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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_论_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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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_论_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_

第18卷第2期2005年4月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

Vol.18 No.2

Ap r.,2005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

———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彭 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企业改制影响到企业财产变化,进而影响到债权安全。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展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并最终表现为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司法环境下加大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努力。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导致已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应对企业改制中的逃废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创设新规则,重新配置改制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更为直接地在现有司法环境下保护债权人。但是,分析也表明,新规则突破了现有的企业法人独立理论,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否则可能在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同时,束缚了企业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阻碍了产权交易,最终可能会妨碍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配置。

[关键词]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企业改制;债权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194(2005)022*******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改制成为中国当前企业形态变化的主要途径。在改制过程中,如何保护企业债权人的权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使得正常的企业改制变成企业摆脱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法人应当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法人财产为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虽然企业有权自主经营,自由支配企业财产,但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下,企业资产的变动受到严格限制。然而,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企业形态、股权和资产的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和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改制逃废债务,产生了许多纠纷。如何防范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顺利、健康进行,并牵涉到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的大局,应当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企业改制中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的处理问题,中国审判实践中发展出了所谓“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①这一原则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被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但是迄今为止,对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仍然缺乏明确的说明,学者对此的研究也寥寥无几,[1](P150-154)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本文讨论该原则出台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该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各种问题以及其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关系,加深对该原则的认识,提醒人们重新思考如何在企业改制中加强债权

①[收稿日期]2004-08-30

[作者简介]彭冰(1972-),男,安徽滁州人,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金融法和公司法。

①也有称“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或变动)原则”。有种说法认为:“企业财产是不包含企业债务的,企业资产包含企业债务”(参见李

国光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38页)。也许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表述此原则时,2002年之前用“资产”一词,2002年之后使用“财产”代替。本文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用法,采用“财产”一词,尽管本文作者并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个词的区分。

3本文初稿曾经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讨论会(workshop)上提交讨论,参与讨论的各位同事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本文定稿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上述各种意见,在此对上述同事表示感谢。当然,文中的错误仍然应由笔者负责。

人保护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与现有的法律框架

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近年来,企业逃废债务已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金融业造成不良影响———企业逃废的债务构成了金融业的不良资产。企业逃废债务屡禁不止和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发现,企业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逃废债务,占所有逃废债务总额的92%以上(国办发[2001]27号文)。

1.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

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报告指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改制方式)逃废债务的情况相当普遍:“据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的31%。利用改制方式逃废债的国有企业中,中小国有企业占86%以上”(国办发[2001]27号文)。

报告列举了企业通过破产、分立重组、租赁、合资等各种改制方式逃废债务的情况。不过,仔细研究这些改制方式,可以发现企业逃废债务的核心并不在于改制,而在于改制中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债务人企业的有效资产、将债务保留在原企业的做法。这也正是国家有关方面没有因为大量逃废债务现象的存在而停止企业改制的原因。

2.现有法律规则无力解决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

从理论上来说,现有法律规则足以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如果改制企业以正常价格转移资产进行改制,改制企业虽然转移了资产,但是获得了价值相当的股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从改制企业获得的这些股权获偿。如果债权人认为,与资产相比,股权变现不易,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束债务人的改制活动。

如果改制企业通过无偿或者低价转移资产的方式来逃废债务,《合同法》第74条也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类行为。

然而,实践中为什么仍然存在大量的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情况呢?原因有二: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并且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撤销权的有效行使依赖于法院对一些重要因素的认定。

按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1)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了财产;(2)上述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3)在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时,受让人明知;(4)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在上述各项要件中,债权人的损害比较容易认定,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其清偿出现问题。①但是,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和证明此时受让人明知,则非常困难。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需要以存在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而在企业改制中财产的转移,则往往缺乏市场价格作为认定标准。并且为了证明改制活动的合法性,改制企业往往会聘请财务顾问或者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证明财产转移的价格合理。债权人要在法庭上证明转移价格明显不合理,非常困难。而证明受让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更为困难。因此,有学者建议对此采用推定的方式,倒置举证责任,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存在,就推定受让人明知,由受让人负责证明自己善意。[2]并且,因为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不能就撤销后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挫伤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3]其次,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干预,可能使得法院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举证证明上述争议事实,特别是“明显不合理低价”和“受让人明知”。而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地方法院能否在审判中公正地认定上述事实,则令人怀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债务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

