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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文献综述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文献综述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文献综述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文献综述

雷瑞雪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指导教师:孙熠)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中国进出口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真正地融入了经济全球化潮流。而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在国际汇兑方式里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研究托收条件下如何规避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本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托收业务托收风险风险防范文献综述

Abstrac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ong with China's growing economic strength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import and export industry, China has to really relate to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en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collection is one of the main method of payment, occupy high percentage in the way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Because the collection is based on commercial credit way of a settlement,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colle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how to avoid risk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Oneself on the basis of predecessors' research, analyze the coll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usiness risks.

Keywords:collection collection risk risk prevention literature review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

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相对于汇款方式,贸易中使用跟单托收,把交易变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单)的形式,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然而,金无赤足,托收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与此同时,找出问题的根源,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才是进行国际贸易的生存和生财之道。

一追根溯源——托收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关原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李亮萱通过抛出问题“D/P 远期托收支付方式下, 银行擅自放单

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挖掘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一些进口国当地法规规定,银行将D/P 远期托收按D/A 业务办理。一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认为,如按一般远期付款交单的做法,进口商在代收行向其首次提示远期汇票时要履行承兑手续,但货运单据仍由代收行掌握;但根据《票据法》,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此,进口商当地的代收行在处理远期付款交单时,一旦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代收行即将单据交付给进口商。代收的此种做法可能违背了委托人(出口商)的指示,但却符合当地的法律

规定。

1995 年国际商会公布的《托收统一规则》(即《URC522》)第七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同时又规定商业票据要在付款后才能缴付。如果托收含远期汇票,托收指示书应特别说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D/P)交付款人。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D/P)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D/P)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D/P)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由此可见,为更加突出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国际商会将远期付款业务排除在《托收统一规则》范围之外,同时把远期付款交单可能导致的纠纷责任转给了委托人。同时,《托收统一规则》也规定,在与一

国、一州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各国、各州、各地方的法律有优先权。由于远期托收的操作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和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原则”相冲突,所以国际商会将D/P 远期托收排除在《托收统一规则》范围之外。

冷柏军江羽

托收的基本特征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的可靠性一般都远远低于银行信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是有条件地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突出表现出以下两特点

口风险大。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不负责审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进口商拒不赎单从而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时.除非事先经过银行同意,否则银行也无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

口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就需垫用自己的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收款.等进口商付款后才能通过银行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只需付款就可以获得合格的单据。如在承兑交单的方式下,进口商更可以借出口商的资金做交易在承兑后取得单据.凭以提货,然后用售出货物的所得款项向银行付款.相当于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全额资金融通。

赵花对于出口商的风险

L/C 一直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一方面,使出口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凭证,在发货、提交相符单据条件下获得货款安全保证;另一方面,使进口方可以通过规定所需要的信用证单据条款,来获得自己的付款安全和按时收到货物。但是,信用证的使用手续繁琐,过程冗长,而且信用证的高额使用费用对利润不断被压缩的外贸行业来说已经是沉重的包袱。尽管如此,对那些不熟悉的贸易双方及特大宗的交易来说,信用证仍旧是他们的首选,

但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小。

可是L/C 比其他方式效率低、时间长、费用高,而且银行只是基于“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办理货款的交付,可能会被进口商投机,出现“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导致货款未能收取。于是,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 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

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托收和汇款,越来越多的被企业广泛采用,甚至在逐步取代信用证称为主流的结算方式。在贸易双方选择国际结算方式的时候,若是选择了托收,也要注意托收存在的漏洞,去规避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托收方式下,慎重选择托收行。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为了保证货物安全,代收行必须由我方银行指定,避免代收行与进口商串通,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私自交单等。

国际贸易结算中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货币、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结算工具等,由于自然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信用的原因,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风险的发生。而常见的风险有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和货币风险等。

对于出口托收结算,出口商一般都能够选择好信誉度良好的托收行,那么主要的风险就集中在了与之贸易的进口商方面了,主要体现在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政治或法律风险,进口国的信用和货币风险

国家风险。出口商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主要是指进口国的政治风险或法律风险,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和战争风险

