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技术秘密和专利均属于人类智利活动的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的本质特征就是保护客体的无形性,然而,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概念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又存在一定的重叠联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而专利申请之后必须要被公开,因此,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护。

二、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构成条件上的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而专利技术则不同,其处于公开状态,必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专利公报将该技术公诸于众,但国家需要保密的技术除外。(2)技术秘密应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能带来经济效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技术秘密价值的体现,实用性是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共同点。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秘密的实用价值要比专利技术更大,因为,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比如一些技术秘诀、技术数据等能直接为企业所应用,不需进一步克服一些技术难题就可以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专利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已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可能是已经实施了的技术,即直接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经营之中,并且已经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实施的技术,比如通过实验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论证也可以产生积极效果,但并没有应用于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3)技术秘密的新颖性是技术秘密在质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

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晓。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显而易见得到的知识,都不属于技术秘密。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除此之外,专利还应当满足创造性的规定,与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相对应。专利法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且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解释,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无实质性特点。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比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但与实用新型的判断标准比较接近,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技术秘密新颖性的具体标准,可以暂时借鉴专利审查标准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模式,因为专利制度已经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已经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并且二者在判断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术秘密或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有效期限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

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存在,使得相应的技术能够一直为该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始终处于竞争优势,进而垄断市场。这也正是它受到一些人青睐的原因。而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权将会自行消灭,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权利和法律保护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他人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多种法律的相互补充进行的,主要来自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秘密权利人在进行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时,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将保护条款写入合同,这样,就会基于双方约定产生了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也对技术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有权转让其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专利法有关规定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五、费用

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柜子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也许只需要砌上围墙,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并且需要交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要交年费,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相比来说要比技术秘密所花的费用高。

六、风险

技术秘密权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独立发现而公诸于众,都可以使技术秘密不复存在。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或使用技术秘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对于后一种情况,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无能为力,但如果发现人愿意保守这一秘密,可以使技术秘密仍然存在。除此之外,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可能裁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条件,比如不具备新颖性、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而不能作为技术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七、结语

发明人对于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是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发明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点,作出自己的选择。如果某种技术他人很难发现,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其每天销售额高达数亿美元,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如果申请专利的话,这一技术早已公诸于众了,并且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协议(范本)

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 乙方(员工) 姓名:联系电话: 性别: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原工作单位: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极为重要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该保密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范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 1、甲方商业秘密法律含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甲方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一切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2、甲方商业秘密业务范畴: (1)非专利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指甲方在医疗服务或影视广告策划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该技术秘密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

术诀窍、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等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是指与医疗经营、服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秘密。 凡是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具有保密性质,又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或信息,均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其表现形式为数据、信息、经验等,多以计算机软件等为载体。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实施及尚未实施完毕的企业战略规划、发展计划、经营方针与计划、营销策划方案、商业模式、投融资决策、服务策略; ②资产购置计划、投资计划、服务推广计划、广告计划、改制上市、并购重组; ③管理规程、产权交易、财务数据及财务经营分析报告、广告分析报告、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 ④货源情报、服务网络、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名单、医疗服务价格、标底、标书的内容; ⑤企业资信状况、医疗服务的社会认可状况、供求状况、市场占有状况,服务的区域分布等资料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模式、方法、公关和管理经验等; ⑥与广告业务直接相关的平面设计、影视节目、影视广告成片及拍摄素材、录音、后期包装制作,网络数据、代码、页面、架构、网络营销策划方案; ⑦媒体合作的机构、形式、内容、价格,媒介投放计划、资金预算方案,营销合作机构的形式、内容、价格; ⑧人力资源信息、薪酬制度、提成方案等; 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方案、采购对象与价格等。 3、商业秘密来源 甲方的商业秘密可能部分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①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②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③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④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⑤甲方偶然取得。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1、法律含义:是指那些尚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一定保密价值的事项或信息。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范畴。凡是没有纳入商业秘密范围,又不受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对甲方有一定利益的事项均属此范围。 三、保密义务: 1、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共5页】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专利保护和商业保护(精)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1037496.html, 专利保护和商业保护 专利保护和商业保护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专利保护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企业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任何企业均可免费使用该发明或技术创新。 2、专利保护破坏秘密性。因为申请专利必须将企业的发明创造公 之于众,使该技术成为公知技术,这样,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技术的公开化,无疑给不法企业侵犯专利权提供了现实条件。 3、专利保护会使得企业失去竞争力。科研成果被授予专利后,其他企业可以在已获得专利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获得新的专利。尽管企业的专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4专利保护有代价。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后也要缴纳年费。 对于科研成果,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科研成果法律保护方式呢?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或 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那么,企业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容易被其他企业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的科研成果,企业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现代科技发展迅速,有时不到半年时间,技术就已被淘汰,因此,企业应评估自己企业的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如果该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专利保护。但是,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配方,会长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例如,美国人彭巴顿1886年5月发明了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没有申请专利。但这项配方发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获得的经济利益,比申请专利保护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知要大多少倍。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规定了严格的三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企业通常会有一些技术改进或革新等,但又不具备专利的条件。如果企业将这些改进或革新申请专利,而结果未被授予专利,那么该技术改进或革新将变成公知技术,任何企业均可任意使用。我国近几年专利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约为25%,也就是说国家现受理的专利申请大部分并未授予专利,因此,企业应事先分