061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8卷①不过也许还需要证明债务人的无力清偿和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之间有因果关系。

容企业逃废债,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国办发[2001]27号文)。在目前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环境下,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干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企业往往通过改制低价甚至无偿转移有效财产,逃废债务,而债权人能否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前景并不乐观。

大量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存在,足以说明现有的法律规则无力在企业改制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这并非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则本身有问题,而是因为现有的司法体系过多地受制于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法院不能够公正独立地适用现有法律规则,特别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出了简单但是较为严苛的“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相比,该原则更为简单直接,地方法院在适用时的自由裁量余地大幅度减少,从而在现有司法体系下,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内容

1.“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表现

从现有资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从1998年左右就开始接受“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并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以下简称:“改制规定”),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改制规定”详细规定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处理方法。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讲话中指出,该规定中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这一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4](P342)李国光在讲话中认为“改制规定”中的第6、12和24条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仔细分析“改制规定”,我们会发现其实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可以包括第7条:“企业以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情况。该条被认为是从财产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途径,其实也是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四条规范其实可以分为两类。第6、7条中新设公司承担债务是在所接收财产的范围内,而第12、24条则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限定范围。其中,第12条关于企业分立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

(第44条)、《合同法》(第90条)和《公司法》(第185条)中都有明确规定。而第24条所规定的买受人责任承担,实际上是依据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理论,要求买受人作为股东直接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因此并非体现了“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在上述条文中,只有第6、7条是“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最典型体现,主要适用于企业部分公司制改造的情况。

2.“改制规定”的第6条

“改制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6条主要适用于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对于所转移债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将此种部分改制为公司的行为解释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立,因此,应当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法理来处理,本条的规定即类似于公司法上的派生分立。在此认识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在解释中认为,企业部分财产在部分改制中移转到了新设公司中,使得原企业对外偿债能力降低,因此,虽然债权人选择了由原企业偿债,但是在原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在新设公司还债之后,可以对原企业享有和行使追偿权,原企业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填补财产的责任。[4](P30-32)

3.“改制规定”的第7条

“改制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也主要适用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只转移财产不转移债务情况的处理。其主要理论根据在于,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是在企业分立基础上进行的,当企业将优质资产转移出去,留下企业债务时,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分离,损害了债权人获偿的物质基础,是恶意逃债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优质财产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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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彭 冰: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解释时认为,本条所说的优质财产,“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起决定作用的财产。企业优质财产还被称为企业良性财产。这里也可以被理解为企业大部分财产”。[4](P38)

三、“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具体适用

虽然看起来“改制规定”第6和第7条的规定非常清楚,但是如果具体分析,则可以发现这两个条款的适用中很多问题模糊不清。本文试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解释在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适用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以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说明,也许更为方便。假设一个企业A,现有资产价值3600万元。其中有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购买的一条生产线,该贷款债权没有设立任何担保;另有其它负债800万元。债权人分别为银行和C公司。现在A部分改制为公司,将生产线剥离与其他4名股东共同组建新公司B。其他股东分别投资500万元。

在不考虑企业分立和欺诈性转移资产的情况下,A将生产线注入B公司可能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A以生产线投资,并附带C公司800万元的负债,因此,A的投资额为净资产1200万元,A相应获得B公司1200万元的股权。债务转移虽然征求了债权人C的意见,但是却并没有征求债权人银行的意见。

(2)A以生产线的全部价值投资,不转移任何负债,因此,A的投资额为生产线的价值2000万元, A获得B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

1.第(1)种情况

按照债权人C是否同意,可以有不同的结果:一是债权人C同意A转移对其负债800万元至新设公司B,此后C的求偿对象只能是B公司;二是债权人C不同意A转移对其负债,此时,债务移转无效,A仍然是C的债务人。并且按照“改制规定”第6条,在后一种情况下,当A不能清偿时,尽管在C 不同意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债务移转无效,但是C 仍然可以请求B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规则下,C在同意债务转移和不同意债务转移两种可能中,一定会选择不同意,因为如果同意,其只能有一个债务人B,而在不同意情况下,其求偿对象将扩大到两个。