2.信用风险。如果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宏观因素稳定的话,那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首要的直接的风险。当前出口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外贸出口经营权开放,外贸企业为了争夺客源,急于出口,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的调查,轻信对方,结果导致巨大损失。因此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经营规模、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于出口企业非常重要。

刘东和王海文

由于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不负责审查。对货物到达目的后,遇到进口商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银行也无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对我国外贸企业有较大的风险,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类:

,1市场因家,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间题,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外贸企业将会陷人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践卖或转让等。这方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l)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2)进口地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货物的其他情形;(3)进口商未取得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

2.快递公司或银行因蜜

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外贸企业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此外,D用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护远期作DI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3汇率风险

如果是采用D用方式,则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护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商拖延赎单时间,尤其是远期DIP,出口商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

4.增加费用负担的风险

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出口商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5.货物损失的风险

货物在海上遭受损失,出口商无法取得保险公司赔偿的风险。如果双方以FoB、CFR等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的价格术语成交。如果货物在海上遭受到损坏甚至灭失,出口商手上没有保险单据,无法办理索赔;而当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以后,也不太可能将自己的保险单据转让给出口商。出口商将可能遭受货款两空的风险。

(5)管理因素。由于决策不当或管理不善,工作环节出现诸多失误,同时又不具备良好的防范风险的机制,缺乏应对出口风险的经验,因此给企业经营带来威胁和损失。诸如单证缮制失误,包装、运输等不符合同,资金管理松懈等等。我国许多外贸企业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这是造成风险的重要因素。

6.其他风险

在托收方式下,由于主要依靠商业信用,所以出口企业面临的商业欺诈的风险也比信用证方式条件下大得多。出口商可能面临进口商和船公司联合欺诈、进口商和进口地代收行联合欺诈等商业欺诈风险。此外,如果货物在进口地港口滞留时间过长,就有变质丢失的风险,还可能当地海关强行贱价拍卖。

除了以上产生风险的因素外,还有像汇率波动造成产品计价与结汇方面的风险,技术进步带来产品落后、市场消失的风险以及由于不可抗力、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不胜枚举,关键在于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追踪与识别,以认清风险产生的根源

李娟,黄晶国际跟单托收

三.国际跟单托收的主要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一)操作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1.以代收行为风险因素。非洲、南美、中东、原苏东地区银行,美国部分银行,英国部分私有银行及澳大利亚的银行操作中习惯视D/ P 远期付款交单为D/ A 承兑交单处理,使得出口商收汇的风险敞口增大。在D/ P 远期付款交单下,受出口商委托,托收行将单据寄往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遵照托收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行本应保存单据直至到期日进口商付清货款才向其释放单据,但实际操作中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即释放单据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即可凭单据提货。出口商采用D/ P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一般是基于单据到达代收行后货物因远洋航运航程较长仍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无十足把握,不愿进口商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而代收行的操作使得进口商在未收回货款时即丧失了货权,若进口商信誉不佳,则出口商即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违背托收指示操作,将进口商应付的相关代收行费用转嫁至出口商的风险。UCR522 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指明代收行费用不得放弃而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代收行将不交单。当该项费用已被拒付时,代收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而实际操作中,当托收指示中明确指出:ALL YOUR BANK CHARGES ARE TO BE BORNE BY THEDRAWEE, ANDDO NOT W AIVE IF REFUSED(代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且不可放弃),而进口商又拒付代收行费用时,一些代收行并未以SWIFT 电文及时通知托收行并等待托收行进一步的托收指示。而是在未征得托收行的同意和授权下,直接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然后在进口商对托收行支付的货款中扣收代收行费用。本应由进口商支付的代收行费用由于代收行违背托收指示而转嫁至出口商,损害了进口商的利益。

2.以出口商为风险因素。出口商采用抬头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使其在提单及货物的流通转让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的风险。通常为促成交易,应进口商要求,出口商采用以进