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信息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运营中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高端信息资源,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 商业秘密的定义见于《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把整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均纳入工业产权范畴,而工业产权正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综上,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应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在法律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必须要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病 1.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多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外泄导致了企业的严重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重缺位,现有保护措施效果不佳 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更不用说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而即使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其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往往很不完善,更少有企业愿意配备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3.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维权措施滞后 特别是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而在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原有企业制度漏洞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浅谈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区别1

浅谈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于无形资产的两种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它们之间密切相关却又有着区别,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阐述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自己的的保护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区别;选择;利益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概述 (1) 1.1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的界定 (1) 1.2 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区别 (2) 第二章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专利保护或者商业秘密保护 (3) 第三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策略运用 (5) 结论 (6) 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如何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成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正是密切相关却又有区别的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第一章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概述 1.1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的界定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

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所谓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对发明创造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在这一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制造其发明创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2 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财产,两者必然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所保护的对象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并且都是分地域保护,这也是知识产权的共性。同时,对于一项技术信息而言,商业秘密和专利权都可以成为其保护的方式,故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必要的。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商业秘密不需申请,更无须授权。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才获得专利权。 (2)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即是否对于其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为取得前提。相较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的获得是以不公开技术信息为要件的,即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对于专利权而言,其垄断性权利的获得是一项社会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一项特殊的契约,以此获得权利。故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3)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通览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或先发明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发明也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将其加以使用。而商业秘密权利的获得主体则是没有明确限制的,甚至可以说是竞争性的。只要相互独立的主体之间通过其独立研发、创造或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得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只要不向外界公布,均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人。 (4)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均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即使在技术信息领域之内,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也比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范围要小,如动植物新品种门前在我国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它却可能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此外,专利权的客体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原工作单位: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极为重要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该保密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范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 1、甲方商业秘密法律含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甲方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一切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2、甲方商业秘密业务范畴: (1)非专利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指甲方在医疗服务或影视广告策划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该技术秘密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等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是指与医疗经营、服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秘密。 凡是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具有保密性质,又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或信息,均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其表现形式为数据、信息、经验等,多以计算机软件等为载体。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实施及尚未实施完毕的企业战略规划、发展计划、经营方针与计划、营销策划方案、商业模式、投融资决策、服务策略。 ②资产购置计划、投资计划、服务推广计划、广告计划、改制上市、并购重组。 ③管理规程、产权交易、财务数据及财务经营分析报告、广告分析报告、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 ④货源情报、服务网络、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名单、医疗服务价格、标底、标书的内容。 ⑤企业资信状况、医疗服务的社会认可状况、供求状况、市场占有状况,服务的区域分布等资料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模式、方法、公关和管理经验等。 ⑥与广告业务直接相关的平面设计、影视节目、影视广告成片及拍摄素材、录音、后期包装制作,网络数据、代码、页面、架构、网络营销策划方案。 ⑦媒体合作的机构、形式、内容、价格,媒介投放计划、资金预算方案,营销合作机构的形式、内容、价格。 ⑧人力资源信息、薪酬制度、提成方案等。 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方案、采购对象与价格等。 3、商业秘密来源

