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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行政责任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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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行政责任之豁免

作者:贾希凌钱如锦

来源:《行政与法》2017年第10期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勤勉义务的独立董事多课以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提出的“不知悉且未参与”或“信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诸多申辩理由均未被证监会采纳。通过考察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合理信赖与专业知识的偏好使其承担与执行董事不同的勤勉义务。赋予独立董事合理信赖权,并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可为独立董事行政责任的豁免提供可能。

关键词:独立董事;行政处罚;合理信赖;商业判断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0-0114-08

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内容。同年,证监会就“郑百文虚假陈述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郑百文独立董事的陆家豪处以10万元罚款,这成为我国第一个独立董事问责案。时隔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之“周可添、魏志达、陈凤娇、何祥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再次将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引入公众的视野。虽然在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周可添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与陆家豪案不同,本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认定四名原告未能勤勉尽责,应对鸿基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是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①又该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纵观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法律责任加以区分。但学界多主张应将两者区别对待,并提出构建独立董事法律责任限免机制,如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限定独立董事赔偿数额、引入商业判断标准等。不难发现,学界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限免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民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较少。但司法實践中对违法的独立董事则多课以行政处罚。

本文以证监会2012-2016年涉及独立董事的3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视角,着重分析独立

董事的申辩理由及证监会的认定结果,并探讨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及判断标准,从而提出豁免独立董事行政责任的可能路径。

一、我国独立董事行政责任的实证考察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其行政责任的承担具体表现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2年—2016年期间,涉及独立董事的处罚决定书共有37份,累计先后处罚独立董事120人。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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