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了进口商名称,货物只能交与进口商。而提单是控制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将面临只能将货物运回国内而无法以背书方式流通转让给第三方的风险。从而增加了进口商来回的远洋运输费用,也贻误了商机。以FOB 或CFR 贸易术语发货,致使当货物在远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而进口商又拒收货物时,出口商不能有效保障货物权益的风险。在FOB 和CFR 贸易术语下,货物保险由进口商负责办理。若提货前货物受到损害或灭失,此时进口商又拒收货物,由于进口商掌握了保单且保单受益人为进口商,那么出口商无法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不能有效保障货物的权益。

(二)信用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国际跟单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主要的信用风险因素为进口商。UCR522 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 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 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因此国际跟单托收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基

础之上。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更改托收指示内容,减少托收金额或改变交单方式的风险。进口商以其国内市场价格下跌为由,要求降价;或以上批货物存在包装不良、品质不佳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此批货物以货款打折方式作为补偿,否则拒收此批货物。在南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一般都存在外汇短缺的状况,进口商可能以进口许可证还在申请之中或进口用汇的批复还在走流程等为理由,要求交单方式由D/ P

即期付款交单改为D/ A 承兑交单,从而先行提货,30 天或60 天甚至90 天后再付款以

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收汇时间被动推迟,货权已丧失而货款未收回,这也使得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敞口放大。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直接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

的风险。进口商若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则货物积压港口,出口商须承担港口费、提货费、滞港费、仓储费、保险费等,鲜货或冷冻食品(如南方沿海地区出口的冻章鱼、墨鱼仔、冻鳗鱼等)易变质,大宗商品和日用品(如江浙地区出口的童装、玩具、椅子、鞋子等)还会因市场波动面临跌价的风险。当货物的存储超过法定时间,货物会遭受进口地海关的贱价拍卖。如果将货物转售至第三方,出口商将要承担转售货物可能造成的价格损失;如果选择将货物运回国内,则须承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等。

(三)法律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UCR522 中对代收行与出口商(委托人)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朗,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进口商带来损害时,存在出口商能否从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风险。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差异,《URC522》未对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定性,亦未对违反该国际惯例所设定的责任义务将承担何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但规定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因此,当托收当事人产生法律纠纷,各国只能依据其国内法律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口商与托收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进口商与代收行亦为委

托代理关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出口商与代收行的法律关系以及出口商可否向代收行直接主张权利还存在争议。由此,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出口商带来损害时,就存在出口商能否从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风险。国际托收中出口商(即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复代理说”和“转委托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下,出口商只能请求托收行代为起诉代收行,但实际得不到法律救援。首先,根据URC522 规定,为使出口商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委托人即出

口商办理的,其风险由出口商承担;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若该行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则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故托收行无责任与义务代为诉讼。其次,既然托收行无须向出口商赔偿由于代收行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在诉讼中证明托收行自己遭受了损失,故即使托收行愿意代为起诉也无法胜诉。英国早期的“CalicoPrinters’Association 诉巴克莱银行和Anglo- Palestine 公司”一案的一审中,法官判决认为:原告并未给予巴克莱银行(托收行)任何授权以在他们和英巴银行(代收行)间建立直接的合同相对性关系。“复代理说”下,代收行与出口商为复代理关系,代收行为出口商的复代理人,著名的“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商)诉华侨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美国花旗银行(代收行)国际跟单托收纠纷”一案中,我国法院认定三者之间形成复代理关系。而美国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向复代理人主张权利,但一般情形下不能向复代理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能否直接主张权利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经授权而在委托人和复代理人之间产生了合同相对性关系。“转委托说”下,代收行与进口商为转委托关系。委托人能否直接向转受托人主张权利在世界各国还存有争议。德国和日本立法未予明确。法国民法、瑞士债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肯定委托人对转受托人直接享有权利。

四)进口国的“当地习惯”

《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或条规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往往是难以预测的一旦出口商发货后货物价格下跌,进口商可能会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进口方可能借口货物品质不佳、规格不符、包装不良、数量短缺甚至有其他供应商所报价格低于成交价格为由要求降价。