这里有两个问题不明确:(1)B到底需要连带承担A的多少负债,是A的全部负债还是仅仅涉及到拟议中移转的债务?也就是说,第6条中规定在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的债权人,是否包括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在所举例子中即债权人银行)?(2)B承担债务的最大范围是其接受财产的全部价值,但如何计算所谓的“接受财产的全部价值”?是净资产价值还是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对其他债权人的保护。在我们上述的假设中,因为拟议中的债务转移并不涉及债权人银行,所以并没有征求其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银行是否可以将B也列入求偿对象?“改制规定”第6条仅仅笼统表述为“债权人”,并不明确。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认为债权人银行可以将B列为求偿对象。理由有两个:

首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中,在相似情况下,做出了肯定的判决,要求接受财产的公司在接受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P121-136)该案的一个争议点即原债务人广州万宝电器公司改制,剥离部分资产与他人共同成立万宝冰箱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转移资产与部分负债,并与部分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转移合同,本案原告的债权不在转移范围内。但原告以债务处理未经债权人同意为由,要求冰箱公司承担债务。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并没有涉及原告债权,不发生债务移转效果,因此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万宝电器的改制构成合并分立,其债务划分因为未取得债权人———原告的同意,对原告不生效,因此,万宝冰箱公司应当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的说明,部分改制的性质被视为企业分立,而按照企业分立的一般原则,A对B公司转移生产线,当然减少了债权人银行的求偿财产范围,因此,认定B在接受财产范围内连带承担责任,也就理所当然了。

第二个问题涉及如何计算B所接受财产的价值。“改制规定”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但是上述的案例同样给出了答案。在该案终审判决中,虽然万宝电器是以零价格转移资产(资产价值被其上负债所抵消,净资产价值为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万宝冰箱公司在接受资产的真实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而并非按照净资产价值来计算接受财产价值范围。[4](P121-136)

因此,在第1种情况下,B最多可能承担A的债务金额将是2800万元。需要注意,并非B需要承担

261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8卷

A的所有债务,而是承担改制计划中明确转移的债务,加上所转移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的债务。在我们所假设的情况下,就是转移的800万元债务(如果C同意转移的话),另外加上所转移财产的市场价值20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换句话说,在这种规则安排下,B接受A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为负值。

2.第(2)种情况

既然不能实现资产和负债的部分剥离,那么A 是否可能仅仅转移生产线,不附加任何负债,以生产线的2000万元价值全部投入B公司,即假设中的第2种情况呢?

按照“改制规定”第7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A所转移的生产线被认定为企业的优质资产,则B公司仍然需要连带承担2000万元的债务。因此,尽管A公司将生产线全部投入B公司,但是其获得的股权价值显然不可能是相应的2000万元,而必须打个折扣。不过和第1种情况不同,在不相应转移负债的情况下,B所承担的连带债务最多不会超过转移财产的市场价值(本案中是2000万元)。

三、通过重新配置风险加强债权人保护

与原有的法律规则相比,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简单直接。在该原则下,债权人不需要证明债务人(改制企业)以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从而也就不需要行使撤销权。只要改制企业的债务没有完全转移给新公司,并且新公司接受了改制企业转移的财产,新设公司就必须在接受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对改制企业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留给法官发挥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按照本原则,法官不需要区分转移财产是价值相当还是低价,更不需要认定受让方是否明知。

在该原则下,企业改制时只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在改制方案中必须对改制企业的所有债务做出安排,并且经过所有债权人同意,因此,最可能发生的结果是改制企业的所有债务都转移到新设公司。否则剩余债权人(保留债务在原企业的债权人)总可以要求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债权人明确同意将其债务留在原企业的,该债权人是否还有权在原企业无力偿债时要求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并不明确。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禁止债权人反悔,不能允许债权人扩大受偿范围。①另一种可能就是,当改制企业的债务太大时,新设公司不愿意承担这些债务,改制无法进行。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结果,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改制规定》中所确立的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在适用中完全改变了改制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试图通过对于改制中风险的不同配置,以达到加强债权人保护的目的。

受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影响最大的是改制后的新设公司,也就是我们假设中的B。对于B来说,随着《改制规定》增大了其承担的连带债务范围,它必须重新评估改制企业所投入的财产价值,而B的这种关注,将自动保护A的债权人。