商业秘密与专利结合的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与专利结合的保护方式 案件要旨:企业可采取以商业秘密与专利相结合的方式保护自有的技术信息,如将一项完整的技术进行分解,对于其中保密性差的技术申请专利,而将技术的核心部分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只有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一、案件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知初字第002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第34号(2000)知终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XX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等加工工艺”向绩溪县保密局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被告张某、被告冯某原系XX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张某与XX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议约》,约定张某对XX科技公司的某些特殊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在聘期内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 1998年7月26日,被告链条厂从飞彩黄山链条传动公司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后于1999年2月份开始生产链条套筒。XX科技公司发现后,即找张某了解情况,同年2月27日,张某在写给XX科技公司的“请公司领导给予谅解说明”中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目前已收回我提供的全部原件,但我无法保证链条厂是否保留了复印件。”为此,XX科技公司于同年3月1日致函链条厂,要求链条厂立即送回经张某之手盗入其厂的属于XX科技公司所有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声明XX科技公司生产的链条套筒的模具由其法定代表人设计,属于其专有技术。若链条厂在收到声明后仍不拆卸并销毁其利用小心科技公司的资料加工成的在结构原理上与其完全一致的模具,XX 科技公司将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工业产权。同年12月10日,XX科技公司以链条厂、张某、冯某侵犯其链条套筒模具及工艺技术和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链条厂返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链条套筒模具的图纸资料,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500万;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期间,就XX科技公司所主张的链条套筒模具技术是否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为公众所知,以及该模具图或与链条厂使用的模具图纸是否相同等专业技术问题,安徽省高院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进行技术鉴定。该所鉴定认为:1、原告的套筒卷制模具及工艺与冲压行业己有技术及链条行业现有技术,主要结构与关键工序相同或相仿,个别具体结构或工序上的差别也没有技术或性能上的显著进步,因而不能认定为专有技术;2、原、被告提供的图纸所能生产的套筒规格不同,使用的套筒卷制模具,其成形原理与工位数相同,部分工位的成形方法和结构形式不同,由此可以认为原、被告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并不完全相同,因而不能认定被告模具是按原告图纸制造的。 三、法院审理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XX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生产链条套筒的技术信息,经鉴定部门鉴定属行业已有技术,而非专有技术,且XX科技公司与链条

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好处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1、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2、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3、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4、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发明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1037496.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 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上市公司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定(参照模板)

股份公司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定 1 总则 1.1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要求,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保护法人财产不受侵害,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公司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 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既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忠实履行本规定,禁止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1.3 本《规定》适用范围: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或其它各种报酬的各种性质及各类、各级公司员工;包括本公司在编在册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含留用人员)及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未超过三年的原本公司的人员。 1.4 保密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职务发明除外)和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因职务工作关系所掌握、了解、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公司、部门基于各种任何关系而托付或让其接触的商业秘密2 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范围 2.1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属本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或被依法许可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专利技术、著作权、产品开发、引进产品(包括引进技术)、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包括自制设备制造)、工艺、工装技术等非专利技术。 2.2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所有人授予的合法使用人3 员工必须遵守的事项 3.1 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工装设计、科学研究、出国验收进口设备资料、非标设备设计、制造资料、国内设备及验收资料、土建项目资料等工作完成后,员工应及时将全部技术资料按规定分别交技术中心档案室(及技术资料室)和工程(及设备)资料室管理,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营销或业务洽谈人员应及时将业务信息报告本部门领导,重要信息应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将其登录在客户信息档案内。对属于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私自复印留存或带出公司及超出职务工作范围使用。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核心是它的相对性: 一、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 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