柴丽芳

D/P远期的风险在于:(1)由于D/P远期托收方式,世界各国家的银行掌握不一,有的国家当做D/A来处理。如德国汉堡储蓄银行(HAMBUR SPARKASSE)规定:/就我们经验而言对,D/P远期条件仅在东亚地区发生,它让许多受票人始终难于理解。我们的进口商经常是货船一到就付款赎单,因此不用汇票。我们认为D/P60、90、120、180天是不合适的、德国银行通常不处理货物,因货到凭单付款,也不向客户签发信托收据,对D/A条件凭承兑放行单据。0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BANK OF CHINA,HONGKONG)规定:/国内联行委办的D/P远期托收十分普遍,这其实是不正常的。因货物抵港比单据还早,进口商会申请银行加签担保向运输行先行提货,此时我行不知是D/P还是D/A,当单据到达时发现是D/P远期,货权的转移应以付款为条件,以要求客户立即付款赎单,而客户以汇票远期为由表示不满,双方各持己见,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D/P远期虽然表面上比D/A好,其实对进出口双方均没有益处。如受票人无力赎单时,会带来存仓、保险及日后处理货物之麻烦。担保提货并非所有的进口商都申请到,银行视其资信而定。0(2)D/P远期的尴尬:付款期限未到,但货已至港,客户不付款则无法得到提单提货。(3)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D/P远期,5URC5226(托收统一规则)对D/P远期没有明文规定。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出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王成林

31银行的工作疏忽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如果代收行有失误或不当行为,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银行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

谭文华.

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

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2.1.1拒付风险

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

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2.1.3进口商指定代收行造成的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由出口商指定。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出口商因急于成交同意由进口商

指定代收行,代收行与进口商在暗地里相互勾结,在没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单据给进口人,进口人立即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可能会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

2.1.4政治风险

进口商所在地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到进口商的对外支付。它主要表现为: (1)

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出口商不能及时收到货款。(2)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使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出现被禁止进口或被当地海关罚款、没收等情况,进口商拒付货款。(3)进口商未申请到外汇导致不能如期付款,致使出口商资金周转不灵,出现财务危机。

2.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项下进口商主要担心货物的状况,因而其面临的风险也主要围绕货物展开的,包括以下几种:

2.2.1欺诈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用虚假单据或者残次货物骗取进口商付款。尤其D/P

方式下,进口商付款后才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可能会面临付款后所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甚至出现假货的问题。

2.2.2市场风险

由于对进口货物的销售趋势预测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就会导致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因市场形势的变化而面临亏损的风险,例如货物价格下跌。

二防范未然——如何防范无处不在的风险

郭世静和祖素梅和董美友

三、对于托收风险的防范

一般情况下,要做好对托收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意对贸易伙伴的选择,要认真调查和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对代收

行的选择

托收作为一种商业信用,能否安全收汇,最终取决于进口人,所以作为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尤为重要。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要全面了解不同国家的宏观环境,包括人文、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特别注意不同国家的消费习惯和知识产权等问题;其次,要先做好国际市场细分,针对自己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合的国别和市场;第三,在适合的市场上挑选适合自己的贸易伙伴。在选择时,应该尽可能得使用正式途径,比如通过参加交易会、使用商务部官方网站、通过中国银行或中国贸促会等组织获得信息;最后,在进行交易时,尽可能地在进口人的信用额度内同其进行交易。

(二)注意合同条款的审订! 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

以防被进口人找到任何拒付的借口&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外汇和贸易管制海关商业习惯银行惯例等(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国际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业务的核心,把容易引起纠纷的相关条款事先写入合同,是避免风险的有效途径。合同中规定使用托收进行货款支付,那么应该明确约定采用的具体支付方法、所需要的单据、支付的期限、具体的金额等。

(三)注意贸易术语的选用,$%了解和掌握有关托收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选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源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2010通则》中共有11个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有六个,分别是FCA、FOB、CFR、CPT、CIF、CIP。只有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才能有效减少收汇风险的产生。在使用托收时,应该尽量使用CIF、CIP这两种贸易术语。因为这两种贸易术语下,按照规定,应该由卖方办理保险。那么就意味着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风险,那么买方需要卖方