在《改制规定》第6和第7条的规定下,B必须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A的债务。在第7条的规定下,如果A和B的改制方案中,对于A的债务不做处理,则B必须在接受财产范围连带承担A的债务。该条没有任何B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机会。因此,B必须衡量改制方案的可行性。如果A目前的债务总额小于所转移的财产价值,B给A 的股权会等于财产价值减去A的负债,并折算连带责任承担的可能性和事后通过追偿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但是,如果A的负债大于其可以转移的有效财产价值,则改制基本上不可行。因为B接受的财产价值很可能为零,并且B还需要面对太多的不确定性和诉讼的成本。

在第6条的规定下,最坏的可能甚至是B承担的债务超过了所接受财产的净价值。例如在上述万宝电器的案例中,万宝冰箱公司尽管接受的资产净价值为零(因为该资产上已经负有价值相当的债务),但仍然必须在其市场价值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万宝电器的债务,结果万宝冰箱实际接受的财产价值为负值。不过,第6条赋予了B一个可以避免上述连带责任的机会:如果A转移了所有债务,并且都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话,则B的债务是明确的。换句话说,在我们上述假设的情况下,如果A将所有的债务2800万元都转移给B,并且获得债权人认可,则B所承担的债务会非常明确,没有任何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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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彭 冰: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①尽管债权人不同意转移或者不明确同意保留在原企业,可以增加受偿对象。但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实践中,为了避免上述的不确定性,大部分情况下,经过债务人的努力,在改制过程中都对所有债务做出了处理,无论是留在原企业还是转移到新的上市公司,都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确定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A的改制计划也需要修改,A转移给B的资产价值一定要超过或者等于2800万元,B才会同意改制方案。

在上述条款的风险配置下,A的改制方案可能面临下列几种安排:①

(1)在A的负债大于或者等于其有效资产的情况下,改制或者无法进行,或者B以零价格接受A 的所有有效资产;

(2)在A的负债小于其有效资产的情况下,B 接受有效资产,并承接所有负债,给予A的股权是两者之差价。

无论改制是否进行,改制企业的债权人在此规则下都没有受到影响。而且在改制得以开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受偿范围得以扩大到改制后的B,而B 为了获得确定性,也愿意积极对债权人做出安排。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放弃对已有法律原则的适用,而创设一个新的原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创造规则的勇气,但是这种创造也带来相当的问题。

1.破坏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违反了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基本原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的债权人不能对已经投资进入企业的出资人财产进行追索,而只能就出资人获得的股权要求受偿。但是,在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中,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能阻止某些出资股东的债权人对新设公司的追索,新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大为减弱。

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还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按照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与一般自然人债务人一样,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债务的一般担保。法人财产的一般担保与自然人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担保并无区别,均仅表明债权人的债权执行标的、实现对象为债务人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该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不同,既不能扩充第三人为求偿对象,也不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物追索、优先受偿)。然而按照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则似乎视此企业债务人的一般担保为担保物权性质,甚至比担保物权的范围还要扩大。担保物权只能在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上优先受偿,而按照“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的原则,财产的受让方在受让财产范围内承担原企业债务,不论受让方以何种价格受让该财产,甚至不论该财产现在市场实际价值如何。担保物权往往以登记或者占有而公示,以警告第三人,而按照“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则只要第三方受让企业的优质资产,或者受让的资产上负担一些负债,就必须在该财产价值内承担原企业债务,并不需要债权人占有或者登记以履行公示程序。从这个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规定”中创设的“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兼具保证扩大受偿对象范围和担保物权追索财产的双重优点,应当是创造了一种新的担保制度。

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持法制的统一。尽管在缺乏独立有效的司法体系支持下,一些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现实的障碍,但最高人民法院试图脱离原有的法律制度创设新法律规则的努力,却让人担心是否会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