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种债权。 二、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 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实际个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较后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商业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成了正当手段,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实践中,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复研发”属正当手段外,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企业在竞争中,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可利用合法手段获取商业信息。

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

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贸易冲突中的焦点问题。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已成为影响企业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主要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和加强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保护方式,即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本文从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界定、特点、选择方式及策略运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获得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和方式、保护范围、保护地域性、保护时效性、保护稳定性、保护成本、法律取证及公开度等,以及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对不同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以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界定 1、专利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专利授权条件通常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商业秘密的界定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了立法上的界定,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不负有义务的特定范围人所知。第二,商业价值性。我国要求商业秘密商业价值性的总体标准有两个,一是可以产生竞争优势,二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第三,管理性(即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解释,判断保密措施以“合理”为准。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1、获得保护的程序和方式 专利权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按照专利法要求,充分准备申请资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和公布等程序后,确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才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专利申请的相关事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甲方:河南天工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知识产权及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知识产权归属 1、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位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乙方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协助甲方为保护取得的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

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一、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二、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三、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 10、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秘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

对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 ― 商业秘密 vs. 专利.

对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vs. 专利 在我们协助客户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时,经常会发现一些原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得到更好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案发时已经遭到泄露成为公开技术信息,从而造成既无法申请专利,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核心技术秘密,如果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则必须公开技术方案;但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客户也不愿意过早公开这些技术方案。经历这些案件后,我们觉得预防远远比案发后临时找救济方案重要。因此,对企业技术研发过程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早期介入,和研发人员及管理层共同讨论究竟通过何种法律方式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保护,不仅能起到事先防范的作用,而且能为事发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提供扎实的前期法律和事实基础。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对比 要针对技术方案恰当使用不同的保护方法,首先要理解两种保护方法的区别于利弊: 1. 权利取得方式 专利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授权;对技术方案而言,主要是通过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当然,为了高效实现保护,实践中也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使用新型;因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比较快,而发明保护时间久且力度大;因此可以先用实用新型进行保护,等发明授权之后再用发明进行保护。对商业秘密而言,无需经过特别程序和审批,主要依靠公司内部保密措施。 2. 对技术方案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要求,对技术方案以实用新型或发明进行保护,都需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按照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需要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对技术本身的创造性程度并没有硬性要求。