的帮助才能顺利理赔。因此,万一买方给汇不力,卖方就可以通过保险来给对方一定的压力。反之,如果采用除此之外的另外四个常用的术语,则会使卖方丧失该种优势。

(四)谨慎借单

在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时,如果进口方想在汇票到期之前拿到单据,但又想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那么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所谓信托收据是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使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进口方提前获得单据,会增加出口人收汇的风险,而风险承担的关键点就是“谁允许借单”,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代收行允许借单,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二是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防止风险的增加。

五选择国际保理业务,避免或减少收汇风险

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收汇风险

七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催收工作

王成林

进口商预付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

得相应的补偿。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 即期的方式收汇。

苏向红

(4)单笔托收金额定上限。托收金额过大时,应确保部分货款做预收,余款使用D/P即期;

(5)1)出口商要建立建全对D/P或D/A结算的交易跟踪,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

(6)物权控制。对签发记名提单、空运单、指定代理货代单或直接寄任一正本提单给客户等情况,因无法控制物权不能约束进口商付款时,不适用

毕贤忠

除了出口商,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国的托收方式所适用规则。世界各国对于托收方式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造成托收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关机构可以统计本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托收规则,然后采用法律法规的方式明文标注两国托收规则的不同之处,然

后针对不同的情况给出建议。

二、提倡本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商会等途径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但是这些机构提供数据的完整性得不到保障,而且出口商还会在查找有关银行、商会资料上浪费很长时间。如果说能有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帮助企业完成这些工作,不仅节省了时间,也降低了成本。所以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措施鼓励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本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培养更多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专业人才。我国目前针对国际贸易,也设定了一些门槛,例如报关员从事报关工作必须获得报关从业资格证等。但是如果考试只是流于形式,也就失去

了它原有的意义。所以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从事国际贸易和金融行业人员的质量,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向良性方向发展。

着重对银行的建议

魏鹏

通过对我国银行卡托收结算业务的不规则性分析,对改善银行托收业务提出建议

十一、要做好对特约商户营业员的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两个协议”中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三、制定配套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1、进一步明确收单行与特约商户的权责关系

2、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1)间联托收的业务规范

(2)收单行应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

四、大力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收单市场的良性发展

张毅

借鉴信贷管理精神做好托收工作

一、详尽的事前调查制度

1、加强客户资信管理

2、加强对进口地法律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的研究

3、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方式(D/P 远期与D/A)的不同处理方式,以便心中有数,区别对待,掌握货物所有权的主动

4、注重指导客户签约细节把握,力争做到未雨绸缪

5、密切关注国际商会和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发布的案例与信息通报,避免发生

类似托收风险发生

二、合理的事中审查制度

1、谨慎选择收行

2、银企密切合作

三、查漏补缺的事后检查制度

1、做好托收项下的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力争规避收汇风险。

2、加强对客户档案管理,应采用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及时载入新的信息,以防对老客户的信用掉以轻心。

四、切实有效的客户授信制度

三个人小结——站在前人的肩上

国际贸易中的任何一种结算方式,在不同的交易背景下,都有风险存在,没有哪一种结算方式是完美无缺的,重点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托收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国家、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来承担责任。国家完善立法,加强监管。银行和出口商在严于律己的同时,还要熟练地掌握相关国际法规,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权益自我保护,更要善于挖掘创新的辅助方式为托收业务保驾护航。

国际结算各种付款方式的比较

D/P,D/A,T/T,L/C,的付款方式 一T/T,L/C付款方式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LC 是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P,D/A付款方式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

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B.托收的种类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国际结算》习题集