2.抑制了改制活动的发生

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增大改制后新设公司的连带责任,而减少了企业改制活动的发生,至少加大了企业改制活动的成本。按照上文的分析,至少在改制企业的负债大于其可以转移的有效资产时,改制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幅度下降———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如果基于企业改制一定会构成逃废债务这样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对改制活动的抑制也许可以理解。但是,企业改制与逃废债务并无必然联系。企业改制通过产权变更改进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得到了国家认可和理论证明。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不区分以低价转移资产的逃废债性改制和合理转移资产的正常改制,一味要求新设公司必须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大了正常改制的成本。“矫枉”是否必须“过正”,值得仔细思考其中的利弊得失。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创设了一个与原有法律原则不同的新规则,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其解释和适用中存在种种不确定性。上文已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和有关人员的解释,分析了很多在“改制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其他问题缺乏答案,并且在适用中也许还会有更多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第6条在表述时使用了“原企业无力偿债的”字眼,这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对新设公司的追偿,必须先向原企业全力追偿,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也就是说,新设公司是否有“先诉抗辩权”?目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

461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8卷①我们假设B是一个理性主体,并且厌恶不确定性。

关解释中对此都没有提及。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取的是实缴资本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国内企业和公司的股东都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全额缴纳出资。而按照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则无异于为改制企业作为股东抽逃出资和随时退资提供了可能。改制企业可以通过要求新设公司连带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抽逃出资。甚至可能出现改制企业变相退资的后果。

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是一个独立于原有法律原则的新规则,这些问题不能适用原有的法律原则加以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其适用做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减少商业活动中最为担心的不确定性。

五、结论

最近几年,面对中国经济快速转型,立法却严重滞后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为统一司法和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司法解释,有些弥补了立法空白,有些补充成文法中不足,有些甚至直接对成文法的不合时宜之处做出了修改。应当说,在立法滞后时,

面对经济快速转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司法解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应对实践需求的巨大勇气和智慧。

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与立法不同。立法是公开的,各方利益都可以在代议制下的立法程序中呈现出来,并通过立法程序得以反映,最终达成平衡。与之相比,司法解释的制定尽管也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毕竟受到制定程序、立法技术等各种条件制约,无法充分反映和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司法解释中一些对成文法的突破和创新,也就更为值得关注。

“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创新。在当前司法和政治体制导致在企业改制活动中不足以保护债权人时,最高人民法院抛弃原有法律制度,转而创设了更为实用的新规则。然而,这种新规则的创设也带来了与原有法律原则的冲突,并且可能对实践活动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更进一步明确该规则适用时的种种条件,严格限定该规则适用的范围,否则可能过分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却束缚了企业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力,阻碍了企业产权改制,最终可能会妨碍资源在全社会的有效配置。

[ 参 考 文 献 ]

[1] 蒋大兴,沈晖.债权人视角: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A ].蒋大兴.

公司法律报告(第1卷)[C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 邹海林.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J ].北京市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19.[3] 张长青.论债权人的撤销行使范围和撤销权优先受偿性[J ].法

律适用,2003,(10):23-25.

[4]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

解析[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Protecti on of Cred itors i n En terpr ise Reorgan i za ti on

———On the Pr i n c i ple of D ebt Chang i n g w ith A ssets of En terpr ise

PENG B ing

(L aw School,Peking U n iversity,B eijing 100871,China )

Abstract:Enter p rises in China are changing t o the modern cor porati ons by reorganizati on .But s ome debt ors used reorganizati on p r ocess t o escape debts .Depending on the envir on ment of Chinese court syste m ,the established rules can’t deal with the situati on .The Sup re me Court of China devel oped a ne w p rinci p le t o meet this ne w chal 2lenge:“Princi p le of Debt Changing with A ssets of Enter p rise .”The analysis tells more details of how t o use the p rinci p le and s ome p r oble m s of the p rinci p le .So the court should use the p rinci p le with cauti on .

