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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与期限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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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与期限的十个问题

来源:法治星空点击数:279 更新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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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与期限的十个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

法律没有规定。

2、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

1.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2.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

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是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入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是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清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1)、如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清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入主观状态。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

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入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以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除最长时效以外)。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清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入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尤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末因撒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

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六、期限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例如某日、某月或某年。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其虽非瞬间,但无继续的观念。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例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期间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与期日所表示的时间之“点”不同,它是表示时间之“线”。

七、期限之效力

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等;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等;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等。

八、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一)期限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例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

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二)依民事主体时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阳。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九、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十、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一)、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时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此为例外。

(二)、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 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3、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

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诉讼时效的中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5.除斥期间(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 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6.期限(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①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②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的判断 一、诉讼时效的判断(基本原理) 1、强制性、起算点、抗辩主张时点(一审可以,二审可能)、抛弃抗辩和自然债权 (债务) 2010/52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 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制度:强制性;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审提起但二审仍有可能主张时效抗辩;时效利益抛弃与时效届满后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进行任何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排除;×起算点等。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7条第1款,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第2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时效解释》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具体到本题:A对,选A。 2、命题点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不同债务则各自起算),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解释》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具体到本题:B对,选B。 3、命题点3: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如有新证据仍可提出时效抗辩,再审无论如何都不行。 (1)法律依据:一审是可以,二审是可能。《时效解释》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体到本题: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仍有机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C错,不选C。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53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考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形成权(包括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 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时效解释》第7条,第1款,“享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第2款,“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款,“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A符合题意,选A。 2、命题点2: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1)学理依据:合同无效属于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B符合题意,选B。 3、命题点3: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适用诉讼时效。 (1)法律及学理依据:《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共同决定,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缴付义务乃法定,其随业主的身份而存在,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C符合题意,选C。 4、命题点4:分割共有物请求权(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也同此处理)。 (1)法律及法理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也属于法定权利,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则该请求权也不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2)结论:D符合题意,选D。

《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什么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可见,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讲 法律中的时效和期限

第五讲法律中的时效和期限 【导语】在商场中,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在战场上,又有“时间就是胜利”的说法。这些说法表明了时间的重要性。时间在法律上也是相当重要的。培养法律意识,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培养时效和期限意识。 【问题】 1、张某二十年前盗窃现金一万元,现在案发,还要对张某判刑吗? 2、李某三年前赌博,现在发现,还给治安处罚吗? 3、某乙因冶病急用钱,向邻居甲借款1万元,答应3个月后归还。3个月后,乙未还款,甲也不好意思向乙要钱。3年后,甲因买车钱不够,就向乙提出让乙还款。但乙拒绝还款。甲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一、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典型案例】内配职工杀妻案。18年前杀妻,18年后才发现,如何处臵。 (一)概念: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意义: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1、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对犯罪分子不再追诉完全符合我国刑罚的

目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 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司法机关将为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现行案件的处理,妨碍对犯罪的及时打击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及时保护。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惩治犯罪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陈年旧案不再追诉,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犯罪分子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已经消除,社会已逐渐遗忘其犯罪行径,被害人对他的仇恨也因时间的流逝而消解。如果再追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如现发现某老寿星是杀害某八路军战士汉奸,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小结:(1)追诉时效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2)分为四档。5、10、15、20年 (四)追诉时效的期限的例外 1、立案在逃的; 2、被害人已控告的。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填空题 1.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时效可分为和两种。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于2005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2005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称他是于2005年5月20日在路边拾到的。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2005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时起算。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5月15日 2.2005年10月2日某甲被乙致伤,甲于2005年10月10日找到居民委员会要求乙赔偿。2005 年10月20日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05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乙于年底赔偿甲5000元。但乙至2005年12月31日并没有向甲支付赔偿款。甲请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重新计算。 A.2005年10月10日 B.2005年10月20日 C.2005年11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3.依照法律规定,对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在1年

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期限属于()。 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B.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C.取得时效期间 D.除斥期间 4.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5.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继续计算 B.不再计算 C.重新计算 D.视为届满 6.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7.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考题)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与期限 [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时至2008年3月5日,甲未还款,乙碍于朋友情面也未要求甲还款。2008年5月10日,乙因买房要求甲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乙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B.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D.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为债务人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项选择题] 2、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多项选择题] 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时效制度概述 1.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1)时效制度的概念 ①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②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a.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b.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③时效的特征: a.时效是法律事实。 b.时效是状态。 c.时效具有强制性。 (2)时效制度的作用 包括: ①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2.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①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②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时效种类的立法例 ①统一立法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采用统一立法主义。 ②各别立法主义。《德国民法典》采此主张。 ③《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这个概念早见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仍采用这一概念。传统的各国民法典一般都采用消灭时效概念,而不用诉讼时效概念。 在我国,“诉讼时效”一词的使用已成习惯,应继续沿用。其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 (1)债权请求权 ①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具体包括:

诉讼时效与期限题库1-1-8

诉讼时效与期限题库 1-1-8

问题: [单选]甲向乙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时至2008年3月5日,甲未还款,乙碍于朋友情面也未要求甲还款。2008年5月10日,乙因买房要求甲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乙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B.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D.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为债务人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问题: [单选]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A.请求撤销合同 B.主张合同无效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诸多问题。本题中认定商场存在欺诈应无问题,但欺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商场欺诈构成合同撤销之理由,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1年之内,否则丧失,故A选项不予支持。主张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甲一直与商场交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C。

问题: [单选]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9253737.html,/ 王者荣耀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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