1.出票包括(填写票据、签字并在被追索时承担票据责任) 2.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at X days after sight) 3.退票行为是由(受票人)做出的 4.下列四种汇票中,注明(Pay to Johnson Co. only)是不可转让的 5.票据经过付款后,应由(D.付款人)收存 6.跟单汇票所指的“单”,是指(货运单据) 7.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当票据上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8.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对支票的正确描述。 9.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是(工商企业)。 10.由出口商签发的、要求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付款的汇票,不可能是(即期汇票) 11.根据下列的汇票记载,可判定记载为(Pay to Tom Co. or order the sum of two thousand US dollars)的汇票为有效汇票。 12.注明“At three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的汇票(应提示承兑) 13.某平年1月31日出具的汇票上写明“At one month after date pay to …”, 该汇票的到期日为当年(2月28号) 14.以(限制性记名)为抬头人的汇票为不可转让的汇票。 15.承兑是(受票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16.若汇出汇款为付款地货币,且汇出行在解付行有该货币账户,则这两地银行 之间的头寸拨付采取(解付行付讫,借记汇出行账户)。 17.(票汇)方式下,汇入行不负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之责。 18.票汇结算的信用基础是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商业信用,但办理中使用的是 (银行即期)汇票。 19.在汇款业务中,若汇出行给汇入行的汇款通知中指示“In cover, please debit our account with you”,则表明(汇出行在汇入行开设有该笔汇款业务所使用货币的账户)。 20.在托收业务中,若代收行在托收行有该笔托收业务的货币账户,则两行间的 头寸拨付方式是(代收行收妥后授权托收行借记其账户)。 21.未经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同意付款人的请求,以T/R条件借出提单提货,但到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练习答案

国际结算练习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国际结算汇款托收实践操作练习 1、上海长城电器公司(Shanghai Great Wall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出口一批电冰箱到香港凤凰贸易公司(Hongkong Phoenix Trading Co.),金额为100万港元。合同规定用托收方法结算,交单条件为D/P90天。长城公司将通过建行上海分行(The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Shanghai)办理托收业务,托收行又通过香港汇丰银行(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代收此笔货款。请你: (1) 开出一张以出口商自己为收款人的跟单汇票(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L-120 refrigerator at HKD 500 per set 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HKD 1,000, Shanghai Mach 10th 2002 At 10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draft,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one million Hong Kong Dollars. 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L-120 refrigerator at HKD 500 per set from Shanghai to Hong Kong. To: Hong Kong Phoenix Trading Co. For: Shanghai Great Wall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signature (2) 通过两次背书将此汇票的代理收款权授予代收行。 第一次背书: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Shanghai For: Shanghai Great Wall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Signature 第二次背书: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For: the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Shanghai. Signature (3)作出此托收业务流程图。 (4)假如进口商想要做成一笔无本买卖,他可以怎样做

国际结算各章节相关资料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 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

托收练习和答案(选教)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和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我们知道在国际结算中,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所以备选答案中只有A和B才符合题意。所谓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而光票托收是指只有金融单据的托收。2.在进口托收业务中,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单据后的()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银行同意到期付款或提出拒付。 分析:不同银行有不同规定,例如中行是B。URC522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代收行的职责与托收行基本相同,根据国际惯例,是作拒绝证书往往有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的明示,但代收行有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理由的权利但并无义务,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示。而代收行在此情况下的主要职责是立即通知托收行单据已被拒付。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D。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D。根据托收统一惯例,单据在邮寄途中的延迟和遗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自然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国际结算》第四章 托收练习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班级:学号:姓名: 一、名词解释 1、托收 2、光票托收 3、跟单托收 4、付款交单 5、即期付款交单 6、远期付款交单 7、承兑交单 8、托收出口押汇 二、是非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三、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A.委托人和委托行 B.委托行和代收行 C.代收行和付款人 D.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国际结算——托收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国际结算——托收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1、托收的概念:是指由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托收的分类:托收方式的种类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类。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对下列单据的托收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 b.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1)出票人(principal):又称“本人”是委托银行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的人,通常就是出口方,出票人及托运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它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委托人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它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接受代收行的指示,在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并最终得到付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 它是按照托收指示作成提示的被提示人,通常为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它是向汇票付款人做成提示的代收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家特定提示行,多数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代收行,但也有时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分离的两家银行。 (6)需要是的代理人(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这是委托人指定的付款地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拒收货物时,代表委托人接受单据并处理货物。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点击观看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流程: 4、托收特点: (1)属于逆汇范畴