Key words:the p rinci p le of debt changing with asset of enter p rise;p r otecti on of credit or;enter p rise reorganizati on

[责任编辑、校对:赵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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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2期 彭 冰:企业改制中的债权人保护———论“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

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实行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这几年来企业改制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随着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因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资格?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再度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的简要回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债权模式阶段,就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的配套改革,使企业既扩权又增收,对激励企业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未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忽视市场规律作用的状态。第二是股东模式阶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至1992年这期间理论界对两权分离十分推崇,企业界亦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政策及法规给予充分的肯

(一)转移优质资产,留下债务。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到清偿。 (二)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 (三)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四)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合理,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法,意使原企业财产责任灭失。 (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 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 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 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xx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 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

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工作流程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项目工作围及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围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围: (一)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二)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三)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编制各类规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五)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六)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七)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一——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1、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3)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2、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1)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 何 核心内容: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和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又是如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拥有甲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丙方拥有乙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 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就前述债权债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事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元全部转让给丙方,在前述债权额度内抵销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 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全额付款给丙方后,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款,甲方与乙方之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二、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能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4)自本次债权转移协议签订、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本债权债务全部结算清,不再有争议。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如丙方是公司或其中组织的,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4)丙方在接受此债权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权的全部内容,此债权的真实性已被丙方完全了解,因乙方债权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债权转移发生问题的,丙方愿无偿向甲方退还该债权行使的权利和因行使该债权而取得的甲方已经履行的债务。 三、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等金额且满足甲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原合同方): 乙方(新合同方): 丙方: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 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一、甲方确认:甲方与丙方自1994年起就建立承包经营关系,2015年12 月17日甲方在丙方组织的班线经营招投标过程中就上海至淮安线路中标(见附件一,牌照号:),但因疏忽双方未签署新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但该次中标后甲方与丙方仍然实际履行《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见附件二)。 二、甲乙一致同意:就甲方与丙方之间建立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关系,在甲方死亡(包括脑死亡)后,甲方在该合同项下的针对丙方的债权债务(以2016年1月1日起甲丙双方认可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为准)全部由乙方唯一独立行使,乙方无需对此支付对价,也无需向甲方的其他继承人支付任何价款。 三、甲乙一致同意:就甲方与丙方之间建立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关系,甲方授权乙方自2016年1月1日起代为行使在该合同项下的针对丙方的债权债务(以2016年1月1日起甲丙双方认可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为准),包括代为收取承包方收入款(见附件三)。 四、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前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朋信国资律师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触发企业债务转移的几种改制方式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对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能使企业通过建立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制改造所具有的优点,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 2、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企业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二、企业改制前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转移的形式,即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企业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如果原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全部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即该资产是一种有负担的资产,企业改组为公司,要转移分流企业资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二)企业兼并式改造 企业兼并式改造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权式以及控股企业兼并。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拥有甲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丙方拥有乙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 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就前述债权债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事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元全部转让给丙方,在前述债权额度内抵销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 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全额付款给丙方后,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款,

甲方与乙方之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二、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能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4)自本次债权转移协议签订、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本债权债务全部结算清,不再有争议。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如丙方是公司或其中组织的,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4)丙方在接受此债权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权的全部内容,此债权的真实性已被丙方完全了解,因乙方债权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债权转移发生问题的,丙方愿无偿向甲方退还该债权行使的权利和因行使该债权而取得的甲方已经履行的债务。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 一、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分析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使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 产实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 划分为:投资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国有企业不良债权 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 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不 良债权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 债权持有人一次性变现不良债权,牺牲债权收益提升处置速度,处置 的主要方式包括申请对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不良债权的拍卖、招标出售、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阶段性处置是指通过盘活不良债权,改 善不良债权回收的现金流质量,提升不良债权价值,它能够成为终极 处置的过渡方式,也能够成为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本运营策略,其方 式主要包括发起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债权分包、托 管等方式。 河北省于2006年成立了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 公司”),负责集中处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从查阅的参考资料 和河北省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对于国有企业 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债转股、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资本运 营的方式。 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评估 结合河北省国控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探讨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下的价值评估问题。 (一)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 1.企业实施债权股的条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为了保证 其健康发展,也为了保证绝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 防止债务企业把债转股作为国家对债权的豁免,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范本1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大写:)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大写:)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填空版)

