专题讲座每次计0.1学分,5次以上给予相应学分,不足5次不计学分。

(二)文体竞赛活动

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两大类竞赛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计6学分,二等奖计5学分,三等奖计4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计2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等计1学分。

校级:一等奖计2学分,二、三等奖计1学分。

院级、社团:三等奖以上计0.5学分。

(三)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

1、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跟随导师做实验等。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

①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两周以上),计1学分,获校级表彰计2学分,获省级表彰计3学分;学生个人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每周计0.5学分,每一假期最高计1学分。

②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40个小时以上的,计1学分。

③理工科学生假期或课余时间跟随导师做实验,每学期(在实验室工作4周以上)计1学分。

④参与每个开放性实验项目计0.5学分,每生每个学期最高计1学分。

2、社会工作是指学生担任校内外各级组织的活动。

①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计3学分,省级计2学分,市级计1学分,校级计0.5学分。

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生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5名)计1学分;被评为校级“星级”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5名)计0.5学分。

③参与校内教学管理服务,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考评结果,任期内工作合格的学生教学信息员计1学分。

(四)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系列技能性活动

①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者,按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和四级(中级工)三档分别给予3、2、1学分。

②全国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通过者,按高、中、初三级分别给予3、2、1学分。

③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核合格者给予1学分(音体美本科、专科标准为四级)。

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给予1学分。

⑤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如驾照等)给予1学分。

对于获奖集体项目成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学生表现酌情予以不同学分,但最高学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应奖项学分。全国高等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语言文字大赛等群众性个人参赛的竞赛项目以及市级竞赛课外学分加分标准参照校级竞赛加分标准。如果同一学生同一项目获多项奖项,不得累计加分,只取最高分。各类无设置奖别的竞赛,第1名按一等奖计,第2、3名按二等奖计,4-8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三等奖计。

第三条课外学分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各学院于每年9月初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材料汇总后于9月中旬报教务处。毕业班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四条课外学分评定程序

学生欲取得课外学分,须经本人申请,认真填写《台州学院课外学分申请表》(社会实践课外学分不需填,由二级学院审定即可),还需提供相关资料(获奖证书、文件或杂志原件复印件等),并由专业(指导)教师鉴定,二级学院查实后,交相关部门审核,最后由教务处批准认定。经批准后分别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分成绩一律记为“合格”。

第五条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审定领导小组,负责课外活动和学分的审定工作,各审定单位应把每次学分的审定情况在相关工作网站公布,以便监督。

第六条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第七条未列入本细则的课外活动内容及其学分认定,须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方可计课外学分。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台州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项目要求及学分评定标准;

附表2:台州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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