(2)代表商业信用 (3)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5、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分为承兑交单、即期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种。(点击黑体弹出) (1)跟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点击观看承兑付款交单流程 6、跟单托收中的汇票与单据 (1)托收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收款有三种情况: a. 受益人是收款人。当它把跟单托收汇票提交托收行时,受益人应做成托收背书交托收行。

国际结算习题集及答案

国际结算习题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信用管理 二、单项选择题: 1. 商品进出口款项的结算属于( C ) A . 双边结算 B . 多边结算 C . 贸易结算 D . 非贸易结算 2. “汇款方式”是基于( B )进行的国际结算 A . 国家信用 B . 商业信用 C . 公司信用 D . 银行信用 3. 实行多边结算需使用( D ) A . 记账外汇 B . 外国货币 C . 黄金白银 D . 可兑换货币 4. 以下( C )反映了商业汇票结算的局限性 A . 进、出口商之间业务联系密切, 相互信任; B . 进、出口商一方有垫付资金的能力; C . 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和付款时间不一致; D . 出口商的账户行不在进口国 5. 当代国际结算信用管理的新内容涉及到( A ) A . 系统信用和司法信用 B . 员工信用和银行信用 C . 公司信用和商业信用 D . 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 6. 以下 ( )引起的货币收付,属于“非贸易结算”. A. 服务供应 B . 资金调拨 C . 设备出口 D. 国际借贷 7. ( B )不是纸币本位制度下使用多边结算方式必备的条件. A . 结算货币具有可兑换性 B . 不实行资本流动管制 C . 有关国家的商业银行间开立各种清算货币的账户 D . 清算账户之间资金可以自由调拨 8. 建国初我国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使用( C )的方式 A . 单边结算 B . 多边结算 C . 双边结算 D .集团性多边结算 9. 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中的信用主要是( D )两类。 A .系统信用和银行信用 B . 系统信用和司法信用 C .商业信用和司法信用 D .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

国际结算之托收

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1、托收的概念:是指由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托收的分类:托收方式的种类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类。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对下列单据的托收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 b.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1)出票人(principal):又称“本人”是委托银行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的人,通常就是出口方,出票人及托运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它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委托人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它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接受代收行的指示,在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并最终得到付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 它是按照托收指示作成提示的被提示人,通常为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它是向汇票付款人做成提示的代收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家特定提示行,多数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代收行,但也有时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分离的两家银行。 (6)需要是的代理人(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这是委托人指定的付款地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拒收货物时,代表委托人接受

单据并处理货物。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点击观看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流程: 4、托收特点: (1)属于逆汇范畴 (2)代表商业信用 (3)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5、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分为承兑交单、即期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种。(点击黑体弹出)(1)跟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7.D/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D.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 8.办理光票(出口)托收业务时,业务人员审核完票据后,应()。 A.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 B.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并签字 C.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 D.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背面加盖“划线章” 9.以下选项中,()不是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委托交单 11.信托收据所列货物()。 A.由出具公司所有 B.由银行所有 C.由运输公司所有 D.由出具公司和运输公司共同所有 12、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13、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单据于2月5日到达代收行,同日向付款人提示。假如(1)D/P即期;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三 托收答案

实验素材三——托收业务 一、光票托收 (一)2003年5月22日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下面这张光票托收委托书,托收行按所给问题审核光票托收委托书。 ⑴委托人公司名称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口商) ⑵付款人公司名称AAA Trading Company,New York(进口商) ⑶托收金额US$2000.00 ⑷托收票据种类、内容支票;号码7838;出票日期14/05/2003;金额US$2000.00支票当事人:付款人Bank of America N.T.&S.A.; 出票人AAA Trading Company,New York; 收款人China National Imp.&Exp.Corp., Guangzhou ⑸银行费用由哪方支付?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 ⑹光票托收适用范围贸易从属费用,金额较小的贸易货款尾数,佣金、折扣 ⑺托收行是否承担必定收 回票款的责任? 否 ⑻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 依据是什么? 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委托书(申请书) ⑼哪些票据或凭证可提交 给银行办理光票托收? 汇票、本票、支票

(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根据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光票托收委托书,于2003年5月23日缮制并向代收行Bank of America N.T.&S.A.邮寄光票托收指示书,并选择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托收指示条款。