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填空版) 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即国有资产转让)的方案,包括原则、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条 件、职工安置办法、债权债务处置。本文书为格式填空版,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填写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盘活国有资产,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繁荣地方经济。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经贸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资产制度改革的意见>通知》及市工业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转让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如下 一、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 1.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资产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公开转让实 现公司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以有利于其采用适当的经营模式,盘活企业 存量资产,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发展、振兴地方经济。 2. 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要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保证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且不流失。 3.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利益,积极做好疑惑解释的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主动参与改革。 4?此次国有资产转让的全部收益用于补交 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职工所欠缴的三金”偿 还所欠的债务和职工的安置费用。 二、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论证 根据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实施资产制度改革”的企业改革精神,国有资产产权应当从一 般竞争领域退出。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符合企业改革精 神。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主要产品属于夕阳产品,产品市场逐步萎缩且流动资金短缺, 以及体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利于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生存及长远发展,所以需要引 进资金、调整产品结构、规范公司原作,有利于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持续长远发展。 三、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 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 2. 人员情况 3. 资产情况,土地、设备、厂房等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会将第三方拉进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了能够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往往会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个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吧。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工作报告 关联企业证明范本

关联企业证明范本 关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的 说明 根据某某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所列示 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某某有限 公司万元,万元,万元。某某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注册资金万元。其中某某有限公司万元,万元。双方控股股东均为某某有限公司,根据此情况可说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篇二:《公司关系证明(模板)(1)》 公司关系证明 兹有本公司与公司关系证明如下: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分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集团控股、参股关系 □同一品牌旗下公司 □其他关联关系: 关系方(盖章):{关联企业证明范本}. 日期:篇三:《公司关系证明(模板)》 公司证明 兹有本公司因业务需求为我外国公司招聘保洁人员,本次招聘全权为

本司招聘人员。望知悉批准,谢谢。 关系方(盖章): 日期:篇四:《公司关系证明模板》 公司关系证明 兹有本公司公司与发票抬头公司公司系证明如下: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分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集团控股、参股关系 □同一品牌旗下公司 □其他关联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关联企业证明范本}. 日期:篇五:《公司关系证明模版》 公司关系证明 兹有本公司与公司关系证明如下: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关系□分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集团控股、参股关系

□同一品牌旗下公司 □同一投资主体 □加盟或特约经销商(提供加盟或特约经销许可证)□其他关联关系(请具体说明) 关系方(盖章): 关系方(盖章): 日期:篇六:《公司关系证明(模板)》 公司关系证明 兹有本公司xx技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关系证明如下: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分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集团控股、参股关系 █同一品牌旗下公司 □其他关联关系: 关系方(盖章): 日期: 关系方(盖章): 日期:篇七:《公司关系证明(模板)》{关联企业证明范本}. 公司关系证明 兹有本公司沈阳小卡软件有限公司与小卡英语公司关系证明如下: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样本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样本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三方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债权转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丙方(债务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丙方欠甲方共计元(大写:)未还。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协议生效后,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地址: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程序

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程序 (1)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清理债权债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2)依照改制方案,对拟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冰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有资本变得手续。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全体出资人共同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如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出资人缴纳出资,即将经评估后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出资人名下,有新增投资的情况下,还包括缴纳新增现金、实物或其他非实物资产。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全部出资都缴足后,召开全体出资人参加的公司创立大会,审查设立公司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正式成立。 (7)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拟从事的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要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立公司。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多不同之处就是,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募集设立还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基本程序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

编号:(2006)字第号 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原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模版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有其特殊的要求,除参照一般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和基本要求外,应特别体现以下几部分内容: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首先应表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背景。如委托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委托主体从事的产权变革事项等。同时应交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区间。法律意见书中应清楚表明仅针对某一事项或某些具体事项出具,并界定就某一时间区间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审阅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意见、职代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合同、受让方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等。 4、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如:关于法律依据的声明、关于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关于证据材料的声明、关于委托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的声明、关于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等。 5、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主体资格合法性意见、标的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国有产权形成基本事实及合法有效性意见、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批准程序的合法性意见、国有产权转

让方案的合法性意见(包括转让行为的论证、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收益处置及转让程序性问题等)。 6、结论(综合发表意见)。对有关法律问题确实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指出有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项产权变革的影响程度。 7、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企业改制为【】 之 法律意见书 【】号 第一部分引言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模本

甲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温州市永宗布有限公司业 丙方:杨剑瓯 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460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460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人民币460万元以人民币4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460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460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460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460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甲方人民币0万元的债权;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0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苏州市嘉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章) 丙方:上海海特克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签章)

甲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温州市海特克液压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海特克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7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温州市海特克液压贸易有限公司(签章) 丙方:上海海特克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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