3. 权利维护成本 对专利而言,权利的取得和维护成本主要有官费、代理费和年费。对商业秘密而言,则主要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从表面上看,貌似专利需要更多维护成本;但实际上,企业保密措施包括合同、制度、文本、计算机系统、局域网和互联网系统、现场保密标识和措施及维护人员等等方面,实际维护成本一般远大于专利权的维护成本。 4. 保护期限 对以技术方案申请的专利而言,若申请为发明专利,其有效期20年;若申请为实用新型,其有效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商业秘密在保护期限上有优势明显,如果保护得当,则可以获得无限期的保护。 5. 公开性 要想获得专利权,则技术方案必须公开,否则也无从保护。但如果将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则必然是不公开的。 6. 权利稳定性 技术方案一旦获得专利权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如被无效、未缴纳年费、书面申明放弃、权利到期等专利权不会丧失;就专利权本身而言,基于授权审查机制的不同,发明的稳定性要高于实用新型。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一旦被任何人公开(甚至因遭受侵权被公开,权利就无法以商业秘密方式得到法律保护。 7. 维权难度 考虑到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及两种保护方式性质的不同,以专利方式保护技术方案难度相对较低(只要专利权利稳定,有充足证据证明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方案,则胜诉率还是比较高的;北京和上海法院近五年公开数据专利侵权胜诉率在70%左右。但对商业秘密而言,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原告/报案人要求均非常高(需证明权利人对秘密信息享有所有权、秘密信息的内容、技术方案的价值,对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一、两者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专利权的取得须依据法定程序,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 规定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信息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需经行审批,是技术信息的所有人自行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保密规定等),在该技术秘密公开前享有无限期使用的权利。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一直没有公布,该商业秘密一直属于可口可乐公司的技术秘密。 二、两者的权利要求内容不同 专利权的取得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若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若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中所述的技术信息即被认为公开的信息,不仅丧失专利权保护的条件,也同时丧失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 商业秘密的权利对技术信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较低,新颖性水平的高低对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要求主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及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与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低得多。 三、两者主体的排他性不同 专利权的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享有排他性,这与专利法制度的主旨相一致,其为 赋予技术研发人员对其劳动所得的技术成果的一定时期的垄断性,专利权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即一项技术信息不能同时为多个专利权利主体享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独占性的对价,即技术信息提前公开,以促进社会技术发展,该法律的设计实质是寻求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妥协。 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二存在的权利,若保密措施做得严密也可以实现技术秘密的独占性,但法律并未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该独占权,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在没有法定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为提出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时,倘若他人仍将商业秘密保持在秘密状态,该商业秘密仍然不丧失。 四、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专利根据保护的不同程度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三者的专利保护范围以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为限,一旦专利获得,未写如说明书中的内容不作为专利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按专利法捐献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设计开发。 商业秘密是没有通过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信息,其不仅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一种技术产品,而且还可以是一种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另外,商业秘密还可以包括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的试验失败记录及虽不能实现的应用,但将来可以应用的信息即具体潜在价值性的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以从技术开发开始到技术开发完成,以及今后技术开发预期的全部技术信息。 五、两者保护手段上的区别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排他性独占性保护,权利人只要证明拥有该项专利权,即完成了保护的举证要求。专利保护在法律上禁止一切盗窃行为、仿冒行为,还包括反向工程、独立开发等,但现实中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知识产权基础中级复习卷与问题详解

考试大纲 第1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1.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1.1.1 知识产权的词源 1.2 知识产权的保护围 1.2.1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围 1.2.2 WIPO列举的知识产权围 1.3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1.3.1 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与自动取得 1.3.2 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1.3.3 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1.4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1.4.1 知识产权特征概述 1.4.2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1.4.3 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 1.4.4 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 1.4.7 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 1.4.8 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 1.4.9 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1.5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5.2 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第2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1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 2.2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 2.3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2.3.1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3.2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第3章专利权法律制度 3.1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3.1.3 《专利法》的修改 3.2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3.2.1 专利与专利权 3.2.2 专利权的主体 3.2.3专利权的客体 3.3 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 3.3.1 专利权的申请 3.3.2 专利申请审批 3.4 专利权的容与归属 3.4.1 专利权的容 3.5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3.5.1专利权的保护 3.5.2 专利权的限制 3.6 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3.6.1 专利实施许可 3.6.2 专利权的转让 第4章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4.2商业秘密的特性和归属 4.2.1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性 4.4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4.4.3 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责任 第5章著作权法律制度 5.1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5.1.1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5.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5.2.2著作权的客体 5.3.3 著作权的归属 5.5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 5.5.1 著作权的限制 第6章商标权法律制度 6.2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6.2.2 商标权的客体 6.3 商标权的取得与容 6.3.1 商标权的取得 6.5 商标权的许可与转让 6.5.2 商标权的转让 6.6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6.2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6.3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7章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7.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 7.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7.5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 7.5.1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比较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比较 就商业秘密而言,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9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此,该条第一款的前两项以及第二款都以侵权责任来界定违法行为,而第一款第三项则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权利人要求的赔偿依《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具体的,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约责任,可以结合《合同法》来分析。《合同法》——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于约定好的保密义务若有一方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应当参见《刑法》——219条,若有前述的《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在学习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劳动法》在规制商业秘密方面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职工在劳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也保护了单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构成。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这三个方面逐一分析。 1.《著作权法》——47条规定,对属于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有相应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盈利为目的,有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