二、跟单托收 (一)2003年5月18日Guangdong Arts&Craft Imp.&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1162920.html,pany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下面这张跟单托收委托书,托收行按所给问题审核跟单托收委托书。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 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 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 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 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代收行收到后,按D/A 60天方式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到期时,进口商一直未付款,我出口商受损,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国际结算练习及答案 (1)

单选题 、现代国际结算的中心是()。 . 票据.买卖双方.买方 .银行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使汇票一切债务终止的环节是()。 . 出票.背书.承兑 .付款 、以下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 、对于出口商而言,承担风险最大的交单条件是()。 ....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货),简称下的,西方国家的一种变通做法 、审核单据,购买受益人交付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并付出对价的银行是()。 . 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 .议付行 、一份信用证如果未注明是否可以撤销,则是()的。 . 可以撤销的.不可以撤销的.由开证行说了算 .由申请人说了算 、/·/意指()。 . 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名称,这是()。 . 限定性背书.特别背书.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在承兑后是()。 A.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B.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C.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D.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光票托收中不可缺少的单据是()。 A.货运单据 B.提单 C.汇票 D.商业发票 、第三十七条关于商业发票的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信用证受益人开具,必须以()为抬头。 A.开证行 B.开证申请人 C.指定付款行 D.议付行 、、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是卖方,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但是实际上根本没有交货,

则应收货款到期时()。 A.也不能对拒付 B.可以对拒付 C.、两人应向追究责任 D.无法判断 、受益人的交单()。 A.是一种权利 B.是义务 C.应视具体情况定 D.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根据跟单托收业务的流程图,即期、远期、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远期汇票上的付款人在()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A.受到提示 B.对汇票做出承兑 C.汇票到期 D.见票当天 、在一份可撤销信用证下,如果指定银行根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已经予以买单,或者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已经收进了单据,信用证的条款将()。 A.不再可以修改或撤销 B.仍可以修改或撤销 C.只可以修改 D.只可以撤销 、通知行的责任是()。 . 及时转递信用证 . 保兑、及时转递信用证 . 及时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 保兑、及时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当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时,汇出行可采用()的方式偿付汇入行。 . 主动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 主动贷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 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的账户 . 借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银行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个工作日。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1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 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 (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

国际结算复习题

、选择题 1.跟单信用证业务中,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 A、开证行B债务人c、通知行D保付行 2.在假远期信用证中,付款银行的贴现息及承兑费由()承担 A、开证申请人 B、出口商 C、出口方银行 D进口方银行 3.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是()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B.托收统一规则 C.和约保函统一规则 D.银行间偿付办法 4、开证行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A,遵照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B.合理、小心审核单据 C、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D、要审核单据和货物是否相符 5、按照付款方式不同,信用证的种类可以分为() A、即期付款信用证 B、延期付款信用证 c、对背信用证 D、对开信用证 E、承兑信用证 F、议付信用证

精选文档6、信用证的性质包括() 银行信用 B、 C、控制货权 单据业务 7、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A、证约一致 B、单证一致 C、货约一致 单单一致 E、单货一致 8、信用证按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划分,可分为() 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9、不可撒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征得()的同意。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通知行 D.受益人 10.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 A.开证申请人

精选文档 B.开证银行 C.保兑行 D.付款银行 E.议付行 11.下列哪句对开证申请人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 B.发现单据与货物不符,不能退回货款 C.发现单据与合同不符,可以拒绝付款 D.发现单据之间不相符合,可以依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 12.信用证 业务特点之一是:银行付款依据() A.信用证 B.单据 C.货物 D.合同 13.对卖方来说,采用()兑现方 式的信用证最为有利。 A、sight payment B deferred payment C、acceptance D negotiation 14、下列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说明中,正确的规定是() A.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该证多次转让 B.该证的受益人可将该证一次转让给多人使用 C.可转让信用证不必由指定的银行转让 D.信用证和买卖合同同时转让 E.信用证注明“可转让"或“可分割"字样,该证就可转让 15 .信 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性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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